勿走解套回頭路,積極落實《勞基法》/社工工會回應總盟新聞聲明稿

臺灣社會福利總盟(以下簡稱「總盟」)於今(3)日偕同民進黨吳玉琴立委,於立法院召開「社福團體特性與勞基法的衝突與解套記者會」(參考記者會逐字稿),會中提出 3 項訴求:

一、社會服務團體與社會福利基金會應一體適用勞基法第 30 條之 1;
二、積極解決每日 12 小時工時上限的困境;
三、解決勞動基準法與社會福利法規設施標準競合的困境。

作為維護基層社工勞動權益,團結基層社工的社工工會,我們認為,當前問題並非出在「社福團體的特殊性」和「落實勞基法」之間產生衝突,而應該檢討過去長期低估提供福利服務應有之人力成本。是故,社工工會和相關團體的主張如下:

一、 4 週變形工時條款,不應貿然擴大適用範圍,現有開放者應嚴加詳查勞資會議實質效果

總盟新聞稿指出:「依據《人民團體法》所規定立案者,今該社會團體雖從事同樣的社會福利服務工作,卻不能一體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相當奇怪。」《勞基法》中有關工時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能在限定的時間內付出勞動力,而不會被雇主任意挪移,增加勞工額外負擔。組訓、營隊、會議等活動需求,並非所有機構營運之常態,以此理由作為放寬變形工時適用範圍,實乃牽強說法。在未進行詳細之研究調查前,此一開放將適用於所有從事社會福利服務之社團法人,對基層社福產業工作者之勞動權益影響甚大。循此,我們主張 4 週變形工時條款(勞基法 30-1 條)不應貿然擴大適用範圍,且主管機關應就現有已開放適用之社福機構,嚴格檢查勞資會議是否落實,並適時採納工會意見,以保障勞工之權益,方為正途。

二、 工時上限並非困境,而是保護社會福利產業各類勞工健康的基本防線

總盟新聞稿中表示:「照顧工作不可能不考慮被照顧者的需求而自行下班。」又云若機構遵守勞基法,將「難以應付被照顧者的臨時性」。的確,被照顧者的需求變化很大,但在滿足被照顧者的需求之前,是否應該評估及衡量照顧服務應有之成本?「照顧服務並非商品」這句話,放在社福機構僱傭勞動的現場,不應被合理化為低估照顧者付出勞務成本的藉口。惟有身心健康的照顧人力、合理的薪資待遇,才會有好的照顧品質。因此,我們主張工時上限並非所謂「機構營運困境」,而應該是保障基層社工及照服員健康的應有防線。機構應落實勞動法規內涵,承擔起管理與溝通責任,而非逕行宣稱「法規不符現況所用」。

三、法規競合是假議題,人力未補足才是真問題

總盟新聞稿又提及,若要符合《勞基法》休息時間的規定,則難以同時符合社福法規中,對於機構照顧人力比的標準。這又是對應有之照顧服務成本的低估和漠視。事實上,我國社福照顧產業從事照顧服務的人力一直被嚴重低估,因補足人力需要花費較高額的人事費用,直接增加機構營運的成本,從而使得許多社福機構大半希望能使用最少的人力,來成就最大量的服務。但如此一來,長期犧牲掉的不僅是第一線照顧人員的健康,更在無形間降低了照顧的品質。且勞動法規為特別法,即便社會福利業務之雇傭關係皆須遵照《勞基法》相關規定執行,雇主不願設置充足人力,以符合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卻指稱之為競合問題,實屬荒謬。因此,我們主張勞基法與社福法規設施標準並不存在法規競合的問題,從事照顧服務的人力未能及時補足,才是真正的問題。政府相關單位及社福機構應重新盤點所需之照顧人力,加緊訓練與招募,方為正確之因應方式。

綜合以上,我們呼籲政府部門應積極落實《勞基法》,並正視照顧的公共性,積極面對福利服務成本被嚴重低估的問題。我們也在此呼籲,社福總盟及其餘機構管理階層,《勞基法》為維護勞工權益之基本底線,不應一味思考要求政府放寬標準,而應回頭檢視是否應充足自身資源,或應與社福產業的基層工作者站在一起,共同與政府單位訴求福利服務成本被低估的結構性困境,方能維護社會大眾的民生利益。


聲明團體: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桃園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新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臺中社會福利產業勞動困境關注聯盟

花蓮社工工會籌備小組

翻轉社工學生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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