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順才 237 號」海上喋血案,我們還能承受幾次?/《奴工島》書摘
編按:
寶瓶文化於今 (2018 )10 月出版《奴工島:一名蘇州女生在台的東南亞移工觀察筆記》一書,作者姜雯深入田野蹲點,與移工訪談、書信往返,甚至探監,完成這本極具文學性的觀察筆記。種種荒謬與不真實的情節,卻是移工無盡的日常。
本篇摘錄至章節「千里尋夫記」,以當年造成轟動的海上喋血案談起,呈現過去鮮少為之所知的境外漁工的生活外,也重新探討漁工境外聘僱制度如何影響、改變這些漁工的命運。
「和順才 237 號」漁船是蘇澳籍的延繩釣魚船,於 2013 年 1 月 18 日中午前往距臺灣 6000 海里外的南太平洋海域作業。船上總共有 11 個人,一名船長、一名輪機長,其他 9 名漁工全部為境外聘僱。帕瓦、迪卡、阿吉、烏曼、伊凡原本就在船上,也較資深,其中帕瓦在船上最久,已經在做第 2 份合約了。另外 4 人亞諾、阿定、索薩、安迪則是新進漁工。境外聘僱的漁工不能在臺灣土地上停留,所以這 4 個人下了桃園機場就直接被仲介帶到船上。
「和順才 237 號」屬中小型漁船,空間狹小,所有外籍船員只能擠在一個艙內睡覺。漁船在海上航行了半年,於 7 月 15 日下午 3 點半(當地時間 7 月 14 日晚上 10 點半)在南太平洋海域開始下釣繩作業。當時烏曼在駕駛臺下方清理漁獲,伊凡、安迪、索薩在漁工艙睡覺,輪機長在機艙寢室睡覺。帕瓦、迪卡、阿吉、安迪和亞諾則在後甲板下釣繩。
船長發現「和順才 237 號」附近有其他漁船在作業,船長很生氣,因為漁工沒有告訴他附近有船隻,如果距離太近,會產生絞網問題。於是船長跑到後甲板責罵帕瓦。根據判決書上帕瓦的證述,船長一直用臺語罵「你沒跟我講」、「你看到船仔沒跟我講」、「雞巴,你沒路用,幹你娘雞巴」,又用塑鋼材質的浮球丟帕瓦,打帕瓦耳光,扯頭髮。
長期在海上工作讓每個人壓力和火氣都很大,船長完全沒想到做最久的帕瓦會突然瘋狂反擊,用拳頭和浮球攻擊船長頭部。船長倒地,帕瓦又喚迪卡去幫忙,2 人繼續用浮球攻擊船長。浮球破裂了,再換一個浮球繼續攻擊,最後船長倒坐在後甲板上,身體和頭部大量出血,甲板被染了一片紅。
在帕瓦和迪卡兩人攻擊船長的時候,阿吉趕緊跑去告知其他漁工,並與其他人一起返回事發現場。帕瓦知道自己闖大禍了,唆使在場的人一起將船長抬起來丟進大海。幾個資深漁工沒反應,4 個新進漁工因為目睹暴力攻擊事件,從沒見過那麼多血,又欠缺處理傷患的經驗和能力,身處急迫的環境壓力以及恐懼感之下,就聽從了帕瓦的話。幾個人包括迪卡一起將船長抬起,自船尾處丟入大海,安迪則是幫忙移開擋住眾人的障礙物,一個白色圓桶。
關於落海前船長是昏過去了,還是已經死亡,漁工們眾說紛紜,但最後法院根據漁工的證詞,認為船長在落海前還未死亡,4 個幫忙的新進漁工就從「拋屍」變「殺人」。
被孤立於法外之人,如何成為殺手?
船長死了,船上還有一個輪機長,帕瓦擔心輪機長醒來以後發現此事,對他們不利,乾脆一不做二不休,對 4 個新進漁工說「我剛剛已經打船長了,剩下輪機長是你們的事了」、「把輪機長處理掉」等話,教唆 4 人去殺害輪機長。
要如何去揣摩當時那 4 個人的心情呢?在那望不到陸地的茫茫海上。帕瓦是船上最資深的漁工,雖然平時大家感情很好,可畢竟帕瓦也算是個小工頭,大家都會聽他的話。剛才 4 人又親眼目睹了帕瓦殺害船長的情景,如果自己不照辦,會不會也被丟進海裡呢?
但,真的要殺掉輪機長嗎?殺人是有罪的啊。輪機長平時脾氣很好,對大家也都很照顧,不像船長,如果抓不到魚,就會罵人、打人。每個人都被船長打罵過,索薩記得 6 月時,曾被船長用竹竿前面裝有鐵鉤的工具丟,嘴角和眼角都受傷了。輪機長從沒打過人,就算船長叫他打,他嘴上說「好、好」,實際上也不會動手,是脾氣那麼好的人。
判決書上寫著亞諾說過的話:「帕瓦叫我們 4 個新來的去處理輪機長,他說方法隨便我們,我那時跟他們說我不要,輪機長人很好,我不忍心。」但船長已經死了,剛才也幫忙一起把船長丟下海了,怎麼說自己都逃不了關係。接下來要怎麼辦呢?還是要活下來啊,要回去印尼啊。
4 個人做了這輩子最錯誤,也最矛盾的決定。
輪機長在當地時間晚上 11 點半起床走出機艙寢室後,被 4 名新進漁工圍住,阿定、亞諾和索薩將他壓制,並強行抬起他的身體要往船外扔。輪機長被丟出船外後,緊緊抓住右側船舷的欄杆,安迪上前用腳踩踢他抓住欄杆的右手。輪機長因體力不支,最終落海身亡。悲劇釀成,覆水難收。
船長和輪機長被殺害之後,船上只剩下 9 名印尼籍漁工,帕瓦召集所有漁工清理船上血跡,經討論後決議將漁船開回印尼。第 2 天,帕瓦和阿吉破壞了船上的通訊設備,以避免漁船被追蹤。船主經由網路系統發現漁船沒有作業,而且航行路線也偏離原來軌跡,撥打船上衛星電話卻無法接通,遂於 7 月 18 日報案。 8 月20 日,「和順才 237 號」由海巡署指揮的「巡護 7 號」和「巡護 8 號」將漁船上的 9 名漁工押解回臺。
同船命運一線之隔,悲劇催化了仇恨
回臺那天,被害人家屬一早就等在蘇澳港,舉著遺照跪在岸邊痛哭,漁船一靠岸,便憤怒地抓著漁工打。「和順才 237 號」載回了所有人的悲劇。案子還沒審理好,各大媒體便紛紛添油加醋,講解案發時的情境。臺灣船長被印尼漁工殺害,民族仇恨四起。
2015 年 7 月28 日,高等法院 2 審宣判,維持一審的判決:帕瓦被控共同殺害船長,判刑 15 年,教唆殺害輪機長判 15 年,2 罪合併執行 28 年。由於主謀是帕瓦,迪卡被控傷害、共同殺害船長,判刑 14 年。阿定、亞諾和索薩被控聽命於帕瓦,共同殺害船長和輪機長,2 起犯行各判 12 年,合併執行 22 年。安迪被控聽命於帕瓦,共同殺害輪機長,判刑 12 年;殺害船長的部分,因為只能證明他搬開了甲板上的障礙物,以幫助殺人罪判刑 6 年,合併執行 17 年。其他 3 名漁工,伊凡未被起訴,烏曼被起訴的毀損罪不成立,阿吉則以毀損罪判刑 3 個月。
同一艘漁船,每個人的命運卻是一線之隔。如果站得遠一些,沒有搬運屍體;如果被威嚇的時候,沒有被震懾到;如果事發時,自己不在那裡;如果那天附近沒有其他船隻,如果船長沒有打罵誰;如果上了其他漁船,如果沒有來臺,如果不存在漁工境外聘僱制度……
境外聘僱落在法律灰色地帶,剝削漁工成就臺灣遠洋漁業
漁工的境外聘僱一直處於灰色地帶,同時也是政府為剝削敞開的大門。
境內和境外聘僱有著天壤之別,境內漁工至少能受到《勞基法》保護,若是遇到問題,可以打 1955 向勞工局申訴;境外漁工卻不受任何臺灣法律保護。事實上,他們處於一個「三不管」地帶,臺灣政府和移工母國政府都不管,即便想管,在茫茫大海上也沒辦法管。因為這樣,在海上遇到任何問題都求助無門。
境內漁工的引入法源是《就業服務法》,由勞動部管理,而境外漁工引入的法源是《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後文簡稱《注意事項》),由農委會漁業署管理。《注意事項》裡提到,引入境外漁工是「因船員缺乏,致難以維持作業時,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補充之」。弔詭的是,臺灣有全世界規模最大的遠洋漁船隊,船數達 1500 多艘,這還不包括掛其他國家國旗的「權宜船」(註 1 ),遠洋漁業產值 400 多億,居全球前 3 位。如此龐大的海上工廠,卻因缺乏船員而難以維持作業,這又回到到底是「缺工」,還是「缺乏廉價勞動力」的問題。
2001 年 12 月,中國大陸因為臺灣漁船上的勞動環境惡劣、薪資低廉、剝削嚴重,全面暫停對臺輸入漁工,廉價又好用的東南亞漁工便逐漸成為支撐臺灣遠洋漁業的工具。
《注意事項》第 4 點:「漁船船主或仲介業者與外籍船員簽訂僱用契約者;其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契約期限。(二)費用項目及其金額。(三)船員之送返事項。(四)違約之損害賠償事項。(五)投保商業保險種類及金額。(六)雙方約定應遵守事項。(七)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從這裡可以看出,境外聘僱的漁工不像境內漁工,有最低薪資的保障,他們的薪資多少、如何給付,全由雇主決定。很多漁工往往連合約都沒時間看便上了船,做白工的也大有人在。雖然為了因應歐盟在 2015 年對臺灣漁業過度捕撈發出的黃牌警告,政府於 2017 年規定境外漁工薪資每月不得低於美金 450 元,但實際上並沒有人力、預算和查察機制去落實。
魂斷汪洋無人在意,窮人的命遠不及漁貨值錢
「和順才」案的判決書上,記載著漁工們的薪資以作為量刑的判斷之一,「被告迪卡等印尼籍漁工待遇極低,海上工作及生活環境惡劣、艱困……在『和順才 237 號』漁船長期從事遠洋漁業之繁重工作,睡眠時間極少,又必須忍受在狹窄漁船上多人共同生活及風俗習慣不同、與船長及輪機長語言溝通困難之海上異鄉生活,其等每月實得款項竟只有每月美金 110 元至 160 元不等,折合新臺幣不過 3000 多元至 4、5 千多元之譜,其等家庭經濟條件之惡劣與遠渡重洋受僱他鄉之不得已情狀,可見一斑。」
要成為境外漁工沒有任何門檻,只要有旅行身分證和船員證就可以了,而印尼仲介是這些文件的造假高手,很多漁工毫無捕魚經驗就上了遠洋漁船。「和順才」案的幾名被告漁工中,除了帕瓦和阿定有過捕魚經驗,其他人都沒有漁船經驗,亞諾先前在家種田,索薩在建築工地工作,安迪則在社區收垃圾。
一上船就要面對高強度的工作,船上的工作型態又非常人可以想像,加上語言和文化不同、海上勞動環境惡劣、作業時間長(「和順才」案的漁工,作業期間每天只有 2 小時的睡覺時間)、臺籍幹部和漁工之間的收入和階級差異巨大,若又以打罵方式管教漁工,高壓之下,海上喋血案很容易發生。
行政管理方面,船主只需在外籍船員在國外港口受僱上船後的 15 日內,向漁業署登記即可。截至 2016 年底,官方的統計數字是約 16,000 名境外漁工,但真實數字遠不只這些。漁工一旦在境外上了臺灣漁船,根本沒有人可以追蹤到他的動向,船主也可以完全不向漁業署登記。假設一名漁工從印尼上船,船長用完這個人,就把他放在緬甸某個港口,或者在海上轉讓給其他漁船,漁業署或臺灣的任何機構根本無法查察,那誰來保障這些漁工的權益?
在海上,即便死了一個外籍漁工,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漁工如果「失足落海」或「因病過世」,更沒有人會為這條生命負責。Supriyanto 的案子就是最好的例證。(註 2)
在勞動力輸出的過程中,最窮的人往往做漁工,因為做漁工要支付的首筆仲介費較其他行業便宜。而更窮的人,就只能做境外漁工,因為他們不需要負擔任何成本,只要今天說好願意上船,明天就可以上船,仲介會幫忙弄好文件,收取少量費用,但其他事情一概不予負責。
從 TIWA(臺灣國際勞工協會) 的角度來看,漁工在船上如果遇到薪水沒發、被仲介騙,甚至被打罵、虐待、失去生命,這些勞工根本無法被保護到。因此 TIWA 試圖提出廢除境外聘僱制度,避免「和順才 237 號」這樣的悲劇再度發生。然而,TIWA 在走訪印尼勞團時,卻遭到反對,原因是若斷了這條路,那印尼最窮的人就更沒有機會了。
最窮的人沒有選擇,只有拿命來賭。而這條命,也許遠沒有漁獲值錢。
縱然殺人有罪,「和順才」案的 6 名漁工也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價,然而這背後不為人所見的,是真正殺人不眨眼的,吃人的制度。
註 1 :船主因成本考量或其他需求,向其他國家登記註冊,並懸掛該註冊國國旗之船舶。
註 2:2015 年 8 月,印尼漁工 Supriyanto 疑因在臺灣的遠洋漁船上受虐而死於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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