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輪聲明稿】籲請政府依法保障障礙者權利,守護自立共生模式

 

文/社團法人臺灣新巨輪服務協會理事長陳安宗

今日(5/17),是新巨輪原定要被拆遷的日子。感謝這幾天來自臺灣各地即時與熱情的支持與打氣,昨日下午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與新北市副祕書長蕭旭岑、社會局副局長林昭文、消防局副局長陳崇岳、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長馮兆麟等人再訪新巨輪,已確定在未妥適安排新巨輪成員居住生活環境前,現址予以緩拆。新巨輪也將自今日起,改以電熱方式煮食,不再使用明火。

籲請政府依法保障障礙者權利

10 年前,新巨輪在中和被一場鄰近延燒的大火波及,倉促搬來板橋,因此我們 10 年來都非常注重消防安全。此次迫遷之前,新巨輪其實已具備完善的消防設施,也皆通過消防安檢。但我們也理解各界善意之關懷,為將居住環境提升至更高保障、顧及鄰里公共安全,於此承諾將不再使用僅剩之 2 爐瓦斯爐明火,並於開關電線等用電安全方面,配合消防局持續指導。

新巨輪將繼續為保有共生家園與自立生活模式而尋找新居,也呼籲政府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0 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19 條,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1 條之精神,依法與新巨輪共同尋找適合之地點,為臺灣所有身心障礙團體指引一條自立共生之路。 

共同生活是自立之必要

15 年來,新巨輪孤軍奮戰,凝聚各方願意共同努力的身心障礙者。我們的團隊成員,各自有不同程度與類別的行動或心智障礙,但每個人在這裡,都能夠依循自身力量適當發揮。表達還清楚的行動障礙夥伴,可以協助整貨、備貨、外出做街賣;難與旁人溝通的心智障礙夥伴,則可在協會內做簡單的環境整理或外出採買,並且幫忙照顧其他重度肢障的夥伴,每日協助其換尿布、上下輪椅、沐浴等。

共生家園讓我們能夠彼此照顧、發揮所長,許多夥伴都在這裡找到歸屬、看見自己的價值,甚至在加入新巨輪後,因為重新被接納、被認同,精神狀況日趨穩定,進而改善了生理狀況、降低了服藥量。

我們重申,住在一起自立生活,實是因為無論在日常開銷分攤、生活照顧與工作型態上,都絕對需要彼此扶持,而不僅僅為了維繫感情。雖然說,對於一輩子走到哪裡都被視為「黑道」、「詐騙集團」、「殘障」而遭拒絕與驅離的我們來說,夥伴們彼此之間的情感扶持,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支持。

強制管理的安置違反人權

長年以來,臺灣社會福利制度為各種不同形式的「弱勢」提供的機構式「安置」有很多種,大部分的機構式管理都有重重限制,包括出入管制、工作限制、強迫式生活作息、專業威權管理等。許多無家者與精神障礙患者在其中失去與社會的連結,身心狀態每況愈下,只能在一張床上苟活、被圈禁關養。然而,新巨輪長年以來所認知並努力試行的,卻是讓許多長年行動被限制、繭居於家中的障礙者,重新建立社會連結、融入社區,藉由彼此的扶持與認同、找回自身價值與歸屬,讓每一個夥伴即使低著頭遍體鱗傷的進來,也能睜開眼抬頭挺胸的出去。

我們為彼此提供的甚至不只是「陪伴」,而是真正的「生活在一起」。我們從不「安置」任何人,更不需要「被安置」。我們尤其無法集體住在一個每日必須耗費 1.5 小時以輪椅來回、在人車爭道之下日日擔心交通安全,又沒有空間備貨、不利於工作,且沒有任何「生存」以外之「生活」必須品的「安置中心」。新巨輪所訴求的,不過是依據前述 3 項保障法與國際公約之精神,捍衛每一個人「生而享有自由選擇居住環境與對象」之權利。

持續建立社會連結、去汙名化,促進多元共融

每個人的老後,甚或一生中,都有可能像現在新巨輪的夥伴一樣,因為年邁、疾病、意外或工殤而需要短期或長久性的使用輪椅等輔具。新巨輪期許自己在 15 年來的努力下,已能一點一滴被社會所看見、認同、去除汙名,能夠提升多元族群彼此共融的包容度。我們也再次呼籲政府,與我們共同守護自立生活模式,積極尋求適合多人居住的友善生活空間。

再次謝謝這段時間給予新巨輪關心與支持的每一個朋友,您的每一個笑容、善意與持續的關注,都讓我們有力氣繼續奮鬥,為自己,也為日後在茫茫人海中掙扎求存的各種障礙者,帶來一種全新的可能。

 

 

 


附註: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一、居家照顧;二、生活重建;三、心理重建;四、社區居住;五、婚姻及生育輔導;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七、家庭托顧;八、課後照顧;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19 條: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

本公約締約國體認所有身心障礙者享有於社區中生活之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之選擇,並應採取有效及適當之措施,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該等權利以及充分融合及參與社區,包括確保:

(a)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選擇居所,選擇於何處、與何人一起生活,不被強迫於特定之居住安排中生活;

(b)身心障礙者享有近用各種居家、住所及其他社區支持服務,包括必要之個人協助,以支持於社區生活及融合社區,避免孤立或隔離於社區之外;

(c)為大眾提供之社區服務及設施,亦可由身心障礙者平等使用,並回應其需求。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1 條:

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 作極為重要。

二、本公約締約國既確認人人有免受饑餓之基本權利,應個別及經由國際合作,採取為下列目的所需之措施,包括特定方案在內:(一)充分利用技術與科學知識、傳佈營養原則之知識、及發展或改革土地制度而使天然資源獲得最有效之開發與利用,以改進糧食生產、保貯及分配之方法;(二)計及糧食輸入及輸出國家雙方問題,確保世界糧食供應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創用 CC 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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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新巨輪拆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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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NPOst 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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