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問行政院:圖利私幼業者? 幾百億胡搞瞎搞,卻說不出使私幼落實公共利益之具體作法?
文/婦女新知基金會
行政院今日記者會長篇大論說明少子女化對策,宣布「私幼準公共化」及育兒津貼等每年耗費幾百億元的大型政策即將在今年 8 月上路,自創魚目混珠的「準公共化」說法獨步全球,卻無法釐清昨日本會抨擊及質問行政院圖利私幼業者的問題:未來對加入「準公共化」方案的私幼,將以哪些管理手段來促使私幼落實契約中各項公共利益之要求?如果私幼做不到,退場機制究竟為何?
行政院記者會的 16 頁簡報中,僅在第 5 頁最下面的小角落提及 1 句「建置日常管理及退場機制」,此外毫無交代。如果可預見政府管不動私幼、難以符合公共利益,政府也說不清楚管制手段,這計畫就是慷人民之慨的假公共化。
1. 難以落實管理的私幼「準公共化」,就是假公共化
「準公共化服務」的「日常管理及退場機制」,能否保障幼兒、家長及教保人員權利,以及是否「圖利」私幼業者的關鍵,是設計的合理性及落實的可行性!行政院卻迴避此關鍵問題,完全沒有具體說明,卻已於今日宣佈將投入大筆政府預算。這不是慷人民之慨,真放水、假改革嗎?
例(1)
請政府明白告訴我們,會增加多少人力給縣市政府執行與落實管理?否則哪來人力管理與如何查緝加入「準公共化服務」的私幼是否違規?相關的處罰及輔導改善機制在哪裡?若私幼不顧勸阻,長期超收、建物公安不合格未改善、向家長超收費用不改善,政府是否要終止契約、抽回補助?如此一來,家長的托育費用將會飆漲到原本市場價格,若家長付不起,是否就必須停托?若家長付不起原價又不想停托,是否就得選擇不舉報,忍受業者長期違規?政府如何避免此一情況,造成管制失控?
例(2)
若加入「準公共化服務」的私幼,未依規定逐年調整教保人員薪資到一定標準,甚或違法勞動法令,侵害教保人員勞動權益,政府會如何處理?是否要追回已經付出的政府補助款項?如果政府宣稱要追回,又有多少私幼願意加入計畫?如果政府已編列了大筆預算,是否會因為要讓預算執行率好看,而對業者放水,只求業者名義上繼續加入此計畫?
2. 私幼違規向來嚴重,政府是否會為了衝服務量,在管制上放水?
政府是真心想提升教保人員薪資待遇,還是會為了衝服務量而放棄優質托育的目標?私幼普遍低薪,違規超收狀況時有所聞,政府若欲嚴格落實「準公共化服務」的管理和退場,勢必影響私幼業者加入意願,然而政府的少子女化對策(0-5 歲幼兒教育及照顧篇),卻大量依賴「準公共化服務」衝出來的服務量(0-2 歲 77.6%、2-5 歲 30.6%),政府恐怕必須在管制放水、或嚴格管理但服務量無法達標之間做選擇。
3. 杜絕私幼業者漲價的措施在哪裡?
政府提出的「準公共化服務」政策,宣稱要從「收費端」來補助私幼收費與家長自付額之間的差額,卻沒有說明要以業者「什麼時間點的私幼收費」來計算政府補助私幼業者的額度,這豈不是公然提醒私幼業者在政策執行前快快漲價? 政府豪擲人民納稅錢每年幾百億元,「做盤子」讓業者漫天喊價?
4. 「準公共化」如何改善托育資源的城鄉落差?
本會昨日記者會中,教保工會代表已提出具體統計顯示許多偏鄉連私幼也沒有,今日行政院仍無回應,賴清德院長還妄稱政府補助偏鄉私幼能緩解托育資源的城鄉差距,卻漠視私幼為了營利,原本就極少開在偏鄉的現實。
政府要補助誰?即使少數偏鄉有私幼,若該園所退出「準公共化服務」,當地家長的送托權益、幼兒受教權,政府如何保障?會不會接手,想辦法轉型成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
上述的問題都要回到「準公共化服務」的「日常管理及退場機制」,到底是如何保障家長、幼兒與教保人員權益的關鍵問題,行政院不但不說明清楚,還硬扯該項政策能緩解城鄉差距。
5. 0-4 歲育兒津貼搭配「準公共化」,政策設計矛盾
私幼「準公共化」的計畫名稱根本就是政府硬凹的煙霧彈,唬弄家長說會減輕負擔,更遑論幫助家長兼顧就業與家庭。根據行政院記者會說明,0-4 歲幼兒若送托到加入「準公共化服務」的私幼,家長將領不到育兒津貼;0-4 歲幼兒若送至未加入「準公共化服務」的私幼,家長卻領得到育兒津貼;0-4 歲育兒津貼的設計恐進一步影響私幼業者加入「準公共化服務」的意願,政策設計矛盾。
6. 育兒津貼延長小加碼,無助家長生育困境
若以每年新生兒人數約 20 萬估算,目前 0-2 歲托育家園及公托中心收托人數僅佔 9%,而行政院只承諾 5 年內增加 0.8% 的公共托育收托量,若「準公共化服務」政策成效不彰,家長只能拿每月 2000-3000 元的育兒津貼自行照顧或交由親屬照顧,加上年輕家長普遍面臨的低薪、高工時、高房價、職場生育歧視等結構性問題持續惡化,育兒津貼就算發到 4 歲、第 3 胎再加碼 1000 元,一樣無法減輕家長多少負擔,家長難兼顧就業與家庭照顧的困境依舊。
7. 放寬企業托育不設下限
今天行政院記者會一開始,賴清德院長就提到,為了推動企業托育,行政院已經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並在委員會中審查完畢。院長沒提的是,行政院的草案打算放寬企業托育幼兒園的設立與營運標準,包括影響照顧品質與幼兒家長權益甚鉅的「招收人數、人員資格與配置、許可條件、環境、設施與設備、衛生保健、督導、檢查、管理、撤銷或廢止許可、收退費」,未來只要由教育部會商勞動部,就能放寬,行政院既沒有說明放寬底線和原則在哪,也沒有任何民主參與機制,讓家長、第一線教保人員、民間團體表達意見。萬一企業主欲以此營利,恐進一步影響政府持續下修標準,以節省設立與營運成本,一般民眾難以阻擋。
如果未來通過修法,讓企業托育開了小門,放寬標準「無下限」,這樣一來,家長會安心交給企業來托兒嗎?或者政府就是想讓無競爭力的私幼可用「企業托育」的名義繼續在市場上魚目混珠,損及幼兒權益?我們不禁憂心想起賴院長的話:「蓋 1 間公幼,恐怕就要關 1 間私幼,沒有必要。」
綜上,我們重申,公共化托育的管理作法向來明確可行,政府就是公共化托育機構的大老闆,不是什麼契約合作者,真心想解決民間疾苦的執政者都會把經費投入建置公共化托育,而非肉包子打狗似的送錢進私幼業者口袋。請行政院說清楚,講明白,如果這不是圖利私幼,什麼才是圖利?
最後,我們痛心疾首的呼籲,請蔡英文總統醒過來,看一看這是否符合你選前提出的「擴大幼托公共化」政見?
附註
圖利罪相關法條
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00 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下罰金。
1. 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2. 蒐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3.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4.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
5.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利益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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