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士瑩專欄【阿北私會所】老師為了反墮胎向小學生發起募款,身為家長我該怎麼想?
編按:
NPOst 邀請資深國際 NGO 工作者褚士瑩阿北隔空問診(大誤),回答關於非營利工作領域的問題。無論你是志工、NPO/NGO 工作者、捐款人、有志投身公益者,都可以來填表單問問題喔!褚阿北每週將抽出 1-3 個不等的問題來回答,現在就來舉手發問吧!
困擾的小三生家長:
阿北,我是一個小三學生的家長。事情是這樣的,我女兒回家說老師要大家捐款,因為老師參加的教會反對墮胎,他們都會去婦產科阻止要墮胎的年輕媽媽,勸導她們改變心意,把她們帶走去待產,提供免費的產後照顧。但是因為有一個小孩是嚴重的先天畸形,婦產科醫生建議趁還來得及時進行流產手術,可是這個老師的教會團體出面勸這位媽媽保住胎兒,現在這個嬰兒一出生就要洗腎,醫藥費跟 24 小時的照顧成本龐大,教會團體根本無法支付,所以在班上進行募款。
我自己本身是人權團體的 NGO 工作者,我不認為這樣的做法值得鼓勵,可是如果班上只有她一個人沒有捐款,我女兒說她在同學間會很丟臉,老師搞不好還會討厭她(她成績本來就已經在及格邊緣了)。我該怎麼做?
褚阿北:
小三生的家長,我想要問妳 2 個問題──
- 你認為學校的責任是什麼?
- 作為 NGO 工作者,當「生命寶貴」的價值觀跟「人權」抵觸時該怎麼辦?
誰有責任要捐這個錢?
首先,我們來想一下學校的責任,老師的責任,還有學生的責任這 3 件事。
學校的責任是提供學生學習的場所和資源,如果學校沒有開,以至於學生無法學習,或是像我在發展中國家常看到的狀況──空有 NGO 捐贈的校舍卻沒有老師,就像麻雀吃不到穀子,如此學校就沒有達到應盡的功能。向學生募款,是學校設立的目的之一嗎?
「可是透過募款,可以建立孩子的價值觀,變成善良、懂得助人為樂、願意分享的人,這不是學校的隱性功能之一嗎?」或許有人會這麼說?我聽你在放屁!難道除了向學生募款要錢,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讓學童建立這些價值觀嗎?
再來是老師的責任。老師是「傳道、授業、解惑」的使能者(enabler)。在定義上,使能者就是一個「運用自身擁有的專業知識和技巧,調動服務對象自身能力和資源、發揮其潛在能力,使其有效改變的社會工作者」。募款,是機構募款工作者的專業,老師的專業知識和技巧應該不在募款,所以這位老師在教學的場域做不是他的專業的事,說得好聽一點叫做「雞婆」,難聽一點叫做「失格」。
最後是學生的責任。臺灣的學生可能會反射性回答:「我現在的責任就是把書讀好!」但什麼叫做把書讀好?是每次考試考到 100 分、滿級分嗎?如果每科都滿分,卻在校園裡虐貓、在捷運上砍人,這樣算是把書讀好了嗎?
想一想就知道,學生的責任「把書讀好」,其真正的意思不是把考試考好,而是「學習」。學習的對象包括教科書、考試需要的內容,當然也包括學習做人、學習做事。在我來說,在任何資訊其實都可以在短短幾秒內透過 Google 查詢、計算的今日,比記憶背誦任何知識都更加重要的,是學會「學習的能力」,以及如何具備「獨立思考」的能力。一旦知道怎麼學習、怎麼思考,未來的人生無論遇到什麼情狀,都知道該怎麼面對。所以如果一個學生不想學、對學習的重要性不能理解、得到了對的答案卻做了錯的事(想法跟行動脫鉤),就是沒有盡到學生的責任。
從頭到尾,「捐款」都不在學生的責任中。
所以倡議反對墮胎、為先天畸形的嬰孩募款,這些事無論如何都不能算是學校的責任或老師的責任,也不是學生的責任。允許這麼做的學校,是失格的學校;發起這件事的老師,是失格的老師;沒有思考就照做的學生,是失格的學生。連帶的,如果因為怕孩子在學校被孤立,所以沒有勇氣面對,甚至不知道如何面對的父母,就可說是失格的家長。
所以我很高興妳願意面對、深入思考這件事,而不是隨便合理化讓自己跟孩子一起接受一件不對的事。
募款,不該是為不負責任的人負責
另一方面,我也想討論這位老師發起的募款對象與行為本身。
心理學家唐映紅最近有一篇專欄,標題是「不揮霍善也是一種教養」,裡面舉了一個類似的例子:上課的時候,有一個擔任學生會幹部的學生,想要借用上課中的 5 分鐘時間,呼籲同學們積極為一位學生罹患白血病、家境清寒的姪女募款,籌措醫療費用。
看清楚,不是學生本人,而是學生的「姪女」。
唐映紅說,他決定這個學生會幹部不能擁有他課堂上的 5 分鐘。雖然他也肯定學生的無私熱忱與純樸善良,但是有 3 個重要的原因讓他否決──
- 絕大多數學生並沒有經濟獨立,是靠著父母的經濟支持,甚至本身就來自貧困家庭。不是自己能力賺來的錢,沒有資格捐。
- 「幫助」應該有遠近親疏,「我們力所能及的善意應該遵循先親友、再熟人、最後陌生人的順序。」所以學生本人,或是學生的父母可以,但姪女關係未免太遠。
- 募款不應該是一個輕易啟動的緊急機制,否則就會變成「會吵的孩子有糖吃」。2015 年一群臺大學生為了自己要登山就跟社會大眾募款,所犯的最主要錯誤,就是輕易啟動了應該在最緊急時候才發生的援助機制。
回到妳所面臨的例子,同樣犯了這 3 個錯誤:
1. 不應該向沒有經濟能力的人直接募款:
小學生沒有經濟能力,向小學生募款等於向家長直接募款。如果是這樣的話,這位老師應該直接聯絡家長,不該向沒有經濟能力、也缺乏判斷力的小學三年級生募款。
2. 募款對象跟援助對象關係過遠:
老師要募款的對象,是他自己參加的宗教團體所進行的一項計畫中的一個個案。這件事情距離這位老師的學生或家長太遠,要求這些沒有直接關聯的人進行直接援助,並不合理。如果家長還必須考慮不捐款的後果,怕自己的子女在學校受到老師的不友善對待,那麼這個募款活動的本質,可說是直接傷害了師生與家長間應該要有的信任關係。
3. 募款,不該是為不負責任的人負責:
雖然我一直雙手贊成「真正的善良,是有能力關心跟自己無關的事物」這個準則,但這件事情背後,包括了宗教組織的特定價值觀(反墮胎)。這個嬰兒的出生,是在違背醫療專業人員的建議、擅自給予承諾之下所造成的,在沒有經濟能力面對的前提下勉強提出做不到的承諾,等到面臨殘酷現實時才緊急動員募款,這很有可能從一開始就是一件可以避免的事,甚至可能根本違背當事人(嬰兒)母親的個人自由意願。然而,最後卻要透過募款,來讓其他本來就沒有為「反墮胎」理念背書的公民負起財務責任,這本身就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所有我認為「對」的事,都可以去做、去募款嗎?
現在讓我們退一步想,什麼才叫做「對」的事情?
妳在做妳認為對的事,妳認為選擇墮胎是一種人權,除了醫生的建議外,在足夠的心理分析師、社工師的參與下,墮胎可以是一種正確的選擇。
但是別忘了,這位老師跟他的教會團體,也在做他們相信對的事。他們反對墮胎,相信這是個鋪天蓋地的普世價值,沒有例外,就算女性是因為被強暴,或是胎兒嚴重先天畸形,也都不能墮胎,不然就是殺人兇手。
所以,只是「相信自己在做對的事」,只要是對的事,大家當然就要一起來做,這是個不合邏輯、也不負責任的說法。因為「對的事情」並沒有絕對的定義。覺得自己在做對的事情,因此對別人造成傷害,這傷害並不會因此在法律上就免除責任。
舉例來說,覺得安寧病人活得很辛苦,所以一個安寧病房的醫護人員,可不可以趁著夜班將病人的插管統統拔掉,或將病人用枕頭悶死?只因為他相信這樣可以減少或縮短病人跟家屬的痛苦?這位醫護人員是否能因為「不忍心看到病人受苦」的動機,就能免除蓄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不分青紅皂白,只要為了自己覺得對的事情就公開勸募、期待社會伸出援手,並且積極、踴躍的予以捐助,非但不是一件值得鼓勵的事,甚至應該要被阻止。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在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裡,「勸募」這樣的活動,原則上不應該由個人發起,應該由專業的 NGO,以有組織、有計畫的方式長期進行,無論是醫療、賑災、宣導,還是救援,除了少數的情況(比如福島核災),大部分都應該是可以預期,也可以放在組織宗旨與長期財務規畫裡完善進行的。
由專業組織出面的最大好處,就是有人可以負起責任。
一個學校老師在自己的班上募款,雖然老師可以將募款的金錢交給相關的工作組織,但這位老師並不能、也不應該為這個嬰兒的生命負責。如果一個個人或一個組織,不願意負責,或無法負責,就不應該進行募款。
行動必有後果。募款就是一種行動。不能為後果負責的行動,就是不負責任的行動。
下次再有太過「隨便」的募款活動時,或許我們可以這樣提醒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