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尚專欄/為什麼深陷親密暴力的受害者,始終不離開?
近年來,在社會工作實務經驗或周遭生活經驗中,不乏聽及別人遭遇親密關係暴力,但受害人仍選擇處在關係中而未離開。面對這顯著的暴力輪廓,處於全球化自由主義態度、反對一切暴力形式的我們,心中總會冒出:為什麼他/她不就這麼離開呢?
社會身分影響求助管道
受害人既有的身分位置將連鎖式的影響個人面對親密暴力事件後的求助行為。也就是說,身分屬性在不同的社會文化下,會造成特定的求助資源網絡及限制。
例如,來自它國的新移民女性,其「女性」及「跨國」身分,就屬於特定身分。同時個人對於新環境的陌生亦成為一種對資源網絡版圖的約束,影響其面對親密暴力時可採用的各種策略。臺灣父權社會中的女性位置除了承載「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家醜不得外揚」的傳統宿命論觀念,女性結婚後認為應當「從一而終」的社會期待,也使得自己在遭受親密暴力時害怕離開婚姻關係,深怕背後所帶來的不名譽問題;此外,國際間的「通婚」,讓新移民女性尚需熟悉本地語文、學習不同文化及價值觀,並且需要再建立新環境中的支持系統(注 1)。因此,新移民女性遭受親密暴力時,綜觀身旁可用的資源,經常受到身分及既有位置而有所限縮。
又例如,性少數男性背後的「性少數」及「男性」身分,經常連帶影響可使用的求助資源。同性親密暴力造就的隱密性及不明朗性,提醒我們更深切的去看到一個社會中的政治迫害,其背後牽扯的是父權社會性別歧視化、性別社會化、社會汙名、內化恐同等問題。性少數身分除了既有的外部資源匱乏,父權社會對於性少數的汙名歧視,也讓性少數自身內化了恐同狀態,大大降低其主動求助的可能性。此外,男性身分受到陽剛氣概的要脅,可能會認為求助是沒面子的、男性必須扛起一切事務,諸如此類的社會性別化男性期待,也成為男性受害人不願出面求助的絆腳石。
受害人的不同身分及所在位置,將攜帶不同脈絡的限制基礎,越多種迥異的身分越會交織成更複雜的難題,侷限了我們做決定的能力,乃至讓受害人容易因為各種難以言說的困境,滯留於暴力關係之中。
不同親密關係狀態的影響力
親密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有別於家庭暴力(family violence)與婚姻暴力(domestic violence),有著不同的關係類別(relationships)及對象範圍的定義。家庭暴力涵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包含的對象,「婚姻暴力」(domestic violence)則專指面臨暴力之雙方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者,往往被界定為一種具婚姻關係的家庭暴力型態。親密暴力的定義則廣義擴及其他非法定關係,如同居關係、約會關係等。
處於婚姻關係的受害人會遭遇到「法定婚姻狀態」及「子女養育」的特性而影響其求助策略。父權社會對於女性進入家庭價值的期待,帶給受害女性家醜不得外揚、離婚害怕被貼標籤、未扶持好家庭等汙名想像,讓女性離了婚之後如同從飛離汙油海洋的海鷗,展翼飛翔時,羽毛上仍嵌著洗不掉的印記。
此外,子女也是難以離開關係的原因。擔憂自己沒有給孩子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擔心孩子在學校被說閒話、社會對於單親家庭的汙名想像、經濟能力不足需要靠丈夫養育子女(注 2)、不信任現有的正式支持系統等(注 3),都是無法輕易離開婚姻關係的諸多原因。
親密暴力的廣泛程度可能不亞於婚姻關係暴力。雖然未有法定關係的限制,相對較具自由性,但約會關係中的受害人可能不諳現有的求助資源,認為現行正式求助系統是為了婚姻關係而行使,進而地下化自己遭受的暴力行為;亦或認為對方有改變的可能,或涉及情感成本(不甘心),又或深愛對方等,最終選擇維持親密關係。
也因此,在受害人面對親密關係暴力時,即便瞭解他/她仍留在原有親密關係之中,也需要精細檢視受害人背後的身分、位置、文化背景,以及所處的親密關係樣態,且必需對不同的身分位置、關係樣態在現代社會中所呈現的議題有所熟悉,才能洞察受害人本身權衡自己處境後的決策結果,瞭解問題的核心,讓協助者能找尋一個最具安全、尊重、最適合受害人當下處境的方式,以此設定一個具長遠續航力的協助計畫。
注釋:
[1] 謝文彥、王美娟、方嘉鴻(1996)。《外籍配偶遭受婚姻暴力因應策略之質性分析》。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第七期,頁 31-160。
[2] 男性享有父權紅利,在於社會、職涯發展較不如女性受玻璃天花板的阻礙。
[3] 安置性的隔離策略可以保護受害人及其親屬免於相對人的保護,但也代表著中止了其家庭動力及親密關係的運作及發展,但礙於篇幅限制,故不在此篇多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