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積極抗拒」邁向「積極同意」認定,在性別教育中學會「女人說要才是要」
編按:
婦女新知基金會於今年在各方刑法學者、實務專家、諮詢會議與焦點團體會議中,積極促成「積極同意入法」,並提出草案版本。過去在性侵害案件中,依現行臺灣刑法會反複檢視被害人是否「積極抗拒」,但草案中則參考英國、加拿大、美國、瑞典等國,要求刑法中的認定應改為檢視被害人是否曾「積極同意」。若不曾以言語或身體表達積極同意(即使是沉默或無反應),卻遭受性行為對待,皆視為構成性侵害犯罪。
本篇旨在解釋「積極同意」之意函,說明其入法之必要,並強調「表達積極同意」與「確認積極同意」的方式,應是從小就該重視的情感教育。
文/林秀怡 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
從近期的性侵害案件中,我們發現,非典型被害人類型增加;而這些非典型被害人勇敢站出來控訴性侵害時,卻常常遭到網路輿論公審及檢討,顯示身體自主權概念的落實尚待努力。這與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 221 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有關,這樣的律法意涵仍停留在被害人必須證明其意願被違反,然而,酒醉或因無法抗拒而遭受的性侵害,則難以證明其意願被違反,反而被害人會被檢視是否積極抗拒,因而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有感於妨害性自主案件層出不窮,且樣態越趨多元,過去就單一法條討論與修正已不合乎民眾期待與社會需求,必須回頭檢視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全部條文,並重新調整架構與內容,將「積極同意」(Only yes means yes)概念帶入法條中,取代過去的「No means no」模式,提出整套完整的修法版本,讓性自主概念能更為落實,真正消弭對於人權(特別是女性)的歧視與任何形式的侵害。
大小事我們都會取得「積極同意」,為什麼性事就要曖昧?
「積極同意模式」,意味著行為人必須先以語言或積極行為表達希望發生性行為的意願,確認對方接收到訊息後,並且以語言或積極的身體動作回應性邀約,也就是「被害人有說好才算同意」(Only yes means yes),在此情況下,性行為才是合法的「合意性行為」;反之,如果行為人連問都沒有問,或是被害人於性行為之前並未給予言語同意,也未以積極的身體動作回應對方的性邀約,即便是沉默或不做任何反應,在這種情況下進行性行為,就會構成性侵害犯罪。
講到積極同意,很多人都表示這與臺灣的風俗民情不合,有執行上的困難,連我所在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舉辦的諮詢會議中,也有專家提到臺灣民情不擅於表達情感,對於性邀約是否回應也都採取保守的態度,如果積極同意入法,變成一翻兩瞪眼、一定要有問有答,很有可能反而破壞了良好姻緣。這樣的意見,其實跟在網路上不少人表達,甚至說以後性行為必須白紙黑字寫下同意書,避免被告的說法有相似之處。真是如此嗎?
這樣的說法,其實正突顯臺灣社會過去長期升學主義掛帥,對基本情感教育與親密關係相處等議題常避而不談,所以光是如何有情趣又避免性騷擾的提出性邀約,對於多數人來說都是個大難題,遑論在懷著對性的刻板印象與迷思下,到底要如何回應性邀約、清楚表達意願。
事實上,我們生活裡的每件事情幾乎都採取積極同意模式,只是通常被包裝在「尊重」、「詢問」及「傾聽」的頭銜裡。舉例來說,我們找人吃飯看電影,都必須先詢問對方的意願,得到對方同意後才進行;甚至如何去看電影、吃飯,吃什麼、看什麼電影等細節,都必經過一定的溝通與意願探詢,雙方具有共識與意願後才會進行,並不會因為對方「沒有拒絕」或是「抗拒」,就推定他想要跟你一起吃飯看電影,甚至有著積極答應或極力清楚表示拒絕的義務。確認好對方的意願,應該是邀約者的責任,而不是沒有同意的受邀約者的義務。
進一步來說,如果我們對於生活的每件事情都被鼓勵要徵詢對方意願、尊重對方決策,對方沒有同意就必須視為沒有得到同意,而不要採取行動。那麼,為什麼性這方面就不是這樣呢?此外,因為我們從小到大在教育中都不被鼓勵談論性與表達意願,因此並不是所有人在面對性暗示或性意願徵詢時,都能直接表達意願或拒絕,那麼,如何在一夕之間要求坦然面對,並且清楚表達意願或拒絕?
積極同意入法,可能一時半刻大家對於如何有技巧的詢問尚無完美解方,但是確實挑戰到大眾文化及偶像劇裡的壁咚、強吻、酒醉撿屍等,破解這些事情僅有在雙方合意下才浪漫,否則非但不浪漫,還成為侵害他人身體與性自主權的性侵害/性騷擾加害者。長遠來說,積極同意入法,也可以促使我們的情感教育不再僅限於談論拒絕侵害的自我保護,能進一步更全面的促進正向、積極談論追求、親密關係溝通等技巧,包含被拒絕後的心理建設與因應策略,才能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從「說不就是不」,到「說要才是要」
另一方面,積極同意入法,不僅是文字上的翻轉,同時也是打破父權文化,從根本概念上的翻轉。
過去婦女運動,針對父權文化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才翻轉了「女人說不就是要」的謬誤,讓大家普遍接受女性「說不就是不」(No means no),沒有什麼矜持故意說反話的託辭,必須正視所有人的性自主權。但是,這樣的概念裡,依然潛藏著說清楚說出「不要」或是積極抗拒,才是不要,其餘的都會被預設為同意,儘管這之間可能包含了清楚表達「要」、沒有表意與無法表意等各種複雜的情況,像是酒醉撿屍、昏睡、未積極表達抗拒或是沉默等,在這樣的預設下,這些都會被視為同意,也造成被害人不斷被檢討及遭受二次傷害──妳/你為什麼不抵抗?為什麼不逃跑?或者是有沒有更積極抗拒的表現,讓對方知道你真的不要?
實證研究也顯示,有些被害人在面臨性侵害或突如其來的性試探與性騷擾時,出現的反應常常不是大聲斥喝或直接拒絕,而是出現驚嚇、身心解離、身體癱軟或是不知如何表達的反應;加上雙方如果不是陌生人,而是熟識者或認識的人,也會增加其直接拒絕的困難性。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我們依然採取的是原有的「說不就是不模式」,很可能無法處理這些案例。
同時,我們也會因此再製男性在性行為上必須要「主動試探,除非女性拒絕才停止」,或是「既然沒有被明確拒絕,就表示已經獲得同意」的錯誤推論;這樣的性別互動刻板腳本,在校園屢見不鮮,有些被男性視為性試探的方法,對於被試探的女性來說,僅是徒增性騷擾或令人不快的可能,而不見得是合意的性。
從預設同意翻轉成為預設不同意,意即「身體自主權是我與生俱來的,在未經我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人的碰觸都是不受歡迎的,即便我沒有用言語或動作表示拒絕,也不等同於默許」。為了避免「積極同意模式」與過去的「違反意願模式」的混淆,在這次修法草案中,我們也特別仿造外國法之設計給予特別的立法解釋,將此部分寫進法條中。目前立法上採取積極同意模式的國家有英國、加拿大、美國華盛頓州、威斯康辛州與紐約州,瑞典也已於 2018 年 7 月開始採用積極同意模式。(參考: Only yes means yes:瑞典「積極同意權」立法過程)
修法之路漫漫,仍需持續努力
積極同意入法,修法之路漫漫。今年(2018),在婦女新知基金會(以下簡稱新知)身體組召集人李佳玟教授的大力協助下,我們在性自主修法往前進了更大一步。為了蒐集更多刑法專業與實務意見,我們邀請多位刑法學者、實務專家舉行 6 場專家諮詢會議、邀請第一線實務工作的民間團體夥伴召開焦點團體會議,並且在 9、10 月間,分別於臺北與臺南各舉辦一場座談會,針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各條的實務現況與未來修法方向交換意見。
感謝所有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參與一整年的修法工作,不吝提供意見,無論是支持修法本版或是針對現有法案仍有疑慮,對未來修法工作都是很重要的參考依據。即便已經完成將積極同意精神與文字入法的初版修法草案,新知內部仍覺得現有法案還須要徵詢更多實務工作者與專家建議,與對積極同意入法有疑慮的各種批評、指教。接下來我們預計在 2019 年要持續舉辦校園與分區座談,推廣積極同意入法的概念,同時也蒐集相關修法建議,希冀能夠在這樣的專業激盪與建議中,再次修正現有草案,讓修法能更臻完善。
原文「找人吃飯、看電影都要確認對方意願,性的積極同意模式有這麼困難嗎?」刊載於網氏/罔市女性電子報,NPOst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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