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新知:呼籲地方選舉制度盡速修法,鼓勵女性參政、保障性別平等

 

文/婦女新知基金會

今年 11 月 24 日將舉行 22 個縣市的地方層級 9 合 1 選舉投票,近日各黨初選競爭激烈。臺灣民主化已超過 30 年,家族政治及派系政治的資源壟斷現象卻不減反增,政二代參選比例大增。無黨籍「歐巴桑聯盟」則抗議政府規定的議員參選保證金 20 萬元門檻過高,造成政治素人及女性的參選障礙。4/11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審查《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召委排審的草案內容卻與選舉制度的改革無關,而是關於地方議會的錄音錄影規定。

我國憲法第 134 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地方選舉的 1/4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註),乃是在 1999 年修正《地方制度法》而制定,當年修法通過後,激勵了女性參選人數大增,達到制度改革帶動女性參政的鼓勵風氣,女性當選人數亦有增加,2014 年縣市議員的女性比例已達 30.65%。

但所謂「1/4 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其實是針對人口較多的大選區,亦即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的當選人數超過 4 人以上的選區,才適用每 4 人至少 1 位女性的保障名額。然而,當選人數在 3 人以下、人口較少的小選區及偏鄉,正是充斥家族政治「父傳子、叔傳姪」父權文化及派系利益政治分贓的區域。以 2014 年地方選舉為例,因婦女保障名額而當選的人數僅 9 人,占議員總人數比率為 0.99%。

消弭歧視,確保性別平等

事實上,針對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的改革方向早在 6 年多前已經提出。行政院 2011 年 12 月 9 日函頒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中「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的第 3 項具體行動措施,早就明定:「修正地方制度法,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以北京行動綱領所設定之 30% 為中程目標,並以達成 40% 性別比例原則為最終目標。」臺灣 2012 年內國法化之聯合國「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 7 條亦規定,各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並確保婦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地位。

然而,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卻遲遲未能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怠忽職守,敷衍以對行政院核定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具有國內法律地位的聯合國「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規定,顯然是把性別平等當作裝飾門面的空洞口號。

保障名額 1/4  改為 1/3,專家多表支持

這 6 年來,內政部一直以研議修法來當作拖延藉口。2012 年 5 月 2 日內政部召開「地方制度法有關婦女保障制度檢討座談會」,會中的學者專家意見多表支持「將 1/4 婦女保障名額改為 1/3 性別比例原則」的修法方向,亦即「每 3 位當選人中,任一性別不低於 1/3 」,保障參與公共決策的性別平等,促使決策觀點多元與權力均衡,可惜內政部並未提出修法草案,無法趕上讓 2014 年地方選舉適用。2018 年地方選舉將屆,2017 年 9 月 18 日內政部又召開「地方民意代表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檢討公聽會」,會中的學者專家仍然多數支持上述修法方向,但立法院還是看不到內政部送來的行政院修法版本。

如果未來能夠盡速通過修法,將現有規定改為「選區當選人數在 3 人以上者,每 3 位當選人中,任一性別不低於  1/3」,則可擴大性別比例原則的適用範圍至 3 人以上的選區,將能鼓勵更多女性參政,尤其是資源不足的偏鄉更需要熟悉地方需求的女性與熱血的政治素人投入改革;如果未來能有更多女性當選,出現該選區當選人中男性不足 1/3 的情況時,亦有同等的保障效果。例如:澎湖縣議員共 19 席,分為 6 個選區,其中只有馬公市這一個選區的當選席次超過 4 席,能適用婦女保障名額,其他鄉的應選名額皆未達 4 名,未能受到此制度之保障;未來如果能改成每 3 名需有 1 名性別比例的保障名額,才有更多選區可以適用。

呼籲政府勿再拖延,落實公約

為鼓勵女性參與公共事務及決策,地方選舉制度的修法改革只是起步,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公布已超過 6 年,但其列舉的其他相關具體行動措施,包括促進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工會、人民團體及民間企業等採行 1/3 性別比例原則,鼓勵女性參與工會事務、增加其擔任勞資協商代表之機會等,目前仍未看到政府相關單位有採取什麼積極鼓勵的措施。

今年 7 月臺灣政府即將召開聯合國「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 3 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邀請曾任聯合國 CEDAW 委員的國際婦女人權專家來臺審查並提供政策建議。本會呼籲內政部勿再拖延,盡快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其他政府相關單位也應推行前述各項具體行動措施,以落實公約要求,實現憲法保障性別平等及女性參政的精神


註: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 5 項、第 6 項:「(第 5 項)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 4 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1 人;超過 4 人者,每增加 4 人增 1 人。(第 6 項)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 4 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 4 人者,每增加 4 人增 1 人。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 4 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 4 人者,每增加 4 人增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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