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檢視國家的明鏡,也反應社會的包容度/SDGS-16(和平、正義與強而有力的機構)
編按:
從去年開始許多團體逐漸在倡議的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究竟是什麼?它跟臺灣有什麼關係?為什麼我們必須把它放在心上?
NPOst 與臺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Taiwan Aid)合力開啟了這個專欄,期望以 Taiwan Aid 紮實的研究基礎及其成員組織豐富的國際服務經驗,讓每個人都能理解 SDGs 為何與我們大有關係。本專欄將陸續將針對 SDGs 裡的各項目標議題,深入討論臺灣自身狀況,以及每個人身在其中所能呼應與著力的方向。
去年 9 月,最高法院就「原住民王光祿打獵案」,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此案緣由於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在 2013 年因持獵槍射殺保育類野生動物長鬃山羊、山羌各 1 隻,原經判刑定讞 3 年 6 個月,但檢察總長去年 2 月以現行法規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原住民僅能以自製的落後槍枝打獵、「野生動物保育法」罔顧原住民狩獵生活習慣為由,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開庭調查,罕見地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申請,目前案件尚待大法官會議審理。
今年 2 月,纏訟 9 年的前手球國手,彰師大體育系學生陳敬鎧的「詐盲詐保」案,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 1 年 2 個月徒刑定讞,得易科罰金,並沒收已領取的 522 萬元保險金。陳敬鎧於 2009 年遭人撞傷,損及視力,依憑彰化基督教醫院的診斷書求取保險理賠後,卻被撞傷他的肇事者「抓到」在校內可「活蹦亂跳、不用輔具」,且可應題筆試、可參與體育競賽,遂檢舉陳「裝瞎」。而高等法院法官也憑此斷定陳所具備原體能五感適應優勢、9 間醫院提出之視障醫學證明等「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明眼法官所認定的視障者應該具有、或是不具有哪些生活能力,條條列列備受挑戰,民間團體繼續聲請再審。
3 年前,臺灣還有一件是否頒給逾期居留外籍移工「特殊貢獻居留證」的辯論。「蘆洲阿財案」起因於印尼籍的華僑黃道志,在 1987 年來臺灣打工,因為工廠倒閉,護照隨著老闆一起消失,一時之間成為臺灣黑戶。沒料到,黃道志以無身分的條件竟在臺居留了 28 年。2015 年因被警方攔撿,查出無國籍身分,本要順理成章開啟遣返程序,卻在調查中由民間友人、律師等發現阿財這滯臺 20 餘年間,義務擔任救生員、資助街友,確實以一己之身做到了「對臺灣民主、人權領域具有卓越貢獻,提升我國國際形象」等事蹟,到了當年年底,此案終以阿財獲得「外僑居留證」,以及「在臺再等 8 年,便有機會申領臺灣身分證成為國民」畫下暫時的句點。
上述 3 個案例,跨越了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外籍移工等不同的弱勢族群。他們的人生原本走在一條心安理得享有自身權益的途徑中,卻因一個轉折,這些生活中的「權益」因著他們的生活處境與自我認同,遭受常民難以觸及的司法調查與輿論「關心」。在審理階段,他們向象徵明鏡的無私法律扣問的都是「我到底做錯了什麼」。
王光祿在受審期間口述:「在布農族內,若一個男人沒有獵槍會被村民取笑,希望將原住民的傳統文化還給我們」、「政府一直要我們傳承文化,又要抓我們,是很矛盾的事情」;生活在臺灣底層的阿財已經安居 28 年、濟弱扶幼,在擔心害怕的收容階段,只一心想著「我沒害過人,不要趕我走」;陳敬鎧則是在被宣判有罪後,聲明「被判刑的不是只有我,而是所有視障。否認我們的努力,想存在這個社會跟一般人一樣平等對待,這在告訴我們:努力生存的人,不會被讚許」。
SDG16:和平、正義與強而有力的機構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s Goals,以下簡稱 SDGs)第 16 項:「和平、正義與強而有力的機構」,揭示了在此目標願景之下,所有人都能免於對各種暴力形式的恐懼,不分種族、信仰、性傾向等因素,都能以自己的方式安全的生存下去。
SDGs 第 16 項目標:和平、正義與強而有力的機構(Peace, Justice, and strong institutions)
促進和平包容的社會,促進可持續發展,為所有人提供伸張正義的機會,並在各級建立有效、負責任與包容的機構。
Promote peaceful and inclusive societie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vide access to justice for all and build effective, accountable and inclusive institutions at all levels.
在 SDG 16 中,「以自己的方式安全的生存下去」,其指標有針對人身安全的,更有針對制度的倡議。針對個人身體上的正義,如:減少一切形式暴力和相關的死亡率(16.1)、制止對兒童的一切形式虐待(16.2);而針對國家與國際層面的法治與包容性,更含括大部分指標:確保所有人都有平等訴諸司法的機會(16.3)、打擊一切形式的有組織犯罪(16.4)、減少一切形式的腐敗和賄賂行為(16.5)、在各級建立有效、負責和透明的機構(16.6)、確保各級的決策反應迅速且具有包容性、參與性和代表性(16.7)、擴大並加強發展中國家對全球治理機構的參與(16.8)、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分,包括出生登記(16.9)、確保公眾獲得各種信息,保障基本自由(16.10)、開展國際合作等方式以預防暴力,打擊恐怖主義和犯罪行為(16.a)、推動和實施非歧視性法律和政策,以促進可持續發展(16b)。
「身為法律專業人士,在協助無資力(註)或弱勢時,就有機會去檢視一個國家立法的缺陷,和現行法律的不足之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是依法律扶助法(以下簡稱「法扶法」)著手處理上述 3 件尚未論定案件的民間組織,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開宗明義談及 SDG 16 中,透過司法制度的包容性所樹立的精神:「讓弱勢族群有公平生存甚至生活的機會。在我的觀點,司法和有效的制度,是在檢視 SDGs 其他目標時的最後防線,例如消除一切形式貧窮、消除飢餓、健全的生活品質、確保公平及高品質的教育、實現性別平等⋯⋯透過 SDG 16 所強調的司法公平與包容,才能去檢視國家裡,上述這些目標有沒有確實操作或履行。」
周漢威律師執業 14 年,其中有 10 年在法扶基金會度過。他提及 2004 年初立法扶法,總則第 1 條便確立「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
法扶不只為服務弱勢,而是捍衛正義與調整制度
「我們的立法前輩當初很有趣,除了『無資力』,還留下一個『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的尾巴。」周漢威解釋,法扶法所欲協助的對象,並非僅是狹義的「窮人」,更考慮到法律中「公平的管道」這件事。「除了經濟狀況不好的民眾,若你因為某些社會因素,沒有辦法找到好的律師幫助你,法扶也能幫助你。這不只是協助經濟弱勢或是貧窮的概念,還有點社會正義或是社會制度調整的概念。」
周漢威舉例,2004 年法扶基金會初設時,即發現臺灣那時「人民很難破產」。當時臺灣破產法仍是民國初年所訂立的準則,停留在「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所以法律規定欲申請破產的債務人,必須先準備一筆資產證明他還是可以還給債權人相當比例,才可以進入申請破產的法律程序,亦即陷入要先證明自己「有產可破」才能破產的荒謬局面。然而,「過去是農業社會的經濟型態,財務支配的狀態跟當代已經有很大的不同」。周漢威指出,法扶因此推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於 2008 年起開設「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律扶助專案」,協助負擔超額債務或是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的債務人進行債務的清理,此類案件迄今仍是法扶扶助民事案件的最大宗。
「債務清理其實符合永續的概念,讓他可以重生。」周漢威解釋, 這個概念源於每個人生存於世,都有可能會面對到無法承擔的經濟風險,但是,「欠債」並不一定等同於世俗的「貧窮」。比如突然急病且需要長期照顧,但一般受薪階級的收入,難以負荷長期的醫療服務,也許這個當事者會開始以信用卡借貸,不斷累積債務負擔。雖然這個人不是社會固有概念下的窮人,但是背負超額債務的結果,「就像關在倉鼠籠一樣,很努力的在跑,但永遠都停不下來」。
法律扶助的設計,在於體惜每個人都有可能在某些人生關鍵遭遇不幸而失敗,但「在(當下的)社會制度遊戲裡,他還有沒有機會重新站起來,以公平的司法機會取得合理的對待」。周漢威強調,創造法律扶助這一個機制,也代表「國家對這些權利保障的承諾或態度」。
司法如明鏡,反應國家整體弊病
作為一個法律人,對周漢威而言,SDG 16 就是一個查核點(check point),法扶制度協助人民有公平的管道進入司法,同時檢視國家在已經設立的司法制度下,有什麼現行的問題以致於無法包容性的照料到弱勢與邊緣族群。
「法扶看見的問題,就是國家制度所產生的問題,這是一個讓國家自我反省的管道。」不論是王光祿案、陳敬鎧案、蘆洲阿財案,再再點出現行司法制度「不」包容的某個面向:對於原住民族的文化不了解、對於盲人的定義太狹隘、對於誰有權利居住在臺灣所展現的彈性不足。而由 SDG 2017 年報告所顯示,近年來暴力衝突發生率提升,世界各地公民都在需求更公平、更可觸及的司法管道。這也呼應了 SDG 16 一開始所強調的,法治與發展之間互相作用、相輔相成。
從法扶歷年承辦的案件種類與數據分析,周漢威歸納,「法扶就像臺灣社會的鏡子,通常法院案件長什麼樣子,法扶案件就會長什麼樣子。」法扶承接案件的種類與比例,通常具體而微的反映了臺灣法院的樣貌。長久以來,在從一個庶民走入司法的過程中,周漢威看見的其實是社會制度失靈之所在:「法律應該要有更寬闊的視野,或是能夠提醒社會,要再放寬、包容、和平及永續發展」。
臺灣法扶法歷經多次修正公布,將「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的定義,逐漸擴充,除了一般人容易想到的經濟弱勢低收入戶,還包括了未選任辯護人(指無能力聘請辯護)的重刑案被告、原住民、少年、身心障礙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外國人、外國配偶、人口販運受害者、非國民但合法居住於國境內等有可能需要法律扶助制度進入協助的對象。透過如此更暢通的司法管道,呼應 SDG 16.3「確保所有人都有平等訴諸司法的機會」。
「當我們跟這些沒辦法受法律適當保護的人,或與社經地位低落或資源稀缺的團體討論他們的難題時,他們傳遞給我們一個概念,當社會的制度,尤其是司法體系能夠考量到更多不方便、不懂得運用法律的人,並且努力去改善制度時,雖然貌似只方便了少數有障礙的群眾,但社會其實會因為這樣的考量、包容這些特殊的需要及價值,而更有效率,也更好溝通。」周漢威說。
人人享有尊嚴的生活,方可永續
檢視 SDG 16 提出的落實司法與正義之龐大架構,臺灣其實已於 2009 年後與國際人權公約接軌,接續制定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等,透過將這些人權公約的內容國內法化、成為國內法律的一部分,法院可予以適用。這一連串高於憲法的國際人權標準,進一步保障並檢視了現行司法內的人權架構。
周漢威重申,不論是永續發展目標或是公約的訴求,當司法體系擴充其包容性,去檢視社會安全網的架構與邏輯時,「透過與國內法律交叉比對,就能有一個引領的功能,滿足『人的存在之基本需求』這個命題。當價值有所歧義的時候,我們也會有一個共同的方向可以趨近。」包容與尊重不同意見的人,讓每個人都可以享有尊嚴生活的基本條件,社會才有永續發展的可能。
註:無資力者,根據法扶法第 5 條,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
延伸閱讀:
未來 15 年,我們給得起一個包容、公平的終生學習場域嗎?/SDGS-4(教育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