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非營利也非功德,「社工師事務所」能否實踐社工人的專業自主?

 

和能夠配搭的社工夥伴擁有一個「工作室」,以最適方式及步調從事喜愛的社會工作,這個想像或許都曾出現在社會工作者心中。社工師法第 21 條的亮眼配置「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它可以是社工人的夢嗎?

民國 86 年社工師法公布施行,對於「考不考社工師?」、支持專業建置化與否,直至今日仍存歧見。於此同時,對於社工師事務所亦存在幾點疑問:

  1. 社工師事務所的收入從何而來?成立事務所需要什麼條件?
  2. 使用者付費可行嗎?社工師事務所向案主收費,是否產生倫理爭議?
  3. 社工師事務所在社會工作專業中的價值是什麼?

以自由社工師身分受雇於事務所的孫保珍,與另一社工師事務所負責人何立博分屬不同單位,對事務所的前景看法各有不同。孫保珍較樂觀,何立博則就政策的角度,認為:「(事務所)就目前看來沒有前景。」

成立條件:資本 + 執業社工師滿 5 年

有 20 年社工經歷的孫保珍,過往曾任生命線主任,如今以自由社工師身分在事務所工作已逾 4 年,進行中的碩士論文亦以社工師事務所為主題。

根據孫保珍的研究,臺灣目前有 21 間社工師事務所,比例很低,約僅「千分之三」。根據社工師法,社工師執業滿 5 年以上能夠成立事務所,等同有 2 個要件:第一,考上社工師;第二,考上「後」從事 5 年的實務工作(考上前的實務年資不予計算)。「往回推 5 年,101 年之前考上社工師的 5000 多人都在這個母群裡面,至今為止卻才成立 21 家。」孫保珍說。

要成立事務所,第一個困難是資本,這也關係到後續的收入來源。「如果要好的物理空間、漂亮的會談室,當然花費會比較高。但有的社工師事務所就只用一個辦公桌搞定,因為它的收入來源比較多是應聘到外面去擔任講師、外聘督導,比起精緻的辦公空間,更需要的是人脈和過去的曝光度,這些被我歸類為『無形的資本』。」

圖/Devin Huang @ VisualHunt, CC BY-ND

孫保珍透過質化訪談發現,目前臺灣成立的事務所中,大多數社工師都在資金「無後顧之憂」(有存款、短期內收入不受影響)的情況下才選擇投入。至於無形資本的累積,則一部分取決於「行銷」的能力。

「你必須知道自己具備哪些知能,最重要的就是你的專業知能和人脈。」孫保珍認為,人脈累積不是一個「刻意」的動作:「社工生涯裡,我們同業之間會有很多碰撞,比如個案研討中,我做相對人(家暴事件中的另一方,相對於受害人),你做受害人;我做自殺方案,你做精神醫療等。過程中,我們是彼此欣賞或有微詞,或是你所展現出的圓融,馬上就能讓別人認識你、知道你的狀態

「社工資歷必須夠長,過程中要足夠認真,專業知能也必須不斷增進,等要成立事務所需要人脈的時候,大家就會來找你。」孫保珍說:「我過去做自殺防治業務,有些講座會邀請我,監護權調查訪視又和過去我的兒少服務經驗相關。投入事務所,大概都以這種重疊方式延續過去涉獵的領域。」

「有些資深社工師預備成立事務所的風聲一傳出,就會有機會等著他(她),類似『你要開業太好了,我這邊有個什麼案子你能不能幫我接?』,就我所知很多社工師在成立之初就有(方案)了。」

圖/Sophia Baboolal @ unsplash

收入來源:自費個案、承接委託案與政府方案

「事務所的收入從哪來?」是在籌集資本之後的第 2 個挑戰。根據經營模式不同,社工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大致來自 3 種模型:

1. 自費個案

即「使用者付費」,案源來自民眾主動求助,社工師提供個人心理諮詢、伴侶諮詢等專業服務,以小時計費。

2. 承接案 

承接案的案源包括學校、社區講座請社工師擔任講師、帶團體,或到社福單位擔任外聘督導(針對工作者培訓),或承接監護權調查訪視等。這種模型的特色是受到單位(民間或政府)委託,以案件數計價。

像擔任講師這樣的承接案,鐘點費大約 1600 元,聽起來單價很高,但收入其實不固定。「有時月收入高、有時月收入低,其實不一定。例如接了連續 3 天的講座,這個月收入就很高,但下個月不一定有這樣的機會。」

圖/Cathryn Lavery @ unsplash

3. 專案方案

此模式和一般社福單位承接政府方案,意思相同。「社工的生態是這樣的:如果你的收入來自承接政府方案,那麼每一年都是新的開始。對於許多社福單位來說,沒接到政府或其他方案,對機構的影響會很大。」孫保珍說:「而事務所當然也有這樣的情形,但如果事務所在資金部分無後顧之憂,就算今年沒接到方案,至少明年也許還能捲土重來,它有本錢可以等。」

不過事實上,許多年輕社工師在成立之初並沒有充足的資金可供周轉,因此事務所的部分財源如果來自政府方案,如同一般社福單位,同樣潛在某種程度的不可控。

孫保珍分析,承接政府方案的月薪酬通常是 33000 元起,若加上社工師加給、利用下班時段再接一些單案,收入也許可達 40K。但最主要的差異,還是在經驗與感受:「社工師在其他社福單位被聘用,沒有辦法只做方案,往往還有其他任務,比如執行單位輪班、單位辦理活動、投身單位使命宣傳等。但如果你是經營事務所,要完成的只是自己事務所的目標。你的目標是什麼,都由你決定。如果我的目標不是別的,只是對這個方案的業務心有所感,我就可以很專注的進行它

專心做好方案、投入對服務族群的託付,這個心願很合理,但對基層社工來說,卻常常遙不可及。孫保珍形容:「在一般社福單位,那樣的專注往往會被瓜分掉,甚至產生衝突。」

圖/Nik MacMillan @ unsplash

「社會工作」與「使用者付費」的權衡

即使有上述 3 種財源,但各事務所的收入組成其實有很大的歧異。有些事務所負責人月收入 4 萬到 10 萬不等,但也有負責人得以兼職方式(如到大學擔任講師)來補貼事務所開支。且 3 種財源各自有其利弊。

就孫保珍過往的經驗,找事務所做心理諮詢的自費個案,通常社經地位較高、議題較私密(如夫妻關係、親子關係),且接案脈絡不見得和事務所的地緣位置有關係(例如從其他地區風聞而來,或在講座後提出諮詢的求助者)。

對此,成立社工師事務所已屆 11 年的陽明大學衛生福利博士候選人何立博也表示,如果事務所的收入組成大部分來自應聘擔任講師或外聘督導,和社區的關係確實會比較薄弱。他因此會想一些其他的辦法,希望事務所能向著社區的需求開放,與社區變得熟悉:「我會辦一些活動,讓特殊小朋友和一般小朋友都可以來參與,我的場地社區民眾也可以借用來辦活動。」

圖/Noah Silliman @ unsplash

關於自費個案,美國也曾引起相關的討論。在《背信的天使:社會工作者如何背離了他們的使命》(Unfaithful Angels: How Social Work Has Abandoned its Mission)一書中,便曾探討 1990 年初期,美國社會工作者「私人執業」風氣正盛,但服務內容卻不成比例的走入「心理治療」中,使得要找到提供諮詢服務的私人執業社工很容易,但要找專長為連結喘息服務、老人/兒童照顧的私人執業社工卻很難。書中因此批判美國社會工作如何從傳統的軌跡與使命,亦即對社會正義與社會凝聚的關心,轉為安撫中產階級的焦慮。

至於政府方案,何立博則約從民國 100 年開始就不考慮承接。他認為對事務所而言,政府方案不是一個可行的出路。「因為政府方案沒有補助百分之百的,好的方案大概也只補個 80% 的經費,一般 NPO 的解決之道就是靠募款去籌其餘的 20%,理想的話剛好可以打平。」然而根據法令,事務所不能募款(註 1),大部分政府方案卻又不能核銷如辦公室租金、水電費、電話費等支出項目,「算下來一個方案平均會虧大約 20%,接得越多虧得越多。」

也因此,何立博的社工師事務所會採用「使用者付費」:「例如我們的早療服務,個案家庭付費給我們,持我們開立的收據可以得到政府補助。不過補助的金額不大,以今年宜蘭縣政府為例,療育費用及交通費用合併計算,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3000 元整(包含療育費 1 小時 800 元與 1000 元交通費,等於一個月只能上 1.5 小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 5000 元。」

雖說「使用者付費」,很多案主還是有經濟上的困難,事務所收不到公定價(1 小時 2400 元)是常有的事。「目前採用的是『自由回饋』,也就是付費金額多少由案主自己決定,而非由社工師評估他(她)的經濟狀況再決定收費。」何立博強調:「我希望我們跟個案是平等的關係。我的信念是,社工應該優先服務社會底層的弱勢族群。

圖/rawpixel @ unsplash

「和弱勢收費,合理嗎?」重點在於選擇權

何立博及孫保珍都提到,基於社工倫理、講求案主最佳利益,開案前都會先跟個案說明現有的資源是哪些,其中哪些是免費的、哪些是自費的。「對於經濟弱勢的族群,會優先建議現有的免費相關社福資源。」

不過,其實對於社經地位較高者,即使同樣有既有的社福資源可使用,卻尋求事務所的服務,這樣的「選擇」動機當然很多元,面子文化可能是其一(向社福單位「求助」和向事務所「洽詢」的主觀感受不同),個人對不同資源提供單位的觀感及信任,或是否談得來也都是其中的細緻因素。

關鍵在於,服務使用者想要找「誰」、能否根據自身意願/需求選擇服務?這同時標示出社工師事務所發展的可能性,也顯示人群服務確實會在細緻之處影響社工師和委託人的契合。如同孫保珍所言:「我們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我們自己就是一塊活招牌,個案大可衝著我們的口碑而來。」

圖/Kelly Sikkema @ unsplash

以往,經濟弱勢的案主少有機會表達對服務的期待、少有機會「選擇」服務,也不能決定自己要被服務多久。甚至,案主本身想不想被當成「弱勢」來服務,也是一個重要的思辨。例如,婚姻暴力的相對人有情緒支持的需求,但他算不算「弱勢」?被標籤汙名但極富有同志,算不算「弱勢」?依此邏輯,也可舉出相反的事例。

也因此,何立博的做法就顯得很特別:「如果我已經把既有的社福資源告訴案主,案主還是覺得跟我聊起來比較有感覺,我會比照我剛才提到的自由回饋機制,讓對方自己決定能負擔的費用。我希望事務所的盈餘能被用在,讓那些原本無法負擔費用的人不起錢的人也能使用到專業的服務。」

何立博認為,事務所的經營有望實現案主/社工師之間的雙向選擇,也帶有重分配的正義意涵(案主能根據能力自評付費、經濟弱勢也能接受專業服務)。但他也坦言,這樣的經營模式即使在事務所裡也算是少數。

圖/rawpixel @ unsplash

即使被允許成立,業務範圍卻處處受限

從社工師事務所的前景來看,它可以是社工人的夢嗎?就社會政策的變遷來說,何立博認為就目前看來,沒有前景。

何立博事務所成立時,當時專責單位還是內政部,「請教它關於社工師事務的規畫,得到的回應是:『我們就看你們怎麼做再說』。」因為社工師法並無具體規定事務所可以從事什麼業務。

「社工師事務所」可以做些什麼,過去只出現在《老人福利法》,根據民國 104 年修正的《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16 條,社工師事務所可提供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同法第 19 條,明定社工師事務所可提供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我過去樂觀認為,這是社工師事務所可以發展的方向。」何立博說。

同時,長期照顧法(以下簡稱「長照法」)亦保障在長照法實施前便已經在提供長照服務的人和機構,能持續提供長照服務。(註 2)「但我今年申請時,發現長照法子法把『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定死了。」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申請人只能來自公立長照機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或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個人設立、法人附設與團體附設,故「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無法申請。

何立博的感覺是:「從內政部到衛福部,十幾年來政府的態度都一樣。無論是社工師法還是社工師事務所,政府在立這些相關法規時,並未具備對於『社工』這個產業的理解與考量。」但讓他尤感訝異的是,當他發信給「社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期待協力解決,得到的回應是:「這個倡議歷程時間漫漫,建議向所在地縣政府申訴處理(走行政申訴)。未來有機會也將倡議此議題,感謝告知。」

「一般公會專業組織,對自己專業團體工作權被縮減的時候,應該會有很立即的反應,但連我們自己人都不太重視的時候,誰會重視你?」何立博說。

圖/rawpixel @ unsplash

綜上所述,要成立社工師事務所需有 5 年執業時間,收入組成必須自行規畫創造且無法收受捐款。但另一方面,無形的資本(人脈、專業知能等)在社工生涯中可以累積,有形的硬體設施完備或豪華度則可端視需求而定。至於要受雇於社工師事務所,雖無硬性規定,但通常都被期待要擁有社工師執照。

然而,自費個案、承接案,一般自由社工師就可以接,社工夥伴也可自創合作社及協會來承接政府方案,甚至不需具備社工師身分。若立法中無明確規定「社工師事務所」的業務,那麼成不成立好像都沒有太大差別。何立博就坦言,有許多社工夥伴在向他請教後,便打消了成立意願。近日何立博已送件衛福部信箱,請其解釋何以社工師事務所不在長照服務提供者之列。雖對社工師事務所前景不看好,但他仍在努力。

既非營利也非功德,找回社會工作的專業與彈性

而孫保珍對事務所的看法則較樂觀:「社工這個領域的升遷機會真的很少,頂多就是督導、主任,很多人永遠都是『資深社工』。以往我們靠專精的領域來作區別,例如告訴別人自己的專長是哪些。而現在因為事務所,社工有了另一個生涯選擇。」這意味著在有限的垂直流動之外,年資及精通領域也可以成為社工的無形資本。

若年輕一輩想以成立事務所為目標,孫保珍的建議是專精的領域不用「過 3」。「專業需要累積,不用跳來跳去,但也不能只精通一個,因為社福趨勢變化太快,事務所的經營也扣連整個社福產業的變化。我還是覺得,社工需要保持一定的能動性。」孫保珍最後為社工師事務所下了一個註解:「社工師事務所既非『營利』也不是『功德』,它的核心就是彈性與專業自主。」


註解: 

註 1: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的型態在國稅單位被歸類在非營利事業(而非「非營利組織」),有統一編號,可以開立收據,所有盈餘合併在負責人的綜所稅報稅扣繳,既不能募款也無法接受捐款。(引自江季璇,2012)且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條例中所稱勸募團體包括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工師事務所不屬以上任一種,故不能募款。

註 2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22 條,前條第 3 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 4 款、第 5 款,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此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此法所定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的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等情事,不受第 1 項之限制。


參考書目:

  1. Specht, H., & Courtney, M. E. (1995). Unfaithful angels: How social work has abandoned its mission. Simon and Schuster.
  2. 江季璇,大社會小社工師小而專精的開業路(201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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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一馨

NPOst 特約記者。國小三年級信耶穌,至今深信不疑。小學浸淫於時報周刊,大學酷愛蘋果日報,對各色各類社會新聞過目不忘,喜歡文字堆疊在一起的感覺。青年前期都在溪城度過,先後就讀中文系、社工系,花太多時間談戀愛,早早生了小孩,寫了一本關於女性議題的論文,並先後於青少年領域、婚暴保護、精神醫療擔任社工。會讀書的時候忘了報考社工師,記得報考社工師時已經記不住標準答案。受二哥影響喜歡史蒂芬金的恐怖小說,關心生命中種種邊緣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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