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人、NPO,你報稅了嗎?5 月繳稅看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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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捐款人/捐贈者,我要抵稅!

一般捐款

 一般常見捐贈以金錢為主,可以抵稅的就是 5 月要申報的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1. 綜合所得稅:用私人名義捐款給 NPO(捐款收據抬頭是你的本名),只要稅金扣抵不超過綜合所得稅 20%,就可以全額抵稅。
  2. 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果你是用營利事業的名義捐款給NPO(收據抬頭是你家開的小吃店、你開的服飾店等等),只要稅金扣抵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 10%,就可以全額抵稅。

其他捐贈

  1. 遺產稅:把遺產捐贈給NPO,不用繳遺產稅。
  2. 贈與稅:把財產捐贈給NPO,不用繳贈與稅。(財產包括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3. 土地增值稅:把土地捐贈給財團法人 NPO,供 NPO 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土地增值稅全免。唯一要注意的是,捐贈對象必須是財團法人。

我有捐款,但國稅局怎麼知道?

想要抵稅,記得一定要留下 NPO 給你的捐款收據。如果是路上勸募的捐款箱,因為無法開立收據,也就不能抵稅。而若是定期捐款,一般 NPO 會在年末的時候,寄出該年的捐款收據。最重要的是,收據上上必須載明下列資訊:

  1. 捐款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統編
  2. 受贈機構統一編號
  3. 受贈機構立案字號法人登記證號

立案字號範例
台內社字000000000號
高市社字000000000號
法人登記證號範例
登記簿第 0 冊第 00 頁 000 號
XX 地方法院登記簿第 0 冊第 00 頁 000 號

我捐的是物資,這樣還能抵稅嗎?

直接捐贈物資,一樣可以抵稅!

捐贈物資一般分兩種:一種是個人購買物資然後捐給 NPO,一種是店家將自己生產的貨品捐給 NPO。如果是自行購買物資,申報繳稅時,只需要附上 2 樣資料:購買物資時的發票或收據 + NPO 給的捐物受據,就可以扣抵綜合所得稅

有些店家會捐贈自己生產的商品(烘培坊捐麵包、鞋店捐鞋子等),如果想要抵稅,只要帳本中明列捐贈的品名、數量、金額並準備好 NPO 開立的捐物收據,一樣可以抵營利事業所得稅

大部分 NPO 開立捐物收據的時候,需要捐贈的物資品項、數量、金額,才能開立捐物收據,也有部分 NPO 會要求,購買物資的發票上必須開立 NPO 的抬頭跟統編,才能開立捐物收據。所以如果想抵稅的話,一定要在捐物前跟 NPO 溝通好!

所有 NPO 的捐款或捐物都可以抵稅嗎?

不是喔,捐款或捐物必須是給「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款或捐贈才能夠抵稅。非營利組織 NPO 分為三種:人民團體、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人民團體」是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由主管機關認證而成立的;「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則是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成為人民團體後,再進一步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但這 3 種 NPO 中,也包含政治團體、職業團體等,所以並非所有的非營利組織捐款、捐贈都可以抵稅,可以抵稅的公益團體,必須是「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除了捐款或捐贈物品給符合規定的公益團體,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財產,也可以納入扣抵的額度。另外,捐款或捐贈給政府的財產,更可以 100% 抵稅。

更多 NPO 捐款以外的租稅扣除額,請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國稅節稅手冊扣除額篇

跟 NPO 買東西捐錢給 NPO,無法抵稅

許多 NPO 為了維持營運,會進行商業行為,當付出金錢的那方與會取得勞務或貨物,便是屬於「有對價關係」的銷售行為,這時候,即使給錢的對象是 NPO,也只是「花錢買 NPO 的東西」,不等同捐款,所以無法抵稅喔!譬如:

  1. 參加 NPOst 公益爆米花,是「花錢買講師的專業分享」,屬於商業行為,不能抵稅!
  2. 到寺廟點光明燈,是「花錢買保佑」,也屬於商業行為,不能抵稅!
  3. 買慈濟基金會的宇宙大覺者佛像,是花錢買佛回家,也屬於商業行為,不能抵稅!
光明燈

點光明燈被認為是「花錢買保佑」,所以即使給錢的對象是非營利的宗教團體,也不能抵稅。Photo credit:Hsiung/d6478coke @ flickr

我是 NPO,我要繳稅嗎?

一般來說,符合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就可以免綜合所得稅

  1. 經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2. 不可以對捐贈人或捐贈人與其關係人有盈餘分配。(白話文:不可以左手捐右手收!)
  3. 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無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
  4. 章程明定:解散後,剩餘財產應該歸屬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
  5. 各項收入,必須存放於金融購、購買債券、股票或其他經主關機關准許的項目。
  6. 董監事中,主要捐贈人及其配偶及其 3 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 1/3。
  7. 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可低於各項收入的 60%。除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
    (2) 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起算 4 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8. 經營業務不與當初設立目的衝突(白話文:不可以掛羊頭賣狗肉!)
  9. 財務收支應有合法憑證備查。

但是,非營利組織不等於沒有商業行為、沒有財產或沒有收入,只要 NPO 有進行商業行為,就必須課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果商業行為以外的支出大於收入,可以扣除差額後報稅

更詳細的稅務相關資料,請參考以下網站:
全國法規資料庫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海棠文教基金會非營利組織租稅實務

作者介紹

李 修慧

臺大中文系畢業。寫詩、散文,喜歡文學、美。 想用文字軟化生硬議題,用文學延展有限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