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勢的誘姦就是性侵害」,勵馨籲撬開權勢性交龐大黑數

文/紀惠容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最近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爆發的集體性侵疑雲,與《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作者林奕含被誘姦一事,引起社會嘩然,到底這兩起事件是合意性交還是權勢性交?又社會上到底有多少「房思琪」躲在暗處,不敢訴說而未被揭發?

可悲的是,目前在臺灣社會即使揭發了,似乎也未必能讓老師或擁有長字輩的加害人,受到應有的司法制裁。若受害者未滿 16 歲,尚可用刑法第 227 條提起告訴,但若已滿 16 歲、到達法定性自主年齡,常常就會被認定為當事者自主與相對人發生性行為,一旦被認定為「雙方合意性行為」,受害者在法庭上很難找回公平正義,甚至還可能被相對人的配偶控告通姦,因而更不敢揭露。

除了刑法第 227 條,事實上,刑法第 228 條早已訂有利用權勢性交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老師與學生、業務上受長官監督的員工之間的性關係,皆應屬於權勢性交。

訂立權勢性交罪的意義在於,一些加害者利用自己的年長、職權、照顧身分等讓受害者與其發生性行為,且因為雙方具有權勢關係,讓受害者無法反抗。因此,表面上貌似合意的性行為,其實屬於妨害性自主的範疇。

權勢性交黑數龐大

但是,刑法第 228 條所載明的權勢性交罪哪裡去了?它真的有被善加利用嗎?

根據法務部的統計,民國 104 年法院裁判性侵害案件,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有罪人數為 1,779 人,分析其中對未成年人「乘機性交猥褻罪」以及「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僅占 11.3%。另外,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性侵害問題之調查研究>,自 1999 年至 2010 年性侵害犯罪方式分佈顯示,對未成年的權勢性交案件每年平均僅有 54 件,不禁讓人懷疑其中隱藏的龐大黑數。

臺灣社會必須重新檢視所謂的「雙方合意性行為」,撬開刑法第 228 條載明的權勢性交黑數,讓社會大眾認知任何權勢的誘姦就是性侵害,不管是師生或是上司與員工之間的誘姦,都屬刑法第 228 條的權勢性交,它是傷害極大的性侵案件。

尤其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間,或年齡相差過大,即為雙方權勢不對等,年長者憑恃其輩分、金錢、社會地位等,利用未成年人的懵懂、涉世未深、對愛情的憧憬、對長輩的信任,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就是權勢性交的一種。補習班的老師與學生,除了雙方的年齡差距,還有師生之間的權力關係,當然更是權勢性交。請不要說補習班是商業模式,所以其師生不是權勢關係。翻開刑法第 228 條歷年判例,可以發現多起補習班老師性侵學生,被判權勢性交罪的案例。

社會缺乏權勢性交區辨意識

勵馨基金會去年進行了<兩小無猜事件處遇執行之跨國分析比較>研究發現,在美國和瑞典,社會可接受年齡相近(相差 2~4 歲以內)的青少年彼此之間發生非強制之性行為,認為這是青少年間的性探索,但對於年齡差距過大的成年人與未成年人間,或是師生具有權力關係的性行為,則採非常嚴格的法律,因為雙方權力關係不對等。

目前在臺灣,沒有權勢性交的區辨意識,社會上普遍認為(法律也預設),16 歲以下者沒有發生性行為的能力,因此即使是年齡相仿且在談戀愛的青少年,一旦發生性行為就會被通報,且可能被對方父母提告進入司法程序。但奇怪的是,青少年一旦滿了 16 歲,卻忽然被認為有了性行為的能力、知道如何在性關係中保護自己,所以即使跟年長超過 20 歲的人發生性行為,社會上、法庭上似乎就忘了第 228 條的權勢性交的適用性。

這樣的思維應被扭轉,勵馨認為「權勢性交」的議應被更關注,在法律上也要被靈活運用,臺灣社會應確實認知到,年長者與未成年人之間本身便具有年齡、金錢、權力、身分、社會地位不對等的關係,雙方若發生性行為,應適用刑法第 228 條的權勢性交。即便雙方皆為成年人,也需留意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例如師生關係、雇傭關係、上司下屬關係、權威人士、年齡差距過大等,都有可能形成權勢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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