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照服員與偽造班表,如何一再逃過稽查與評鑑?/【連載】養護人生(3/6)
編按:
從一個老人跌倒卻被掩蓋真相開始,一位曾服務於養護機構的醫師著手寫下一連串現場觀察。此專題共分成 6 篇連載,從照護機構處理住民意外的態度、過勞默聲的看護移工、失靈的稽查與評鑑機制,到機構方各種巧立名目的收費、身心俱疲的家屬,以及所有結構中知情的員工們。
臺灣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率,於今(107)年 3 月底達到 14.05%,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且僅僅再過 8 年,我們便將成為「超高齡社會」。在高齡照護的重重挑戰中,養護機構如雨後春筍,甚至成為銀髮商機中重要的投資標的。然而本連載作者想強調的卻是,一個缺乏「人本」思維的照護環境,極有可能在機構、家屬、勞工、移工、政府等各方機制失靈之下,將整個社會的老後生活拖向深淵。
此番連載並非欲打擊所有努力用心在長照 2.0「滾動式修法」中掙扎求存的工作者與經營者。既然身在其中的每個人都與困境環環相扣,反過來說,若你我都能意識到自身的角色與力量,終才能求得改變的的機會。
承上篇:養護機構裡看不見的「人」:那些面目模糊的「外國朋友」們/【連載】養護人生(2/6)
敘事至此,你一定會有疑問:現行的評鑑這麼多,如果一家養護機構內部竟然存在這麼多重大的問題(剝削移工、隱藏事故證據、不按勞基法給付薪資等),為什麼能一直通過社會局、勞工局的稽查,以及老人福利機構的各種評鑑呢?
如果你親自前來參訪養護機構現場,不難發現許多機構其實長期雇用多位外籍照服員,和僅僅少數幾位臺籍照服員,但這於法不合。為了保障本國籍勞工的就業權利,法令規定外籍照服員的人數不得比本國籍來得多,也就是說,機構每雇用一位外籍照服員,就必須至少先雇用一位臺籍照服員。而這些照服員的名冊及其勞、健保資料,都必須提報給社會局審核。
但是長照機構的老闆,普遍喜歡僱用外籍勞工勝過本國籍勞工,經過前述外國朋友處境的描繪,便不難理解:一位惡老闆當然偏好僱用外籍照服員,因為他們不敢偷懶、不敢反抗、不嫌工時長(願意上 12 小時的班,一是因想多賺錢,二是沒有下班後家庭生活的顧慮),而且又看不懂中文、與臺灣社會的團體難有連結,所以就算住宿和伙食費不合理、加班費不給足、被巧立名目扣薪,他們也較不容易主張自己的權益甚至投訴資方,當然比臺籍員工更能成為「模範好員工」。就實務而言,機構普遍給外籍照服員較低的薪資,所以若以利潤為導向,老闆自然會希望能僱得較多的外籍勞工。
既然如此,那一間養護機構,要如何才能通過其主管單位社會局的查緝呢?
偽造人頭照服員何其容易
想要通過社會局的查緝其實不難,一個養護機構老闆只要存心,只需要找來他的親朋好友,將其列入機構照服員的名單,再提報給社會局即可。唯一的門檻,在於必須設法使他們取得照服員的執業資格,但這對機構的中心主任而言,也不困難。
依法,照服員取得執業資格必須具備以下 3 種條件之一,分別是「相關科系畢業」、「技術考試通過」,以及現行最多數人採行的「取得照服員課程結業證明」。暫且不論前 2 者,由於現階段照服員勞動市場人力匱乏,所以通過照服員課程的門檻在實務上變得極為寬鬆,且在某些機構中,機構的中心主任本身便具備課程講師的資格,如果該縣市的照服員課程又在此舉辦,那老闆的親朋好友甚至不用到場,只需要課後再將簽到表補上簽名即可。待結訓後,就等於多了一張臺籍照服員的人頭證照,再向社會局提報其勞健保資料後,便可多聘僱一位移工。另外,老闆也可藉此方式湊足上課人數,以符合開課條件,好向政府和學生收費,同時賺取講師費用,可謂一舉數得。
如果願意給老闆掛名的親朋好友數量不足,那也沒關係。他可以要求其他員工去充當照服員的人頭,而且不但更方便,相關單位前來稽查時也更難被抓到把柄,因為這個人確實常規性地在機構內工作。基本上,很少員工會因為堅持自己內心的道德正義,在老闆要求他們冒名簽到時選擇忤逆,因為那便是與自己的飯碗過不去。也因此,凡是未在法規規範內所須設置的職務,亦即非護理人員、社工、照服員等長照機構依法需設置的人員,例如清潔員、行政助理、總務、司機,甚至是廚師,都可能被如此頂替名額為照服員。
稽查權未充分行使,降低為惡與謊騙門檻
你一定想駁問,怎麼可能那麼容易?地方的社會局督導和中央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也會不定期前往機構稽查,他們也不是笨蛋,難道都不會發現背後實際的運作嗎?
答案是不見得。社會局人員前往稽查時,確實會要求機構方出示近 2 個月的照服員班表,而機構方為了應付,早已做好虛假的「對外班表」以供查看。此外,機構內部也在平時就對於評鑑和稽查有所演練,只要「警鈴」一作響,所有實際從事其它業務的人員,都將瞬間變身為協助住民翻身、如廁的「照服員」了。
當然,稽察人員也會留意機構現場當下的照服人員數量,然而,由於機構的空間格局通常具備不同的隔間甚至多樓層,不太有機會同時見到所有的照服員齊聚一堂,所以實務上,常常只要在整趟巡視與稽查過程中,讓社會局負責稽查的公務員「感覺」看到夠多的照服員,就能順利過關。
你或許又會問:「怎麼可能?那如果稽察人員請機構的照服員排一列集合,並一一核對他們的身分證(護照)、照服員資格證明、長相,必要時拍照存底以利後續查證,不就很輕易能得知真相了嗎?」
理論上是這樣沒錯,但實務上各縣市社會局相關人員在稽查時幾乎都不會這麼做。這其中至關重要的癥結在於,公務人員講究依法行政,社會局所屬的社政單位人員考量自己沒有如同檢調單位的權限,所以往往在稽查當下,不敢採取較侵犯性的方式去質問業者,或利用更徹底的手段去發掘真實情況。
話雖如此,確實比起檢調單位,其它行政機關在法律上的權限受到更大的約束,但其實,法律還是有賦予這些單位完成職責的一定權限。但是這些公務員並不認為自己有這樣的權力,同時也擔憂在行使過程中可能不小心跨越業務職權,反而被業者提起訴願,那便是與自己的考績和終身俸過不去。對一般公務員來說,何苦呢?畢竟形式上也都盡了本份,那麼認真,那麼冒險,對他們有什麼好處嗎?
第 2 個癥結點在於,社政單位的稽察人員難以具備「搜證」的心理素質。稽查時,機構方人員陪同時的態度,容易使稽察人員在當下不自覺地受其情感所左右,進而傾向選擇侵犯性較低的詢問或行為來完成稽查。例如:某些機構方會採取恭敬及和善的策略,讓稽查的長官在陪同巡視的過程中,下意識先建立起「機構主任很友善」的感受,這樣若接下來提出侵犯性高的要求,反而將顯得冒犯、突兀而沒有人情味,彷彿自己不信任一位好朋友。某些機構方則會採取兇狠與激進的策略,擺出一副「可以給你看的資料和環境都給你看過了,還想怎樣!」的嘴臉,還會特別以住民的權益為理由,給稽查者「擾民」的壓力,使執行公務的人員退縮。
具體來說,若社會局督導在巡視過程中,已先誇讚了機構某方面的表現,並與機構主任談笑風生,那麼,他就幾乎不可能再提出「集合所有照服員」之類的要求,或容易在機構方表達為難的情況下妥協。若真的發現名單上的某位照服員不在現場,機構方只要回答「他外出陪同住民就醫了」、「他今天有事提早離開」、「他今天調班」等藉口,社會局的人員即使意識到機構方有可能在說謊,基本上也不傾向於追問到底,往往就此作罷。
之所以這麼清楚,除了因為曾與不只一個縣市的社會局人員交流過,還不得不歸因於養護機構整體大環境的劣質,大大提升了機構員工的流動性。許多員工都曾待過其它家養護機構,也因此得以搜集探聽各種內情。
非常遺憾的,綜合各種情報得到的結論是,有不低比例的養護機構,其經營模式都是如此樣態。究其因,除了老闆(基金會董事)本身追求營利的價值觀而使這些機構的運作惡質化,社會監督的機制也未成功。原因正在於社政單位的公務人員缺少對相關法條完整、正確的認知,以及不具備「搜證」的素養,和缺乏行使自身權力以追求社會正義的執著。
班表造假只需要時間,揭穿卻需要勇氣
如果連身為養護機構主管機關的「社會局」都無法成功突破業者的防禦,那麼非主管機關的「勞工局」,無法確實洞察機構運作的眉眉角角,也不那麼令人意外了。
勞工局的「勞動檢查處」設有專職的勞動檢查員,依法必須例行性以及在接獲檢舉後,對各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然而,就實務上而言,一個縣市受陳情的案件數量,常常遠多於該區所有勞動檢查員能夠負荷的總量,勞檢人力不足的窘境,使得各事業單位受常規勞檢的頻率下降,每次的勞檢也變得較大而化之,畢竟勞檢員的精力有限。
粗略的勞動檢查中,勞檢員會要求機構方提供「班表」與「出勤記錄」,並將 2 者核對,查看員工們一個月內的出勤日數、每日的出勤時數、加班時數等是否符合規定。若發現不符,則將去函要求業者解釋,若業者解釋不通過或逾期未解釋,則將依法處以罰鍰。
但這樣的稽查方式,業者同樣可以採取前述手法矇混過關。因為包含有人頭頂替的「對外班表」中,外籍照服員的出勤時間可是完完全全合法,只要再配合製作「檢查專用的出勤記錄」,假假便能得真,得以瞞過勞檢員的稽查。
你可能又要提問:「出勤記錄怎麼可能那麼容易偽造?再說,勞工局人員可是天天在稽查各家企業的員工班表,難道他們長期以來就這樣一直被捉弄而沒有發現嗎?」
勞基法雖然清楚規定「雇主必須記錄員工的出勤時間至分鐘為止」,但實務上,「只要有心」,出勤記錄是非常容易偽造的。雇主傳統上是以「打卡鐘打卡」來記錄員工的上下班時間,然而,就老闆而言,通常不會喜歡這個方式,因為它存在 2 項重大的缺陷。首先,如果員工之間互相幫忙「代打」,則遲到(或早退)的人也還是可以保有準時上下班的打卡記錄;再者,如果今天雇主為了某個目的而意圖篡改出勤記錄,那麼全體員工的「改造工程」將過於浩大,同時員工還有機會保有真正出勤時間的備份作為翻盤證據。
那麼,是不是有一個可以避免同事間互相協助作弊,又能讓資方輕鬆簡便「調整」出勤記錄的方法呢?有,那就是指紋辨識系統。因為一來,員工之間難以偽造他人的指紋,雇主可以準確得知每一位員工最真實的出勤時間;二來,指紋機在感測指紋後,將以數位資料匯成電子報表,若雇主懷有不法意圖,僅僅需要在電子檔中修改報表上的時間,再交付予勞動檢查員,一切就大功告成。
當然,這並非毫無破綻,只要調閱最原始的記錄,與業者提供的時間兩相一比,自然可以發覺其中玄機,但重點是「鮮少有公務員有動機去調閱原始記錄,也不知道如何調閱」。
不論業者提供的「班表」或「出勤記錄」,兩相對照之下是未發現異常,或是發現了諸如「工時過長」等具體的違法內容,基本上勞檢員都無從去懷疑出勤時間被造假,也因此不會產生調閱原始紀錄的動機;就算懷疑業者造假,也沒有能力去調閱最原始的出勤記錄。依現階段的運作技術,出勤時間將被匯入雲端,並保存在指紋機公司的系統中,這些資料屬於業者方隱私資料的一部分,如果指紋機公司在沒有得到買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交付相關資料給第三者,將身陷違反個資法的疑慮。即使是檢調單位,也必須獲得法官的搜索票後,才能向指紋機公司調取相關資料(同理適用於機構內攝像機的影像),但那也是在提出告訴或告發之後,才可能出現的情節。
總之,造假的出勤記錄要被揭穿,遠比想像中困難。我們無法對社政、勞政或衛政單位的公務員抱持過分的期待,他們講求依法行政,在業者未明確顯現違法跡象時,我們無法企盼一位公務員會為了心中所懷的正義,主張法律賦予他侵入性的行政職權,冒險犯難走在法律邊緣。他未必是不在乎公平正義,但他可能更在乎自身的飯碗,而唯有「安份守己」,才是最有保障的策略。
哄騙稽查的 100 個理由
某護理同仁曾說,她過去所待的養護機構,在評鑑前確實就是用傳統的打卡方式來偽造出勤記錄。那是大規模的工程,主管們要負責對照班表,「製造」員工們過去一年內合法的出勤記錄。沒想到評鑑當天,委員現場抽檢時,發現 7 月份沒有人有 7/31 的上班記錄,正當委員要開口詢問時,某位主管反應迅速的解釋:「唉呀!那天我們的打卡機壞掉了!」而評鑑委員就這麼採信了。
類似的例子是,社會局人員來機構查訪,但因為機構行政人員偷懶,尚未「修改」員工們近幾天的出勤記錄,社會局人員發現某幾位員工明明班表上排休,卻有休假日出勤的記錄。機構方竟然指稱,是指紋辨識機壞掉了,「指紋壓過一次後每天就一直都印在上面,所以才會連休假日都有他們的記錄,已經跟廠商說要修了。」然後查訪竟然也就這樣順利結束了。(這種說法都可以信,大便都能吃了吧?)
某市社會局的工作人員還分享,她曾在稽查時,發現「排休的外籍照服員出現在機構內從事勞動」,機構的主任竟然說:「她們是自願來幫忙住民洗澡的!」社會局人員明明覺得不合理,卻也不知道該怎麼繼續問下去,於是稽查也就這樣通過了。
某機構則是在稽查時,被發現「有排班的照服員竟然沒有在機構內」,機構方表示:那些照服員不是臨時有事請假、臨時有事早退,就是陪住民出去醫院就診。」接著經過「緊急聯絡」,10 多分鐘後,「人頭照服員」便來到了機構現場,稽查又再一次的通過了。
諸如此類粗糙的手法及藉口,若是訓練有素的檢調人員自然暪不過,應付一般的公務員卻是綽綽有餘。設想一下,體制內的社政、勞政、衛政公務員,最主要的任用門檻乃是必須通過國家考試,而考試又以相關專業的筆試為主,自然無法期待這些公務員能具備「搜證」的概念,以及對搜證相關的法律有深入的瞭解。
另一方面,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的檢調單位,其內部人員雖經過特殊的搜證訓練,但他們基本上無從亦無權主動介入社政、勞政及衛政案件的調查,因為各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受法律所拘束,不同的任務應由具備其「事件管轄權」的機關來負責。且實務上來說,往往自己單位的事件都處理不完,哪還有時間和心力去插手別人的工作呢?雖然由社會局、勞工局主責的稽查事務,真的因為搜證困難,其實也可以依據〈行政程序法〉尋求檢調單位介入,但實際上真的如此做的,少之又少。
總結說來,雖然部分法律規範確實限制了對不法手段發掘、突破的過程,但多數稽核任務的失靈,還是應該歸責於執行稽查的過程,以及稽查系統的相關設置與流程。
法律的訂定與刪修,雖然緩慢,但也因而嚴謹。尤其若經過多年的延革,若發現有直接防礙、危及到某些族群的權益,還可以被提出來修改。但真正容易出問題的,是相關人員在稽查實務上的理解與執行,以及未能藉由反覆實踐來進行修正。這些運作上的不嚴謹,非常不容易被社會人士觀測到,也就不容易被提出。
實務而言,光是「公務人員規定在星期一到五的早上 8 點至下午 5 點上班」這項事實,就已經是所有稽查與評鑑「攻擊無效」的最大致命傷。一般人可能不容易有感,但對於一位有心作惡的老闆,這是一項必知的事實。因為它暗示了有心人可以在晚上更明目張膽地做壞事,並且將機構經營運作的缺陷,儘可能隱藏到沒有人看見的黑夜中。例如,夜晚正是所有「幽靈人頭」上班、實質人力最大限度減縮的時刻。
當然,我們可能看過新聞報導,說政府單位夜間突襲,發現某企業的重大違規,但那僅僅是孤立的特例。確實,並非所有縣市的所有政府單位都不存在常規性的夜間稽查行為,但如果有,基本上也沒有成為制度上的常態,僅僅出自當局相關公務員道德上的責任感,甘願在夜間無薪出勤,為社會尋找蛀蟲。可想而知,夜間稽查的效益不但非常受限,嚴格說起來,如果部門人員在夜間執行公務,卻沒有其它補休的時間或加班費給付,還意味著有關當局自己本身就違反勞基法。
也因此,我漸漸懂得,原來白天與晚上的主要差異,不見得是物理照明上的亮與暗。對一家養護機構來說,道德上的光明與漆黑相對應於白日與黑夜,有時反而成為更高度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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