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PD 在臺灣:若遲遲不肯積極立法,是政府帶頭歧視/臺美日身心障礙者反歧視運動論壇
活動名稱:臺美日身心障礙者反歧視運動論壇
日期:11/25(六)
時間: 13:00-17:00
地點:臺北車站 5 樓第 1 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 3 號 5 樓)
2006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是為 21 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其於第一條「宗旨」即開宗明義指出立約目的:
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include)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impairments)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interaction),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
聯合國要求所有的簽約國必須修訂各國國內相關法案,保障身心障礙者完全平等的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享有經濟、政治、文化、性別、就業等相關平等權利。臺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但也在 2014 年 8 月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簡稱 CRPD 施行法),正式將 CRPD 國內法化,使 CRPD 的相關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然而,臺灣社會仍不時上演歧視身心障礙者的戲碼,例如罹患「脊髓性肌肉萎縮症」(俗稱「漸凍症」)而行動不便的胡庭碩,平時以電動輪椅為輔具,當時,胡庭碩欲搭公車返家,卻當場遭公車司機不耐且憤怒的對待,並可能遭逢危險。(參考:「我又從公車上摔下來了!」身障者上不了車,是整個社會的責任)由此可見,臺灣社會仍然需要更強而有力、深入人心的身心障礙平權政策的落實。
11 月 25 日,由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Japan Abilities Association 日本優能協會主辦的「臺美日身心障礙者反歧視運動論壇──從美日身心障礙者法案推行經驗,看臺灣反歧視運動之未來」於臺北車站 5 樓第一會議室舉行,邀請到深度參與美國和日本建置身心障礙反歧視法運動的重量級講者,以及臺灣本地多位參與障礙者運動的專家學者共同出席,除了分享彼此的珍貴經驗,更重要的是,臺灣得以借鑑他國來理解身心障礙,甚至創造更多每一個生而為人的人們安心生活在這塊島嶼的可能,並且實踐它。
美國:反身障歧視,修法為先
來自美國的 Dr. John D. Kemp 為 Viscardi 公司的會長兼行政總裁,出生於 1949 年的 Dr. John D. Kemp 天生便缺少四肢,並在 15 個月大時失去母親。他時年 32 歲的父親獨自撫養 Dr. John D. Kemp 與他的 2 位手足,「我爸爸是最棒的倡議者,他看得出來我需要什麼。」因此,Dr. John D. Kemp 在還是小男孩的時候便使用義肢,在那個身心障礙兒童常常被公立學校拒於門外的時代,Dr. John D. Kemp 的父親鼓舞他克服障礙,Dr. John D. Kemp 因此能和其他孩子一樣,參與打棒球,並且就讀主流學校(mainstream schools)。「他告訴我,我的身體有限制並不是我能控制的,如果有人要嘲笑我,那是他們的事情。我沒有為我的障礙抱歉過,我不需要為此抱歉。」對 Dr. John D. Kemp 來說,父親的溫柔和堅毅,使他走上了倡議與領導的道路。
Dr. John D. Kemp 回顧美國身心障礙於社會中的位置,他提到,19 世紀時,社會普遍認為「殘疾人士」不適合在社會中提供貢獻,甚至被丟進馬戲團中作為大眾的娛樂工具,並且曾施行惡法,規範外貌缺陷、醜陋者不能上街拋頭露面;1940 年前後,也是身障者的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不斷提倡身障者要進行復健,「代表當時大家還認為這(身障)是不正常的、羞恥的,所以才要處理、治療。」社會氛圍普遍也認為,身心障礙者是不健康、充滿依賴性、需要被保護,甚至需要被管理的。
直到 1960-1970 年代間,美國受到 1960 年代民權運動的影響,加以越戰(1955-1975 年)發揮了重要功能。人們深信因戰爭而受傷的軍人回國後應該要受到平等的對待,因此,美國國會陸續通過 1963 年的「建築物障礙法」(Architectural Barriers Act)、1973 年的「復建法」(Rehabilitation Act)、1975 年的「全體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又稱為 94-142 公法)以及「發展性身心障礙者援助及權利法案」(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ssistance and Bill of Rights Act)。其中,與「歧視」議題密切相關的復健法案,明文要求聯邦政府、與聯邦政府建立合約者及受聯邦政府資助者,禁止在就業、教育、建築通道、健康與社福範疇歧視障礙者。
復健法案通過的 17 年後,1990 年,美國國會通過《美國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促使美國境內聯邦政府、州政府相關公部門建築物、一般公共建築物內外、食衣住行的無障礙系統之建設 (如交通運輸、休閒娛樂、學校等場所),並進一步促進身障者運動賽事的參與,以及建立職場、就學等反歧視身心障礙者的相關規定。「我們非常驕傲美國國會認可這項法案,顯示國會清楚知道,我們在歷史上是被蓄意不平等的對待。」Dr. John D. Kemp 也說,這當然不是結束,仍有許多人繼續討論法案施行的枝微末節,小布希總統(George Walker Bush)也於 2008 年簽署 ADA 修正案,並於 2009 年正式生效。
不再需要「假裝正常」,因為本來就無異常
「我們也就商業界進行很多討論,我們認為,有一些調整不會影響原本的服務,卻可以更貼合所有人需求,並符合 ADA 法案。」Dr. John D. Kemp 說,ADA 的施行同時也產生一些聲浪,認為這對業主不公平,「但我不這樣認為。所有的建築物或是法律,過去都沒有考量到身障設計。然而,我們也是社會的一部分,我們面臨的問題跟社會其他人一樣。」Dr. John D. Kemp 更說,ADA 使身心障礙者「不再需要假裝是正常人、假裝沒有失能」,「這是社會本該提供的輔助。」當然,ADA 的通過並不代表歧視與不平等瞬間蒸發了,但 ADA 仍就是一項里程碑,更是反歧視法規的標竿,CRPD 即是以 ADA 作為指標立約。
Dr. John D. Kemp 也直言,即便是 ADA 已經通過 27 年後的現在,仍有許多業者沒有認知到遵循法規,提供無障礙就業與服務的義務,因此,3 年前, Viscardi 公司有一個 5 年的技術合約,提供 1000 萬美金(約臺幣 3 億)的經費,協助雇主調整服務與雇用模式,讓大家知道法案的重要性。此外,Viscardi 也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就業與教育機會。就業方面,Viscardi 目前雇用約 400 名員工,有的就在 Viscardi 校園中的零售商店擔任服務工作;Viscardi 也深信教育是未來的基礎,因此提供學齡前(Pre-K)到 12 年級(相當於臺灣的高中 3 年級)的身障教育,已經累積豐厚的、60 年經驗。
Dr. John D. Kemp 經歷了 ADA 施行前後的生活,這麼多年下來,他更能體認政策法規對人權保障至關重要,有了法規的推進,社會氛圍與根深蒂固、不合時宜的觀念才有撼動的可能。他同時也以自身經驗提醒,臺灣再過不久就必須迎接超高齡社會(65 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比率占總人口數的 20% 以上),很多人都想要在家中有尊嚴的老去,而不是臨終時在冰冷的機構裡長聲喟嘆,無障礙環境(包括法規)的建置更顯刻不容緩。
日本:法規甫上路,有待觀察與調整
被譽為日本「長照之父」的NPO 日本 Abilities 協會會長伊東弘泰與 Dr. John D. Kemp 在身心障礙相關權益法案的推動上是舊識,他表示,日本雖於 2013 年通過「身障者歧視禁止法」(障害者差別解消法,簡稱 JDA),並於 2016 年正式上路,至今一年多,進展仍然相當有限。不過他也期待,希望 JDA 可以讓所有的公民、利害相關者逐步重視身心障礙者的人權,「這需要大家的戮力同心。」
伊東弘泰 1942 年出生於日本東京, 1 歲時罹患小兒麻痺,因此不良於行。受教育期間,伊東弘泰的母親騎單車送他上學,卻被學校校長「退件」:「校長不是壞人,他向我解釋當時的法律規定身障者不需要去學校上學。」後來換了一所學校,伊東弘泰才順利就學。高中畢業之際,體育老師又於會議上質疑伊東弘泰的運動能力,「他說不想要收我這樣的學生,說我又不能跑,無法給我打分數,不能給我畢業。」事實上,這位體育老師的孩子也是小兒麻痺患者,好在其他老師理解他的處境,並且提出反對,伊東弘泰才得以畢業。
高中畢業後,伊東弘泰投了履歷給上百家公司,卻都石沉大海:「我找不到工作,公司都說沒有聘用身障者的需求。這是我受到的歧視。」因此,伊東弘泰畢業後便創業。初期他創立一家小型印刷公司,一開始的員工僅有 6 位,共同承攬一些印刷業務。1966 年,他創立了協助身障者自我獨立並且參與社會的 NGO「日本 Abilities」,也就是現在 NPO 日本 Abilities 協會的前身,長年來為身障者謀求更多的機會與權益。
改變歧視,從社會融合與政策多元切入
伊東弘泰也陸續投入輔具的製作、倉儲與販售,其產品包括單手可以烹飪的用具;他也跟商場進行合作,「我們發現,雖然有些商場聘用身障人士,但大部分的公司都把身障人士擺在後臺,這也是一種歧視。」因此,他與商場洽談聘請重度身障者擔任外場工作,讓障礙界線相較模糊,使交流和理解得以發生。
提到 JDA 法案的推動,伊東弘泰說,在日本並不像美國有發生大幅的抗議行動,他們的做法是提出相關教育法案,於日本國會上邀請委員、議員共同討論身障人士的教育問題。漸漸的,所有的政黨都認知到立法的迫切性,並派出代表參與身障人士教育法案的草擬,「安倍晉三總理在執政期間推廣通過 JDA,意謂我們的行動逐漸受到認可,並有機會擴大。」
臺灣:平等教育應從基礎做起,反歧視需明確規範
回到臺灣經驗,立委王榮璋指出,影響臺灣落實 CRPD 的因素包括社會大眾對公約的認識程度、行政部門落實的決心與動力、權利維護和支持資源的充足程度,以及障礙者、家屬、專業工作者的觀念轉變。然而,臺灣不管是政府或民眾,對公約的認知皆蒼白而淺薄;權益受損的申訴管道也相當分散,「我們應該找尋單一的申訴管道。」而因為國家財政困難、人力稀缺,權利維護和支持資源也相當不足;最後,「我們以及我們的家屬是希望身障者『正常人化』,還是接納我們,相信我們該爭取我們應有的權益?」王榮璋指出,社會應看見每一個個體的「能力」,而非「障礙」。
政大法律系教授孫迺翊以法律視角出發,分析歧視議題方面,法律制度的闕漏之處。她指出,臺灣目前除了《就業服務法》以及《勞基法》,目前臺灣私法的法律關係中,身心障礙者所能主張的權利是相對稀少的。孫迺翊表示,臺灣目前明確需要反歧視法,然法律如何看待、定義歧視,並且做出規範,是值得持續關注的。
臺北大學社會學系張恆豪教授指出,臺灣反歧視運動所面臨的挑戰,包括慈善觀點的遺毒,臺灣長久以來以慈善觀點來「彌補」障礙,例如考試時針對身心障礙者給予加分,這背後所指涉的觀點是:身心障礙者是次等的,「所謂的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不應該是次等待遇,而是針對障礙做調整。」因此,承前例,以合理調整的概念而言,應該給予身心障礙者更多的考試時間,或是提供輔具。
張恆豪也說明,反歧視法在臺灣的設立,現有 3 條可能路徑:一是循美國 ADA 的邏輯,針對現有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作出嚴格規定,確定其法律位階;二是走日本 JDA 路線,專門針對反歧視、不平等做出定義,並且施行相關法規;三是依歐盟的路數,把所有的「歧視」包在一起,針對所有可能發生的歧視立法禁止,「這也是一個方法,身心障礙的歧視往往與其他弱勢、性別等歧視交織而成。」張恆豪強調,臺灣不妨以障礙邏輯出發,開始積極推動反歧視法。
對此,伊東弘泰回應,若立法遲遲推行不了,顯示政府漫不經心、不在乎,「那麼,這就是政府帶頭的歧視。」伊東弘泰表示,每個人終其一生面臨的歧視想必都很多種,過去可能不了解何謂「歧視」,卻已做出或遭受歧視性的傷害。立法雖不能即刻解決問題、消弭歧視,但一如伊東弘泰所言:「法源使大家開始認識歧視。」
延伸閱讀:
如何讓我們的差異成為一種豐富,而非彼此掣肘?/《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手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