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現場】《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上路,NPO 如何排班才合法合理? 

名稱:106 年第 2 屆桃園市 NPO 知識學院(高階研習班)

日期:2017 年 8 月 1 日(星期二)

時間:14:40 – 16:10

地點:桃園市非營利組織發展中心(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 390 號 1 樓)

主辦: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非營利組織發展中心)

承辦:社團法人台灣數位文化協會

主題:一例一休對非營利組織的衝擊

主講:蘇文生(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義務諮詢/律師)

 

勞基法》新規甫上路不久,NPO 及一般公司因法規趨於複雜,而面臨不少勞資問題及需要再調整、溝通之處,包括──

(1)排班、輪班、變形工時的問題;
(2)休息日出勤時、加班費的支出增加;
(3)因應勞動檢查,雇主應備齊之勞工的出勤紀錄、薪資清冊、薪資單等文件,否則會被罰款;
(4)針對加班、變形工時及女性夜工,應召開勞資會議等。

是故,第 2 屆 NPO 知識學院的最後一堂課邀請華洋法律事務所的蘇文生律師前來與我們釐清──勞基法最新的休假與加班規定,希望藉此讓 NPO 工作者更了解自己的權益,也讓管理階層在掌握法條後能順利排班。

《勞基法》新制,加班範圍擴大

首先,《勞基法》之下,不分營利或非營利組織,而僅有行業類別的不同。

在法規的變動方面,除了新增「休息日」的制度,勞工在休息日當天出席即算加班外,對於休息日的出勤還加入「擬制加班」(工作未滿 4 小時以 4 小時計、未滿 8 小時以 8 小時計)的概念。

同時,加班範圍擴大了(每日工作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超過 40 小時即算加班),或許為了「以價制量」,加班費的計算也較過往複雜許多。在休息日的工資方面:若員工在休息日出勤,前 2 小時工資為平日的 1 又 1/3,第 3-8 小時為平日工資的 1 又 2/3,9-12 小時為 2 又 2/3,並按擬制加班原則計入每月 46 小時加班上限。

「在以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為指導原則下,即便勞工只是在休假日回了雇主一則 Line 也算出席,且需以 4 小時的『擬制加班』計算。」

另外,此次修法,對於違法者更依據事業規模、違反人數與情節、大幅提高罰則至 100 萬。前陣子因 2 名實習生而上新聞的臺中市永采烘培坊,便因累犯不改且情節嚴重,因而遭開罰 100 萬

一例一休上路,「月休 8 天」屬違法

根據勞基法第 36 條,一例一休的定義為──除了變形工時外,勞工每 7 天應有 2 天休息(一例+一休);再者,員工的例假日與休假日不一定要排在一起,而端看勞資雙方的需求與協調

那麼徵才廣告上常見的月休 8 天呢?」蘇律師問大家。

一例一休上路後,「月休 8 天」便不再符勞基法的規定,因為若是大月、一個月勞工要工作 5 週時,便沒辦法「每工作 7 天就休息 2 天」。

再者,相較於休假日「可出勤,但屬加班」的規定,例假日的存在則是為了合理中斷勞工的連續勞動。故在每日為一週期,每一週至少要有一例假的規定下,員工這天並不出勤,除非滿足「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並得到員工同意」等要件才可出勤,且例假日出勤的時數雖然不計算在一個月加班 46 小時的限制內,但雇主需給予這天出勤的員工補休與加倍的薪水

「那麼,例假日是否有調整的空間?」

依據勞動部 105 年 9 月 10 日勞動 3 字第 1050132134 號令,在屠宰業、有載運旅客需求的運輸業,或工作從事地點偏遠等,的確有為了「因應公眾需求之順利」而調整休假日、例假日的情形,但這必需是在勞工也同意出勤、且休息的間隔彈性最多為 6 天的前提之下。可能的班表如下──

休假日、例假日調整範例/班表(1)

休假日、例假日調整範例/班表(2)

事實上,勞動部曾出過關於休、例假調整的澄清稿,並於其中主張──休假日的調整須經過勞資協商、合意後才能變更,雇主不得隨意「調整」;而每一週期的起迄可由勞資雙方議定,但議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即便雇主可能有調動的需求,但仍得堅守「不得連續工作逾 6 天」的規則。

今年 2 月 13 日發生的蝶戀花遊覽車事件,便為遊覽車康育薰司機連續出勤 12 天以上,所導致之過勞、翻車、多人罹難的慘劇。

另外,關於雇主是否可將勞工的「休息日換補休」?蘇律師對此特別提醒──在「勞資雙方合意」下,「員工同意行為僅能針對個別加班事實為補休之同意,不得擴及往後未發生之加班事實;即便像是家扶基金會員工自主加班是為了『犧牲奉獻』,但從法院的觀點來看,只要讓員工『以補休為原則』即是違法」。

圖/caio_triana @ Pixabay, CCo Creative Commons

彈性工時的運用:以 2、8、4 週彈性工時為例

修法之後,「變形工時」現稱為「彈性工時」。除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及員工個人同意後均可使用 2 週彈性工時排班,還有適用 4 週彈性工時的社會福利服務業、農林漁牧業等,及適用 8 週彈性工時的製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郵政業、批發零售業等。

在 2 週彈性工時方面,根據勞基法第 36 條第 2 項及第 2 項第 1 款,使用彈性工時者可以將 2 週內 40 小時的正常工時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但每日分配到他日的時數不可超過 2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且仍得符合「每 7 天要有 1 天例假」的規定。2 種參考排班如下──

2 週彈性工時排班(1):工作日出勤 10 小時,全面週休 3 日

2 週彈性工時排班(2):第 1 週連續工作 6 天,並將 2 個休息日放在第 2 週

在 8 週彈性工時方面,根據勞基法第 30 條第 3 項及第 36 條第 2 項及第 2 款,勞動部指定的 26 種行業(今年納入針對物流的汽車貨運類)適用這項規定。排班原則為:得以將 8 週內的 320 小時工時加入分配,但每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且每 7 天仍要有 1 天例假。

據以下排班範例可見──當員工前 6 週每週工作 6 天、均 8 小時,其第 7 週只要工作 4 天,接著則可連休 10 天(8 天休假+2 天例假)。

8 週彈性工時排班範例

最後,被視為規定最寬鬆的 4 週彈性工時或為最血汗的一種。

按規定:可將 4 週內的 160 小時工時分配到其他工作日,每日分配時數不超過 2 小時,亦即──每日正常工時可達 10 小時、每日加班不得超過 2 小時,且每 2 週應有 2 日例假。

「至於傳說中的血汗班,則是將 2 例假放在 4 週的頭 2 天,2 例假放在末 2 天,如此一來,若休息日都加班的話,則為連上 24 天的血汗班⋯⋯」

4 週彈性工時:班表(1)

4 週彈性工時:班表(2)

最後,在大致探討過彈性工時排班的問題後,蘇文生律師也針對勞動檢查做了一番說明,包括──每年 7 月為檢查期、雇主因應勞檢可做的準備,及雇主不得因勞工檢舉而將其解雇、降職、減薪等的「吹哨者條款」等;另外,除了勞基法外,性平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也為 NPO 工作者需留意的重要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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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施靜沂

NPOst 特約記者。大學念會計,剛取臺灣文學碩士學位。喜愛離島、偏鄉、擁抱多元文化、研究原住民議題,希望能藉由一隻健筆,為臺灣這塊土地做些什麼。認為公益本非一種激情,而是永續長存於當代的議題。尤其在這個貧富差距日益擴大的今天,每天都有人類、動植物生存權被漠視、也有許多為翻轉弱勢而努力工作的人們。在理性與感性的天秤兩端,期許自己能客觀報導,莫忘初衷,讓身邊的人及地球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