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回捐、風險加給未給付,勞工權益內憂外患/前家扶社工勞資調解爭議專訪
編按:
本系列社工相關文章(參考:社會工作一言難盡)為 NPOst 11 月專題。社會工作待討論的面向繁多,最迫在眉睫的當屬社工的勞動條件。社工薪資回捐事件尤其層出不窮,幾成常態,社會福利機構與社工卻各有苦水不吐不快。
本篇由前家扶基金會社工、桃園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陳新皓日前與家扶的薪資回捐爭議出發(參考:「社工,你知道什麼是勞資調解嗎!?」系列文章),訪問各方說法、爬梳事由脈絡。後續一系列專題系列文章,請鎖定 NPOst 公益交流站。
社工人員的勞動條件究竟有多差?除了不時見諸社會新聞的社工過勞、遭案主毆打、機構苛扣薪資等,事實上,根據今年 4 月 28 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九屆第一會期第 1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委陳曼麗曾在質詢表示,有效樣本 925 人,約有 1/5 的社工人員薪資遭雇主回扣近 3000 元,185 人中只有一人是自願「回捐」。
不只回捐,社工界還存在著保護性業務社工加給該「內含」還是「外加」於薪資結構的爭議。臺大社工系畢業、身為桃園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理事的陳新皓,102 年 7 月開始在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家扶基金會)桃園分事務所擔任家處方案社工員,爭議在於 104 年 10 月起,衛生福利部每月核發保護性業務社工加給 2000 元(參考: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104 年-106 年核定本),家扶基金會雖將此經常性給予的勞務對價所得,以陳新皓的身分向衛福部請領核銷 5 個月共計 10000 元,卻以「內部人事制度須一致」、「獎金已涵蓋在薪資內」等理由,未給付給他。
陳新皓表示,當初因為其他縣市的家扶分會夥伴無意間發現家扶總部寄給各分會承辦人的信件,當中詢問各分會如何使用衛福部自去年 10 月核發的保護性業務社工加給 2000 元,一查才發現原來有這筆風險加給未領。「主管也沒跟我們講有這筆錢。」於是他具證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投訴,期望透過自身經驗,鼓勵社工人員勇於爭取自己的權益,也希望自己的判例能成為社工界的參考。
根據調解書顯示,勞動局委辦的調解單位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由資方提供的約定契約條款判斷,契約上確實有表明「專業人員基本薪資已包含社工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項目,只是資方沒有提供該辦法及薪資明細給勞方同意,造成勞方對薪資結構誤解,認定資方疑有缺失,應給予補償。
對此,家扶基金會行政處人資組主任林揚崇表示,家扶新進人員起薪約 35000 元,薪資條件普遍優於一般政府委託方案的市場行情,投訴人(陳新皓)所反映的衛福部風險加給,實際上已「內含」在薪資裡,「我們薪資科目確實沒拆得那麼細,也沒有跟員工一一解釋薪水羅列了哪些科目內容,後續將做調整。」家扶坦承,一開始的確沒有把薪資科目講清楚,造成員工的誤會,家扶將邀集會計師與律師討論,把薪資科目細項對員工說明,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
至於這次的爭議,家扶願以和解金平息,但陳新皓拒絕接受。「我無法接受『和解金』這個名目,以及像是封口或止血用的『保密條款』,無法同意這樣的調解結果。」陳新皓說。關於勞資協商要求簽署保密條款,林揚崇則說,是為了保護雙方,也是調解會議的規範,因此才希望投訴人在調解過程中不要將細節對外公布,「如果他願意再跟我們談,我們當然願意溝通。」林揚崇說。
桃園市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科長蔡惠娟指出,家庭扶助基金會桃園分事務所已經把 104 年度以會內社工身分核銷請領、卻沒有直接給付給會內社工的保護性業務社工加給共 12 萬元全數退還,之後將由社工科直接付給社工。蔡惠娟也說,依據《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27 條第六、七項規定,若發生業務、財務不實陳報或經費開支不當,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若不改善,最重將依《民法》第 34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呼籲 NPOs/NGOs 如實請領並發放社工各項補助。
也因為全臺灣有許許多多的「陳新皓們」,讓各地社工們紛紛團結起來,地方社工職業工會遍地開花,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避免淪為「弱勢服務弱勢」。
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在今年 4 月 29 日召開記者會,針對社工職場長年存在薪資被雇主要求回捐或有其他違反勞基法「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的規定,提出:社工薪資應全額給付,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應成立專案小組,包括宣導及勞動檢查,將合理勞動條件列入公開採購標準與評鑑,以及 2017 年達成「零回捐」目標。同時希望政府委外契約及補助案之人事相關費用不應由民間自籌,政府應充分支付人事相關費用,包括勞健保及勞退提撥,受委託機構也不得將扣除社工薪資做為自籌手段。最後,也呼籲衛生福利部應定期邀請社福界資方、勞方代表,三方協商社工勞動條件並進行檢討。
衛福部 104 年委託辦理的「社會工作者勞動薪資調查研究」發現,社工人員實際領到薪資與應領薪資產生差異的原因,主要是雇主將其應負擔的勞保保費、健保保費與勞退金提撥金額「內含」在政府補助的人力薪資金額中,以及在試用期間給付較低薪資。衛福部也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勞保、健保等雇主應自行負擔部分不可轉嫁予社工人員,也不得要求社工人員薪資回捐;社會福利機構向衛福部請款時,應依契約規定核實給付社工人員薪資,如社工人員所簽領據薪資與實領金額不同,恐涉及偽造文書及違反相關規定,並建議地方政府未來辦理相關研習訓練時,應加強非營利組織雇主及社工人員相關的勞動法律知識,保障社工人員權益。
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曾發函指出,「社工被迫回捐薪資」在多個縣市業有案例,引發廣泛討論,類似案件雖尚難判定社會福利單位是否違反勞動法令,而且如果逕行移送司法單位進行調查,將影響社會福利單位長期經營的公益形象及大眾信任,但在勞資雙方權力不對等之下,事先約定社工簽署保密條款且回捐薪資,仍屬不正當也不可取之行為,影響社工權益也傷害專業形象與建制。
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並請各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系所向學生宣導,求職時勿接受社福團體回捐薪資的要求,若遭遇類似情形,可向當地主管機關社會局處及社工師公會投訴。
國立台北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社會工作學系主任魏希聖認為,社工員和其他職業工作者一樣受到勞動法令的保障,不應該任意扣薪;長榮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鄭佩芬站在社會工作教育工作者立場,也表明反對回捐。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施正鋒則直呼:「很不應該,這是不樂之捐嘛!」批評回捐是旁門左道,「即使當事人同意,我都覺得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