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往安樂死之路,醫生還需承擔多少殺人罪名?/《請讓我安詳、快樂的死》書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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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人的尊嚴是什麼?要怎麼死,在什麼時候死,難道這些真的不能自己決定嗎?」大塊文化於今 (2018 )8 月出版日本人氣劇作家橋田壽賀子所寫《請讓我安詳、快樂的死》一書。現年 93 歲的橋田壽賀子積極展開她的「終活計畫」,並從生命經驗出發,提出對於安樂死的想法。

本篇摘錄自書中第 4 章「我想以安樂死離開這個世界」,在安樂死不合法時,安樂死的醫療決定可能會讓醫生冠上殺人罪名。橋田壽賀子分享幾個實際例子,談起當今日本法律的規範如何讓人們的生死操控在體制底下。

 

即便想以安樂死的方式離開人世,在當今日本還是無法實現這個願望。如果強迫醫生進行,該醫生將會被判以殺人罪名。最有名的案例,應該就是 1991 年 4 月發生在東海大學醫學部附屬醫院的事件了吧,那是日本唯一一起針對安樂死的法律正當性引發討論的宣判。

一名罹患末期多發性骨髓瘤的 58 歲男性患者長期陷入昏睡狀態,於是家屬要求醫生停止治療,最後甚至請求對他進行安樂死,醫生同意了。後來,橫濱地方法院在 1995 年 3 月做出判決,判決書中清楚寫出了家屬數次要求該醫生停止治療的說詞。

「他知道我們是為他好。他的病已經好不了了,再治療也沒有意義,就請別再讓他受苦了。」

「能做的我們都做了,已經夠了。我們想讓他自然地離開,拜託你幫他把點滴和導尿管全部拔掉。」

圖/Marcelo Leal @ unsplash

患者不喜歡身上掛著點滴和導尿管,即使意識已不太清楚,還是好幾次伸手想拔掉。這些舉動家屬似乎都看到了。

「能做的我們都做了,現在只想早點帶他回家。我們不想再見到父親痛苦的樣子了,我們想讓他從痛苦中解脫,獲得輕鬆。這是我們幾番考慮後所做的決定。」

「身為他的親人,我們已經看不下去了。我們也累了,他也知道我們是為他好。能做的都做了,現在我們只想早點帶他回家。拜託你,幫他從痛苦中解脫吧。」

面對家屬這樣的請求,醫生每次都拒絕了,甚至試著說服他們:

「只要還有可能,即使微乎其微,做醫生的都不會放棄。這是理所當然的事。現在我還是相信有機會,所以還在努力,不願放棄。請你們也不要放棄。一旦停止所有治療,之後一定會後悔的。」

「你們要我停止治療,等於是放棄患者的生命。這難道不會太自私嗎?身為醫生,我一定要努力到最後一刻才行。你要我利用藥物讓他離開人世,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身為醫生也不能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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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候,患者經診斷已經只剩下 1、2 天的時間了。於是醫生先拔除了他的導尿管和點滴,停止治療,接著替他施打鎮靜劑等其他減輕痛苦的措施,但患者看起來還是很痛苦。最後,在家屬不斷請求「幫他從痛苦中解脫」之下,醫生替患者從靜脈施打了致死劑量的氯化鉀,患者於是離開了人世。

醫生後來遭到醫院懲戒解雇,隨後又因殺人罪被起訴。由於這不是患者本人的要求,因此不屬於受囑託殺人,而是殺人罪。針對 3 年有期徒刑的求刑,橫濱地方法院最後判定有罪,處以 2 年有期徒刑,緩刑 2 年。該醫生是個才剛踏入社會 3 年的年輕實習醫生,他與家屬之間的對話比起上述要來得更頻繁。細讀判決書會發現,隨著家屬不斷懇求,他愈來愈沒辦法拒絕。

我回想起在 2o17 年 3 月號的《文藝春秋》中,我和諏訪中央醫院名譽院長鎌田實醫師針對「問醫生這種問題很奇怪嗎?」進行了一場對談。當時他曾提到:「冷漠的醫生不可能讓自己捲入這種事件中,但替患者著想的醫生就……」

雖然我只考慮到自己,但假使可以制定安樂死法,就能拯救這些「替患者著想的醫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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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治療行為,到尊嚴死與積極安樂死

在這起事件中,首先發生的行為是中止治療。如果當時患者就這樣死去,情況就成了尊嚴死。接下來發生的是積極安樂死。在法院判決書中,針對這兩個行為具體列出了法律上可以接受的必要條件,因此十分受到關注。

第一項是「醫生中止治療的必要條件」。

一、首先,患者必須罹患無法治癒之疾病,處於沒有回復希望且無法避免死亡的末期狀態。

二、在進行中止治療行為時,必須具備患者要求中止治療的意思表示。

三、治療行為的中止項目可視為包含治療疾病的治療措施及對症療法的治療措施,以及維持生命的治療措施等所有措施。例如投藥、化療、人工透析、人工呼吸器、輸血、補充營養與水分等。

雖然患者的意思表示被視為是執行原則,但如果患者無法表示自我意思,則「可容許依據家屬的意思推測患者意思」。為此,家屬必須「確實瞭解患者的個性、價值觀、人生觀等,可確實掌握患者意思並做出推測。且如同患者本人提出意思表示之情況,家屬必須對患者病情、治療內容及預後等具備充足情報與正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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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第 2 項是「法律上承認醫師進行積極安樂死行為的必要條件」。在判決書中首先提到:

從現在醫療的諸多問題中可以知道,大家開始對生命的本質提出疑問,或尋求自然死或保有人類尊嚴的死亡途徑。國民對生死的認識持續變化中,對於安樂死也開始產生新的想法。

「安樂死的對象,現階段仍僅限於承受肉體痛苦症狀之患者」,不承認以精神痛苦為由而尋求安樂死的人。以安樂死的必要條件來看,同樣必須具備患者本人的意思表示。而在這起事件中,由於不具備第一項條件「難以忍耐的痛苦」,以及第 4 項條件「患者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裁定有罪。因為在家屬的要求下,患者並沒有被告知自己的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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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這位醫生的行為並不被承認是安樂死。不過,酌情家屬當初的強烈請求及不希望受到刑事處罰,因此法官最後才從輕量刑。順帶一提,至今為止似乎還沒出現符合這 4 項條件以進行合法安樂死的例子。不過,醫生因涉及安樂死問題而被處以法律責任的事件卻層出不窮。

在東海大學事件的一審判決書中最後這麼寫道:

近年來對於末期病患或其家屬的所謂末期醫療照護愈來愈受到重視。然而,末期醫療本身仍處於摸索階段,方法亦尚未確立、普及,另一方面,各界卻又不斷檢討醫生對末期病患的使命,或主張中止無謂的延命治療與患者的自我決定權等,使得醫生在醫療現場面對末期病患或其家屬時,確實感到困惑、為難或苦惱。

所以,為了避免日後判決結果因個案不同而產生差異,難道我們真的沒有必要對安樂死明確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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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評估小組來審慎面對生命之重

我心目中的理想制度,是由多位醫生及護理師、心理諮商師、社工、律師等一共 5、6 個人,共同組成評估小組。之所以將醫療相關以外的人也納入其中,是因為我認為光從病情來評估是否接受安樂死並不妥當。

一個人要怎麼死,關係到他過去的生活方式。尊嚴死也好、安樂死也好,都必須要瞭解當事人過去的生活,以及對他而言的尊嚴方式。評估小組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守護這份尊嚴。將當事人過去的生活包括在內一併考量,以決定是否可接受安樂死。

首先由醫生對希望安樂死的當事人進行診斷,接著由心理諮商師證明當事人的期望是正常精神狀態下做出的判斷,並非一時糊塗。為了確認當事人是否因為疾病以外的原因而尋求死亡,則必須瞭解他所處的公司與家庭狀況,包括工作內容、財產與家人或親友間的關係等,都有必要調查清楚,所以也需要社工和律師。

圖/Hush Naidoo@ unsplash

當所有小組成員都同意後便做出結論,只要家屬不反對,就能執行安樂死。換句話說,一旦經判斷「應當承認這個人的安樂死」,當事人不願造成兒女及周遭人麻煩的意願就能受到尊重,獲得安樂死。如果有這種選擇,不是很好嗎?

家屬若能接受「既然媽媽(或爸爸)都這麼說了,就請讓她(他)安樂死吧」,那就能執行。相反地,如果覺得「不管怎樣,我都希望她(他)可以活著」,這時就必須附帶「如果這樣,你就要好好照顧她(他),不可以把她(他)丟在安養院像沒人要一樣」的條件。

萬一只讓家屬做判斷,制度就可能會因其他意圖而遭到惡用,例如覺得浪費醫療費或想早點拿到遺產等。畢竟當事人的意願與家屬意見相左是常有的事,所以必須訂出明確規定,嚴格設下限制才行。每當看到那些為照護離職的兒子殺了臥病在床的父母,或是老老照顧的最後落得兩人同歸於盡等令人心痛的報導,我都不禁在想,如果今天有安樂死的制度存在,就能防止這些悲劇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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