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在地、了解在地需求從何談起?從都市婦團的鄉區服務,看 NGO 的專業與思考
文/李冠霈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專員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以下簡稱「新知」)提供一般民眾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已長達 10 年之久,然而協會位處市區,因地緣關係,服務對象多以高雄市區民眾為主,尤其是前來諮詢家事問題的女性居多。我們有時接到來自臺南、屏東或高雄偏鄉民眾的電話,詢問能否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卻因礙於交通、成本等諸多考量,只能請民眾大老遠前來市區的協會,或提供其他相類服務的管道,如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地區公所法律諮詢等資源。
去年(2017)開始,我們申請通過以旗山、美濃及其鄰近鄉區為範圍、為期 3 年的服務計畫,因此獲得更多的資金將法律諮詢服務擴展至偏鄉,也開啟我以計畫專員身分前往旗美、杉林地區的契機,並與在地組織、里長、民眾有了第一次直接接觸。
既是初來乍到,我們先以「了解在地需求」為目標,同時思考「新知可以提供哪些資源挹注偏鄉」。在計畫首年(2017),我們透過與旗美在地組織如小鄉社造、美濃愛鄉、南洋臺灣姊妹會、美濃農會的合作,舉辦 5 場問卷訪談焦點團體,訪問了 90 位年齡介於 29 歲至 78 歲的在地女性(含新住民),盤點出旗美婦女對於法律諮詢的主要訴求,是圍繞著「土地」和「家事」而轉,同時也了解當地尚未建立完整的「法律服務系統」與「性別培力網絡」,這 2 部分因此成為第 2 年(2018)鄉區計畫的主要執行目標。
鄉區女性的法律需求:一位值得信賴的陌生人
旗美地區女性對於法律諮詢主要的訴求是「土地」和「家事」,2 者皆與「農村家庭型態」和「傳統家庭性別角色」高度相關。對旗山、美濃、杉林地區而言,農業仍屬最主要的在地產業,去年參與焦點團體接受訪談的 90 位女性中,也有 6 成受訪者家中以務農為主,且其中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表示,「以務農作為家中經濟來源」是丈夫做的決定,自己處於配合角色。
也有受訪者指出,家中長輩過世而分配遺產(含農地)時,多數女性被兄弟要求拋棄繼承權。對已嫁為人婦者,兄弟會以「妳已是夫家的人」為由,主張她們不該「回來」分配土地及其他財產;對尚未出嫁的女性,兄弟會以「妳未來會出嫁而作為夫家的人力」為由,要求她們放棄分配遺產的權利。諷刺的是,這些要求女兒拋棄繼承權利的兄弟們,在父母生前不見得與她/他們同住、陪伴在側或悉心照料,反而是由這些被當作「外人」的女兒,長期在父母身旁照顧扶養,並且躬耕土地農作,維繫著父母對於土地的溫度和情感。
透過對在地女性的訪談,我們了解如杉林區公所或旗山社福中心,都有律師定期排班,為民眾進行免費的法律諮詢。然而鄉區諮詢律師多與在地關係密切、連結較深,時常是由在地子弟返鄉回饋、提供服務。當我們反問這些受訪女性是否會使用在地法律諮詢資源時,不難從她們婉轉的回應中發現,多數人不想讓家庭以外的人知道自己家中有法律問題需要諮詢。
有些受訪者會以第 3 人角度,說明家事問題不容易透過當地提供的法律諮詢解決,理由是「在地諮詢律師大多都是認識的人、接洽單位也是認識的人,到時候一傳十、十傳百,整個里都知道你家發生事情了,不好啦!」在我們訪問的 90 位女性中,只有 14% 的人表明自己遇到法律問題時,會尋求當地資源,而有高達 80% 的受訪者認為,旗美地區需要外來律師定期駐點進行諮詢服務。
由此推測,在地民眾對於法律資源的需求確實存在,尤其是在地女性對於家事法律知識的諮詢需求。這樣的「需求」包含幾個條件,像是諮詢地點的易達性、諮詢地點必須是在地民眾熟悉的場所、律師最好與在地連結不深。我們盤點首年接觸的幾個在地單位,最後選擇民眾熟悉、最常前往的農會作為諮詢場所,並由本會提供義務律師與志工,組成鄉區法律團隊,進行每月一次的諮詢服務。如此一來,對於鄉區民眾而言,他們無須擔心諮詢者與在地的關係會導致家務事傳遍鄰里,更免去女性對於家事案件「家醜不外揚」而不願前往尋求服務的擔憂。
服務場所設置的兩難:如何兼顧近便性與隱密性?
今年(2018)在進行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我們仍看見已經過挑選的諮詢場地仍有其限制。去年進入旗美地區的經驗,讓我們了解鄉區民眾對於法律諮詢的概念與想像停留在相對保守的階段。一般而言,在都會區辦理法律諮詢服務或性別培力課程,多數民眾會出於「對自身權利多一點了解」的動力而報名參加,但在旗美鄉區的農村文化中,凡涉及「法律」問題,在地民眾總有負面的保守想像,不希望自己被貼上「有問題」的標籤,更遑論若涉及家庭相關的法律問題,在結構中位處弱勢的女性,更可能降低前來諮詢的意願。
新知不是旗美的在地組織,正因如此,當地民眾對我們提供的諮詢服務有較高的隱私信賴。但相對的,她/他們對新知的了解也僅限於提供法律諮詢,其他的服務內容和關注議題所知甚少。在這種情況下,要讓在地民眾快速了解我們、願意多使用諮詢資源,勢必要選擇一個在地人眾所皆知、易達性高且有相當信賴基礎的單位進行合作。也因此,幾經評估之下,我們才會選擇了鄉區多數民眾都會接觸的農會作為諮詢地點。
農會具備易宣傳及易達性高的優勢,反面來說,卻無法全面性解除部分民眾的不安與疑慮。今年 3 月到 6 月間的法律諮詢,我們觀察到農會諮詢場地的硬體限制,確實無法打造如同新知自己諮詢室的隱密環境,且農會屬於民眾來往頻繁的場所,雖已盡力提供「最不會被打擾」的空間作為諮詢場地,現實的空間隱密性限制仍無法完全處理。
相較於美濃農會,7 月開始新知擴增的諮詢場地「杉林好家園營造協會」則具備隱密性較高的空間設備。但場所的優缺點總是相伴,好家園不像在地區公所或農會廣為人知、易達性也不高,因此實際上預約民眾寥寥無幾,甚至有民眾已經預約前往好家園做諮詢,卻又來電表示美濃農會易達性較高,希望改去農會。
場所的選擇,讓我反覆考量應在杉林另覓諮詢場所或維持原狀,但若另尋易達性高的地點,很可能重複面臨隱密性不高的兩難。或許只有在改變嘗試、有更多的比較與看見後,才能對這個提問給予適當的回應。
討論友善職場,是為了提供女性更多「選擇」
新知的鄉區法律服務團隊中,有位剛生完孩子重返職場的律師,相較於其他沒有懷孕/甫生產的律師,她前往鄉區過程中多了執行的困難度。例如,她有集母乳的需求,但鄉區的諮詢場地不見得有相對隱密的哺集乳空間,若只能讓律師在廁所中集乳,對母嬰而言都不是親善的空間。因為團隊中有這樣需求的律師,讓我想到日後在這個場域工作的職員,也可能因為職場硬體設施未考量女性產後的需求,使女性不願意快速重返職場,間接深化了傳統家務分工裡,「媽媽在家照顧嬰幼兒、爸爸外出賺錢養家」的角色。
當然,這樣的想法並不是要忽視女性在產後有需要照顧子女、與嬰幼兒建立關係並休養身體的時間需求。事實上,「育嬰假」的制度設計正是考量產後女性的需求而成立,讓職場女性在產後有足夠的時間安心照料子女、休養身體。而我想特別強調的是,每位工作者對於職場的想像與期待不同,因此生產完決定重返職場的時間、與伴侶分配家務工作與照料子女的時間等也都會有所不同,因此職場要有能力提供符合需求的環境,才能使工作者有更多的「選擇」。
這些選擇可能是多花一些時間照料子女,也可能是縮短重返職場的時間,更可能是與伴侶重新調整家務與工作分配。因此為產後女性提供友善的職場環境,不是要先入為主的持有特定目去要求女性快速重回職場、力爭外出工作的家庭角色,或期待縮短女性的育兒時間,而是讓女性在職場與家庭之間,不會因為外在的「條件」,限縮她們可能的選項。
此外,對女性的友善空間也包括我們對親子空間的想像。過去,從新知在市區進行每週一次的法律服務經驗可知,有時諮詢民眾會事先詢問能否帶著孩子前來諮詢,或諮詢過程中能否提供協助照顧孩子的人員,我們的處理方式會以民眾需求為主,提供諮詢過程中能陪伴孩子的服務人力。
然而相較於此,從 3 月至 7 月前往美濃農會服務為期 4 個月的觀察中,不曾出現詢問哺集乳空間或攜帶未成年孩子前來諮詢的民眾。雖然無法確定是因為在地民眾熟知諮詢場所沒有足夠的照顧人力和母嬰親善空間,因此沒有提出此類要求;或是她/他們在第一時間詢問諮詢單位時,該單位工作人員已經好意提醒無法提供此類服務,但如同上述所言,職場提供員工產後的友善工作空間,目的是在給予工作者多一些的「選擇」,因此思考如何提供民眾更友善親子、母嬰的諮詢空間,是必須考量的。
但另一方面,我同時作為鄉區和市區法諮服務聯繫人員,也反思到自己基於性平理念而想像的母嬰親善公共空間,有沒有可能忽略了都市與鄉區民眾的生活情境與支援網絡,在需求上的不同?我是不是使用了都會視角來思索鄉區女性的需求,卻忽略了換位站在在地民眾的立場想事情?我想這還有待更長時間的接觸與了解,才能慢慢浮現答案。
「培力」不是指導,是動態的交流過程
今年是新知鄉區計畫的第 2 年,同時是法律諮詢服務的第 1 年。我始終思考組織應如何提供、連結鄉區民眾真正需要的資源、應該著力於哪些主題並深耕在地。新知向來主打提供具備性別意識的家事律師,而在接觸諮詢民眾的過程中,我也發現民眾的需求不僅限於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因為家事案件中的諮詢者面臨的問題除了法律,更多時候是卡在「心裡有過不去的那一塊」。這份委屈包含長期在家庭中沒有被看見、卻持續在付出的女性角色,如照顧家人生活卻被要求拋棄繼承遺產的女兒;長年為子女的學費省吃儉用,老年未得妥善照顧與陪伴,卻又因為子女成年後收入優渥而無法請領救助津貼的老農母親;照料一家老小、每日躬耕農地,離婚時卻無法分配財產的妻子;長年忍受夫家言語和肢體暴力,卻因家族面子而不敢張揚的媳婦等。
這些女性的處境讓我開始反思,當初剛進入鄉區時,期待透過舉辦性別法律論壇的宣講和民眾談平權,現在回想起來,這樣的活動對在地人而言是相對疏離與無感的事。反觀在法律諮詢過程中,民眾除了透過律師的說明了解與自身相關的法律權利,更多時候,律師會與民眾進行性別、族群、階級等平權價值觀念的對話,這樣的交流更能使雙方理解彼此的想法與立場,了解某些價值觀念根深蒂固的原因,也才有開啟溝通或改變的可能。
在此,分享一個令我印象深刻的故事。A 先生前來請教律師關於即將與他結婚的新住民女性 B 小姐的問題。A 表示,每次在與 B 會面時,對方都只會「玩手機」、「絲毫不想跟自己交流」、「只會要我買東西送她」,讓 A 懷疑 B 想跟自己結婚的目的。但同時他又向律師表明,自己為了締結這段婚姻,已經支付不少介紹費,他認為 B「有問題」、「有汙點」、「沒誠意」是她的錯,若就此不跟 B 結婚,那自己已支出的介紹費用豈不是「白花」了?為什麼自己要承擔「B 的錯」帶來的金錢損失呢?
A 糾結於「他想結婚,但不想和這樣態度的 B 結婚」、「若 B 改變態度,他願意與 B 結婚」、「若 B 不改變,他希望自己的金錢損失可以向 B 請求」的各種想法中。而律師除了提醒 A,他與介紹人訂定的契約內容,可能涉及人口販運等違反公序良俗的規定而在法律上無效,但重點是花了更多時間反問 A 所認知的婚姻是什麼模樣?2 人若要步入婚姻,彼此關係的建立、相處,應該比付出的金錢更該多加考量。建立在薄弱的了解、不熟悉的關係、不合適的互動基礎上的婚姻,其後續的「損失」一定遠比現在已經支出的金錢來得更多。
我不認為單靠 1、2 次諮詢中的對話,就可以改變一個人從小到大經過學校教育、家庭、社會環境洗禮後所日積月累形成的思想。我也不會過度樂觀的以為,民眾與律師商談不到 1 小時,就能翻轉既有的價值觀念,單向的改變、洗腦,也不是我們進行性別培力的初衷。
在這裡要重新釐清「鄉區性別培力」的內涵。我們所談的「培力」,不是指上對下的指導與教授,也不是「我告訴你什麼是對/錯」的關係,而是一種動態過程的交流和反思。在此定義下的培力,不可能只藉由 1、2 次的對話,就讓思想受傳統性別框架洗禮多年的人,翻轉或改變她/他對於性別分工、性別平權的想法。反過來說,既然不想存在上對下的賦權關係,我們也不該踩著單面向的「傳遞、教導」民眾性平概念的立場去交流。
在過去 1 年半的執行過程中,我確實看見被迫拋棄繼承權的女兒、照顧一家老小的媳婦、以土為金的農村分配土地時的性別不公平現況。但我們應該更細緻化的爬梳旗美農村生活型態脈絡,以及在地文化民情如何影響人們看待自身事件,這之間的固著想法,需要以「年」為單位長時間去了解和琢磨。
對於性別培力目標而言,新知的法律諮詢的定位,是在藉由「當事人可能聽進去」的機會,嘗試在有限的時間內,帶給民眾有別於過去所接觸的價值思想。或者也可以說,我們在諮詢者的生活中擺放了一些新的、原本不存在的調味醬料,她/他要不要加、加多少,以至於最後菜餚如何呈現,都不是我們單方面能直接影響的,最主要是要看當事人身處的人際網絡、環境文化,以及個人想法如何交織作用。
延伸閱讀:
4 年過去,性平倒退;反同造謠,政府裝睡/民間團體回應第 3 次 CEDAW 國際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