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是勉強活下去:基本收入和社會救助有何不同?/《基本收入》書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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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不管幾歲、住在哪裡、薪資水準如何、家庭收入多寡,每個月政府將發放一筆錢,當作「無條件基本收入」(Unconditional Basic Income),可能嗎?

衛城出版於 2017 年出版《基本收入:建設自由社會與健全經濟的基進方案》,作者菲利普.范.帕雷斯(Philippe Van Parijs)與楊尼克.范德波特(Yannick Vanderborght)是基本收入方案的重要推手,他們於書中爬梳基本收入思維的歷史、其與社會福利制度的差異,以及道德上、經濟上支持與否的理由等,解析基本收入之優缺點和疑點。

「無條件基本收入」這個從 18 世紀以來就被提出的經濟概念,是否可作為 21 世紀實現社會正義的解方?本篇為此書第 2 章「基本收入及其替代方案」,作者們為基本收入下了詳實的定義及其可能的操作方式,並且說明基本收入與現行社會救助方案的差異之處。

 

文/菲利普.范.帕雷斯(Philippe Van Parijs)、楊尼克.范德波特(Yannick Vanderborght)    譯/ 許瑞宋

如果你認為有意義的工作未來將嚴重不足,你很容易深信一件事:我們必須為愈來愈多的失業人口提供某種生計。但是,這件事有 2 種非常不同的做法,其中一種幾乎毫無吸引力。這種方法基本上就是擴大行之已久的公共救助模式;這種模式始於 16 世紀,現今的例子是各種有條件的最低收入保障方案。這種方案幫助貧窮家庭,確保他們的收入──勞動所得(如果有的話)加上當局的補助──達到社會認為可接受的最低標準。

無論是全面實施或僅限於救助部分貧窮人口,這些方案對消除赤貧有重大貢獻。但是,因為這種方案是有條件的,它們本質上傾向使受助者變成永遠仰賴福利救助的人。持續接受救助的條件,是受助者保持貧困,而且能夠證明這是非自願的。此外,受助者或多或少必須忍受一些侵擾羞辱性的程序。在那些與工作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發達的國家(在這種制度下,領取退休金或其他定期給付的資格,主要在於曾受雇或自營作業一段時間),必須承受這些影響的僅限於相對少數的人。

但是,隨著上述趨勢持續下去,受影響的人口比例將愈來愈大。事實上,生計不穩的人口將進一步增加,因為很多基於個人關係的非正式保障將繼續減弱:家庭破裂的比例愈來愈高,核心家庭愈來愈小,工作流動使大家庭的成員分散到相距遙遠的地區,在地社群因此受到侵蝕。因此,倘若未來缺乏有意義的工作這個問題,只能以有條件的最低收入保障方案處理,理應解放人類的技術進步看來反而將奴役愈來愈大比例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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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收入的條件

有其他選擇嗎?對決心為所有人爭取自由的人來說,處理今日空前難題和利用今日空前機會的恰當方法,確實需要某種最低收入方案,但它必須是無條件的。在巴西倡導基本收入政策的從政者蘇普利希(Eduardo Suplicy)說:「想出去就要從門走。」他這句讓人耳熟能詳的說法是想指出,助人脫貧最顯而易見、最好的方法就是提供基本收入,正如離開房子最顯而易見、最好的方法就是從門走出去。但有一點至關緊要:基本收入方案必須符合嚴格的無條件標準

如果我們採用某些寬鬆的標準,既有的一些方案已經可以說是「無條件的」。基本收入因為是一種公共救助而非社會保險,它們並非只服務那些付了足夠保費、符合領取社會保險給付資格的人;它們通常也並非只服務所在國的公民,而是也保障其他合法居民,而且是支付現金,並非提供實物商品或服務。但是,基本收入的無條件特質還有額外的涵義:它是絕對個人的權利,與家庭狀況完全無關;它提供給所有人,領取者不必通過收入或經濟狀況審查;它不要求領取者承擔任何義務,例如不要求領取者工作或證明自己願意工作。在這整本書中,我們提到「基本收入」時,是指在上述 3 方面不設條件的基本收入方案。

巴西倡導基本收入政策的從政者蘇普利希(Eduardo Suplicy)。圖/@ Wikimedia Commons

無條件基本收入,仍可因年齡、地區等性質而異

早在我們之前,已經有人使用這種意義上的「基本收入」。首先是牛津政治經濟學家柯爾(George D. H. Cole)在 1953 年的一本書中複述彌爾(John Stuart Mill)有關社會主義的議論時,提到了這種意義上的「基本收入」;然後是荷蘭經濟學家丁伯根(Jan Tinbergen)在 1956 年一本有關經濟政策的教科書中提到這個詞。1986 年,新成立的基本收入歐洲網絡(Basic Income European Network,簡稱 BIEN)在荷蘭和英國的影響下採用了類似的基本收入定義;2004 年 BIEN 變更為基本收入全球網絡(Basic Income Earth Network)時,同樣維持這個定義。 若干國家的網絡,包括美國基本收入保障網絡(United States Basic Income Guarantee Network)此後也採用類似的字眼命名,因此讓這個詞受到普及使用。在美國,有很長一段時間最常用的稱呼是「全民式補助」(demogrant),但 1960 年代末偶爾也會使用「基本收入」一詞。 英文中用來指稱同一概念的詞彙還包括 state bonus(國家紅利)、social dividend(社會紅利)、universal dividend(普遍紅利)、universal grant(普遍補助)、universal income(普遍收入)、citizen’s income(公民收入)、citizenship income(公民收入)、citizen’s wage(公民薪資)和 existence income(生存收入);其他語言中也有相應的詞彙。

為免誤會,我們必須指出,基本收入雖然在上述各種意義上是無條件的,但它仍有一個重要的條件:領取者必須是特定疆界內某個社群的成員。我們認為這個條件必須以財政居所(fiscal residence)為標準,而不是永久居所或公民身分。這個條件排除了遊客和其他旅客、無證移民,以及外交人員和超國家組織的員工(他們的收入不必繳納所在地的個人所得稅)。被排除在外的還包括服刑的犯人(囚禁他們的成本超過基本收入),但他們一旦出獄便有權領取基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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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收入的金額必須完全一致嗎?未必。首先,金額可以因年齡而異。有些基本收入方案明確的僅限成年人,並以普遍的兒童福利方案做為合理的配套措施。不過,倡導者通常認為領取基本收入應該是一出生便享有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未成年人的基本收入通常會設在某個較低的水準(但並非必然如此)。

第 2,基本收入的金額可以因地區而異。倡導者通常認為一國之內的基本收入應該是劃一的,即使各地區的生活成本有顯著的差別(最明顯的是居住成本)。在此情況下,基本收入將是一種有力的重分配工具,有利於「邊陲地區」。不過,基本收入是可以根據生活成本差異加以調整的,尤其是如果在超國家層面運作的話。這種調整會削弱(但不是完全消除)基本收入政策嘉惠貧窮地區的重分配作用。

第 3,即使各地區的基本收入一致,其金額仍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若要產生它理應產生的作用,基本收入無疑必須定期支付,而不是只付一次或不知相隔多久支付。最早的基本收入方案(史賓斯〔Thomas Spence〕1797 年和沙利耶〔Joseph Charlier〕1848 年的方案)認為應該每季支付。米爾納夫婦(Mabel and Dennis Milner)1918 年提出的國家紅利方案,則是每週支付。另一方面,阿拉斯加分紅方案是每年支付一次。不過,自從沙利耶提出其最終版本之後,多數基本收入提案指明每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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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收入為所有人立足的基礎

基本收入不但必須定期支付,其金額還必須夠穩定,尤其是不能突然縮減。這並不是說基本收入的金額必須固定不變。政策上路之後,基本收入可以有意義的與物價指數掛鉤,甚至是更有意義的與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掛鉤。後面一種構想早在 1920 年,米爾納(Dennis Milner)提出英國首個完整的基本收入計畫時,便已獲得支持;而最近勞工領袖史登(Andy Stern)也支持這項構想,因為他認為,「這意味著社會進步的成果將更廣泛的為全體美國公民所共享,而非由少數人壟斷。」 不過,為了防止基本收入驟然萎縮,將其金額與某個指標數年來的平均值掛鉤,比僅與最近一年的指標數值掛鉤來得明智。

勞工領袖史登(Andy Stern)。圖/SEIU @ flickr, CC NC-SA 2.0

最後,我們還必須考慮以下問題:基本收入可以拿來當抵押品嗎?應該對基本收入課稅嗎?最合理的規則,是禁止受益人以他未來的基本收入做為貸款的抵押品。這種規則,是抱持以下觀念的自然結果:基本收入不是替個人的其他所得錦上添花,而是個人所得最基本的部分,而現行法規通常不容許別人奪走個人所得最基本的部分。至於基本收入最好豁免所得稅,理由則沒那麼顯而易見。在某些稅制下,基本收入是否免稅會有實質影響。例如,倘若個人所得稅是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而且採用累進稅率,將所有家庭成員的基本收入納入應稅所得中,形同削減大家庭成員的基本收入。相對之下,如果個人所得稅是採用單一稅率或嚴格針對個人徵收,對基本收入課徵所得稅,等同削減基本收入某個固定金額──在此情況下,將基本收入設在某個較低的水準並豁免所得稅,可以省卻行政上的麻煩。

以上澄清應該已經清楚說明一點:基本收入之所以「基本」,在於它是無條件的,因此為所有人提供了立足的基礎。人們可以在基本收入的基礎上,建立各種生活方式,包括靠其他收入來源獲得更多收入。注意,我們的定義不涉及具體的金額。例如在我們的定義下,基本收入並非必須足以支應基本的生活需求。當然,討論具體的方案時,基本收入的水準有非常重要的實際意義,而各界人士也已經指出,方案提供的收入必須達到某個最低標準,才稱得上是「基本收入」。我們採用的定義遵循「基本收入」一詞的普遍用法,其好處在於它方便我們區分 2 大問題:這個方案的無條件程度是否符合基本收入方案的標準?它設定的基本收入水準恰當嗎?因此,我們將堅持採用這個定義,同時也瞭解:在某些情況下,偏離該定義可能有策略上的意義。

圖/Russell Shaw Higgs @ flickr, CC NC-SA 2.0

必須倚靠有條件的給付補充

不過,我們在研擬支持特定國家的基本收入政策的論據時,假定某個適當水準是有用的;這個水準必須夠低,我們才有辦法假定它是可以長久持續的,但它也必須夠高,我們才能夠假定它可以產生顯著的作用。無論是討論哪一個國家,我們建議以該國現行人均 GDP 的 1/4 為參考標準。如果基本收入的金額因年齡或地區而異,那麼這個標準代表的是平均值而非劃一的金額。如果將金額換算為等值美元(這是本書的標準做法),那麼在 2015 年,美國的基本收入應該是每月 1163 美元(約臺幣 33.98 萬元),瑞士 1670 美元,英國 910 美元,巴西 180 美元,印度 33 美元,剛果民主共和國為 9.5 美元。以購買力平價指數校正後,相關數字應該是瑞士 1260 美元,英國 860 美元,巴西 320 美元,印度 130 美元,剛果 16 美元。如果以全球 GDP 的 1/4 為標準,則全球基本收入應該是每月 210 美元左右,也就是每天約 7 美元(名目金額)。 這些數字提供了一種方便參考的基準,有助我們在本書中評估具體的基本收入方案和提案。

圖/@ PublicDomainPictures.net, CC0 Public Domain

在這裡,我們完全沒有宣稱,為每個人提供相當於人均 GDP 之 1/4 的基本收入,足以使每一個家庭脫貧。是否能夠如此,取決於這個國家設定的貧窮標準、具體的家庭組成狀況,以及家庭的地區分布。例如在美國,相當於人均 GDP 1/4 的基本收入(1163 美元),超過該國 2015 年的官方貧窮線(單身人士為月收入 1028 美元,同居成年人為每人月入 661 美元)。 在多數但並非所有國家,人均 GDP 1/4 的個人所得,超過世界銀行的絕對貧窮線(月收入 38 美元,或每天 1.25 美元),但至少就單身人士而言,低於歐盟的「貧窮風險」標準(所在國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 60% )。

因此,選擇以人均 GDP 的 1/4 為參考標準,完全沒有深刻的意義,更談不上有何神聖之處。若要為這個標準辯解,我們或許可以說它是處於基本收入「微薄」與「慷慨」版本的界線上。不過,在此階段,我們不應太重視具體的金額。如前所述,基本收入的倡導者提出了各種非常不同的金額。我們將指出,較高的基本收入水準在道德上是有道理的,而較低的水準則有利於政治上的實行。在福利制度成熟的國家,較低的基本收入水準將低於許多家庭在現行公共救助和社會保險制度下可以得到的給付。

記住以下這一點非常重要:基本收入僅應替代低於基本收入的現行福利給付。如果個人正領取高於基本收入的福利給付,我們最好將基本收入想作是一種無條件的經濟基礎,必須靠有條件的給付加以補充,而既有的條件要求將繼續維持,稅後給付水準則往下調降,但不至於降低貧窮家庭的可支配所得總額。我們不應該將基本收入想成是必然將完全取代現行所有的移轉支付,遑論取代政府對優質教育、醫療和其他服務的財務承擔;這與某些人描述的基本收入截然不同,而那些宣傳基本收入可大大簡化。

圖/Samridhhi Sondhi @ Unsplash

基本收入的無條件特質:完全個人、人人有份、義務全免

我們認為在 21 世紀的環境下,我們所描述的無條件基本收入,與公共救助(現行的有條件最低收入保障方案是主要例子)有根本的不同。2 者對減輕貧困均有實際意義,但無條件基本收入具有的意義要大上許多。它並非在社會的邊緣運作,而是影響社會的核心權力關係。基本收入的宗旨並非只是要減輕痛苦,它更是要解放所有的人。它並非只是讓窮人可以勉強生活下去的一種方法,而是我們可以期望的蛻變後的社會與世界的一項關鍵要素。為了說明此中原因,我們將逐一闡釋前面提到的基本收入 3 項無條件特質:完全個人,人人有份,義務全免;基本收入正是因為這 3 項特質而不同於現行的最低收入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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