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
3/3 日吳玉琴等人在聯合記者會中,舉勵馨基金會夜間必須陪伴幼兒的生活輔導員工作形態為例,希望社福團體勞工單日 12 小時最高工時上限能透過勞資協議,予以突破,因此爆發基層社福工作者劇烈反彈。
在整整 2 個多星期的吵嚷中,NPOst 持續關注生輔員在社會服務工作中的角色。然顯而易見,要了解其角色,必須先了解其日夜投入勞動的「安置機構」是什麼樣的工作場域。
無巧不巧,就在 NPOst 尚在進行密集採訪的過程中,爆出南投縣某少年安置機構爆發集體性侵事件。新聞曝光後,許多人開始討論安置機構的現況──政府補助不足、評鑑制度可議、人力稀缺、管教不當、超收安置……
在此等艱困的環境下,即使此機構早有多項爭議,例如在機構評鑑中遭評為「丁等」、嚴重超收案量、體罰與軍事化管制,直至此次爆出集體性侵且未通報等,許多人依然強調,不應過度苛責。本篇即為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從實務工作中,看安置機構的困境。
文/林學晴 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當今安置機構裡面發生集體性侵害的事件其實並不在少數,特別是在收男性安置少年的機構裡會有相對多的案件,期程往往長達數年,型態從口交到肛交都有。
我第一次承辦這樣的案件,其實是在普通刑庭裡,被送來的行為人已經滿 18 歲,領有中度智能障礙手冊,青少年時期就待在安置機構裡,被害人有的是多重障礙,有的是重度障礙。然而讓我驚訝的是,行為人到庭時穿著非常整齊,對答也非常有禮貌,依據工作場所的主管表示,是生活自理能力相當不錯、平日工作也非常認真的中障人士。庭訊時,他娓娓道出自己在安置機構裡也曾被以相同的方式對待過,以為這就是宣洩性慾的管道。至於被害人,由於有多重障礙或重度障礙,在法庭上僅能描述事件發生大概的情節,無法深入瞭解他們內心的狀態。
多年後進入少年法庭工作,相同的情節轉換成智能狀態尋常的一般青少年,照樣發生同樣的事件,行為人多半比被害人年紀大、待在安置機構的時間較長,且自己在小一點的時候無論是在原生家庭或者安置機構裡,多半具有類似的遭遇。一方面這樣的印記烙印在心中而未經化解,一方面到了青少年時期對性有了衝動與好奇,在缺乏正確理解「性」這一回事的引導下,很容易對身邊較為幼小、弱勢的同儕出手,手法就如同自己曾經經歷過的一般。
安置的選擇,該聽誰的?
不論是怎樣的行為人,都有被教導的需求,問題是,安置機構在這方面的管教功能在現行體制及人力狀況下,是否能完全發揮?目前實務上的困境究竟為何?昨天集體性侵的新聞披露後,許多人都撻伐這家安置機構,甚至直指該機構在評鑑中已被列為丁等,政府機構、法院為何仍執意將青少年安置在這樣的場所裡?
其實該安置機構因為硬體設施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以及環境、衛生及財務透明與否等問題被主管機構評鑑績效不佳之事,早在去年就已經引起注意,司法院少家廳已來函表示,不應再將少年安置於該處。但為什麼某些法院仍舊將部分少年繼續安置於該處而不移轉?
記得前幾天我閱覽保護管束卷宗,看到一段保護官的紀錄。大意是保護官告知安置少年的家長有關該機構的狀況,並表示可能考慮將少年轉安置。然而家長表示,孩子前往該機構接受安置後,確實狀況比在家中穩定許多,除了就學穩定,放假回家也較有規矩。而要說到衛生環境,自己家裡的狀況恐怕比機構還要更差,所以若孩子能安穩,希望可以不要轉換安置機構。此外,少年自己也向保護官表明,想繼續留在該處把學業順利完成。
硬體評鑑看不到的現實
也許有人不贊同,因為評鑑的內容所指的項目都與少年的安危有關,不容忽視。沒錯,但是否要因為評鑑內容就抹煞機構對孩子的付出及成果?我認為還必須多方觀察,甚至要問問孩子們的感受。以我自己的瞭解,該機構在管教上確實是以軍事化的方式為之,這樣的效能是否適切自然需要被關注及討論,然而不可忽略的是,這些被司法安置的孩子,多半來自於外在環境不良的成長背景,在管教方面,著實比一般青少年來得更為棘手,特別是在一個礙於經費必須有效利用、只能有一定師生比的機構裡,真的是困難重重。
據我所知,該機構其實努力營造一個像家一樣感覺的地方,從看孩子的回家作業到派員駐點在原本不願意接受孩子的學校裡協助管教、輔導孩子,讓社區、學校能夠看見孩子們不一樣的地方原來其來有自,也看見孩子們一樣有能力變好。這一方面的努力,實在不是硬體評鑑就能被反映出來的。
3 年多前受理某少年竊盜案件,14 歲年紀的孩子因為原生家庭功能不彰,天天在外流浪,為求生存而多次竊盜超商的日常生活用品。每次看到他在法庭上坐著時那雙靈動的大眼,再讀到他原本在學校師長的評語中都是天資聰穎學習能力佳,心裡就有萬般的不捨。然而在幾次責付家長卻又再犯進來的情況下,保護官和我只能依據他的狀況選擇將他安置在報載的這一所機構裡。根據之後的輔導紀錄,孩子很順利的被輔導就學,甚至因為表現優異而順利升學就讀某公立高中,到結案之前,該少年偶有在機構內抽菸或跟同學不愉快,但大致上都沒有再有觸法行為被通報或移送。
政府資源挹注不足,民間機構有苦難言
發生新聞所述的事件,該安置機構在管教或通報上自然有難辭其咎之處,然而是不是能夠因為該集體性侵事件的爆發而直接否定該機構的過往付出,值得吾人商榷。如果在任何一所安置機構都有可能發生類此的狀況,那麼應該檢討的就是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包括安置機構人員就青少年情緒、性衝動方面的需求是否具有充足的人力資源、好的敏感度以及輔導的專業,而如果發現有該等狀況,是否能夠立即依照法令進行通報,並且做出調查並落實輔導與防範機制?除了司法介入有效予以遏止,主管機關就這樣的狀況,是否有能力去輔導並且做出確實的監督?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在進行司法安置時,是否也具有監督該等機構的能力與權責?這些都是目前安置機構現況很重要的議題。
說到底,安置機構的困境已經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機構面臨經費不足、外在資源與支援均有限的情況下,被犧牲的多半是被安置的這些孩子,不管是行政安置或者是司法安置,在國家社會福利政策及地方政府財政收支劃分裡,這一塊長久以來因為缺乏選票(大家都把眼光放在配合財團拚經濟!),成為相當不受重視的一塊。
104 年 2 月間,當時的總統馬英九曾經到南投某安置機構參訪,當時他說的一席話讓我覺得非常莫名其妙。根據報載,他當時的說法是:「這些民間機構所做的,本來是政府要做,但政府資源有限,若把民間的活力和企圖心激發出來,有時候做得比政府更好,應該多加鼓勵。」若不去探究政治辭令的甜美令人作嘔,且該安置機構的努力確實值得、也應該被稱許,但其實這反映了,政府沒有盡到照顧這一方面弱勢需求的照護義務,反而對於民間的一些成果感到沾沾自喜,這種心態真讓人感到痛心,而這樣的狀況在新政府輪替之後,並沒有見到有多大的改善。
民間機構被迫挑案收容
以司法安置為例,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少年法庭對於觸法虞犯少年經審理後得諭知的保護處分裡,即包括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進行輔導。然而,實際的狀況是,一般民間安置機構在顧及評鑑的成績,迫於現實壓力下,可能會挑選收受的孩子性質,有毒品紀錄的、有妨害性自主非行的、有因為弱智而無法遵循生活常規或與人好好相處的、有竊盜癖好的等,大多數的機構會基於群體生活管教不易的原因而婉拒法院的委託。相類似的,因為青少女在身心各方面的議題更多,包括小團體以及同儕罷霸凌等現象,所以收青少女的安置機構也非常欠缺。
簡單一句話就是:「燙手的山芋沒有人要接」,這雖然讓人難過,但是以一個民間社會福利機構而言,挑選要收的對象,說到底即便現實讓人痛心卻也無可厚非。那試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該如何處置這些有特殊議題又亟待被安置以調整其成長環境的少年?國家在這方面不自己出手建置安置機構及妥善的機制,侵害該等需求的青少年的權益,真是莫此為甚。而當實務基於現況必須將少年安置在民間機構,政府又豈能僅止於期待「民間的活力與企圖心」?(這樣的一個難題,連帶引發了「怎樣的孩子」本來不該進入感化院所,卻因為面臨無處安置的困境而在為難的情況下被活生生送進封閉機構、被「改造」的議題)(有關被稱為青少年版的洪仲丘事件的桃園少輔院的買姓少年事件,又是另外一個說上三天三夜也說不完的事了)
對於報載這家安置機構所爆發的事件,身為一線協助有非行行為青少年的我,感到非常痛心。在檢調、司法單位將相關案情查明之際,對於安置機構的困難處境,實在需要大家共同來關切。或許有人會說,該機構每月每位孩子可以收達 1.8 萬元安置費用,自然來者不拒。其實,這個數字拿出來我們一般家庭看就知道,要好好照顧一個孩子是相當不足夠的,我寧願相信機構不是為了求生存而超收營利。他們在管教甚至多方面確實有應進化改革的地方,但也不恰當在此時立即抹滅曾經的付出,更希望政府及有關單位一起來協助機構,並且對機構內部可能造成被安置對象受害的狀況進行整體檢討,找出適當的對策來有效遏止相同的事件再度發生,而不是在此單純撻伐而逕行以使之勒令停業的方式來平息憤怒,卻忽視了我們真正工作的對象以及目標,是有效幫助及陪伴這些有特殊需求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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