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機構爆集體性侵,究責機構之外更應關注的實務困境
編按:
3/3 日吳玉琴等人在聯合記者會中,舉勵馨基金會夜間必須陪伴幼兒的生活輔導員工作形態為例,希望社福團體勞工單日 12 小時最高工時上限能透過勞資協議,予以突破,因此爆發基層社福工作者劇烈反彈。
在整整 2 個多星期的吵嚷中,NPOst 持續關注生輔員在社會服務工作中的角色。且顯而易見,要了解其角色,必須先了解其日夜投入勞動的「安置機構」是什麼樣的工作場域。
無巧不巧,就在 NPOst 尚在進行密集採訪的過程中,爆出南投縣某少年安置機構爆發集體性侵事件。新聞曝光後,許多人開始討論安置機構的現況──政府補助不足、評鑑制度可議、人力稀缺、管教不當、超收安置……
在此等艱困的環境下,即使此機構早有多項爭議,例如在機構評鑑中遭評為「丁等」、嚴重超收案量、軍事化管制,直至此次爆出集體性侵且未通報等,許多人依然強調,不應過度苛責。(參考:安置機構爆集體性侵,法官:政府資源挹注不足,民間機構有苦難言)
士林地院少年法庭法官姜麗香更指出──「這間機構是唯一不挑案且只接受法院囑託案件的收容機構,還獲得在地國中的支持,學員得以入校讀書,對比其他獲評分較高但學員卻無法到一般學校就學的窘況,優劣高下立判。」
對此,另一名安置機構工作者提出質疑,強調安置業務的執行的確困難重重,然而最不該犧牲與妥協的應是照顧的品質。
文/麥田捕手 兒少安置機構工作者
我無意筆戰,只是在站在實務工作者的角度想做點討論。
這次事件中,多篇報導中都提及該機構作為全國一百多間安置機構中,唯一「不挑個案」的機構,這其中是不是哪裡怪怪的?有沒有人想過為什麼他們可以,別人卻做不到?
犯下輕罪、微罪的孩子經由司法單位以少事法裁定委託給安置機構;家庭功能異常或遭受遺棄、兒虐等狀況的孩子,則由社政單位系統委託至安置機構。這些委託單位給所有承接安置的機構大同小異的條件,以司法院給的經費標準來說,每名孩子每日僅有 600 元到 700 元的委託費用。不管是照顧 ADHD(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的孩子、高度攻擊傾向的孩子,或是一般因家庭失功能而安置的孩子,費用標準都一樣。
此外,依法定人力比來說,由司法系統進入的安置人力比是 1:4(每 4 個小孩必須至少有 1 名生活輔導員),由社政系統進入的人力比則為 1:6(每 6 個小孩必須至少有 1 名生活輔導員)。
司法安置的專業照顧人力需求是社政安置的 1.5 倍,且這些費用還要滿足機構軟硬體的需求、勞動法規,以及收容高強度的服務對象。委託單位真的認為現在還有 199 吃到飽、不加一成服務費還要吃得精緻吃得巧的服務?
這樣的委託關係之下,要嘛犧牲的是工作人員的勞動品質,再不然就是院生的照顧品質了。
為什麼他們可以做到不挑個案?我也很疑惑,我也必須坦承我們機構做不到,委託單位也曾對此略有微詞。有些院生有身心障礙的背景,加上性侵、各項輕重不一的行為問題、藥癮物質濫用等,放眼全臺有哪些地方能夠所有類型、所有情況來者不拒?
我想只有監獄了。但安置機構不是、也不應該是這種地方。
許多委託單位曾指責為何機構挑軟柿子吃、為何機構不願意收容偏差行為的司法少年。然而,機構並非在收了孩子之後,就可以跟委託單位揮揮手,把孩子收下來照顧,然後什麼事都沒有。我們並非僅用愛心在跟孩子們工作,更多時候我們秉持的是專業的評估跟處遇。
我不知道其他機構的評估狀況如何,以我自己收案的評估為例,我會問幾個問題──
- 這個孩子需要安置的原因是什麼?
- 這個孩子安置之後想要滿足的需求是什麼?
- 我有沒有介入處遇的空間?
如果機構沒有任何對於身障生的處遇專業或資源,收身障生沒有問題嗎?如果機構沒有對於藥癮、性議題的處遇專業或協處資源,收這類學生沒有問題嗎?如果想要統統收,又在沒有專業處遇或專業資源的介入狀況之下,要怎麼讓這些孩子「沒有問題」,或是「不出問題」?
再者,委託單位對安置的期待,與機構方收容孩子的期待可能略有差異。法院希望孩子送到我們這裡來就能改善行為問題、變乖,但我們在實務上最首要的工作目標是安全與照顧,再來才是依個別孩子的不同議題給予處遇,安置機構是替代家庭功能的照顧角色,而非全然的犯罪矯治處所。
少事法重要的推動者李茂生教授曾指出──
我們提供新的機會,讓任何做錯事的小孩都能回到原點,而這個原點擁有無限的希望跟選擇。至少,他可以重新選擇合法、非法、合道德、不合道德。他怎麼選擇,我們無權干涉,他下次要不要再犯,跟我們這次要不要給他協助都無關。我們只是提供他機會,讓他在這段飄搖不定的期間裡可以活存下去,不要在他發出最後的吶喊時,斷了他的生路。
然而,在練習「選擇」的過程中,出錯是必然。但在資源有限、績效掛帥的福利環境中,無論是委託方或是安置機構,我們能再乘載多少次孩子犯的錯?孩子出錯似乎成為安置機構輔導不力之下的失誤,於是在績效的要求之下,管控成為當然的輔導手段。
高壓及軍事化的管理或許有效,而且可以很快看見成效,但那是控制,而非處遇。
我們的任務不應該是創造暫時的好寶寶標籤,使其「聽話」,而是應該給他們具有延續效果的處遇,讓他們在安置期間學會自我控制與管理,從他律到自律,而非在高度管控之下,再度失去自我管理的能力,等到返回社區失去管束與控制後,故態復萌。
有人會問,那有這些需求卻又被拒絕安置的少年怎麼辦?他們該去哪裡?
好問題。如果這是政府的法定業務,那麼政府是否該出來填補這個缺口?既然我們對所有類型的觸法少年都有可能裁定安置輔導,那就應該要安排相對應、各式各類的服務機構。處方籤上不應該開出買不到的藥啊!看是要調整處方、或是要有把握找得到藥,而非讓各個委託單位像無頭蒼蠅般,成日頭痛該如何把棘手或更棘手的孩子塞進機構。
我曾經問過委託的少保官,若這孩子連我這都不收,他會去哪裡?「去感化吧!」我通常會得到這種答案,但這不對啊!若是他的處遇需求對應的服務策略是安置輔導,卻在找不到適合機構的狀況下,把處遇策略調整成感化教育,這樣對嗎?然後再回頭來怪機構不收,而非檢討機制內沒有相對應的機構?
或許委託單位都心知肚明,此次事件的機構有他們長久存在的未竟事宜,那麼找上他們究竟是最好的選擇,還是實務上不得不的選擇?
我無意抹滅該機構在實務場域中的貢獻,畢竟這十幾年來,若沒有他們的兼容並蓄,很多孩子可能得在矯正機構中長大,或是放回社區自生自滅。只是,經營機構真的有上百個說不完的無奈與無助,機構在收了孩子之後面對的各項問題,只能靠自己去衝撞、解決。
我在最近的系列報導中看到某名法官發言說:「該機構與社區學校的關係很好,孩子得以就學。相較於其他入學受阻的機構的窘況,優劣高下立判」。
對,我們就是法官口中那種「有窘況」而被判下的機構。但這樣的狀況在臺灣並非單一個案,許多安置機構都面臨一樣的問題──社區就學之路的阻抗。難道是機構故意不讓小孩去上課嗎?是機構把小孩關起來嗎?在討論該機構好不容易排除萬難進入社區學校的同時,我們是不是該思考為什麼其他機構的國民義務教育之路走得如此辛苦?而非站在制高點的角度來審判高下,打了所有就學受阻的機構相當大的巴掌,好像今天孩子們無法獲得適當的教育照顧,都是機構的過失或不夠努力。在這條路上,機構與孩子們同樣背負著汙名,機構幫孩子爭取權益,但是誰來幫機構排除困難?
前幾週的一次會議中,有一名教育工作者這樣詢問我:「你們作為安置機構,應該要找到自己在教育中的定位。你要想辦法,你的孩子要在教育中找到怎樣的定位!」
什麼?我就是安置機構啊!我是家長啊我要找什麼定位?哪個家長送小孩去上課之前還要自己想辦法去找自己在教育中的定位?我們不是國民義務教育嗎?我應該不用找定位就有位子在那裡等我吧?不是這樣嗎?
身為一個安置機構,我要照顧各式各樣的孩子、處理孩子的行為問題、處理孩子的過去現在與未來、照顧與訓練員工、處理社區硬貼的標籤、經營社區的關係、應付那些大大小小的報表評鑑文書,還要自己想辦法募款,在政府給的安置費用(18k,跟寄養家庭一樣)與實際支出(保守估計 30k)之間補上缺口,在這樣的實務環境與條件之下,大家都在苦撐。
而說到評鑑,不是如同勞基法一樣應該是最低標準嗎?我們都知道評鑑葫蘆裡賣的是什麼藥,如同我們都知道勞基法不一定適用所有類別的勞工,但我們不還是被要求遵守這個底限嗎?怎麼會有委託單位說該機構即使評鑑丁等(亦即在評鑑上被指出的缺失包括會務、財務到直接服務,直接與日常照顧孩子相關的則從人力、照顧比到消防安全,這些都關乎最基本的照顧品質要求),但因為他們提供的服務是「有效的」所以也沒有關係?
回到文章開頭所談的,這些「成效」可能是多方犧牲跟節約之下換來的,若委託單位要的只是這樣的標準,那叫其他上百個竭力追求責信與服務品質的機構情何以堪?
我相信司法在安置業務上有其難處,而安置機構收小孩也沒有比較輕鬆,但因為這些難處而放任或妥協,是不是太過本末倒置?
我認為以上所述並非單一機構的困境,臺灣的兒少機構長期都面臨著這些或大或小的問題,我相當期待結構能有一些鬆動。我們需要更多樣、細緻、因應不同類別需求的照顧機構,需要更紮實而完整的專業訓練,需要更高的照顧人力比,需要調整委託與補助費用。現在所有機構都為了孩子們在苦撐,這幾年內,已經有許多機構因經營困境、意外事件而陸續停業、解散。而當機構一一熄燈之後,還有誰能為這些孩子們在夜裡點上一盞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