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惡:落井下石血汗教保,加速照顧品質崩壞
文/郭明旭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理事
民進黨執政的蔡政府於 11 月 9 日由行政院提出勞基法修正草案,包含「彈性放寬七休一」、「輪班間隔由 11 小時下修至 8 小時」、「單月加班時數上限由每月 46 小時提高至 54 小時」、「休息日工資核實計算」、「特休假沒休完可延至隔年休,隔年未休完則須折算工資」等修正內容。
賴清德院長宣稱,這次修法秉持蔡總統指示的原則:「既保障勞工的權益,也給予企業經營的彈性」來辦理,以「4 不變」來捍衛勞工權益,以「4 彈性」來賦予企業經營和勞工工作的彈性,是修法的 2 個重點。他表示,一例一休實施以來,企業反映經營困難,勞工喪失加班機會,政府面對這些問題,「可以繼續視而不見嗎?」
事實上,相對於政府對於企業的予取予求積極回應,政府對於各行各業勞工長期以來所面臨的超時、低薪、低福利的惡劣勞動條件,才真正是長久以來視而不見。
教保人員血汗處境,10 多年未見改善
就以全國教保產業工會長期關注的教保服務人員的勞動條件而言,根據本工會 2017 年初的勞動調查顯示,教保服務人員每天平均工作 10 小時,有 57.5% 每天工作超過 8 小時,幼教業者通常宣稱午休不計入工作時間,但實際上,僅有 7.2% 的教保人員在午休時間能真正休息(可不受雇主監督自由行動者)。大部分的教保人員在午休時間仍需要不停的忙錄,一邊吃飯一邊照顧幼兒,還要處理班務等,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每 4 小時須休息 30 分鐘,大部分的幼兒園仍未能確實落實。
工時如此長,卻有高達 66% 的教保人員表示沒領到加班費,甚至連補休都沒有,41.2% 的教保員其勞保被高薪低報,25.5% 的教保員沒有特休假,年資 10.6 年的教保人員平均薪資才 21,000 元至 24,000 元。相較於 2004 年、2010 年教保服務行動聯盟所作的教保人員勞動調查,可發現教保人員所處高工時、低福利待遇的勞動環境,13 年來並未有太大的改善。
然而,托兒所、幼稚園(保育員和幼教師)、托嬰中心(社會福利服務業)早在 1998 年就已經適用勞基法,2007 年(民國 100 年)托兒所及幼稚園整合後為幼兒園,一樣維持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別,但這 20 年來,教保服務人員所面對的就是「4 不變」的血汗勞動處境──「每天工作平均 10 小時」不變,「拿不到加班費」不變,「低薪資福利」不變,「高勞動情緒」不變,賴院長對於教保人員的惡劣勞動處境看見了嗎?
工時與工作強度不合理,政府看見沒?
我想賴院長是看不見。他無法體會教保服務人員在教保現場吃個中餐會有多倉促,會有多忙碌,一邊吃飯,一邊看顧或餵食嬰幼兒吃飯,還要清理小孩掉落在身上、地板上的米粒、菜渣、湯汁,這樣能真正放鬆休息嗎?這樣不算工時嗎?
他也無法看見,教保人員需假日到校辦理親子活動、節慶活動,假期或下班後被要求去市場、去夜市協助招生,夜間要留園佈置教室、做活動道具,下班時間還要配合家長下班的時間延後托育,然後被迫打假卡以躲避雇主給付加班費等,這些累加的隱形工時早就超出了勞基法所規範的合理工時,加班費卻連一毛都拿不到。
面對這些不合理的勞動狀況,政府單位永遠都只將其視為個案看待,而不是通盤檢討為何現行勞基法無法發揮對勞工權益保障的效應,目前的勞檢強度是否足夠?勞檢的人力是否充裕?以及勞檢人員對於幼托產業的勞動樣態是否了解?
不平等的勞資協商,是保障還是設障?
以勞動部 103 年度至 105 年度對私立幼兒園勞動條件所執行的專案檢查來看,3 年來檢查了將近 200 家私立幼兒園,只達全國私立幼兒園所(約 4,152 家)的 4.8%,以這樣的勞檢速度,要將近 40 多年才能把全國的私立幼兒園勞檢過一次。再加上,勞檢人員對於教保產業的違法樣態並不清楚,多從園方準備的文書資料來查核,更可議的是,部分稽核還能先行通知園所,這樣的勞檢執行強度能帶給全國 4 萬多名的教保人員什麼保障?
對於此次修法,政府特別強調,不論是加班時數的增加、特休假的遞延、輪班間隔的縮短等勞動條件的鬆綁,都須交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來決定,特別是,彈性放寬 7 休 1,還須先以行業別報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同意,再經勞動部審查是否為可鬆綁行業,最後個別企業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施行。
但臺灣勞資權力懸殊這麼大,且只有 7% 的工會組成率,就以幼兒園來看,單一園所具有足夠教保人員數來組成企業工會者,也不過約 60 間幼兒園,其他散落在全國私立幼兒園和托嬰中心的 5 萬多位教保人員,根本就缺乏實質對等的地位來與其園所協商,要個別的勞工透過勞資會議來和資方談判,主張自己的勞工權益談何容易?甚至部分主張自己勞動權益而遭解雇的教保人員,還會遭遇資方聯結封殺,分散的勞工根本無力對抗團結的資方。
政府官員對勞動處境一知半解
而在勞資會議外,還需先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同意,再經勞動部審查是否為可鬆綁行業,如此層層審核關卡的設定,勞工總是有保障了吧?筆者認為,不然。
記得本會於 2011 年底,為幼兒園的教保服務人員爭取到廢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責任制),使其能脫離這個會讓教保工作者過勞的條款,殊不知, 隔年(2012 年)中華民國兒童教保聯合總會,就向當時的勞委會申請將教保服務人員納入勞基法第 30 條之 1(4 週變形工時)適用對象,勞委會完全未與任何基層教保組織討論,就直接上網公告將幼兒園納入勞基法第 30 條之 1(變形工時)適用對象。
工會發現後,立即聯合立委召開公聽會,當時工會的夥伴與立委一直詢問時任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的黃維琛科長(現任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勞委會到底以何種標準認定幼兒園可納入 4 週變形工時的適用對象?黃維琛義正嚴詞的說:「教保人員適用變形工時也沒有不好,教保人員就可以密集上班,然後集中休假,就可以出國去旅行⋯⋯」
我們好似應該感謝這麼多政府官員能為勞工著想,希望勞工們都能集中休假出國去旅行,但另一方面卻又十分感慨,身為我們勞動部的政府官員,對於底層勞工的真實處境似乎一知半解,黃科長這一席話正顯現出對於托育照顧工作的勞動現況並不清楚。托育工作照顧的對象是嬰幼兒,並不是電子產業的面板,嬰幼兒對於照顧者會產生依附行為,怎麼可能一批教保員集中工作十多天,然後集體休假,再換下一批,2 批教保人員輪替照顧?現實上幼教業者也不可能如此操作。
根本問題:人力配置不足
幼教業者申請幼兒園適用 4 週變形工時,背後的企圖是要把每天超時工作,以及不發給加班費的違法樣態合理化,因為,現場的教保人員根本搞不清楚那些複雜的工時調整和挪移,就會形成「老闆說了就算」,即使心裡覺得奇怪,也不敢問。尤其一旦成為 4 週變形工時適用對象,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就不受到規範,對於將近 99% 都是女性工作者的教保工作,這樣的適用更給予業者對於女性教保員延長工時的正當性。
在講求高利潤及人力配置始終不足的幼托產業中,超時工作要領加班費是癡心妄想,頂多強迫換成補休,但是人力配置不足如何能請補休?又加上這次修法,特休可以累積至下一年度,根本是一個看得到吃不到的規定。即使是加班費依比例計算換成補休後,也仍可能會出現前述情形(沒時間休),所以,真正的問題根本不是工時調整、挪移的問題,而是長久以來,「人力配置不足」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不知我們政府官員,是天真地以為教保人員適用 4 週變形工時或將特休假遞延 1 年就可以積假出國旅遊,還是只在找一個為業者掩護,卻自以為佛心來的藉口。
在現行勞基法的責任制、8 週和 4 週變形工時都是需勞動部指定的行業才能適用,但歷年來,我們難以看出勞動部有謹慎地站在勞工立場為勞工來把關,難怪被譏為「適用勞基法,就送 30 之 1 條」,如此草率的審核機制,如何讓勞工相信政府會為自己把關?
教保勞動處境惡化,照顧品質崩壞
教保工作者長期處於在 3 低(薪資低、福利低、保障低)與 3 高(高勞動、高情緒、高流動率)的血汗勞動處境,主要的問題根源在於:臺灣幼托環境高度市場化,以利潤為導向,獲利最快的方式就是壓榨教保服務人員,且違法超收幼兒,導致師生照顧比往往超出負荷量。再加上高工時,長期間下來,現場教保人員情緒不夠穩定,流動率高,教保科系畢業生不敢進入教保就業職場,也就造成教保現場缺工,雇主找不到合格教保人員,便以借牌模式暗渡陳倉,任用未具教保資格的工作者,直接影響的就是幼兒照顧品質的低落。
這個長期存在的結構性問題,政府視而不見,非但未協助教保人員來打破這個剝削的市場機制,提升教保人員的薪資待遇,反過來還為了因應市場機制,要勞工多加班來增加自己的收入,但又無法保障勞工加班可領到加班費。同時,企圖將勞動力大量彈性化,來減少雇主的人事雇用成本,這只會讓教保人員的勞動處境更加惡劣,當然也加速照顧品質的崩壞。
本會在此呼籲,勞基法是勞工權益最基本的保障,現行的勞基法已大開許多彈性給予企業雇主,反觀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遲遲無法落實。我們的政府不但沒有積極且有效的作為來改善勞工權益,還企圖鬆綁勞動條件,將極端情形合法化,若被資方惡意誤用,勞工恐無救濟措施。
此外,用勞資協商來取代勞基法對勞工的保護,就是以勞工的過勞來換取資方的彈性。教保人員需要的不是積假出國,而是要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來補足體力,有時間陪伴家人和孩子,在臺灣勞資權力懸殊這麼大的現狀中,以勞資會議作為工時條件的最後把關,就如民進黨林淑芬委員所說:「相較於勞基法,法律位階比較低的『勞資會議』,居然能夠架空勞基法的存在?」政府端出這樣的修正草案,實在令人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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