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基本法》草案凌駕憲法與人權,民團怒批只保障宗教「團體」未保障「人」
由立法委員王金平、黃昭順、馬文君、林岱樺 4 人提案,朝野共 36 位立委簽署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原先預計昨日(10/24)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排審,卻因該法案備受爭議,多名民進黨立委已於事後撤簽,將此案提出復議,並取消 24 日的立院審查。
《宗教基本法》草案的議程與內容一出,已引起社會嘩然,多個跨環境、人權、教育與性別等領域的民間團體,24 日也齊聚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共同要求將《宗教基本法》撤案,並呼籲相關委員公佈完整遊說團體名單。
悖離民主精神,政府難以監督
我國目前唯一的宗教法規,是國民政府於民國 18 年制定的《監督寺廟條例》,但僅限於規範佛、道寺廟。而《宗教團體法》草案從民國 82 年提出至今,歷經多次立委及政府提案,但因部分條文涉及宗教團體的捐款及財務報告仍有爭議,內政部於今年初暫緩推動《宗教團體法》,甫通過的《財團法人法》亦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在外,規範宗教團體的相關法令至今難產。(參考:「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卻排除宗教團體,是否讓宗教團體無法可管?)
在《宗教團體法》草案卡關之際,王金平等立委近日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卻強調「聖俗分離原則」,提供宗教團體各項保障,除了宗教團體不須揭露財務狀況、非法占有公有地得以合法化、法院不得干涉教務事項及組織人事任免,第 13 條更強調「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監督、管理規定,不適用於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顯然,《宗教基本法》若通過,政府對宗教團體將陷入「無法可管」的困境,更會傷害禁止就業歧視與教育中立等原則,對社會公益與社會正義的傷害甚大。
立法委員尤美女亦於記者會現場表示,《宗教基本法》草案讓宗教團體免受民主與公開原則規範,但民主與公開原則,正是民主國家保障自由精神之所在。她強調,《憲法》保障每個人信仰宗教的自由,但不能超越其他法律,希望 4 位委員撤案,未來也會繼續在院會把關。
只保障宗教「團體」,隻字未提「人」的信仰權利?
《宗教基本法》草案存在諸多爭議,民間團體質疑該草案若通過,將凌駕許多基本人權之上,有破壞民主法治之疑慮。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翁國彥表示,依據大法官釋字 490 號釋憲,憲法對於宗教自由的保障係指「信仰自由」,但信仰自由並未高於其他基本人權保障。而從這次的《宗教基本法》草案來看,「該法強調宗教自由要獲得百分百的保障,直接將宗教自由凌駕於其他權利之上,是對憲法的嚴重誤解。」
翁國彥更強調,《憲法》對於宗教自由的保護,應該保護「人」的信仰自由,「但這部草案都沒有講到人,草案都在規範宗教團體」,草案中明列國家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原則、要求宗教團體財務自主、保障宗教團體之固有不動產,以及有線電視播放權等,再再落實宗教團體的利益規範,讓人不禁好奇,保障信仰自由中的「人」到哪去了?
影響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專業自主權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專案經理張明旭質疑,此基本法的條文第 7 . 9 . 13 . 15 . 16 . 19 條規定,學校可以合法傳教,恐讓校園陷入宗教爭奪的混亂中,傷害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亦讓《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之教育中立原則遭受挑戰。
其中,草案第 16 條明訂,「應培養學生關於宗教知識、宗教中立、寬容之態度及一般性之宗教情操,並重視其在社會生活之地位」,對此,張明旭質疑,宗教情操與宗教信仰的界線應如何區分?目前已有部分違法的學校,在早自習等時段由老師帶領學生禱告念經,一旦草案通過,不同宗教皆能合法進入校園,而學生在任何時候都必須接受「宗教情操」的宣揚。現代教育在鼓勵學生獨立思辨之際,此草案卻讓家長、教師與宗教團體得以決定學生之宗教信仰,更已牴觸《憲法》第 21 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而《宗教基本法》第 19 條「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得設立宗教人才培育機構,其師資、修業內容及證書之核發,為宗教自主事項」,張明旭強調,一旦草案通過,學校便可合法要求教職員與其信仰相同,「若是信仰不同,或是教義不符合,如身為同志、曾經中止懷孕,或非主流性別樣貌等,皆可能面臨被解聘、解雇的問題」,恐傷害工作權益。
長期關心勞動權益的獨立記者周孟謙亦表示,草案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不可以因為性別或宗教傾向、思想等為由,作為僱用或不僱用的考量。而目前有許多宗教團體組織龐大,旗下如醫院、學校等雖非屬公益性質,卻仍屬《宗教基本法》範疇,一旦通過,將對就業環境影響甚鉅。
公有地占用可就地合法,環境影響難評估
另一項引起民間團體擔憂的,則是草案的第 22 條與 27 條中,排除了殯葬管理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建築管理法規、消防法規、國土計畫與都市計畫等相關法令。環境法律人協會林子琳祕書長指出,《宗教基本法》對於環境的影響在於,未來宗教團體在取得土地使用、蓋宗教建築時,不再受上述相關法規影響,除了對於環境敏感地區的破壞,亦可能造成人民安全上的威脅。
林子琳指出,依據草案規範,凡宗教建築物在該法實施以前便已占用公有地,且從事宗教活動超過 5 年者,就可以申請借用、租用,甚至讓售,以宗教之名合法侵占公有土地。她也舉例,「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產署)清查,非法占用公有地的宗教建築,從 2009 年的 2,189 筆暴增至今年 4 月的 3,220 筆,面積已經達到 116 公頃,相當於 4.47 個大安森林公園」,不只傷害社會公平正義,更是對環境的開腸剖肚。
讓上帝的歸上帝,凱薩的歸凱薩
不論是今年上半年因為財務透明化和賦稅等爭議不斷的《宗教團體法》,或是近日凌駕《憲法》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皆因國家與宗教之間的關係與界線難以達成共識,使得規範宗教團體的相關法案始終難產。由此,如何讓「上帝能歸上帝,凱薩能歸凱薩」,也將成為立法的重要課題。
對此,周孟謙強調,西方的「聖俗分離原則」旨在明確宗教與國家間的界線,「保障宗教自由的同時,不代表世俗的法規應該要退後」。她也強調,法律應該要保障一個人落實自身宗教信仰的權利,但關於土地取得、財務透明與勞資聘用關係,已經有其他法律明確規範,毋須在「宗教自由」前退縮、讓步。
民間團體亦舉歐洲人權判決為例,「對於不同宗教信仰與信仰確信,國家有義務保持中立以及不偏不倚的態度。這在不同宗教間以及不同信仰確信間,皆有其適用。」
草案爭議大,多名立委撤簽交付復議
由於草案的爭議過大,多位參與《宗教基本法》草案連署的民進黨立委也陸續撤簽,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也於院會提出復議,草案暫被擱置。排案的內政委員會召委黃昭順則表示,她其實亦不支持《宗教基本法》,但相信法律不能凌駕於宗教,才希望議題能被討論,排入議程。
延伸閱讀:
逾 65 個社會團體聯合聲明,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涉入學校教育與公共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