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 36 位立委連署的《宗教基本法》,其修法版本使宗教得以凌駕憲法、司法、民法、國土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等現代民主國家基本法治,宗教公益事業恐成投資公司,不僅法院不能管、占用國有地可就地合法、凌駕國土一切規範,宗教法人甚至可不受洗錢防制法規範。
跨環境、人權、教育、性別等多個領域的民間團體,由此發出聯合聲明,譴責如此破壞臺灣民主法治的《宗教基本法》,並強調臺灣是個宗教自由的國家,在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中,臺灣宗教自由的主要缺失在於對家事勞工與看護的休假保障,在落實宗教自由人權方面,並未提及臺灣違建廟宇得就地合法,也並未建議少有宗教傾向的臺灣 16 歲以下青少年,要強迫要接受宗教知識教育。
逾 65 個民間團體連署要求立法院 4 位提案立法委員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立即將《宗教基本法》撤案,並呼籲相關委員公布完整遊說團體名單。同時強調,「對於不同宗教信仰與信仰確信,國家有義務保持中立以及不偏不倚的態度。這在不同的宗教間以及不同信仰確信間,皆有其適用。」以下並附上民間團體於 2018.10.23 發出之聯合聲明。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堅決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學校教育與公共媒體
本週三(10/2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定)排審「宗教基本法」草案(編按:10/23 3:30 此案因各界強力關注已經確定緩審),
憲法第 13 條雖有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草案諸多傷害:宗教合法入侵校園、占用媒體頻道、就業就學歧視合法化
此草案一旦通過,不僅將牴觸《憲法》與前揭各相關法令,
1. 宗教合法入侵校園
本草案第 7、9、13、15、16 及 19 條之規定,恐引發教育現場之混亂與無所適從。首先,
再者,草案第 16 條規定要求「國民基本教育應將宗教知識教育列入課程」,所謂「
又,草案第 16 條第 4 項之規定,甚至容許「宗教知識教育」師資「由學校自行委聘專業人
2. 宗教合法占用媒體公共資源及公益頻道時段
政府已開放臺灣許多宗教團體開設自己專屬的宗教頻道;然而,
大法官早已闡釋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及不信仰宗教之自由,因此,
3. 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
本草案第 13、14、16 及 19 條之規定,將允許宗教團體所設立之私立學校可「合法」
學校開設之目的應當以「教育」為本,而非宣揚和深化宗教信仰。
歐洲人權法院:關於宗教,國家不得予以教條化
綜上,我們想提醒立法委員,針對國家在學校設立宗教課程,歐洲人權法院多次表示「國家必須對宗教保持中立、不偏袒的立場」,其針對宗教與教育的爭議所指出的方向,
對於不同宗教信仰與信仰確信,
國家有義務保持中立以及不偏不倚的態度。 這在不同的宗教間以及不同信仰確信間,皆有其適用。 國家在履行其教育與課程的任務時,必須確保: 相關資訊與知識的傳授,必須保持客觀、批判及多元的方式, 使學生可以在安靜的氛圍下、免於遭受無端的傳教熱誠, 發展其對於宗教的批判態度。在此,國家不得予以教條化。
聲明發起團體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臺、臺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臺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聲明連署團體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彭婉如文教基
(持續邀請連署中,目前發起及連署團體已達 64 個,持續更新請見「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粉專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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