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 65 個社會團體聯合聲明,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涉入學校教育與公共媒體

圖/Goh Rhy Yan @ unsplash

 

立法院經 36 位立委連署的《宗教基本法》,其修法版本使宗教得以凌駕憲法、司法、民法、國土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等現代民主國家基本法治,宗教公益事業恐成投資公司,不僅法院不能管、占用國有地可就地合法、凌駕國土一切規範,宗教法人甚至可不受洗錢防制法規範。

跨環境、人權、教育、性別等多個領域的民間團體,由此發出聯合聲明,譴責如此破壞臺灣民主法治的《宗教基本法》,並強調臺灣是個宗教自由的國家,在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中,臺灣宗教自由的主要缺失在於對家事勞工與看護的休假保障,在落實宗教自由人權方面,並未提及臺灣違建廟宇得就地合法,也並未建議少有宗教傾向的臺灣 16 歲以下青少年,要強迫要接受宗教知識教育。

逾 65 個民間團體連署要求立法院 4 位提案立法委員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立即將《宗教基本法》撤案,並呼籲相關委員公布完整遊說團體名單。同時強調,「對於不同宗教信仰與信仰確信,國家有義務保持中立以及不偏不倚的態度。這在不同的宗教間以及不同信仰確信間,皆有其適用。」以下並附上民間團體於 2018.10.23 發出之聯合聲明。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堅決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學校教育與公共媒體

本週三(10/2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定)排審「宗教基本法」草案(編按:10/23 3:30 此案因各界強力關注已經確定緩審),此議程與草案內容一出,立刻引起社會譁然,許多民眾首先質疑為何宗教團體財務資訊不必公開?我們更發現此草案與教育相關的條文將嚴重侵害學生受教權、教師專業與工作權。我們對此表達強烈反對,反對特立專法大開宗教團體之方便大門,讓法律為宗教服務,使宗教信仰凌駕《憲法》第 21 條國民教育、《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中立原則、《教師法》之教師專業規範、禁止就業歧視等法令之上(詳閱後附之相關條文),使宗教勢力得以入侵國民教育與佔用公共媒體資源。

此舉非但違反教育中立原則,更種下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被嚴重干涉,以及社會撕裂與教育倒退逆行之禍根。

憲法第 13 條雖有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惟我國並無政教合一之背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0 號解釋,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亦即,任何一個宗教的活動與信仰宣傳都不該進入公共教育體制及媒體公共資源的範圍內也不得以宗教自由之名來侵犯他人的權利,或漠視他人自由而強加灌輸宗教宣傳。

草案諸多傷害:宗教合法入侵校園、占用媒體頻道、就業就學歧視合法化

此草案一旦通過,不僅將牴觸《憲法》與前揭各相關法令,更將造成諸多傷害:

1. 宗教合法入侵校園

本草案第 7、9、13、15、16 及 19 條之規定,恐引發教育現場之混亂與無所適從。首先,學校是否將成為「傳播宗教之適當場所」?此已違反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若學校成為傳播宗教的適當場所,恐將讓部分特定宗教信仰的教育工作者,「依法」灌輸學生自身宗教信仰。一旦這種狀況成真,各種宗教將紛紛進入校園傳教,學校變為具爭議的場所,不但影響學生學習,更會引發社會諸多爭議。

再者,草案第 16 條規定要求「國民基本教育應將宗教知識教育列入課程」,所謂「宗教知識教育」內容竟包含培養「宗教情操」。任何受過國民基本教育的人都清楚,課程不僅包括認知知識,也包含情意態度與技能行為。現在大部分學生在選填「宗教信仰」時都勾選「無」,若此條文通過,請問學校要在什麼課程列入宗教知識?打算教導什麼樣的宗教知識?難道要在地球科學或生物課程中,要求學生研習生命起源於上帝創始世界之「宗教知識」?且何謂宗教情操?難道是類似現在部分學校一般,竟容許宗教人士在晨間早自習時帶領晨禱,讓學生感受「宗教情操」?

又,草案第 16 條第 4 項之規定,甚至容許「宗教知識教育」師資「由學校自行委聘專業人士擔任」,違反《教育基本法》以及《教師法》之教師專業規範,若這些「宗教專業人士」不需具備教師資格,將嚴重影響學生的受教權。

2. 宗教合法占用媒體公共資源及公益頻道時段

政府已開放臺灣許多宗教團體開設自己專屬的宗教頻道;然而,在此草案第 17 條之「保障」下,不僅這些專屬頻道,連有線廣播電視、公共廣播電視原已稀少的「公益」頻道時段都將被宗教勢力合法占用,排擠真正的公益資訊使用媒體公共資源之宣傳機會,更迫使全民接受各種宗教節目的輪播。

大法官早已闡釋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及不信仰宗教之自由,因此,政府雖容許宗教有自辦媒體之自由,媒體公共資源之運用仍應符合公眾利益之目的此一界線不容逾越。此外,一旦容許宗教占用公益頻道播放時段,不僅將引發「全民為某特定宗教買單」之疑慮,更將造成各宗教使用公益時段分配不均之爭,造成更多社會混亂紛爭,完全違背「公益」之意義。

3. 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

本草案第 13、14、16 及 19 條之規定,將允許宗教團體所設立之私立學校可「合法」要求全校教職員須與該宗教團體相同信仰,並可基於信仰理由進行差別對待,對於與其宗教信仰不同、教義不符之教職員進行解聘或不聘僱,對於與其宗教信仰不同、與其教義不符之學生,更可不發予畢業證書與修業證明。所謂「不符教義」,可能將擴充至對於曾有離婚、中止懷孕、同性伴侶、非主流性別樣貌、跨性別的教職員及學生之歧視與差別待遇。臺灣目前由宗教團體所設立之數十所學校,如輔仁大學、道明中學、能仁家商、崇華雙語小學等,未來師生都可能遭受這些歧視問題或潛在威脅。
 
學校開設之目的應當以「教育」為本,而非宣揚和深化宗教信仰。在其他國家尚有因信仰不容於其他教派為由,而解僱教師之案例,此草案一旦通過,若教職員工與該校宗教信仰有所不同,恐侵害其工作權益。如此不僅破壞原先教育目的,壓迫無相同信仰之師生的信仰自由,更違反《勞動基準法》與《就業服務法》關於宗教就業歧視之規範。且此條文之範圍不止將適用宗教團體所設立之學校的教職員,更包含宗教團體所成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企業工作人員(如糕點烘焙坊、咖啡廳等),一旦通過,恐將造成臺灣社會整體嚴重的就業歧視。

歐洲人權法院:關於宗教,國家不得予以教條化

綜上,我們想提醒立法委員,針對國家在學校設立宗教課程,歐洲人權法院多次表示「國家必須對宗教保持中立、不偏袒的立場」,其針對宗教與教育的爭議所指出的方向,相當值得此時的臺灣社會參考。2011 年,針對在教室懸掛基督釘十字架像、Lautsi 等控告義大利(Lautsi u.a./ Italien)的判決中,歐洲人權法院更表示:

對於不同宗教信仰與信仰確信,國家有義務保持中立以及不偏不倚的態度。這在不同的宗教間以及不同信仰確信間,皆有其適用。國家在履行其教育與課程的任務時,必須確保:相關資訊與知識的傳授,必須保持客觀、批判及多元的方式使學生可以在安靜的氛圍下、免於遭受無端的傳教熱誠,發展其對於宗教的批判態度。在此,國家不得予以教條化。


聲明發起團體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臺、臺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臺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聲明連署團體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台灣家長教育聯盟、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台灣女性學學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公益交流站 NPOst、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綠色 21 台灣聯盟、台灣基地協會、好民文化行動協會、學權並進聯盟 SPAM、全面罷免、中台灣公民行動陣線、臺南市台南新芽協會、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高雄市性別公民行動協會、國會調查兵團、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全國教保產業工會、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屏東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台南市教保產業工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歐巴桑聯盟、社團法人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姊妹會、全國中學學生權益研究會、婚姻平權大平台、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生育改革行動聯盟、鄭南榕基金會、國立清華大學研究生聯合會、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北區高校學生權益監督會、政大附中 Verse、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媒體改造學社、台灣防暴聯盟、國立臺灣大學工會、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台灣露德協會、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持續邀請連署中,目前發起及連署團體已達 64 個,持續更新請見「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粉專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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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NPOst 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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