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之間的合意性交,公權力到底該不該介入?/《幽黯國度》書摘

圖/Simone Hutsch @ unsplash

 

編按:

「障礙者與『性』何干?除了發生性侵事件時,誰會想到障礙者除了需要醫療或照護,仍擁有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情慾渴求?」

衛城出版於今(2018)年 4 月出版了畢業於臺大人類學系的資深記者陳昭如所撰寫的《幽黯國度:障礙者的愛與性》。陳昭如在深入追蹤特教學校性侵案《沉默:臺灣某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後,更加意識到性對於每一位生而為人的障礙者同等重要,卻往往被忽視、遺忘,甚至汙名化對待,於是她繼續探訪家長、教師、社工與障礙者等人,持續扣問社會對障礙者的性需求之看法與觀點。

本篇收錄於書中第 7 章「世間之路:性、障礙與國家」,作者檢視國內外公權力與性之間的關係,討論障礙者的性需求與性交易合法化等議題,這些議題的重要性,一如手天使創辦人黃智堅對本書的評價:「這不是創作,而是記錄現實社會裡,被大多數人忽略的邊緣角落。」

 

文/資深記者陳昭如,摘自《幽黯國度:障礙者的愛與性

相處讓差異浮現,也開啟了因差異而產生的好奇、疑惑與探問。

每每聽障礙者坦率吐露慾望,我都能感受到一股深沉的無奈,因他們的經驗是不被看見、不被接受,甚至是被剝奪的。正如某障礙友人開玩笑說,只要 5 公分的階梯,就是天堂與地獄的差別──如果這 5 公分的階梯正好橫在三溫暖前面。問題是,除了像他這樣想進卻進不去的人,誰在乎酒店或三溫暖有沒有無障礙設施?

障礙者的慾望不斷被貶抑與限縮,常讓問題轉嫁到家屬、護士、看護或居服員身上。他們必須近身碰觸障礙者,而且是親密的接觸,若障礙者出現性需求、性衝動時,除了口頭安撫或心理輔導,還能怎麼做?若障礙者暗示、騷擾、或直接要求,又該如何回應?是不必當真,笑著閃避問題?還是立刻反擊,怒罵回去?如果再怎麼克制也無法忍受,是否該主動要求更動工作配置?

這些問題既沒有標準答案,更沒有現成的標準處理流程,人人只得自尋出路。

圖/Yuris Alhumaydy @ unsplash

帶障礙者去買春?因理解而產生的慈悲

大約在 10 多年前,花蓮玉里醫院溪口園區首開先例,為精神病患開設「世外桃源房」自慰室。護理人員先評估病患者的意識、精神狀態及認知功能,等病情穩定了便可申請預約,在獨立空間裡自行解決。這個房間備有 29 吋電視機、光碟機、數 10 片 A 片、保險套、衛生紙、充氣娃娃,並貼有露點美女圖「助性」,院方認為如此既可降低外出買春的風險,亦可避免因控制不了而侵犯他人的問題。但後來不知什麼原因,「世外桃源房」消失了,此後也沒有其他機構跟進。

2016 年,英國東薩克斯雀斯里(Chaseley)安養機構傳出替院民安排性服務的消息,引發喧然大波。該機構前任經理巴洛(Helena Barrow)指出,障礙者常因慾求不滿而沮喪,進而觸摸員工身體,才決定代院民撥電話或上網尋找合法性工作者,再由他們自行安排後續事宜。巴洛認為,法律沒有禁止性工作者為障礙者服務,機構這麼做是「提供全方位服務的機構該做的事」。但這樣的舉措引起當地居民強烈反彈,地方議會更認為將造成「障礙者的剝削與虐待」。

圖/Kristina Tripkovic @ unsplash

柴里傳統基金會(Chailey Heritage Foundation)負責社會照護的班克斯(Denise Banks)卻有不同想法。她認為,若是障礙者有需求,機構就必須協助,若是拒絕,就是違反人權法案精神。她表示,機構應提供兼具隱私與尊嚴的場所,讓他們更愉悅的進行性事,同時應妥善制定相關政策。英國性健康與障礙聯盟(Sexual Health and Disability Alliance)召集人歐文(Dr. Tuppy Owens)也持相同看法,認為障礙者活在永無止盡的挫折之中,若想滿足性慾卻連撥電話都做不到,機構當然應該協助,何況這麼做又不違法,真正違法的,是障礙者被否定了應有的權利。

我國養護機構是否會提供這類服務?據我所知應該沒有,畢竟「性」在臺灣仍是極其禁忌、隱誨的事,且性交易尚未合法化,沒有機構願意承擔這樣的責任或風險。但我確實聽說有個別照顧者或社工偷偷帶障礙者去買春,這或許是因理解而產生的慈悲吧。

丹麥:性觀念開放,意味著對「性」的態度認真

2012 年頒布的《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規定,凡是醫事服務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或家庭教育團體,應提供障礙者性教育及性諮詢,其中對「性諮詢」的定義是:「提供 18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身體探索及瞭解、建立性自尊、性行為模式、性伴侶關係之諮詢服務。」至於「性教育」與「性諮詢」的具體內容與操作流程是什麼?卻沒人說得清楚。

一般知道北歐國家性觀念相對開放,卻不知在「觀念開放」的背後,是對「性」的認真態度。以丹麥《社會服務法》為例,重度障礙者的個人助理(personal assistant)除了協助洗澡、更衣、進食及移動,還必須協助滿足性需求,包括幫忙脫衣、上下床或是買春。丹麥政府製作的《障礙者性輔助指南》(Guidelines about Sexuality─Regardless of Handicap)明文規定團體家屋(group home,住民包括障礙者、老人或行動不便者)的員工及個人助理要如何協助使用性輔具、自慰及連絡性工作者,若是受服務者想自慰,會先將輔具或擺設安排好,協助調整好姿勢,等約定時間到了,再進去整理房間。(參考:「障礙孩子的性需求不該是母親的重擔,而是整個社會的事。」汲取丹麥與瑞典經驗,以「全人」角度平等看待慾望

圖/Pelle Martin @ unsplash

瑞典:障礙者被視為無性的存在

瑞典的做法卻不是如此。若個人助理覺得受服務者的要求與他的勞動權益或價值觀抵觸,可以拒絕或終止服務。根據學者茱莉亞.班納(Julia Bahner)研究,瑞典個人助理的薪資偏低,工作內容不被重視,照護方法又沒有固定流程,全由受服務者單方面決定,在這樣不對等的雇用關係中,個人助理願意協助的意願自然降低許多。

個人助理 PA(是個人助理簡稱,也是受訪者的化名)在接受班納訪談時表示,她服務過家中堆滿色情書刊的人,也有直接在她面前自慰的人,這讓她既困擾又憤怒。她同意人人都可以表達性需求,如果是在自己房間,自然沒人管得到,但身為個人助理,她不想留在現場目睹一切:

我自認對裸體與性的態度相當坦然,但我認為像他(受服務者)這麼年輕的男人,坐在像我這麼年輕的女人旁邊,這真是太⋯⋯太奇怪了。但與此同時我也瞭解,這絕對是他的權利,但我不認為我有義務必須待在這個房間裡。

但 PA 也承認,若服務對象是重障者,就算他們的對話再怎麼直接、露骨,也不會覺得不舒服。這證實了諸多理論與研究一再指出的:障礙者向來被視為無性的存在。至於被問到若是對方要她協助性事,怎麼辦?PA 的回答是:

即使與受服務者每天相處在一起,我仍希望保有自己的隱私⋯⋯我的意思是,我不希望自己在一個充滿性的工作場域裡,即使這是我的工作。我希望他們在我離開之後再做那檔事。但我也瞭解,這對大多數受照顧者來說是不可能的,因為他們就是需要協助。但我不想留在我聽得到或看得到的地方,我也一點都不想提供協助。我就是沒辦法。若有其他人願意協助的話,我倒是無所謂,當然,我一定會離開,例如帶寶寶出去散步。

同樣是北歐國家,為何丹麥與瑞典有不同做法?班納認為,原因在於丹麥是性交易合法國家,瑞典則不是。

圖/Jason Leung @ unsplash

臺灣:滿足弱勢性需求的根本之道,是落實性交易合法化

這樣的推論,讓我想到倡議性交易除罪化的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日日春主張每個人都需要親密關係,無論是障礙者、老人、窮人、遊民,只要沒有侵害到他人權益,尋求性的機會都該受到理解與尊重,而性交易除罪化是解決經濟條件、資訊管道及行動自由不足的弱勢者性需求的根本辦法。我們從日日春成員的投書可看出其主張脈絡:

情慾資源與條件就像金字塔一樣,愈優越與上層的社會位置,愈有相應的資源條件滿足性與親密需要,而貧窮的重障者就位於金字塔的最底層⋯⋯

以重度肌肉萎縮障礙者周志文為例,要找到性愛合一的真命天女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首先,她要有至少月入 7、8 萬的高收入,因為志文無法工作只能領低收入戶補助;也要有時間可以照顧志文,舉凡上下床、吃飯、洗澡、睡覺、大小號、翻身和使用呼吸器等;又因為志文的障礙只能以女上男下的體位進行性行為,伴侶完事後可能已經累得半死,但睡覺時還要一夜醒來 3、4 次協助志文翻身。

綜合以上的生活承擔,還要能夠始終如一的愛著志文,這真的有可能嗎?臺灣目前的政策現狀,就是把重障者所有的需求,包含照顧、經濟與性需求都擠在家庭裡,要家人與另一半承擔,而婚姻正是複製這樣的結構。臺灣不少重障者期待用婚姻來合情合理合法的滿足性需求,期待久了就變成「結婚與否等於人生是否成功的指標」。許多家屬面對這樣處境,還能出得起幾 10 萬的,就娶新移民來兼顧養家活口、照顧人力與性的資源,但是大多導致婚姻無法長久。

條件資源優渥的障礙者可以用其他方式購買私人服務來符合所有需求,弱勢底層的重障者卻只能望穿秋水。與其進入婚姻,重障者需要的是符合需求的人力支持政策來減輕家人負擔,並且將性交易除罪化,讓沒辦法進入婚姻的人,或是進入婚姻也無法解決性需求的人,能有解決的管道。

性資源與資本成正比,是不證自明的事實。但日日春公然標舉「情慾資源不該因階級而有差別」做為性交易除罪化的理由,始終是贊成者寡,反對者眾。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參與社會運動。圖/政大種子社 @ VisualHunt, CC BY-NC-SA

勵馨基金會女人連線臺灣展翅協會等 10 餘個團體組成的反性剝削聯盟,可說是國內反對性交易合法化的代表團體。該聯盟認為,女性從事性交易是「匱乏下的選擇」,就算她們自認有主控權,但在社會或性產業中仍是被宰制的客體。該聯盟反對性交易合法化的理由,包括「與立法價值體系衝突」、「無法禁止未成年者從事性交易」、「嫖妓行為深深傷害夫妻間的親密關係」、「性產業龐大利益形成非法利益輸送管道」。聯盟並建議政府應提出「友善婦女的福利及就業政策,對已從娼者,應有多元協助 」,至於障礙者的性需求是否會因而受到影響,聲明中並沒有提及。

健康的性包含生理的滿足與心理的愉悅

性交易合法化,是不是解決障礙者性需求的根本之道?身心障礙聯盟祕書長滕西華認為這個問題十分複雜,社會輿論的討論亦頗為兩極,一時很難談得清楚。但她也坦承,自從 2001 年臺北市廢除公娼後,身為社工的她是有點困擾,因為她不知如何替精障個案 C 解決性需求。

C 是年過 40、精力旺盛的男子,擔心無法滿足的慾望會驅使自己做出不該做的事,主動向滕西華求助。「做為一個社工,個案願意來跟你討論這種問題,我覺得應該是要感到高興啦,至少他願意跟你坦承他的困擾。我對這方面的態度是很開放的,那時臺北市還有公娼,我想,與其讓他自己亂找,風險還比較高,不如我來吧!」

透過 C 的介紹,滕西華找到公娼,主動說明 C 的身心狀況,待對方理解並同意接客,再向 C 叮嚀過程應有的禮儀,包括事前沐浴、要有禮貌、必須戴保險套等。C 討價還價說,我不想戴套子,可不可以?滕西華明白表示,不戴的話可能會生病,萬一下面爛掉了,就沒有下一次了;而且對方可能也不願意。她花了許多力氣居中穿梭,讓彼此充分瞭解對方狀況,並殷殷提醒雙方注意事項,剩下的,就是他們的事了。

圖/ian dooley @ unsplash

「社工出面媒合這種事,你會不會覺得不舒服,或是感到困擾?」我問道。

「不會啊,」滕西華爽朗答道:「這也不太像是媒合啦,主要是個案已經知道有什麼管道,我只是進一步評估風險。社工的養成過程與倫理教育告訴我,不管個案說了什麼或做了什麼,都不該當成是禁忌,所以我很少對他們有個人的好惡。既然公娼是合法的,我所做的,只是確認這個管道有沒有問題,沒有倫理上面的衝擊。幫忙個案找公娼?可以,殺人放火?當然不行!」然後她有點感慨的說:「這種事在專業體系是完全不談的,只好自己想辦法!」

公娼廢除以後,合法的管道沒了,她又不願找私娼,個案的需求成了棘手的難題。

「這件事對我來說,有相當大的挑戰和矛盾,但我知道,我不能純就個案的角度思考,而忽略了整體性產業對女性的剝削。可是對障礙者來說,他們就是沒有管道解決,或者一輩子只能靠自己雙手滿足,怎麼辦?透過性交易或許不是個好方法,但壓抑慾望並不能解決問題,只會讓他們沒有機會瞭解性安全、性禮貌與性健康,更別說是學習與人互動,如何交往,發展親密關係了。」

滕西華認為,以否定或分散注意力來減少慾望,會造成罪惡感,形成自我偏見,認為自己是病態、醜陋、不值得被愛的,結果適得其反。她強調健康完整的性應包括「性生理」與「性心理」2 個部分,一般在提及障礙者的性需求時,過度集中在「性生理」的滿足,而忽略「性心理」的愉悅。她認為,障礙者需要更多瞭解「正確」性教育的機會與管道,例如經由專業的性諮商理解性是什麼,慾望是什麼,如何以正確的社交管道得到滿足,這些都是可以努力的方向。至於政府或民間是否要直接提供性服務?誰來提供?又該如何規範?她無法想像這會是什麼樣的狀況,很難表態表示贊成或反對。

2015 年 9 月,日日春於市議會前宣傳公娼卡與性交易合法化。圖/coolloud @ Visualhunt.com, CC BY-NC-ND

性交易合法化到底該不該付諸實踐?

溫哥華「被剝削之聲聯盟」(Exploited Voices’ Allies)的潔絲.馬汀( Jess Martin)則從「以障礙者為主體」的角度,否定「性交易可解決障礙者需求」的說法。她認為,性交易將損害真正親密關係的建立,而障礙男性透過邊緣女性提供性服務,也沒有任何正當性,這完全是健全主義(ableism)的產物:

當我聽到非障礙者將性交易視為障礙者的人權或性表現議題時便怒火中燒。這種論點隱含了錯誤的陳述:障礙者沒有性吸引力,沒有人想要無償與他們發生性關係。障礙者不會為了尋求親密關係或性而需要賣淫制度。

障礙男性的性慾不能優先於女性的平等。即使搭擋式的性是人類的權利,也不能正當化性交易制度的存在,這是一個根深柢固不平等的制度⋯⋯即使障礙男性無法找到願意發生關係的對象,難道透過這群最邊緣的女性──其中很多本身有生理、智力或發育障礙──來提供這項「服務」,就是正當的嗎?我不認為如此。讓 2 個弱勢族群鬥爭利益、彼此對抗令人無法接受。

我確實認為社會必須讓障礙者的性更容易取得、而且更為愉悅,然而我不認為性交易是進步的。事實上,這是對立的。我們應該朝向通訊及機械技術的發展,以及大眾教育來取代性交易制度⋯⋯任何一個提供性交易給障礙者做為相互滿足、無償性交替代品的社會,無疑是退化的社會。

2 個成年人之間合意的性交易,公權力是否適合介入?若介入的話,又可以規範到什麼程度?這麼做到底是協助,還是監禁?需要透過法律認可或國家許諾才能得到的性,是否違悖人權的基本假設?難道每個人必須以符合社會普遍認同的性觀念及行為模式,「依法慾望」、「依法交媾」?

性與障礙的關係,仍有太多更細緻而幽微的議題,有待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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