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落實《勞基法》、強化管理知能、充實經費/北市社工工會回應勞動基準諮詢會議發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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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s://goo.gl/LYqELR

編按:

今年(2017 年)3 月 3 日,吳玉琴立委偕臺灣社會福利總盟、臺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等社福團體召開記者會(參考記者會逐字稿)。

會中各團體代表指出,由於社福工作現場的特性,時常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陪伴/照顧案主,甚至案主有特殊/緊急需求時,必須緊急應變,然而《勞基法》中對於工時上限的規範,使得社會團體面臨有工時/例假彈性安排的需求,卻沒有一致性法規依循的窘境。

臺灣社會福利總盟因此函請勞動部指定「社會團體」一體適用《勞基法》30-1 條,對此,勞動部針對「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議,邀請社工工會及相關人等參與,此會議結果將影響許多社工人員、社會團體行政人員的勞動權益。

NPOst 整理了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高雄社工工會針對會議所發出的聲明稿,並在【NPO 爭勞權】議題上,持續追蹤關注。

開會事由:勞動基準諮詢會第 10 次會議(案由二)

案由二:關於臺灣社會福利總盟函請指定「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案,再次提請討論。

開會時間:106 年 4 月 13 日,下午 2:00

開會地點:勞動部 601 會議室

受邀列席者/單位: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吳玉琴立委、臺灣社會福利總盟、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等

北市社工工會會議重點整理:

什麼是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請參考【勞動知識小教室 #6 】變形工時是什麼?可以吃嗎?

什麼是社會福利服務業?什麼是社會團體?

社會福利服務業(基金會、福利服務機構、福利院所、其他社會福利服務業),與社會團體(社會服務及慈善之人民團體),相似但不相同。

國定假日、理監事會、假日活動是否一定要 30-1 才可以調班?

  1. 雙週變形工時已經可以調班。
  2. 國定假日依照解釋令也可以連放。
  3. 很重要!不管雙週變形工時還是 4 週變形工時,一定都要經過勞資協議同意後才可執行!

社工希望適用 30-1 才可以連續排假?

  1. 社工工作屬於情緒勞動,多數社工認為週休 2 日才能達到休息目的,7 休 1 已經是底線。
  2. 因為勞動密度過於緊湊(工作時數太長、連續工作),勞工才會認為「積假」是好的休息方式,其實是倒果為因。
  3. 過於勞力密集的工作情形,更容易發生職災、過勞等現象。

有沒有適用 30-1 對我來說感覺都沒差?

  1. 沒有適用 30-1 前,大家應跟機構申請加班費或透過勞資協議後將之換成補休。
  2. 適用 30-1 後,班表便可以挪移,使機構可以規避給付加班費。
  3. 104 年勞動檢查年報,檢查 1327 廠,254 廠違規,共違規 328 項。最常違法的便是勞基法第 24 條、30 條。
  4. 機構不給付加班費不應該是正常狀態,請勞工不要縱容。

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代表發言:

2017 年 3 月 3 日立法委員吳玉琴及臺灣社會福利總盟等團體召開「社福團體特性與《勞基法》的衝突與解套記者會」。其中一項訴求:社會服務團體與社會福利基金會應一體適用《勞基法》第 30 條之 1。

記者會消息傳出之後,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桃園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新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與臺中社會福利產業勞動困境關注聯盟,立即召開各類會議及座談會,一個半月以來,已舉辦約 10 場討論會議,累積基層社福工作者 200 多人次。極力反對社會服務團體與社會福利基金會應一體適用《勞基法》第 30 條之 1。系列活動持續進行中,其反對理由如下:

一、「七休一」是基層社福工作者工作常態,理監事會、培力課程與在職訓練活動,皆可透過勞資協商另指定例假與休假日。目前 2 週變形工時已夠用。

許多基層社福工作者表示未因為「一例一休」制度受到影響,多數機構在「一例一休」之前,已自行適用週休 2 日。如遇到理監事會、培力課程與在職訓練活動,多數時間給予加班費或是勞資雙方協議另換成補休。但每連續工作 6 天,至少可以有 1 天的休假。

另外,理監事會、培力課程與在職訓練活動,皆非常態。在目前 2 週變形工時下,勞動部公布解釋函,經勞資協商,勞工例假、休息日可在 7 天週期內「任意挪移」,這也大大提升機構排班靈活調度之可能性。只要資方、機構方、管理者願意與勞工平等協談,維持「七休一」的狀態,並在休假日合法給付加班費,多數基層社福工作者是願意配合機構調班。

目前也聽到坊間機構跟工作人員解釋,「不適用《勞基法》 30-1 就沒辦法放國定連假」。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0120 公告,指出旨揭所稱依法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指尚未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且除 5 月 1 日勞動節外,事業單位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於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已形成連假之行業。

上述,本會認為目前 2 週變形工時已經相當具有彈性。

二、「七休一」是基層社福工作者最基本之要求。

適用《勞基法》第 30 條之 1。可連續讓勞工連續工作 12 天,之前更傳出只要將例假日排在頭尾,讓休假日連續加班,則可連續工作 24 天。

基層社福工作者,在高案量、高工時、高風險 3 高的情況下,社會福利工作者的工作內容屬於「情緒勞動」非常需要足夠的休息,才有辦法維護其工作品質,使服務對象得到更好的服務。能夠落實週休 2 日是基層社福工作者認為最好的方式,「七休一」是維持工作品質最低的底線,絕對不能輕易踰越。如果不能維持至少工作 6 天休息 1 天的狀態,工作者的狀態也會變成非常糟糕,容易感到耗竭,以致無心提供服務使用者更好的服務,這也有損於服務使用者的權益。

而坊間傳出,工作者想要利用《勞基法》第 30 條之 1 更容易進行積假。那是因為平日基層社福工作者勞動太過於密集,使得工作者才誤認為「積假」是有利於自己可以恢復其勞動力的方式,其實是倒果為因。多數基層社福工作者表示,他們如果有更好的勞動條件,並不願意安排如此勞動密集的工作過程,以「積假」換取自己的休息時間。更何況,勞力密集的工作情況底下,勞工更容易發生職災,工會聽過許多起因為工作太勞累,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意外的狀況;或 2011 年臺東縣家暴中心方姓女社工在連續加班後因心肌炎送醫不治。

三、落實機構管理責任,符合《勞基法》,才能永續經營。

根據 104 年勞動檢查年報,檢查 1,327 廠,254 廠違規,共違規 328 項,被勞檢率 11%。其中最常違法的是《勞基法》第 24 條、30 條。指的是「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未因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24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30 條)。

另外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在民國 100 年所做的「2011 年社會工作人員勞動薪資大調查」,有效問卷共 1,932 份。資料顯示,臺灣的社會工作者薪資遠低於先進國家不論,有 49.2% 的受訪者每週平均工時是 46-50 小時,有 18.4% 的受訪者每週工時超過 50 小時;72.2% 的受訪者沒有拿到加班費,補休要在一定時間內休完,而 7.8% 的受訪者加班不會得到任何補償。

這些實證的資料顯示,許多機構沒有善盡管理責任的義務,違反《勞基法》。本會認為,欲要一體適用《勞基法》 30-1,請先勞動檢查員親赴事業單位實施新修法令之相關輔導。機構應達一定比率受到勞動檢查員輔導後,減少違法比率,基層社福人員工時確實下降後再作協商是否適用《勞基法》 30-1。不然現在貿然實施,只會讓基層社福工作者的工作更雪上加霜。

四、社會福利團體與社會團體相似但不相同。社福團體與社會團體成立之門檻差異,政府應重視此 2 種性質團體不同之社會角色功能。

社會福利服務業(基金會、福利服務機構、福利院所、其他社會福利服務業),與社會團體(社會服務及慈善之人民團體),其相似但不相同

相似的地方在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和社會團體多數都是承接政府的方案。但不同的地方在於成立之門檻的差異。社會福利服務業,多數以基金會的模式成立,需要有一定的財力;而社會團體多數以人民團體成立,是 30 個人就可以成立,其基礎不足以承接政府安置、養護之方案。

但政府因為要擴充福利服務之數量,任意開放人民團體承接其安置、養護之方案。使得人民團體沒有足夠的條件可以周轉營運,到最後只能壓低人力成本,犧牲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因次工會呼籲要勞動部要重視此 2 種性質團體不同的社會角色功能,不應輕易適用。

五、人員編制數量礙於政府委辦費用之人力困境與勞動法規無關。機構方應努力向主管機關爭取充實經費,強化管理知能,而非要求開放 30-1 認定行業範圍。

最後,工會更呼籲機構認為政府委辦人力困境,機構方應努力向主管機關爭取充實經費,工會也呼籲業者也應該善盡自己管理知能,節流不是以不給付加班費的方式壓榨勞工,機構更應設法開源或盤點自己的能力所及,而非要求開放《勞基法》30 條之 1 認定行業範圍。此門一開,更造成基層社福人員之勞動困境,最後更會影響案主及服務對象之權益。應該要更加深思熟慮。


請總盟早日撤案,勿棄社福初衷/高雄社工工會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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