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專業用錯地方,喪失勞工信任/回應社福勞權修法記者會之讀者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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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這個週末不平靜。除了伊甸復康巴士勞動權益事件,自上週五(3/3)早上民進黨不分區立委吳玉琴偕同社會福利總盟理事長陳節如、老人福利協會理事長賴添福,以及勵馨基金會行政處處長曾孟儀召開「社福團體特性與勞基法的衝突與解套記者會」(參考記者會逐字稿),以及吳玉琴委員一篇會後專訪(參考:「我們的社工現在都這麼累?」吳玉琴立委記者會後獨家專訪)刊出後,社會福利(服務)工作者群情沸騰。

NPOst 作為極切關注 NPO/NGO 工作者各方議題的媒體平臺,針對此事件刊出如本篇評論,期望讓資源如此不對等的各種聲音能互通交流。NPOst 也極為歡迎各方一線工作者繼續針對此事件來稿,讓更多聲音被聽見、看見,最終能促成理性的討論。

 

文/沈後山 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

看完吳玉琴的專訪,平心而論,我想她不是想要把整個社會福利徹底跟勞基法脫鉤──她談的是「特例」,特例的案例該怎樣跟勞基法談「彈性」。

但是,勞基法也已經給了適度的「彈性」在裡面。例如她講的休息日和例假日的調配,不用透過適用 30-1,勞動部的解釋就可以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的需求自行約定,並未限制僅能安排於星期六、日。

又或者工作 12 小時上限,勞基法 84-1 條早已適用於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的工作時間。當然,她有提到養護中心護理師的例子,他們不適用84-1,也提到此法所定義的「社會福利機構」範圍太小,應該需要擴及社會服務或其他人民團體(協會或基金會)。

這裡要先提,社會福利機構和社會服務團體有什麼差別。以我的認知,社會福利機構的定義,是機構式的單位,像是安養中心或養護機構。但是社會服務團體,如協會或基金會等,這幾年也開始承接一些住宿型的服務或機構式的照顧,或這「類家庭」照顧等。所以說為什麼他們開記者會想要把這些社會服務團體納入 30-1 的原因(她的專訪裡也有提到84-1)。當然,還有一些「特例」,也想一起搭這個順風車進來。

也就是說,他們想要透過產業別的方式,讓少部分的職業和「特例」可以在勞基法裡有一些不同的解套方式,這是他們的「初衷」。他們假定這只會牽扯到少部分的職業和「特例」,其他職業別(例如社工)還是可以回到勞基法的保障。

所以我認為她無法理解為什麼大家對他們的「初衷」馬上抱持批評和攻擊,認為這件事無法討論。但這也就只能怪她不清楚站在立委這個位置,基層的勞工會希望她承擔什麼樣的角色。

不專業的立委,喪失勞工信任

吳玉琴在擔任民進黨不分區立委前,是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的祕書長,也是社會福利總盟的理事長,透過社福總盟的推薦,進入民進黨成為不分區立委。之前,社福總盟針對這個議題已經有很多倡議和研究,相信也拜會過各相關主管機關,但此次的記者會卻辦得如此粗糙。

根據上述,有部分社工或其他人看完,可能會覺得吳玉琴只是針對部分在社福(服)機構的少數職業和特例來解套,並不會影響到自己。但她的說法不夠精緻,不僅用產業來框定,而且沒有配套,確實就是會影響到所有社福(服)機構的勞工,導致為了解套,卻也因此涵蓋更多職業,最大的影響或許就是社工。即便在法律上看似有很多保障,像是開勞資會議協議或檢舉,但在職場上,勞資關係本來就不平等,甚至資方也會造假勞資會議,這都會讓法律上的保障看起來形同虛設。

此外,在論述上也講得不清楚。為什麼必須得透過 30-1 來做員工相關研習和訓練?這在現行上就可以調配的啊!這才不免讓人聯想到你們是不是只想替機構的資方省去加班費。再舉例,「積極解決每日12小時工時上限的困境」,像是「類家庭」的概念,還是想像不到這為什麼不能使用排班的方式解決?多幾個人,就像是多了爸爸、媽媽、叔叔、阿姨,更多元的家庭照顧真的會阻礙孩子的依附關係嗎?這也會讓人聯想到是替資方節省人力成本的方式。

這些莫名其妙的舉例,都突顯吳玉琴的團隊的沒心和不專業,惹惱了更多社會福利(服務)產業的線上員工。自栩要建立一個勞資對話的平臺,助理卻在粉絲頁上「高空」回覆,更顯得你們團隊一點都沒有接地。且在吳玉琴委員專訪的最後一刻,才提到要發問卷做基層人員的態度調查,這不是早該做的事情,為什麼現在才做?繁此種種都讓人覺得,吳委員只站在資方立場。

然而,不管吳委員是不是站在資方立場,我認為對於這件事情的沒心和不專業,已經無法取得基層勞工對她的信任了。再提一點,記者會結束後,勞動部當晚馬上回應了一篇新聞稿「社福機構團體籲請放寬在《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彈性,勞動部將審慎研議並協助產業調適。」這更讓人聯想到,一個廉價的記者會召喚出勞動部這種回應,是否兩造雙方根本早就套好招術?分明把我們大家當白痴。

社福專業用錯地方,需求無法解決

然而,也不是說吳玉琴把論述說好,記者會和其他程序操作好,我就會支持他們的論述。根本上,我反對「社會福利(服務)產業少數職業和特例可以讓勞基法解套」。勞基法是一部特別法,它就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不應該因為工作型態的特例跟勞基法脫鉤。雖然是出自於廠場型態去制定的,但我認為機構目前遇到的困難點,有 8 成以上可以透過用心管理和協調來解決,只是有些機構不願意花這個心思來想對策和研擬策略,只想要鑽漏洞。

而剩下 2 成的困境,吳委員正該朝向自己的社福專業,向相關單位提出政策制定和解決策略的方案,而不是在鬆綁工時上動歪腦筋。像是「勞動基準法與社會福利法規設施標準競合的困境」,為什麼不是反過來認為,法律制定的當初,我們這些社福背景的人缺乏「勞動視野」,所以制定不合時宜的社福法規把自己綁死?為什麼不是喊著變更社福法規?或是找更多具有勞動意識的專家學者,檢視目前社福法規的缺憾,以及提出對策或修法?

或者為什麼不是督促政府相關局處,趕緊去想解決需求的創新方案?補助人力、增加預算等?在此也想呼籲民間單位組織,能否有不同的社會創新方案,或協力各種不同的單位合作,或增進社區網絡的連結模式,發掘在地人才,這些都是吳委員可以好好展現社福專業的地方。

雖然我相信吳委員一定聽不見。早在 2016 年 6 月 8 日,吳委員諮詢勞動部可否先停止勞檢開始,這個信號就已經引發了,約莫 10 個月後再次召開,這場記者會也就正式宣示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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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Ost 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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