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發展目標第 13 項「氣候行動」(Climate Action),呼籲全人類立即採取緊急行動來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Take urgent action to combat climate change and its impacts)。
其子目標包括將氣候變遷行動方案納入國家政策,並強化所有國家對災後的復原能力與適應能力,尤其是開發中國家。同時,落實《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的承諾。每年,各締約國代表需定期召開締約方會議 (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評估應對氣候變化的進展。2015 年 12 月,195 個締約國於 COP21 一致通過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同意以工業革命前的氣溫為基準,將全球均溫升幅控制在攝氏 2 度以內,並努力控制在攝氏 1.5 度內。
此外,永續發展目標第 7 項亦為「確保所有的人都可取得負擔得起、可靠的、 永續的,以及現代的能源」(Ensure access to affordable, reliable, sustainable and modern energy for all),其子目標包括:在西元 2030 年前,確保所有人都可取得負擔得起、可靠的,以及現代的能源服務;在西元 2030 年以前,大幅提高全球再生能源占比;在西元 2030 年以前,將全球能源效率改善度提高一倍。
以此 2 個目標為基礎,我們專訪了綠色和平再生能源專案主任蔡絲婷,以最近終於有望通過的《電業法》修正案、臺灣再生能源發展、綠色和平的訴求與理念為重點,呼應此國際議題。
階段性修法,實踐電力自由化
現代人的生活離不開電,電力相關的法案是現代人高度關注而複雜的議題,而近期討論度極高的《電業法》修正案終於進入立法最後一個關頭,目標是明年春節前三讀通過。《電業法》制定始於 1947 年,是「經營供給電能之事業」之相關法條,包括發電、輸電、配電等相關規定,但過去電業是長期壟斷的市場,因此《電業法》自 1995 年開始推動修法,希望開放電業自由化,讓電業可有更自由、健全的市場機制,但 21 年來,立法院審議 6 次,皆未通過。
新政府上任後,提出了「二階段修法」,第一階段開放再生能源自由化(再生能源可發電、售電,而傳統發電業,如燃煤、燃氣等,只能賣電給台電),第二階段才是全面電力自由化,將較有爭議的部分留待第二階段討論,希望可以加速修法通過。
蔡絲婷認為,臺灣《電業法》修正案,可以分為 3 個面向討論 ──「再生能源發展」、「電業改革」和「電力市場自由化」,過去最常討論到的是後兩者,但過去 21 年來一直沒有達成共識。直到巴黎協定於 2016 年 11 月 4 日正式生效,全球 118 個國家加入減碳行列、164 國制定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當再生能源變成一個國際趨勢與社會壓力,且其技術發展、成本控制也有一定成效,我們對《電業法》修正的討論,才終於開始重視再生能源發展。
綠色和平認為,開放電力自由化,理想上是透過市場競爭以增加營運效率,不過這必須有完整的配套執行。現階段較務實的方式是「綠電先行」,期望透過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增加,替代化石燃料發電,減少碳排放並減緩氣候變遷。蔡絲婷說:「分階段通過不一定最好,但絕對是最務實的解決方案!至少能開啟《電業法》後續更細緻的討論,否則 20 年來都在討論同一件事。」蔡絲婷也期待,在 2017 上半年,第一階段的修正案能順利通過。
針對《電業法》修法 3 大訴求
對此,綠色和平基金會的訴求有三──
1. 發電、配電、售電的資料公開透明
其範圍包括發電來源、饋線、併網、調度等資訊。另外,關於臺灣目前的發電組成方式,化石燃料與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則可以透過家家戶戶都有的「電費單」來揭露資訊。
2. 再生能源必須優先併網、調度:
在電力市場的設計中,以哪種能源來供電是依照生產的邊際成本而定。邊際成本意指廠商每增加一單位產量所增加的成本,發電成本越低或趨近於零者優先被買賣、上網與調度使用。然而,依臺灣目前考量的發電成本計算方式,燃煤與核能的發電成本是較便宜的,所以在沒有外力的介入下,再生能源不會優先併網與優先調度。
也因此,需要在初期訂定再生能源優先調度與優先併網規範,促使其發生。待再生能源發展純熟後,因再生能源成本大幅下降,屆時,即使沒有規範或外力介入,再生能源也會優先併網與調度使用。在比利時、德國、法國與荷蘭的電力市場發展初期,皆設有保障綠能優先上網的制度,不過臺灣電業法的修法裡原先未有此設計。蔡絲婷說:「在再生能源發展初期,我們需要由外力介入,優先調度再生能源;當其市場發展成熟、規模化之後,基本上也不再需要外力介入,再生能源都會被優先調度,因為它本來就是零成本的電力。」
3. 建立獎勵機制:
第一階段修法通過之後,再生能源業者可以透過以下 4 種方式售電
-直接供電:透過新建設的電網,使得業者直接配電及售電給需求端,適合使用端與發電者距離很近的區域或社區。
-代輸:使用既有電網的基礎設施提供電力給使用端。
-再生能源售電業:由再生能源售電業向各式再生能源業者收購再生能源,類似中盤商或合作社的角色。
-賣給政府:即現有的躉購制度,簽訂長期採購合約,依合約躉購價收購,業者不必到處尋找客戶、議價、簽約,對業者來說此方式最方便、省事。
綠色和平認為,應透過獎勵機制,提供誘因以鼓勵業者多採用「代輸、中盤商」等方式,不僅減少政府的躉購資金壓力,也讓該產業中存有多元的角色與競爭態勢,並透過「看不見的手」的市場機制來達到實質的經濟自由。
綠色和平也將從企業、民眾兩端著手推廣法規。企業端將從電力成本占成本結構高的企業開始推廣,例如 ICT(資通訊)產業的資料中心,民眾端則由上文提到的電費單資訊改革來進行,並匯集、放大核心族群的聲音,期望透過由下而上的社會共識,帶動企業、政府對再生能源的重視。
再生能源:發展型態富彈性、具附加價值
《電業法》修正後,電費到底是會變貴還是便宜?則取決市場機制中供需雙方的議價能力。在供給面,許多人擔心會產生財團壟斷的情況,對此,蔡絲婷說:「因為電業的資金需求、興建成本非常龐大,經濟本質上就容易產生大型企業占比高的情況。」但另一方面,因再生能源有「分散、小量」的特性,這樣的發電模式也適合社區形式。在需求面,若需求量大就能有較好的議價能力,如大型企業;而需求量較小的消費者則可透過聯合購買的方式來匯集需求,如一般家戶、社區等。
除了再生能源長期且固定的成本考量,再生能源尚有其他的附加價值。對於國際企業而言,使用再生能源除了可以符合該企業的國際政策規範與承諾,還可增加產品競爭力。例如,Google 於 2016 年 12 月 6 日宣布,將持續買進風能和太陽能,預計在 2017 年達成全球所有資料中心以及辦公室 100% 使用可再生能源供電的目標。「但如何將這些無形的價值回推至成本效益分析中,則見仁見智,可視企業的定位及未來發展而定。」蔡絲婷說。
突破政策困境,積極建構再生能源友善市場
《電業法》的修正,期望能夠增加再生能源的使用,減少碳排放,但是,現階段仍無法準確預估該法案能夠為臺灣帶來多少環境效益,對減緩氣候變遷的效果仍難以推估,因為第一階段修法只是個開始,後續需要更多時間來討論執行辦法及行政程序,例如業者申請方式、碳排放係數限制、代輸費率、合約內容簽定等,而這些配套措施甚至包括行政程序如何提供合理、友善的環境讓再生能源市場穩健發展,例如供給、需求及融資,將對法規的實質成效產生直接、深遠的影響。
臺灣因為特殊的外交地位,無法成為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不管是為了地球環境而努力,或為了博取國際版面與角力,我們都必須不斷要求自己,做的跟其他國家一樣好,或至少不能低於公約規範。蔡英文政府上臺後,計劃在 2025 年以前,提高再生能源發電占比至 20%,許多人認為,要在剩餘的 9 年內將該比例從 4% 提升至 20%,根本是天方夜譚。但以德國為例,該國在 2005 年時,再生能源發電佔比約 3%,2016 年增至 33%(11 年內增加了 30%)。
全世界積極發展再生能源的國家,除了中國,其餘都是將環境外部成本納入考量的自由化市場,臺灣也必須盡快建構這樣的環境,才能凸顯再生能源的絕對優勢。而蔡絲婷也相信,以臺灣現今的技術發展,要達到這樣的增幅沒有問題,最大的阻礙還是政策。因此,第一階段修法「綠電先行,刻不容緩」。
共同編作:黃敏柔、邱瑾凡
審訂:趙家緯/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
資料來源:
1. 綠色和平 臺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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