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子過得辛苦就上網公開募款,究竟有沒有違法?/《公益勸募條例》的迷思

編按:

隨著群眾募資興起、新媒體如雨後春筍、網路支付日益蓬勃,許多個人急難、災後救助、學校社團、網路媒體平臺等,都在公開對外募捐,其中卻有數不清的團體並未申請《公益勸募字號》。與此同時,公益組織每年卻有寫不完的提案,年底需要耗費精力向衛福部結案、核銷,以取得勸募許可。

究竟為什麼有人可以即時上網寫一篇文章、貼上個人銀行帳戶資料,就可以公開募款?民間自發性集資幫助偏鄉弱勢的「善心人士」,又是否違反了勸募條例?

本文寫於 2015 年 6 月八仙事件之後,起因於其中的傷患為了緩解醫療照護負擔,思考公開對外募款的可能性,卻被許多人以「個人募款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為由」勸阻,本篇作者黃沛聲律師於是寫下這篇文章,為《公益勸募條例》做了清楚的解釋。

當然,這其中還有挖不盡的灰色地帶與疑問,但 NPOst 希望能以此文首先釐清公益勸募條例的法律意義。若讀者們想繼續探究,歡迎來稿!

文/黃沛聲(本文摘自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我的讀書會好友曾芳津及弟弟曾和健在八仙塵爆中受了傷,分別燒傷面積 45% 及 92%(參考新聞連結粉絲頁部落格),大夥去探望她時,感覺到她心中所焦慮的,除了弟弟及自己的傷勢,對未來的照護、復健費用來源,以及可能給家人帶來的經濟壓力,反而是最大的壓力源。站在朋友的立場,雖然公眾捐款金額已爆,但要期待新北市八仙捐款專戶的「專款專用」動撥,或公益團體杯水車薪的急難救助金?恐怕屆時她家中早已斷炊,更別說未來的復健費用⋯⋯

這兩天許多朋友都問,是否能用芳津的帳號直接幫她募款?我說:私人募款當然可以!

眾多朋友在臉書上勸告,說因為《公益勸募條例》如何如何,衛福部(前內政部)的說法如何如何禁止。其實,民主國家最終還是要看法律有無限制,若是沒有,就可以做。而《公益勸募條例》中根本沒有這樣的限制規定,當然就可以做!

究竟《公益勸募條例》真的有這樣的限制嗎?到底有沒有人仔細想過?讓我們仔細來看看條文:

《公益勸募條例》(截錄)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其姓名。

以上規定,第 2、3 條都是在規定《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範圍,其餘條文則針對這樣的規範範圍,說明勸募團體應該如何申請、若不申請該當如何。

私人利益管不著!別再擴大解釋《公益勸募條例》

但是在衛福部(錯誤的)擴大解釋下,一直以來都禁止、或是不解釋清楚,甚至遇到私益勸募,也用第 24 條來處罰,造成民眾甚至媒體都錯誤以訛傳訛,認為「《公益勸募條例》規定『非公益團體不得勸募』,亦即私人不能募捐」,這樣的觀念完全錯誤!甚至連臺北市社會局網站上的公益勸募 Q & A 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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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截自臺北市社會局網站公益勸募 Q & A

在此之前,這種錯誤的解釋已經衍生出非常多的爭議案例,例如:學生募款違法愛的抱抱募款違法等。在「愛的抱抱」案例中,衛福部甚至威脅以《公益勸募條例》第 24 條來處罰這種私益案例:

圖片來源/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事實上,學生募款給自己用、正妹募款給自己花,想想它的本質,其實根本上就是「公開要別人無條件給自己錢」,這件事的目的在於「私益」,在民主國家究竟哪裡不對?究竟禁止或規定「任何『公開要別人無償給自己錢』的行為,事前應由『公益團體』、『協會』才能提出申請」的邏輯在哪裡?根本沒道理!

乞丐行乞,也需要政府同意嗎?

《公益勸募條例》真正希望管制的範圍是:任何人用「救救高雄氣爆受災戶」、「癌症發展基金」或「罕見疾病新藥開發」這樣的「公益」口號,來募捐款項給自己。簡言之,想防弊的是「非勸募機關用公益口號來任意募款」。無論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總之,《公益勸募條例》訂出來就該遵守。

不過,《公益勸募條例》可沒規範「私益」也要事先申請許可!

長久以來衛福部這樣故意或錯誤解釋就已經受到許多法律人質疑,其中政大劉宏恩副教授更是撰文詳細敘述:〈誰說「公益勸募條例」禁止為傷病個案募款?〉、〈學生社團募款違法?〉。

劉教授擲地有聲的指出:該條例明明在保護公益(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只規定「為公益目的募款時受到本法規範」,它正確的反面解釋應該是「非為公益目的募款時不受本法規範」,怎麼會變成「本法禁止非公益目的之募款」呢?更沒有限制非公益團體不得募款!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乞丐為自己行乞,為什麼需要政府同意?

經過多年的呼籲,這種造成社會誤解的說法,衛福部終於在遇到「臺大師生登山募款案」中,由「社工司副司長江國仁」發言釐清了!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江國仁說:募款必須是為「不特定對象的利益」才叫「公益」,臺大生募款不是公益目的,因此不是《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範圍。江國仁說,該募款還有承諾會在臉書粉絲團幫企業宣傳,因此有「對價關係」;若未來該募款並未照對外宣傳的計畫執行,民眾若認為詐欺,仍可以《刑法》詐欺罪論,仍有法律規範。〈參考:臺大生募款挨轟 衛福部:募款非公益不違法
而針對八仙事件,165 反詐騙專線的說法如下:
民間近期發生塵爆事故募款活動,民間團體必須依現有《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款,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勸募許可後,取得勸募字號才能對外募款。」〈小心查證 假募款助八仙塵爆真詐騙!

與上述江副司長的發言相互仔細對照,恰恰能說明:以「公益目的」進行募款給「公益團體」,才需受《公益勸募條例》管制;反之,則不受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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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私益」募款不違法,但小心詐欺罪

綜合上述,既然《公益勸募條例》條文自始沒有限制非公益團體募款,衛福部也公開表明「為私益、私人的募款」不屬於《公益勸募條例》管制範圍,那麼一直以來以訛傳訛、造成社會誤解的說法就該改變了!正確的觀念我整理如下:

1. 勸募的目的分為「公益」、「私益」,為某一事故或事件募款,屬於公益;為某特定個人(法人不包括在內)募款,屬於私益。

2. 若是特定團體以八仙賑災等「公益」項目來募款,應該經過許可。若只是為某私人募款(例如一般新聞報導中的孤苦老人、單親家庭等),錢是進到他個人的帳戶,那就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不用經過許可。更具體的說,對於「特定傷患」的捐款勸募應該是「為私人利益」而不是「公益」、「公益勸募」,性質類似「群眾募資」,他人可以勸募、自己也可以勸募,不用許可,不會違反《公益勸募條例》。

3. 勸募後的「捐贈人」與「受贈人」(特定傷患)之間的關係,性質上屬於「贈與」。贈與人若是自然人,其年度贈與金額只要在 220 萬元(現行免稅額度)以下,就不必繳納贈與稅,也不必申報,受贈人也不必繳納所得稅。若贈與人是非自然人(例如公司或人民團體如獅子會等),或是外國人外國財產,受贈人只要依法繳納所得稅即可。

當然,這樣很多人會說:那不就很容易有人利用某某老殘窮的故事來詐欺?這樣勸募不是很難管?這樣怎麼公平,有人竟然可以不勞而獲?

我的回應是,私人之間的活動為何要管?臺灣畢竟是民主國家,若是某個政府瘋狂到認為有正當理由(以上的理由都不是)想要學習鐵幕作法,要將私益勸募納入管制,甚至管到私人間的贈與,規定要先經過「許可」才可以進行,那它至少要講清楚、寫明確,設立明確的法律,才合法。否則,國內外目前盛行的「群眾募資」(不包括股權式群眾募資),都是對私人(甚至包括對「公司」,理論上這另外應有所得稅問題)的募捐,豈非都要一個個取得許可才能進行?實在難以想像。

長久以來衛福部(以前的內政部)任意擴大解釋《公益勸募條例》條文,錯罰了不知道多少學生、個人而導致國人愛心拮据、只敢捐公益機構,不敢幫個人,這真是時候好好改正了。當然,對於勸募的內容真實性,仍需要注意。若是以虛偽的故事騙人捐款,即使是私益還是會構成刑法詐欺罪。小心確認捐贈的對象,積極伸出你善心的手幫助他人!


原文出處: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NPOst 獲授權轉載。稅務部分說明感謝邱奕淳會計師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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