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尚專欄/身障者與原住民都有專法保障權益,同志婚姻也需要嗎?

 

同志婚姻平權近幾月來沸沸揚揚,從 2016 年 11 月 17 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原預審查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國民黨立委許毓仁、時代力量版本所提民法修正案,遭遇院外反同團體抗爭聲浪,以及國民黨立委強力杯葛,最後立委尤美女在當天宣布應先召開 2 場公聽會,再討論修法事宜。

然而,到了 2016 年 12 月 3 日,護家盟號召上凱道,舉紙高喊「婚姻家庭,全民決定」;對於婚姻平權議題,護家盟從原先的不支持,到從修民法之外的政治妥協,祕書長張守一表示,贊成朝向另立專法來規範,並草擬版本,以降低對傳統家庭的衝擊。

究竟什麼樣的脈絡之下,需要特立專法保障不同人口群類別呢?明明只是不同性傾向族群結婚的民法,為什麼需要特別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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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與原住民專法的脈絡與精神

另立專法保障不同人口群類別,根據群類的不同,有著不一樣的立法原因。

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是根據人權當中列舉的權利與自由,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完整平等的人權而設,是為了保障其公民權、政治權、社會權權益,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與發展,才特別設立此法。

特別立法保障的原因,是身心障礙者因為某些身心的損傷,導致完成某些活動時受到「障礙」而能力欠缺,此障礙即是社會環境的一種排斥與壓迫形式。例如,參考非身心障礙者所建立的、沒有無障礙通道的樓梯大廈,或因身體損傷必需以車代步,車位卻一位難求等。因此,身心障礙者即便與非身心障礙者有同等的教育權、就業權益,基於身心上的限制與障礙,加上社會歧視與偏見,往往影響身心障礙者求學或求職的機會,故特立專法給予保障。

又例如,原住民福利政策,立法的精神在於尊重原住民族享有民族自決的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其生存發展、免受歧視的權利,國家應擔任積極協助其福祉發展的角色,而有相關教育保障名額、工作權益保障、公衛保障等。

當然,面對漢人本位文化所開立出的權利保障,例如保障原住民接受主流漢人文化的教育權,是否更加鞏固了主流漢人的優勢文化?對原住民來說真的是完善的福利?亦或變相的補償?就不在此多做討論。

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福利政策來看,社會政策的立法精神坐落於「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即指採用積極的步驟,以增加少數族群、女性、族裔在就業、教育等權益上較優惠的對待,藉此實現比例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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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贊同專法的聲勢高喊:「身障、原住民也有特別法保障,我們也不是歧視他們。」但是,仔細檢視「同婚專法」及「特定群類特別法」內容,好像不太相同。

首先,特別擬訂專法保障某些特定群類的特別法,有著基於人權及其他諸多族繁不及備載的因素考量,並且保障範圍廣泛,從就業、就學、參政、醫療、保護措施(如老福法的保護與安置)等都有。

再者,結婚權是民法,是所有人都適用的權利,無論身障者或原住民皆可使用,為何性少數族群的婚姻制度卻需要全民決定,必須特別另立專法來「保障」性少數的結婚權?

另立專法背後的 3 大焦慮

當我們逐一檢視同婚專法內容,如果性少數將不會擁有比原婚姻制度更好的權利保障(如考量同志備受歧視之阻力,因而開放額外保障名額或減稅),而是與現行婚姻制度一樣,甚至比原先的制度更少權利(如護家盟版本取消領養制度),如此的同婚專法,背後所代表的是什麼?有著什麼樣的擔心跟顧慮?

首當其衝的焦慮,莫過於一旦同志婚姻合法化,「同志家長將對小孩產生不良影響」。根據我國領養制度,反而特別在這一點有良好的把關,需要先行試養 6 個月,試養期間將由社工把關,並且把訪視報告轉交法官裁定認可。此外,法院會考量小孩最佳權益,替小孩設立程序監理人主張其權利,如此重重關卡,每道關卡皆出自「兒少最佳利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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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影響兒童權益」的擔憂核心之一,是「擔心小孩進入社會環境後,無法解釋同性雙親而導致被他人歧視」。然而,逐步窺探其問題的根源,事實上就來自於這個問題本身。亦即抱持歧視意識的家長們,對於不同於自己常態家庭組合的家庭,包括單親、隔代教養的想像抱有疑慮,才將這些疑慮教導給自己的孩子,讓孩子回到學校後繼續歧視其他孩子,如此滋養出的社會歧視風氣。換句話說,這是社會硬加諸在孩子身上的問題,而非孩子本身的家庭問題。

專法背後的第 2 個焦慮是,原有婚姻制度會被改變,不能叫父母的稱謂。主要是因為尤美女的版本將男、女更改為雙親稱謂,以適用各種親密關係組合之伴侶,沒想到卻流於謠傳表示,若婚姻平權法案通過,父母雙方的稱謂將因此消失,只能叫法定稱謂。但其實不然。若只能叫法定稱謂,那我們租房子的時候也不能叫房東,只能叫甲方?自己的爸媽也都只能稱呼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事實是,我們並沒有這麼做。因此即便非法定稱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都仰賴習慣的稱謂而叫「父親」或「母親」、「爸爸」或「媽媽」,並不會因為法案通過而改變稱謂。

第 3 個焦慮是,可依循德國的婚姻制度,為何要修改民法?誠如白話文運動站長楊顯智刊文說道:「德國聯邦憲法法官 Susanne Baer 表示,德國同性伴侶法是特定時空脈絡回應保守派勢力下所妥協的產物,但文化實踐的結果後來證實與婚姻無太大差別;德國針對專法與民法婚姻的條文結構非常複雜、沒有一定標準,使得德國在 2001 年三讀立法後,於 2004 年、2007 年、2008 年及 2015 年不斷頻繁修法,耗費更多社會資源。」此外,也忽略國外諸多其他國家其實是直接修改民法,例如芬蘭、挪威、瑞典、法國、紐西蘭等,反對者為何一直握著德國不放?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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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上述,我們可以看到每一條問題的背後,對於性少數常見的汙名跟歧視,都被包裝成看似「我只是擔憂自己的權益受損」等禮貌問題,這不僅針對同婚,而是即便立專法也會有的焦慮,包括同志是不好、聚集汙名的載體,他/她們進入婚姻制度將帶來對傳統婚姻/家庭的神聖性破壞及汙名所帶來的沉淪。

我們需要越發謹慎的深入瞭解這些疑惑與焦慮所交織成的資訊正確性,避免自己吸收錯誤資訊,回頭再度強化了對性少數族群既有刻板印象及汙名化的惡性循環。我們可以開始反思,基於平等、平權的象徵性價值,法案的通過與否,究竟損害了誰的什麼權益呢?


延伸閱讀:

[1] 公視《有話好說:正反立場展力量!同性婚姻再思辨!》

[2] 楊顯智《同婚專法將是政客看風向亂吹決定一起恐同的專法》鳴人堂刊文

[3]「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

[4] 法務部《「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李尚

90 後,臺南人,不受傳統社工教育的前醫務社會工作者。抗拒擅長操弄著「愛心助人或平等」的旗幟渲染議題風向而淡化結構性迫害的舵手。近期喜歡關注社工權益、親密關係暴力及猶豫何時去刺青比較好的(人生)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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