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聽過《志願服務法》嗎?台灣於 2001 年公布並實行 《志願服務法》,若參考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的資料,除了台灣以外,還有德國、日本、美國與西班牙設有志工相關專法。這該說我們很進步?還是徒設一個沒有可有可無的法律呢?我們爬梳了一些法規與資料,發現這個法律的形式效果,遠大於實質效果;最大的作用或許是讓政府做統計報告。
《志願服務法》並沒有罰則,所以沒有很高的強制力;不過,如果你是一個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計畫的組織,你的主管單位(也就是內政部、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可能就會要求你的計劃符合《志願服務法》修改,才能順利通過審查。
《志願服務法》其實不適用於所有形式上廣義的志工。根據該法第2條,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所以,未登記在案的組織,並不是用於此法。你幫爸媽倒垃圾、幫忙朋友排隊買東西都不算,未正式立案的組織如 零時政府g0v 也不在它的管轄範圍。
《志願服務法》還提供志工一些好康 —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所以若你在 零時政府g0v 擔任志工,並不會享有以上福利 … 雖然很大的機會是你完全不在乎。)
各主管機關因應《志願服務法》,也衍生出各式各樣的「辦法」,光是獎勵辦法就可在法規資料庫裡面找到內政、文化、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行政院消保會、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教育業務、勞工、僑務、榮譽觀護人、衛生福利等各單位設置的獎勵辦法。如果你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它還特別訂有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等規定。上述獎勵辦法的內容,大多是志工於組織服務滿多少小時、就可獲得哪些獎勵(通常是獎狀與金銀銅牌)等。
這不禁讓人恍然大悟,原來許多義消或義警家中,擺滿了許多獎牌與獎狀,原因應該就是做了很多服務,受到組織依照《志願服務法》獎勵。不過反過來想,或許很多志工並不在乎這些獎狀與獎牌,公益組織其實也可能認為這些規定徒增形式,虛耗了人力與物力成本。
認證時數在某些情況之下,或許比獎盃或獎牌更有魅力。舉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8 條相關規定為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得於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入學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時,得採計其優良表現列為部分成績。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參加教師甄選時,各該學校得於甄選簡章規定其優良表現列為錄取之參考。
不知道這樣的規定是否會生出弊端?畢竟當志工的初衷不這麼純粹,背後還有其他利益或速求,可能會出現浮報時數,或是服務態度不佳等等奇怪現象,反而造成非營利組織的困擾與麻煩。
NPOst 在臉書上面詢問大家的想法,有以下回應:
其中特別同意 Yihan Hsiao 所說,若已辛苦造冊紀錄服務時數,說不定把它轉換成時間銀行,讓志工用現在的付出時數,為自己換取未來的服務,更能夠發揮效益。
不過,以上都是我蒐集資料得來的推測。不知道各位非營利組織的朋友,曾經因為《志願服務法》感到困擾嗎?或是覺得此法有存在必要嗎?
photo credit: Nina Matthews Photography via photopin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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