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障者如何秘密投票?精障者能不在籍投票嗎?只有障礙的環境,沒有障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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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場實踐障礙者法律人權工作坊,顧立雄律師到場與障礙者一起商討如何組成律師團。會場也配置有手語老師與聽打紀錄,方便不同障別者理解每個人的發言內容。

 

「保障權利」並不只是宣言或政策,也需要在實際作為裏落實。雖然去年(2014 年) 8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ties,以下簡稱 CRPD),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因此多了一層保障,但是實際上侵害障礙者權利的各種歧視仍時常發生。6 月 27 日,台灣障礙者權利促進會(下簡稱「障權會」)以「選舉」為題,在障礙文化實驗室舉辦今年第一場「實踐障礙者法律人權工作坊」,一群長期關注障礙者權益的律師和障礙者們商討,預計組成律師團,透過法律救濟的途徑改善障礙者權益受損的現狀。

從福利到權利

一般人究竟如何看待障礙者?今年四月 RCA 案勝訴方的辯護律師李秉宏先生,本身有視障者的身份,他在工作坊裡介紹到,台灣早期是用社會福利的角度看待障礙者,社會要給予障礙者社會福利照顧;後來,漸漸改用醫療角度,用醫療鑑定看待障礙者。「不管是社會福利或醫療角度,都會發現障礙者仍然是弱勢者,」李秉宏律師表示,「很常是由非障礙者決定障礙者的未來。」過往國內與障礙者相關的法令,都是以政府保護障礙者的角度制定,幫助社會障礙者是「社會福利」;但是 CRPD 公約的核心精神則是以障礙者為主體,過去屬於「福利」的範圍,在 CRPD 公約實施後,就有機會轉變成「人權」的議題。

但是,雖有公約條文的保護,但公約通過至今,障礙者卻仍處處受到阻礙。舉例來說,CRPD 公約第 29 條有關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條文,障礙者應享有政治權利,在其他平等的基礎上有效充分地享受參與政治的機會,應確保障礙者有機會投票及當選。但反觀我國現況,卻與公約的理想差距甚遠。李秉宏律師舉例,二十歲投票權是所有國民的權利,障礙者也不例外,但是投票這件事,各種不同障別者會有不同實現參政權與否的問題。

沒有障礙的人,只有障礙的環境

對聽障者來說,最大問題是選舉資訊的障礙,選前政見發表或辯論會,對選民來說是很重要的資訊來源,聽障者往往無法收看電視上所發表的政見,無法獲得足夠的資訊判斷應投給哪一位參選者。選舉當日的投票空間也影響肢障者或精神障礙者的參政權益,選區如果沒有無障礙空間,肢障人士怎麼前往投票?對精神障礙者而言,最大的困難則是受到強制治療或安置於醫療院所,行動自由受限制,根據選罷法,選舉人要在戶籍所在地的投開票所投票,因此強制住院中的病患,客觀上也不能投票。視障最大的困擾則是隱私問題,如果跟家人一起投票,那就只能期待障礙者與協助他投票的家人兩者間黨派色彩一致,有足夠的信任,家人可以依據障礙者的意志投票,萬一意識形態不一樣,選務人員應該扮演比較客觀的角色,若跳下來協助障礙者投票,會不會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這些,都是血淋淋現實發生在你我身邊的困難。

明田總統大選與立委選舉時,可以觀察中選會是否已改善投票所的環境、對障礙者足夠友善。(photo via River Wang@Flickr, cc License)

明年總統大選與立委選舉時,可以觀察中選會是否已改善投票所的環境、對障礙者足夠友善。(photo via River Wang@Flickr, cc License)

「障礙不是缺陷,而是差異。真正的障礙來自於環境,因為環境造成障礙者沒辦法參與社會。」障礙者權利促進會張宗傑理事表示,「所以我們常會說,沒有障礙的人,只有障礙的環境。」透過改善環境來包容障礙,才是真正的保障身障者權益,兼顧尊重多元文化。事實上,許多障礙者面臨的限制,雖然仍需要考量成本與在地脈絡,但都已有他國借鏡可以參考,除了方便肢障者進出的坡道外,李秉宏律師曾在美國洛杉磯參訪當地視障者投票的輔具,透過播音的技術彌平視障者無法使用紙本選票的困擾;另外,不在籍投票也是提供強制住院的精神障礙者實踐投票權益的可行方式之一。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的張惠美副秘書長也跟我分享許多在洛杉磯所見、創新的投票技術與流程,「當地還有一種類似『得來速』的做法,只要人過去,就會有工作人員前來協助。洛杉磯是個組成複雜的城市,一個投票站的選務人員也會十幾種語言。」

透過司法途徑,伸張應有的權益

立委楊玉欣的助理也參與這場工作坊,他表示,去年選前楊委員辦公室就曾與選舉的主管機關中選會商如何改善障礙者投票的環境。中選會以發通函的方式通知各地選務組調整空間,由各地選務組回報達成與否,但是投票場地是否真的無障礙,卻是由各地選務組的主觀意識判斷,無統一的標準。目前,楊委員辦公室與障權會仍持續與中選會溝通訂定統一標準的工作。障權會也曾爭取中選會委員需有一名為身心障礙者代表,以利障礙者的觀點能被包含進整個選舉流程的設計過程裡,但中選會卻以許多制度面的困難回絕,至今仍未成功。

如果障礙者在選舉的場合遭遇不友善的環境,是否可以依據 CRDP 公約向中選會提起行政訴訟,或是請求損害賠償?這些是除了討論更友善的投票技術以外,當障礙者不斷去說服、遊說或教育民眾都不夠,必須用訴訟的手段處理時所面臨的實際問題。障礙者如何用訴訟當作一種倡議的工作,希望行政法院做出具體裁示,就可以利用裁示結果來作為支點,推動更多改變的可能發生。今天的工作坊只談及選舉,日後障礙者權益促進會還會舉辦其他主題場次,例如金融與無障礙空間等議題,梳理更多障礙者面對的環境障礙與可行的法律救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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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孫 語辰

走入生命需要時間。現經營《脈絡》部落格:http://context.tw,希望可以把時間花在走入生命的文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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