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良專欄】淺談社團法人營運困境:四海遊龍的起源,竟藏了一段公益組織被滲透的慘痛經歷?

口述/陳文良|整理/胡益禎

本集藉由上一支影片提到兩個新型態教育組織 TFT與均一平台,最後都成立了財團法人基金會,並由執行長同時兼任董事長的現象,比較社團法人成立的困境,包含「四海遊龍」的起源、黑道如何滲透公益團體謀取暴利,並認識中國、日本對公益團體相關法律,進而反思台灣法規問題。

在台灣若要成立財團法人,必須要有三千萬的設立基金;社團法人,則必須要有足以代表全國性的發起人。因此剛成立的公益團體,多半以社團法人的性質開始,等籌募足夠設立基金,再行設立基金會。

一般來說,財團法人因為組成的人士,多為主要捐助人,或是捐助人可以選任與設立目的相關的專業人士組成一個容易治理的董事會規模,因而,在組織發展上相對簡單。而社團法人,是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如果會員人數眾多,為了提升治理效率,就需要選任會員代表,以會員代表大會來選舉理監事,再從理監事選出常務理監事,以及理事長。

也就是說設立公益團體所耗費的行政成本,其實對於許多公益創業家而言,除非,在籌備之初遇到貴人。不然,過程的辛苦,是不足為外人道矣。

圖/Pixabay

社團法人的理事會,如果社團的宗旨是相對廣泛,很難限制申請加入會員,而有意掌握理事會的人,或是試圖選舉理事積極參與會務的人,是否基於與設立宗旨相同的理念,很難審核婉拒。這往往為協會組織的發展埋下不可測的變數。

因此,我們常常看見一個協會組織在理事會改選之後,整個協會的工作人員被撤換或是集體離職,造成公益團體運作與專業無法累積的問題。

或是,近年來可以觀察到的現象是,各種專業的協會組織,因為政治立場,各自獨立成立一個協會。藍綠各自組織一個,或是藍綠爭奪主導權。導致我們的公民社會陷入一個勢同水火的狀態,對於許多重要專業和社會議題的長遠發展來說,這其實並不利於展現出團結合作的力量。

尤其從2019年香港反送中,以及疫情後,許多國際媒體紛紛來台設立分社,對於台灣各方面的報導內容越來越深入,這對於我們毋寧是好事,當然,也將催迫我們要審慎思考,我們的公民社會還有很多法律和政策尚未完備之處。

圖/維基百科(Mozhizhai-CC BY-SA 4.0)

公益社團法人困境:爭權與滲透

前面提到了相對於財團法人、基金會,「協會」形質運作,有更為複雜的會務運作需要審慎操作。光是行政運作,就耗費掉創業創新的大半熱情,而且,還有非常大的可能性,引來不同理念,黨派立場或甚至結合幫派人士的滲透,瓦解掉你的團體,合法佔有你累積的資產。或是,始亂終棄,在資源有限時,搶奪理監事席次來分餅,影響發展走向。

說到這邊,過去訴求「居住正義」的李幸長,其成立的「無住屋者團結組織」,便是在各種房屋仲介公司的運作下,藉由會員的參與,徹底瓦解。不過也幸好,否則他後來就不會創辦「四海遊龍」,我們就沒有平價連鎖鍋貼店了來餵飽勒緊褲帶世代的無住屋者,讓他們好好存錢、透過仲介買賣房屋。而當年動員瓦解居住正義的房仲業者,到了現在重視ESG的永續發展時代,爭相成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典範,會不會也令人覺得諷刺呢?

最近還有另一種值得關切的現象是有關懷流浪動物的組織,因為捐款支持的人很多,因而勸募所得很容易被有心人士覬覦,結合黑道勢力滲透,以加入會員為名義,逐漸在理監事選舉時取得協會主導權,獲取累積的募款所得的支配權力,甚至爆出流浪動物被不人道處理的弊端。

圖/Pixabay

這些現象可以看出我們從事公益創業的形式有限,以致於有心於此的年輕人,如果缺乏前面提到的貴人相助,或是擁有家學淵源的背景,熟知社團法人運作,否則,這條路的辛苦,很容易讓公益創業的年輕人卻步。

而刻意滲透瓦解奪權的問題,就算向政府機關對於會員大會的理監事選舉結果表示異議,政府機關會認為內部的派系傾軋不適合介入。除非有違法事實,移送警調單位調查,但是,司法程序也需要再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甚至是金錢。那些原本用於規範公益組織運作行為,保障捐款人與會員權益的法條,反而成了協會內部鬥爭的工具,清官難斷家務事。一些資源或權力容易受到覬覦的公益團體往往就因為利益的競逐,在長期發展體質受影響下,成了犧牲品。

中國慈善法規,竟然比台灣更進步?

各位,如果你是組織被瓦解的當事人。會不會懷疑,自己到底是在台灣,還是,有西台灣之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抱歉,我很確定,你在台灣。因為西台灣的「慈善法」比台灣進步。是的,你沒聽錯,請不要人身攻擊,他們成立慈善組織的門檻以及小型慈善組織的運作,比民主自由的台灣門檻低很多。

因為這是中國近年來唯一一部「開門立法」的案例,不是從中國共產黨中央由上而下,逐條指示的條文,而是藉由民間各界公益組織,中國與來自全世界的法律、社會公益、企業的專家提供的經驗後,藉由理念相對開放的中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案,獲得決大部分人大代表支持,進入正式提案,對外徵詢意見的過程,最後雖然將許多開放性的條文修改,但是,這一整個程序一度給了中國內部許多中產階級和專家學者中國民主逐漸落實的希望。可惜,這終究一切只是曇花一現。

跟台灣向來頗為友好的日本,也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之後,有鑒於各種民間組織的活動越來越活躍,有必要為了鼓勵公民社會的發展,訂定更為方便的法律。在原有的公益法人種類中,加上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鼓勵近年來日益多元的公益性質的民間團體的設立與發起。

總結

回到台灣,我們應該反省的是,什麼樣的因素,導致我們自以為優秀的民主自由投票選舉的國家,竟然還保留了這麼多封閉系統的時代留下的管理形式,例如:內政部表揚績優社團,宗教團體這種活動,或是財團法人的設立基金、社團法人的會員大會與理監事選舉等行政作業,是不是限制了我們的社會創新創業的創意空間,讓有心從事公益的不同世代的人,實踐理念的過程如此辛苦。

前面我們提到了在台灣成立公益團體面臨著「繁瑣的行政運作」、「資源的缺乏」、「不同勢力或黑道團體的滲透」等問題,最後以中國「慈善法」與日本的「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來比較台灣的困境,特別提出中國慈善法這點並非在「舔共」,而是要突顯一件事,若不是中共的專制影響,不歡迎「公民社會」,如果能靠著國民集體智慧,設計出比我們優良的制度,有什麼好奇怪的?當然,這只是一次特例,中共後來也發現,這種「開門立法」的「漏洞」太危險,有可能動搖黨本,未來恐怕也沒有第二次機會,讓民間組織推動立法。

作者介紹

陳 文良

從事社會福利服務與公益部門發展迄今超過 20 年,東吳社工、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社工碩士,任職於臺灣聯合勸募協會 16 年,曾任聯勸副祕書長、祕書長。2014-2016 年擔任國際聯勸大中華區培訓總監。目前也擔任耕莘文教基金會、曉明基金會等組織董事。 從小受洗的天主教徒,喜歡天主教靈修方式的靜謐與默想,並且相信宗教信仰需要在社會責任的脈絡中實踐,除了追求內心平安和靈性的成長,也關懷導致人類陷於誘惑的社會結構,在自己所領受的天賦才能及人生經驗所形成的獨特路徑中實踐使命。 閱讀與研究興趣:非營利組織治理與管理、天主教的社會議題觀點與思想、公民社會的發展與在國家治理中的角色、社會創新、中國的公益組織發展與能力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