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者人權與社會安全的平衡: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無限期」釋憲結果的 5 大訴求
前陣子,有 3 名性侵犯及 2 名法官針對刑法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強制治療」未規定最長期限的條文提出質疑,認為此舉並不合理,也恐有侵害人權的疑慮,分別聲請釋憲。
而上個月,於南韓引起廣大民眾反對聲浪的趙斗淳出獄一事,則在在凸顯出社會大眾對高風險再犯者的恐懼與憂心。
然而,在尊重加害者人權及維護社會安全網絡之間,究竟有沒有更好的權衡方法?或能以其他實務作為,促進雙方立場的溝通、理解,甚至成為共同的追求目標?一直是我們必須密切關注與思索的重要問題。
文/現代婦女基金會新聞稿。經 NPOst 編輯修訂。
上週,釋憲結果出爐,雖然大法官宣告刑法第 91 條之 1 強制治療制度合憲,但也表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確實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悖離了其治療本意,針對若干情形的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疑慮,應做有效調整改善。
此外,大法官也罕見做出 2 項警告性解釋,要求相關機關 3 年內應就地點、設置、軟體等設施做有效改善,確保強制治療效果。若無法達到改善,將來若有新的聲請案,便有可能做出違憲解釋。
而為因應性侵害犯罪強制治療釋憲案結果,我們必須權衡社會安全、被害者人權及加害者人權,呼籲政府藉此次釋憲機會,借鏡其他國家制度,制定相關法規,確實改善實務執行面,設立專業治療收容機構,盡速改善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制度與相關措施,讓社會大眾免於被害恐懼。
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珮玲肯定 20 年來刑後治療進步,也指出性侵害犯的治療制度建構與專業度尚不夠,呼籲政府應精進再犯危險評估,強化社區預警監控,制定治療安置法規。
輔仁大學臨床心理學系助理教授黃健表示,現行加害人再犯風險評估系統與機制已長年未更新,導致使用效能日漸低落。且在目前派案制度下,新開案量遠大於結案量,造成加害人身心治療團體負荷加劇,加上派案式的治療流程斷裂,導致治療品質難以維護,認為政府必須檢討現行運作的社區處遇模式。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表示,政府投入強制治療的資源仍不足,在硬體上缺乏適合地點,導致有些受治療人可能比受刑人更沒有保障;在軟體上也需要更多專業人力加入,改善治療品質。而極少數犯行嚴重,且經強制治療卻沒有改善的極端個案,王玥好則提出可參考國外的「保安監禁」制度,提供不違反最低人權標準的環境,隔離此類型行為人。此外,在被害人保護上,也建議行政及立法機關能儘速克服立法技術問題,增訂「性侵害保護令」,讓性侵害被害人能與法有據聲請保護令。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指出,問題出在執行面上,也擔憂政府在未來 3 年內是否能夠妥善處理,表示此次釋憲案凸顯出的是整個性犯罪防治系統性的問題,懇切呼籲政府應立即正視並積極處理。
東吳大學健康暨諮商中心主任姚淑文則表示,台灣目前最缺乏的是專門主責單位以及足夠的專家培訓經費,如無專款肯定人力的投入,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恐將缺乏專業回應的足夠資源。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則指出,若要建設優良的社區監控制度,需透過精準的再犯評估、教導加害人內控機制,並納入分流制度。若加害人再犯可能性高且治療難以有成效,或可仿美國的終身監禁方式,使加害人與社會隔離,避免悲劇再發生。
此次集結的民間團體,呼籲政府應有積極作為,而共同提出以下五大訴求:
訴求一:精進再犯風險評估
對性犯罪犯之風險管控,有賴於對其進行完整的心理評估及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後續治療模式的安排;而心理評估或風險評估的內容,及所採用的測量/驗工具均必須有其信效度,才能提供專業判斷上重要的訊息。
然而在過去近 20 年,台灣對性侵害加害人心理評估和風險評估的內容,並未隨著國內外研究成果而與時俱進,導致第一線的心理師或相關臨床專業人員難以進行有效判斷再犯的風險。例如:目前性侵害加害人風險評估所頻繁使用的 Static-99,已從 1999 年發展到歷經 2003 年、2016 年兩次改版,然目前不論是獄中或社區處遇的評估系統依舊未即時更新。
面對此次釋憲後的結果,民間團體們認為必須盡快有所因應,建置一套有效的「性犯罪再犯風險與心理特質評估系統」,以利第一線心理師或相關臨床人員能做出有效的再犯風險判斷。
訴求二:提升處遇治療品質
仔細檢視當前社區處遇或監獄治療的行政流程,大致上是對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各方面身心狀況、召集委員開會討論、派案進行治療或處遇」。此種不分再犯風險高低的「派案模式」所衍生的潛在問題,將難以達到高再犯風險性侵害加害人的再犯預防和自我控制。
民間團體們建議政府應回到再犯風險評估的專業,確實執行「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 8 條之精神,在臨床實務上,以「分流模式」將不同「再犯風險」程度的加害人安排到不同的身心治療模式中,以利降低再犯。
而為提升治療品質,也要確保承擔風險的治療者有相對合理的待遇,讓此高度專業的臨床工作受到重視與監督。否則,在承擔再犯風險的責任和心理壓力下,又未改善待遇,許多資深、專業的治療師接手高再犯風險者的意願便可能越趨低落。
訴求三:強化社區預警監控
高再犯風險的性罪犯,大多會在監獄關到滿期出監,依性犯罪防治法規定,除了將加害人安排社區處遇,其實還有警政系統的「監控制度」存在。
依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10 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期間,轄區警察局應每個月對加害人實施查訪一次,並得視其再犯危險增加查訪次數。然而,關鍵就在於實務上警務人員的查訪難以即時反映性侵害加害人的動態風險狀況,不利於社區對高再犯個案的掌握。
對此,民間團體認為應朝向積極監控高再犯風險個案的角度發展,拉高警政系統查訪性犯罪者的專業度,針對將來回歸社區的高風險、列管性侵害加害人設置「高再犯風險個案預警查訪項目」。
例如:要求勤區員警了解此列管之高再犯風險性侵害加害人的犯罪樣態,包含相關犯罪手法、犯罪熱點、偏好的加害對象、附近的高風險情境等。即可有效率的滾動調整高風險性侵害加害人的查訪頻率,並於後續開會時回報給縣市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和社區處遇團隊,藉以提高整體社區合作監控的力量。
訴求四:制定治療安置法
針對難以治療的固著型性犯罪者,為避免侵害加害人人權,同時必須保障社會安全與被害人人權,我們可借鏡德國的經驗與制度。德國用以處理的刑後保安監禁於 2009 年被歐洲人權法院宣告抵觸歐洲人權公約後,在 2010 年通過一部《治療安置法》。
該法指出,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由於必須考慮到保安監禁的回溯性,禁止不能夠再被置於保安監禁的人,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可以繼續將其安置在封閉的設施中:(1)精神上異常而導致「極有可能」嚴重損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全、人身自由或性的自主權,並且(2)該安置是為了保護公眾(第 1 條)。此適用於仍處於保安監禁中的人,也適用於已被釋放的人(第 1 條第 2 項)。
訴求五:建立跨部會專業系統整合因應小組
此次釋憲案凸顯出整個性犯罪防治系統性的問題,早在 10 年前婦女團體便針對加害人處遇進行倡議,但問題沒有獲得解決。目前鬆散、片段式的執行,以及法務與衛福體系的分裂多未整合。對此,民間團體強烈建議政府應成立跨部會因應小組,針對釋憲後的諸多問題,以及執行面的整合與分工,建立制度。
若要有效應對性犯罪問題,需要更多學科及相關機構共同參與。不只是監督控管,而是需要將所有評估、治療、登記查訪等,進行周密的整合,並重視實務工作人員的持續合作,加強專業知識與訓練,深化公共教育,落實跨部門/網絡合作。
民間團體也呼籲政府應盡速建立適當措施,編列預算、配置專業人力專責進行處遇;整併原有組織,強化警政、社政、衛政等相關網絡資源,建置一套跨部會的加害人處遇治療管理系統,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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