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社工工會:敢問衛福部,哪些「特殊情況」可以允許社工過勞服務?

文/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衛福部將於今日(1/22)下午召開「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及第 36 條規定於社會福利機構團體適用情形研商會議」,第 34 條是規定輪班制人員輪班間隔至少 11 小時,遇特殊情況可改為 8 小時;第 36 條則是每 7 天應有 1 天例假日之規定。但本會卻是於 1/19(五)下午 3:22 才收到通知,且僅是使用電子信箱寄件,連電話通知確認都沒有,實際發現已經更晚。任何一個一線的實務社工,行程都應已排定,要在週五下班前調整來參加會議,怎麼可能呢?冒然參加有幫忙背書的風險存在,也感覺不到衛福部有好好想跟勞方溝通的誠意,所以本會選擇不予參加。

要真誠的溝通與通知,不是急就章的討論

這不是衛福部第一次這樣搞了!日前也曾發文詢問本會對 7 休 1 制度的看法,但發文日期是 11/28,截止回覆日期是 11/30,相當短,而收到公文的時間已經是 12/1 了!這真的有心想與民間對話,蒐集意見嗎?社會福利總盟陳節如理事長於上週的尾牙中與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希望放寬勞基法第 34 條及第 36 條於例外情形適用於社福產業,也就是輪班間隔可以變 8 小時,例假日可以挪移,不用 7 休 1。上週剛講,衛福部就要討論了,是不是已經談好了呢?這些會議或是表達意見是否只是流於形式,再對工會團體摸頭表示我已經施恩徵詢過你的意見呢?

社福服務不應該建立在壓縮勞工休息時間上

我們認為,關於輪班間隔縮短,即便是勞基法修惡後通過的允許之特殊狀況,仍應補足充足的人力,重大事件複雜度更勝一般事件,在時效與助人品質上,需要更快或更細緻地處理,會花費社工更大的精力。細緻的助人品質,應建立在良好的社工勞動條件,過勞的社工無法做出好的服務,這樣基本的道理,不會因為狀況特殊而有改變,社工也不會因為狀況特殊就不會過勞。

請衛福部具體說明,哪項服務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縮短輪班間隔?是否應從現在開始就補足人力,而不是貪小便宜地壓榨社工,犧牲服務品質,而要求放寬彈性。況且,真有這麼多的特殊事件嗎?還是又是一條為了幫現在已普遍過勞、高工時的社工環境,開一條方便的後門?

7 天休 1 天,是勞工恢復身心健康的基本權益

另外,關於第 36 條有關 7 休 1 的部分,在去年社福總盟提案社會福利服務業全體適用 4 週變形工時以規避 7 休 1 的勞動部 106 年第 10 次諮詢會議上已經討論過了,我們認為,假日少有舉辦連續 2 日之活動,且真的要舉辦活動,以現有的法令在 7 天內挪移例假日就可以,7 天至少休 1 天是勞工應有的保障,恢復因工作累積之疲累,避免連續勞動天數過程帶來的過勞與健康風險。勞動部諮詢委員就表示過,社工領域較為封閉,經營者很難做到理性協商,為保障社工勞動權益,不通過全體適用 4 週變形工時以規避 7 休 1。

攸關勞動權益,應廣納各地從業人員意見

我們認為,這種攸關全體社福產業相關人員的重大會議,更應該廣納從業人員的意見,這次會議的邀請各地社工工會只有臺北、新北、桃園 3 地的社工職業工會,已立案的彰化、高雄、花蓮社工工會都沒有邀請,難道北部以外地區的意見就不重要嗎?這些邀請名單是怎麼選的呢?誰有資格選哪些團體才能進入會議呢?不應該廣泛蒐集基層社工的意見嗎?就像衛福部日前舉辦的完善社會工作專業論壇一樣,不要選擇性地只在少數議題上面邀請大家,在攸關勞工的議題上就相當地限縮基層的聲音。

請衛福部堅守於 1/11 發佈的社福機構輪班應遵守 11 小時新聞稿,站在勞工安全與身心衛生健康的角度把關。如有任何不利勞工之更動,我們不排除發起全臺各地工會串聯行動,保障社工的勞動權益!


參考資料:

遇見不只要你錢,還要侵蝕你生命健康安全的社福慣老闆。
社福機構照顧人員輪班間隔,應以  11  小時為原則。
勞動基準諮詢會議106年第10次會議紀錄。
臺灣社會福利總盟 2017 年度聯合尾牙感恩餐會陳節如理事長致詞。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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