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我們的差異成為一種豐富,而非彼此掣肘?/《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手記
文/郭可盼
臺灣第一次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 CRPD)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上個月 10 月 30 日在臺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展開,這 3 天參與 CRPD 國際審查,雖然是在一條一條的審閱公約條文,但在過程中,我常常被審查委員詢問問題背後所蘊含的理念所感動。彷彿透過他們的眼睛,看見一個世界更美的樣貌。
如何讓每一個人的聲音都被聽見?不管是家庭、社群、或是一個國家,我一直在思考:如何讓我們的差異成為一種豐富,而非彼此掣肘?
臺灣如何看待障礙者?從「慈善觀點」邁向「人權觀點」
對於身心障礙者,我們最容易思考的是醫療觀點:他們是一群「有缺陷」的人,需要被醫治和保護。我們使用「愛心鈴」、「愛心服務」這樣的字眼,標註出政府「特別」恩待他們。這些觀點稱之為「慈善觀點」:由專家和家長幫他們決定「什麼比較好」。但是如果可以,「優生保健法」裡表示,如果發現孩子有身心障礙,醫生要勸告婦女流產,因為他們的生命似乎沒有這麼值得活。就像網路上的鄉民會說,將身心障礙的孩子生出來的母親是自私的。如果這些有缺陷的人努力生活,我們會說他「殘而不廢」,而對他們最好的稱讚就是「你們和正常人一樣」。
近視的人如果有眼鏡,就能如常生活。相對的,如果有足夠的無障礙設施,輪椅使用者就不需要被困在家中,無法參與社會。因此我們逐漸將觀點從「殘疾」走向「障礙」──如果有環境的支持,先天或後天的生理、心理損傷未必能減損一個人的權利,這是「社會觀點」。一個人去參與社會、實現自我的障礙是甚麼?我們將眼光從個人轉到體制,開始認為政府有責任打造足夠友善的環境,讓身心障礙者「身而為人」的權利不會被減損。因此我們有資源班讓身障學生可以受教育,或是我們有特教老師,當特教學生在一班班級裡有狀況時趕快來處理。
臺灣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思維和從此出發的政策,落在「慈善觀點」和「社會觀點」之間,我們總是認為專家「更懂」,比家屬或當事人更了解情況,因此聾人小孩在學校應該要學習「文法手語」而不是聾人社群慣用的「自然手語」。當你能力不足時,我們也會請監護人來幫你管理你的財產。
但是,CRPD 的精神並不是如此,而是「人權觀點」,其中隱含的價值是身心障礙者是一種社會多元性的展現。就像每個族群都有豐富的文化,豐富了我們對世界的想像並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身心障礙群體也是如此。舉例來說,手語不是「特別照顧」聾人的方式,而是一個族群的語言,應該放在如同閩南語、英語、日語同樣的位置。這是一個翻轉的觀點,打破了我們對世界「標準」的認知。過去我們認為只有一種「好」,並且把人全部用這個標準來衡量。但這個單一標準如今被打破,世界的美麗紛陳向我們展現。
國際審查委員 Diane Kingstone 就強調:「目前針對身心障礙者的語言,包括法律、政策,往往是上對下的。身心障礙者只是福利接受者,而非權利執行者。在文字上經常出現『保護』、『保障』,而不是權利的主體。我們希望這些不恰當的文字能被改變,才能改變思維的模式。先用對字眼,才能用正確方式來思考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和自由。」
「臺灣現行使用醫療模式來看待人體功能的不足、不行,需要治療,但是我們必須探討環境,有時是環境造成了障礙,而人權模式又進一步把人視為主體,而不是有缺陷、有缺憾的。臺灣若不打算改變 ICF 制度(註:「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架構」,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是沒有辦法讓真正實踐 CRPD 模式的。因此,詳細界定使用人權模式的障礙程度,才能對所有障礙人士做到自由與尊重。」
他並且進一步指出:「公民社會的核心在尊重個人自主權、自己作主、自己決策,並且能夠接受大家的不同。身心障礙者是社會多元化的展現,包括身心障礙的原住民和婦女、LGBT、移民等,我們應該尊重這些不同。」
從「無障礙設施」到「通用設計」的思維轉換
也因此,問題不再是身心障礙者「能不能夠」為自己做決定,而是身心障礙者同為公民,享有人權,我們如何能夠支持他們做出決定?在這樣的思維裡,身心障礙者不是隔離的,而是在所有的軟硬體設計時,都被當作考量的對象之一。就像捷運廣播站名時會使用不同語言,這不是對誰特別照顧,而是理所當然的權利,身心障礙者也該如此被思考。「無障礙」(不會對身心障礙者造成障礙)的概念因此被「通用設計」(所有人都可以使用)所取代。
這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無障礙和通用設計的差別,是思維的變化。從我們認為「這些人是社會的少數族群」,改變成「身心障礙者是社會的一部分,是社會多元性的現象」。這是思維的改變。身為一位帶著呼吸器的身心障礙者,國際審查委員 Adolf Ratzka 舉例:「一間旅館設有 3 個電梯,其中一個是無障礙電梯,我會覺得他們很歡迎我。但這有點像 1950 年代,那時候黑人與白人是分開的,(公共場所的設施)分為黑人用的、白人用的。然而真正的接納,是不需要特殊標誌的。最理想的設計,是我們不需要說明『這是特別給輪椅使用的場所、電梯』。未來社會不用再用『種類』來區分『人』,到那時,我們才會覺得自己受到廣泛接納。」
換句話說,如何才有全面的做法,讓我們可以不必特別設置標準或法規,而是社會設計本來就可以廣泛而無障礙的?
也有審查委員舉例,如果只是「整合教育」,亦即把身障學生丟到一般班級裡,這其實無法真正實踐人權。班級老師沒有改變、受過訓練,只會覺得這個學生拖垮班級成績、有問題只能丟給特教老師帶走處理。身障生也沒有個人助理協助他(Adolf Ratzka 委員補充:「個人助理不是學校的延伸,不是另一個「老師」,而是與這個學生平等的。不然他怎麼幫他蹺課點菸?學生都會有這段嘛!」),這其實不是真的融合教育,因為特教學生無法真正落實受教權,其他師生也沒有足夠的眼光和足夠的支持可以去看到他的特別。
Adolf Ratzka 也強調,他 25 年前收養女兒、一路上訴到瑞典最高法庭的故事。「醫療觀點」會質疑身心障礙者怎麼有資格當父母,但是他不這麼想。以「人權觀點」來看,當他身為一個人,想要擁有一個自己的孩子時,這個決定該如何被支持。
沒有我們的參與,就不要幫我們做決定
「人權觀點」聽起來非常理想,但在實務上,常常在實務工作者和家屬之間成為一個像髒話一樣的字眼。可能是因為現實上,當政府做了一個只有 20 分的服務,接著被質疑不合格、違背人權時,政府會把這個服務拿掉,所以案主和家屬連 20 分的服務都無法使用,只能退回靠自己撐。例如,在要求精神病人強制就醫的過程中,病人與家屬的拉扯、心智或精神障礙者的監護宣告,常常變成家屬和當事人互相拉扯。這看似增加了病人的自主權,實則壓縮了家屬或其他「必須負責的人」的空間。他們沒有施力點、束手無策的面對這些被要求負責卻毫無辦法的困境。
把爭議變成家屬與身心障礙者之間的拉扯,其實是政府的一種不負責任和怠惰。重點不該是拿掉 20 分的服務,而是怎麼長出 60 分的服務。當精神困擾者與家人無法承擔時,除了強制就醫,如何像許多國家一樣可以讓他們自主性的選擇安全的、同儕支持的或醫療上的空間?以及進入家庭的服務?
又例如,如果一個人因為心智遲緩而無法參與政治、履行投票行為,那我們要做的不是要拿掉他的投票權,而是如何轉換易讀的語言,讓所有人都能理解「投票」這件事?如何協助、支持這些人可以做出自己的決定?如同 Diane Kingstone 所說:「他們的法律能力,跟他們的心智能力,是完全分開的能力。立法者好像將這 2 者混為一談。在你們的法律中,奪取了身心障礙者的法律權利,因為你們的判斷標準是心智能力。然而因為喝酒、愛情或各種不同的理由,我們都可能讓自己的心智受到不同的影響,卻不會被剝奪法律權。」
Diane Kingstone 進一步指出:「我所關切的,是是否有足夠的經費去投入,以及透明的時間期程,且都要納入身心障礙者的參與。『沒有我們的參與,就不要替我們做決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這句話需要務實、落地的執行,我們該思考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有更多機會為自己發聲。」
CRPD 轉換了我們的思維,不再是「身心障礙者有這麼多弱勢和缺陷,真的可以工作(或是參與社會、結婚等)嗎?」,我們該說的是「是的,他們就是人,理所當然享受人所享有的一切權利,而我們該如何支持他們實踐他們的人權呢?」
延伸閱讀:
誰讓我們成為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審查現場觀察(一)
什麼是「障礙」?誰是「障礙者」?/人約盟 CRPD 星期天專欄
愛一個不像你,也不像任何人的孩子/《背離親緣》書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