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交相賊,犧牲的是勞工/社工工會聯合記者會延伸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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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提供/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間:2017 年 3 月 9 日 9:30

  點:立法院中興大樓 102 貴賓室(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 3-1 號)

主持人:呂欣潔/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出席者(依圖左至右):

陳新皓/桃園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理事

陳欣涵/前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

林宗翰/新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

劉姵君/臺中社會福利產業勞動困境關注聯盟社工

沈曜逸/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

劉純芸/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理事(列席)

 

針對上週五(3/3)民進黨不分區立委吳玉琴提出的 3 大訴求(參考記者會逐字稿與新聞稿),全臺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昨日(3/9)發起聯合記者會「明明長年裸奔,何來『處處不合身?』」(定名源由請見:在離地獄不遠處扶傷救弱──是勞基法不合身,還是你們太任性?),強調全臺社會工作者的 3 大訴求:

  1. 要求機構遵守勞基法,保障社福從業人員權益
  2. 要求勞動部召開相關諮詢會議,必須納入勞方及工會代表
  3. 要求衛福部針對現有社福政策,全面檢視資源需求、充實經費預算

記者會中,社工工會為如今不斷爭議的幾個關鍵問題逐一提出其主張──

1. 社福法規與勞基法衝突,誰該退讓?

吳玉琴等人於上週記者會中一再表示,社會福利團體做的是服務「人」的工作,職業特性不同,因此希望擴大勞基法 30-1 條的適用指定範圍,將由《人民團體法》成立的社會團體也納入變形工時考量,同時舉勵馨基金會夜間必須陪伴幼兒的生活輔導員工作形態為例,希望單日 12 小時的最高工時上限能透過勞資協議,予以突破的空間。

衝突並非因「不合勞基法」而生

對此,工會表示,無論是原本就適用 84-1 條的機構,還是透過勞資雙方協議採行彈性工時,依勞基法規定,原本就都不可超過單日 12 小時工時上限。社工身為勞工,不管是不是照顧「人」的工作,都沒有比較特殊,不存在「特性不同」、「是否能突破勞基法」的問題。

老人福利機構協會理事長賴添福上週也舉例,老人福利法規定弱勢長者需 24 小時安排照顧人力,機構為了符合了這樣的人力比,而無法符合勞基法每 4 小時要休息 30 分鐘的規定,形成兩法之間的衝突。

對此,前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陳欣涵說,首先到底機構有沒有真的「滿足照顧人力比」就已經有待商榷:「假設每 6 個小孩需要一個照顧人力,機構收容 36 個小孩,就只請 6 個人來照顧,然後說這樣符合(社會福利法規的)人力比。但事實上這 6 個生輔員有辦法一天工作 24 小時嗎?不可能。」

換句話說,人力本身就沒有充足,社會福利法本身未明定健全,造成「符合社會福利法規卻不符合勞基法」的衝突所在,如此應該先回過頭來檢討各項社會福利法,如何能反過來要求修改勞基法?

桃園市社工工會理事陳新皓也說明,基金會和協會在設立上本就有不同的門檻,其目的是強調「有多少資源做多少事」,然而各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在委派計畫給社福團體時,並沒有以「依人團法而設之團體」來做區分,如此才造成承接計畫的團體因資源不足而反身剝削基層勞工,這並非社會福利法與勞基法「不合」而造成的牴觸。

前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陳欣涵/圖片提供: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連做 16 小時是勞工的心聲?重點畫錯

勵馨基金會則在上週記者會後發表聲明強調,勵馨曾做過生輔員的心聲調查,在勞基法一例一休,總工時不變,夜間睡覺待命時間計入工時的條件下,生輔員都較支持連做 16 小時後再一次連休 16-32 小時,強調這是生輔員的心聲。

對此,陳欣涵強調,生輔員有這樣的「選擇」,為的無非是較完整的休息時間,例如偏遠地區的生輔員若頻繁排班,計入交通成本後根本無法好好休息。然而生輔員「要求完整的休息時間」,不代表就也同時要求了「16 小時的工時」。在「彈性排班」與「按勞基法規定排班」之間,為求完整的休息時間,生輔員自然都會選擇前者。

換句話說,勵馨所謂的「生輔員心聲調查」,究竟是否有給予其「補充人力,一天 8-12 小時,而後完整休息 2 天」這個選項?如果這個選項存在,究竟有誰會自願選擇連上 16 小時的班?這個所謂的「心聲」,是否根本是個選項不足之下的「選擇」?

修法影響既深且遠

另一方面,吳玉琴等人不斷重申其並非是要「修改勞基法」,而是針對如勵馨基金會夜間生輔員或老人陪伴的突發狀況等「特例」,另採行其他「解套」方式。

對此,陳新皓解釋,照顧產業中並非只有生輔員,還有護理師等其他類別,甚至社工在生輔員員額不足時,也會被派去充當生輔員。而這個所謂的「開放 30-1 條的產業類別」並沒有以職業類別去認定,亦即,法條一突破,所影響的必定不只生輔員。且這所謂的「解套」終歸還是放在「修法」的框架下在討論,意圖挑戰工時上限,這是勞工無法退讓的底限。

圖片提供/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花花班與人力調派如何解?

上週 NPOst 的會後專訪中,吳玉琴也一再強調,一旦增加排班人力以符合勞基法的「每 4 小時休息 30 分鐘」之規定,會讓排班混亂,形成所謂的「花花班」,讓受照顧孩童必須適應太多照顧者,毀壞孩童對照顧者的依附關係。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也在會後聲明中提到,「現代人鮮少願意做三班制的工作」。

關於依附關係紊亂,「這個問題靠增加人力並多人輪班是可以克服的。」陳新皓說:「如果機構真的符合了人力比和勞基法、也增加了人力『固定』輪班,那所有的孩子或老人要適應的都是固定的這幾個人,何來『依附關係紊亂』的問題?」

陳新皓並強調,這種情況並非只出現在生輔員身上,護理師或其他需保持大量人力的工作也都會遇到。保持足夠人力輪班本該是這類工作的必須現象,社福照顧現場卻用不足夠的人力在硬撐,造成勞動環境與條件苛刻,如何卻反過來說「沒有人願意做三班制」?

2. 工作條件差,找不到人怪誰?

究其根本,還是回到社會福利團體的人才困境。然而這對現今社會福利產業的勞動現況來說,可謂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勞動條件惡劣與人才的長期耗損與匱乏,互為因果。

低薪、高工時、高強度、補休歸零

「在臺灣大部分的安置機構裡,照顧人力缺額大都需要等待 4 個月至半年以上,才會有人來應徵。」新北市社工工會理事長林宗翰說:「這些人力普遍的待遇都在 25k 上下,卻得面臨高工時、日夜顛倒、與家庭生活分開,以及安置與照護工作過程中的各種危險、暴力與衝突等。」微薄的薪資和苛刻的勞動環境,造成人力嚴重短缺。

陳新皓也表示,社工在加班時大多沒有所謂的「選擇加班費」這件事,多半會被強制要求將加班費換成補休。然而補休在一定時間內卻又會被強迫歸零,這從勞基法來說其實就等同沒有支付加班費。

桃園社工工會理事陳新皓/圖片提供: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3. 得了便宜還賣乖,出事就隱身的政府部門

整場記者會中,尚無暇討論的,事實上也是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在事後發表聲明時所說的、「納涼」的政府角色。

此次爭議最大的當屬照顧服務產業,尤其是有收容、住宿式服務的機構。其中多數的一線工作者皆屬女性,NPOst 於是訪問了上週風波之後,率先跳出來表態反對修改勞基法的婦女新知基金會。其祕書長覃玉蓉強調,這次社福圈沸騰怨氣累積以久,最終原因還是出在政府委辦案長久以來的箝制。

「政府的委辦計畫補助並沒有用勞基法的最低標準去計算,卻將民間團體耗損人力與資源拚出來的服務量納為自己的政績,還用『民間參與』的口號來包裝,可笑。」

覃玉蓉表示,許多官方委辦單位對勞基法都沒有基本的常識,在委辦計畫時並不會考量到勞基法的最低保障,自然就不會給足人事費用。或者,反過來說,政府之所以不斷將服務與福利外包給民間團體,一開始就是因為在人事成本上能大幅縮減,等到有人抗議了再丟給勞動部希望修法,「這種聲音早就行之有年。」覃玉蓉說。

他們沒有想到要符合勞基法,他們只想到這樣可以省錢。

而民間團體呢?資源足夠、組織健全、有心想做好服務的團體,會另行去自籌人事費,甚至為了做到全面、專業而自行籌措資源(例如長照服務承辦團體自行購入輔具);有些團體則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回頭再去扒底層勞工的皮,如此理所當然的活著,直到有一天被勞檢了才大驚失色:「不如修改勞基法吧!」

上下交相賊,犧牲的是勞工。這場不公平的生存遊戲,又想要光鮮亮麗,又想要看緊荷包。

圖片提供/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即使在標案中,不同的對口單位有不同的討論空間,然此空間並非普遍存在。當然,政府或可主張民間機構也該承擔部分責任,然設若民間團體真有自行承擔籌措資源之責任,設若政府委辦的人事費只是「補助」的概念,那麼底層勞工日夜焦頭爛額拚出來的服務量,又如何能被占盡便宜、每月被列在各主管機關官網上,成為漂亮的政績呢?這些政績裡有多少服務量和社福工作者的人事成本是由承辦單位自籌,要不要一一列出來寫清楚呢?

層層的綁架,日夜的剝削,加以公益組織的道德光環,不斷說服一線現場服務人員「服務使用者的權益最大」、「你不做,這些弱勢怎麼辦?」如此巨大的壓力成為社福高層緊咬勞工不放的殺手鐧,委辦政府單位再加碼,一邊以此要脅吃死「合作」,一邊笑看鼓勵團體自籌資源的「創新」之舉,出了事情再與雇主互推責任,如同伊甸復康巴士司機爭勞權一般。

血淋淋的現實讓勞工痛苦、雇主咬牙,究竟社福團體為什麼還要承接委辦案?「那或許就得試問,臺灣的捐款能量足夠撐起照顧服務嗎?公共資源抽身,單靠民間團體做得來嗎?還是說,將照顧服務全部營利化,讓市場來決定?一般家庭負擔得起嗎?社福團體又承擔得起轉型困境嗎?」覃玉蓉表示,一連串的大哉問無人能解,最後乾脆選擇(自以為)方便又容易的路來走(修改勞基法)。

至於,委辦政府機關為什麼這麼窮?為什麼不願給預算?「因為我們的政府在資源分配時,並不會以社會福利為優先。」覃玉蓉補充:「且如果要討論政府為什麼這麼窮,就牽涉到更巨大的稅改問題了。」

不過這就更無解了。要討論稅改,得先討論巨富。然在臺灣,沒人敢動財團。

圖片提供/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4. 工會的存在不為救贖,勞權爭取靠自己

回到此次終於浮上檯面的爭議。吳玉琴在記者會與會後專訪,甚至在基層勞工大舉湧入其粉絲團頁面群情抗議中,皆不斷強調,若有雇主苛待勞工,勞工應勇於舉報,並強調無論是現行的彈性工時或其想放寬的變形工時,都需經過勞資協商、經過雙方同意,並不會刻意違反勞動權益。

然而,如同工會反覆強調,社福工作者目前的地位與情況如同臺灣多數勞工一般,與雇主的雙方條件、資源和位置極端不平等,勞雇會議與協商經常淪於形式,多數情形流於資方的佈達大會。臺中社會福利產業勞動困境關注聯盟社工劉姵君便坦言,許多主管對於勞資會議並不友善,基層工作人員在會議中的發言經常充滿恐懼,根本說不出真心話。

工會重申,其組織與作為並非為了製造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能有一個促成勞雇雙方對話的平臺。工會也理解雇主許多時候面臨的困境,但工會目前企求的,僅是希望能守住勞基法的最基本保障,並且呼籲各機構能落實勞資會議。臺北市社工工會理事長沈曜逸更直言,勞工權益的覺醒必須回到勞工自身,而非每天等待工會的救贖。但工會會支持每一個勇敢站出來的夥伴,努力與資方協調,未來也將主動召開基層勞工論壇,串連各地,延續討論,並將需求不斷回應給衛福部、勞動部。

「勵馨基金會一個匿名的實務工作者短短幾句話,就讓執行長出來發表聲明。基層工作者雖然不是學者、不是資方,卻是真正走在勞動現場的人。」陳新皓為這場記者會的尾聲、爭取勞權的開端下了註腳:「我們的所見、想法和心聲,不一定要是很完整的論述,卻能夠是很強大的力量。這是我們的責任──勇敢的把所想所見傳達出來。


延伸備注: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王榮璋針對此事件,質詢勞動部與衛福部影片

衛生福利部 3 月 9 日新聞稿:恪遵勞基法精神,協助社福機關及團體永續經營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回應各界聲明

延伸閱讀:

「NPO 爭勞權」系列文章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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