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士瑩專欄【阿北私會所】街頭的募款「志工」原來是「工讀生」,錯在哪裡?
編按:
NPOst 邀請資深國際 NGO 工作者褚士瑩阿北,每週六晚上隔空問診(大誤),回答關於非營利工作領域的問題。無論你是志工、NPO/NGO 工作者、捐款人、有志投身公益者,都可以來填表單問問題喔!褚阿北每週將抽出 1-3 個不等的問題來回答,現在就來舉手發問吧!
20 歲學生小鎂:
阿北,我是一名社工系學生,還沒有經歷實習之類的實務經驗,但是聽說 580 食物銀行(中華民國圓夢傳愛關懷協會)用志工的名義來收取善款或發票,實質上那些志工是工讀生,並且從善款支出薪水給工讀生。該單位表示因為擔任志工的人數太少、流動性高,因此用這種方式來募款。站在我是社工的角度來想,這樣有些違反倫理,可是,卻也不得向現實層面妥協,我與朋友們討論過,我們都不看好這樣的行為,不知道阿北怎麼看待這件事情?
見多識廣的褚阿北:
街上的募款員一定得是無償志工嗎?NGO 募發票也不一定都只為了中獎。
街頭的募款員一定得是無償志工嗎?
只有不支薪的志工才能在街上幫 NGO 募款嗎?領時薪的工讀生難道不行嗎?
當然可以。這樣的角色叫做「街頭募款員」(Street Fundraiser」。以著名的世界性基督教 NGO 組織 Concern 為例,他們在愛爾蘭都柏林就公開招募這樣的職務,並且很清楚的明訂──
- 有給制,每個禮拜至少上工 4 天。
- 固定時薪,每小時 11.50 歐元(相當於臺幣 393 元),薪資從組織支付(注)。
- 沒有抽成,也沒有獎金。
- 在組織裡有晉升的機會。
但是在臺灣發生的這個情況,跟國際 NGO 正規的街上募款員這 4 個條件都有所衝突:
- 工讀上必須對外宣稱志工。
- 薪資從善款中支付,而且有網友號稱前 4 小時不得支薪,如果屬實,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 據說有抽成,也有獎金制,違反倫理。
- 工讀生純粹作為募款機器,與組織使命及核心發展無關。
在這 4 個情形下,無論組織是否確實進行公益行為,都因為對外隱瞞工讀生不是志工的事實、沒有依法支付合理工資,以及抽佣金跟獎金制度,造成明顯的瑕疵,不值得鼓勵。
但就像許多社會大眾預設專業的「社工」應該是無償的「志工」,你也預設了「街上募款員」都是無給制的「志工」,這一點或許倒是你自己觀念上的錯誤了。
NGO 為什麼老是在募發票?
募發票這件事,並沒有像想像中那麼簡單,除了要跟其他也募發票的 NGO 競爭,甚至也要跟街友或專業的「募發票達人」競爭。
就算發票募來了,中獎的機率也很低。在臺灣只有少數勸募發票已經相當專業的組織,能夠取得店家及民眾的信任,藉由每個月募得的大量發票得到額外的收入。如果募集的發票數量有限,還要聘用人員到每個發放地點定期去收集發票、僱用工讀生對發票,這樣的付出再考量其中獎金額,恐怕不符合人事成本。
但是為什麼這些募發票能力有限的非營利團體,還是前仆後繼的加入募發票的陣容呢?可能的原因只有 2 個:
- 這個組織的負責人頭腦不清楚,沒創意,只喜歡學別人卻又能力不足,畫虎不成反類犬。
- 這個組織其實只是把發票募集箱作為廣告,希望組織的名字和宗旨可以藉著半永久性的發票箱設置,觸及到更多原本組織不會有機會接觸到的人。同樣的,街上募款員就算只要能夠打平開銷,若能夠打開組織的知名度,其實也值得做,這是同樣的道理。
根據媒體查證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的勸募公益管理系統後發現,該協會前年的募款有 8 成花在人事費,但按照法律規定,勸募金中只有 15% 可以做為薪資支出,勸募期後才能自由使用。
雖然募款的 80% 花在人事費,不合情理,但如果以宣傳組織知名度的行銷角度來看,則無可厚非。即使光從利潤的角度來分析,這等於是 2 成的毛利。跟許多零售業相較,2 成的毛利其實並不低,這也難怪該機構認為有利可圖。
同時,這也暴露出一個 NGO 長久以來面對的問題:15% 的薪資支出規定是否過低?比如一個服務型(service delivery)的 NGO,假設其主要業務內容是為身障者提供居家服務,那麼薪水占總支出比例的 80% 甚至更高是合理的,因為其中 85% 的薪資可能都要花在第一線居家服務人員上,辦公室後勤的比例只占 15%。
如果硬性規定只要是 NGO,勸募金就只有 15% 能作為薪資支出,等於變相壓榨服務型組織,或是抑遏服務型組織的良性發展。
一個 NGO 只要做第一線服務,薪資支出就會輕易超出 15%,這點不難理解。以「符合法令規範」作為擋箭牌,要求志工無償,或要求社工師低薪做經常性、專業性的服務工作,作為一個 NGO 工作者,我個人認為這是一種被合理化的共犯結構。
真正合理的人事支出成本,或許不會是 80%,卻也不應該是 15%,而是落在這 2 者之間。580 食物銀行事件,其實沒什麼好談的,但我確實不抱太大期待 NGO 界能夠趁這個機會,思考在 NGO 的營運成本中,合理的薪資支出比例該占多少這樣的結構性問題。
注:薪資從組織支付,而非從善款支付,其差別在於有些組織的收入並不一定都來自善款。可能來自於義賣所得、下設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更大型組織及政府的補助,有些補助甚至會直接指定補助人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