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士瑩專欄【阿北私會所】倡議身障就業之前,一定要先僱用身障人士嗎?

 

編按

NPOst 邀請資深國際 NGO 工作者褚士瑩阿北,每週六晚上隔空問診(大誤),回答關於非營利工作領域的問題。無論你是志工、NPO/NGO 工作者、捐款人、有志投身公益者,都可以來填表單問問題喔!褚阿北每週將抽出 1-3 個不等的問題來回答,現在就來舉手發問吧!

也想做公益的廣告代理商:

我們是一家有理想的廣告代理商,聽說 Google 的員工每週有 20% 的自由工作時間,於是我們公司把這個想法放大,成為公司成立的核心價值,把 20% 的時間跟精力拿來做「公益專案」。這些專案的內容,團隊的任何成員都可以提,如果我們確認是值得協助的計畫,就算沒有經費也沒有關係。如果很幸運是客戶付費委託的案子,以不虧損或虧損幅度不大為原則就好。

我的問題,來自於一個輔導身障者就業社企的委託計畫,我們評估覺得這個計畫對社會有正面助益,所以就做了。但後來有網友留言問我們雇用幾個身心障礙者。我們公司內部正好沒有身障者,而且因為公司規模小,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並未達到需要雇用身障者的標準。難道沒有雇用身心障礙者,就不能倡議這個議題嗎?

偏激又講求社會正義的褚阿北:

你有想過,僱用身障者其實跟公司規模不見得有關係嗎?(喝一口水)

阿北主頁

你想要達成什麼社會目標?

為了這個問題,我特別問了你們的負責人傑克,他說團隊相信「日常革命」的力量。

但是什麼叫做「日常革命」?因為阿北頭腦不好,中文也不好,所以請他定義一下什麼叫做日常革命,傑克說:

日常革命就是「不顛覆」,而是從 insight 一點一點扭轉觀念的做法。

所以,這家公司要用商業手段當「溫和的革命家」,聽起來很棒。

但仔細想想,怎麼樣的革命叫做溫和?

政府規定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 1%,且不得少於一人。」也就是說,66 人的公司,不需要雇用任何身心障礙者。

如果有一家公司雖然只有 6 個人,卻雇用了 2 位身障者,請問這算是溫和,還是激進?

如果有另一家公司,為了怕雇用身心障礙者會「增加公司負擔」,所以故意永遠維持在 66 人的規模,這樣的經營策略,算是溫和,還是激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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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社會正義,還是芬蘭的社會正義?

就像賦稅一樣,我們不能因為富人有錢,就強迫他繳交超過政府稅制規定的稅金。這是為什麼美國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川普,巧妙的用一年將近 10 億美金的虧損,作為接下來 20 年抵稅免繳的手段,雖然不合乎正義,但確實合法。

「因為我夠聰明。」(That made me smart.)是川普在第一場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上被質問時,脫口而出的答案,也因此引起軒然大波,民調一蹶不振。

用財富作為衡量的標準,不同人適用不同的法律,這樣比較符合社會正義的原則嗎?

不同的人犯同樣的罪,應該視其擁有的財富多寡,適用不同的罰款標準嗎?雖然聽起來荒謬,但是在芬蘭、瑞典、丹麥、德國、奧地利、法國和瑞士幾個歐洲均富的社會福利國家,確實如此。

2015 年 3 月初在芬蘭,地產大亨古斯拉(Reima Kuisla)在限速  80 公里的路上開到時速 103 公里,被警方攔下,警察立刻與國稅局連線,確認他的所得後,開出了一張要價 5.4 萬歐元的罰單,超過臺幣 190 萬元。

Reima Kuisla 因超速,被罰了 5.4 萬歐元

地產大亨 Reima Kuisla 在芬蘭因超速,被罰了 5.4 萬歐元,超過臺幣 190 萬元/圖片來源:https://goo.gl/V7Ljk1

原因在於芬蘭從  1921 年就開始採取所謂的「日罰制」(day-fine),也就是說,警方抓到超速者,會直接連線國稅局查到違規者所得,將犯法者的一日所得除以 2,這半日所得就是芬蘭當局認為開罰的合理金額,所以一般芬蘭的超速車主罰鍰大多在 400-500 歐元區間(約合臺幣 1.5 萬上下)。

但是, 當局可以依照違法程度決定要罰當事人幾天的收入,最高可以罰到 120 天,沒有設罰款金額上限,因此收入越高如果嚴重違規,罰款就很可觀了。

事後古斯拉在臉書上憤怒地抱怨:「這裡的規則莫名其妙,這種社會究竟為了什麼而存在。」他甚至考慮離開芬蘭這個對富人不友善的國家。

這種因人制宜的法律,是受到法國啟蒙時期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所影響。當今的北歐大眾也都繼續支持這個日罰制,認為這樣的罰則讓有錢人不會仗著自己有錢到處違規,也才不會發生在臺灣偶有所聞的這種事件──

「老子就是要違規停車,罰單隨便你開,因為我的時間比金錢還要寶貴,罰金當作停車費就好了,只要付錢, 想停哪裡、就可以停哪裡,多爽啊!」

芬蘭的日罰制雖然讓市井小民大快人心,但這真的符合平等原則的社會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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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即政治

回到雇用身心障礙者這件事。

6 個人的小公司沒有雇用身心障礙者,一定有其苦衷。你們就在臉書上提出了「合理」的解釋──

  1. 面試部分我們沒有排除過身心障礙者呢,如果有合適的,我們會採用。
  2. 目前我們規模小,沒有能力額外增聘。
  3. 如果公司規模發展到超過法定人數以上,我們一定會守法,甚至請客戶協助我們徵人,因為增加這 1 個員工的負擔,我想我們還扛得住。
  4. 在經濟能力不足的現況,又很渴望幫助他們的前提之下,我們能做的就是:貢獻我們的專業,創意。
  5. 所以我們公司的官網改版也把後端程式發包給這個客戶,一方面提供案子給他們,另一方面也可以協助他們提升製作水平,證明他們有生存的能力!

但是換一個角度,同樣的說詞,由一個 67 人以上的公司提出來,難道不也是合情合理嗎?跟公司 6 個人應該沒有關係吧?

而且,網友會滿意這樣的解釋嗎?

實際上,這位網友比原先更加不滿了,立刻指出「1 個員工的負擔我想我們還扛得住」這句話:「當受僱者付出他的能力來換取薪資時,你需要負擔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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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可能會覺得被雞蛋裡挑骨頭非常委屈,但是仔細再看一次你回應前 3 點的邏輯吧!第 1 點先說「不是我們不用身障者,是身障者自己沒有來應徵,有合適的我們當然會用」,但第 2 點立刻說「我們太小,沒有能力聘用」,接著第 3 點「真的要雇用一個的話,我們會把這個負擔扛下來」,也難怪公司會被網友質疑對雇用身心障礙者的真誠度。

放心,我絕對知道你不是故意的。

但是孟德斯鳩先生,你的公司從客戶手中收費做了一個倡議雇用身心障礙者的公益專案,可當自己的公司被質疑為什麼沒有行動為先,主動優先雇用身障者時,卻把身障者的雇用形容成「負擔」,而且推責說這是「有能力的大企業」做的事,如果今天立場調換,你會怎麼想?

我肯定你做「日常革命」的努力,也肯定你想要做「溫和的革命家」的理想。但是,從這一個小小的例子,就可以看出「做對的事」其實只是 20% 的工作,真正必須要花 80% 力氣的,不是如何辯駁、解釋,而是如何「把對的事做好」。

女性主義曾提出「個人即政治」(the personal is political)的口號,並成為 20 世紀婦女運動的核心主張之一,意涵就是說「個人生活處境」與「社會權力結構」的緊密關聯,如果雇用身障者是雇主的責任,就不應該因為公司規模是一個員工、或一萬個萬人,而有所區別。

很難,是嗎?

是的,正是因為很難,所以才值得做。

另外讓我悄悄告訴你,阿北是一個偏激人士喔!因為我根本不相信有任何革命可以是溫和、不顛覆的。

褚士瑩

褚士瑩,資深 NGO 工作者阿北,年近沒有半百,打交道的公益組織超過百餘,喜歡胡搞,語不驚人死不休,從來不怕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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