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別偷懶,快點廢除博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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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怡志 

博愛座最近幾年不斷引發爭議,社會有各種理性與奇怪的討論,但其實許多爭議的背後來自於主管機關管理的懈怠。先講結論:

  1. 政府與業者應將「博愛座」立刻改為「無障礙座位
  2. 與「無障礙停車位」一樣,明確規範「無障礙座位」使用者身分
  3. 對「無障礙座位」使用者採取事先資格審查並且發給證明,減少糾紛
  4. 與「無障礙停車位」一樣,明確訂定違反者罰則
  5. 針對「無障礙座位」在車廂、車站、網站上都有詳細的使用規範,加強教育宣導
  6. 針對「一般座位」是否需要讓座也有明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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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愛座是法律規範還是出於愛心?

博愛座」的名稱或者概念確實很模糊,解釋空間很多,主要是以道德來驅動,希望大家發揮愛心、同理心,把政府與大眾運輸業者應該支付的管理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但消費者百百種,博愛座可能形同虛設,最後只讓草偃型的作者賺到流量。

我在非常小的時候就被家裡告誡,因為家母在懷孕的時候,有人曾經讓座給她(等於就是讓座給我啊),所以我也要讓座給人家。確實因此我就謹記庭訓,如果可以盡量讓座,除非確實有不得已的需求(腳斷了、抱小孩),或者公車真的空到可以跑步,否則真的不去坐博愛座。但這樣的博愛座概念是以社會規範、社會交換為出發點,並不能確保大家都讓座,或者同意這社會需要讓座,特別是遇到看不出來有需求的,對雙方都尷尬。

臺灣很多人現在還在爭執是否需要有「博愛座」,其實沒有什麼好爭,從國外到臺灣,類似的概念都是透過立法,不是公共運輸業者自己想出來的。根據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 53 條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 15%,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而第 99 條則規範了業者的罰則。

所以我國的博愛座其實本來就是「無障礙座位」,設立的法源與罰則都跟「無障礙停車位」是一樣的。既然法令的概念是「無障礙」,臺灣人對「無障礙停車位」已經有認知而且通常不會白目到去停這樣的車位,「博愛座」這種容易被汙名化、被誤解的命名方式就應該改變,以「無障礙座位」來稱呼,也不要用「優先席」這種中文依舊模糊的概念。(誰優先,當然是我優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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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座位又怎樣,我不讓位你可以咬我嗎?

臺灣的「無障礙座位」管理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並沒有再規範大眾運輸業者需要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所以臺北捷運雖然根據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另外訂定了「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及第 50 條之 1 裁罰基準」,但偏偏就沒有針對「無障礙座位」設定任何規範,連柔性勸導都很少。

因為中央與地方都沒有法源,大眾運輸業者也不想要得罪客人,所以無障礙座位不讓位並不會怎麼樣,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無障礙停車位,由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只有要求設立,沒有要求訂定罰則,所以就算白目三寶去停無障礙車位,同樣沒有罰則,以致於 2016 年立委要在停車場法當中增加罰則 。

臺灣立法只有立一半,其實很沒有誠意,但我們可以參考一下國外的規定。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的《綜合無障礙標準規範》(O. Reg. 191/11: INTEGRATED ACCESSIBILITY STANDARDS),來看,業者不但要設定無障礙座位,不符合條件的乘客需要讓出座位,而且運輸業者要訂定溝通策略

  1. Every conventional transportation service provider shall ensure that there is clearly marked priority seating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on its transportation vehicles and that the priority seating meets the standards set out in this section. O. Reg. 191/11, s. 49 (1); O. Reg. 165/16, s. 9 (1).
  2. The priority seating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shall be located as close as practicable to the entrance door of the vehicle. O. Reg. 191/11, s. 49 (2); O. Reg. 165/16, s. 9 (1).
  3. The priority seating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shall be signed to indicate that passengers, other than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must vacate the priority seating if its use is required by a person with a disability. O. Reg. 191/11, s. 49 (3); O. Reg. 165/16, s. 9 (1).
  4. Every conventional transportation service provider shall develop a communications strategy designed to inform the public about the purpose of priority seating. O. Reg. 165/16, s. 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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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多倫多,不讓座最多可能被罰加幣 235 元(Persons who do not comply with priority seating signs may be subject to penalties under the By-law and liable for a fine of up to $235.00, plus applicable charges as provided for in the Provincial Offences Act.),澳洲也是要罰錢

而且無障礙座位原則上就是完全排除沒有資格的人,也不是那種「誰先坐就是誰的,朕讓你的,你可以坐,朕沒有讓你,你不能要」的概念。我們可以看美國聖地牙哥的說明,「These signs enable those that may identify themselves with a special need the option to decide if they wish to request a priority seat, rather than passengers making a judgment as to whether someone has a special need to be seated.」所以無障礙座位並不是由先占到無障礙座位(而且沒有故意睡著)的人來判斷是否讓座,而是有資格坐的人要你讓位你就得乖乖讓。

聖地牙哥針對無障礙座位不但有詳細的說明,而且還有累犯制度,霸占不讓位的抓到第一次罰 25 美金、第二次罰 50 美金,之後就罰 100 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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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隱形需求啊,我也很需要坐

我國博愛座早期的使用者都說得很模糊,因為是禮教、建議、社會契約,不是法律,所以只隱隱約約說了「老、弱、婦、孺」,阿娘威,老到底是多老?弱是要多弱?孺又是多小?我常常看到一個箭步去搶博愛座的「老人」,或者看起來只比我大幾歲的大姊只是因為皮膚保養不好看起來有點老,就大剌剌去博愛座;臺灣也有很多小孩,從 0 歲開始坐博愛座,一直到小五小六,媽媽還是會帶著一起坐博愛座,我都不知道這些孩子究竟是屬於孺還是弱。

人間病痛多,這個社會上有非常多人確實需要無障礙座位,但外表卻看不出來,這種時候最容易發生糾紛與爭議,所以英國幾家鐵道公司都有推出「無障礙座位卡」,例如英國南方鐵道公司英國東南鐵道公司(South Eastern Railway)都提供了一個不錯的範例。外表不容易被看出來有需求的顧客(隱形需求),可以先申請一張無障礙座位卡(Priority Seating card),用卡片規範,一年一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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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規範在臺灣並不難,因為下列 5 種身分中,有 4 種其實都已經獲得證明了(身障、視障、65 歲以上的悠遊卡已經註記,捷運另外發給孕婦徽章),只有 3 歲以下小孩的,外觀上也很容易識別。

  1. 不能站立或不能久站(需要各種證明文件)
  2. 視障者
  3. 孕婦
  4. 65 歲以上
  5. 小孩 3 歲以下

對於有各種生理因素不能站立或者久站的,例如眼睛外觀正常但已經視障的朋友,這種制度更能保障需求,而不是臉上寫著「我有隱形需求」人家就會讓座給你,或者不要求你把無障礙座位讓出來,如果事先能夠申請一張卡片,大家白紙黑字,亮卡片換無障礙座位,很合理。不符合規定的人可以去找其他的座位。

臺灣應該把無障礙座位的需求者規範寫得更清楚,並且協助辦理證明,減少層出不窮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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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臺灣人一談到博愛座就提到日本,日本有他們獨特的文化環境,但是無障礙座位一直都是有設立的。感謝東京大學鄭秀娟博士提供的資料,日本很多地方也都有類似的卡,雖然不見得都與大眾運輸系統有關,但可以參考一下:

東京有這種 Help Card (ヘルプカード),相當於是東京都社會局發放的,有大規模的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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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口縣也是由政府來製作,請大家看到後,給予配戴著適當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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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庫縣也有類似的機制,跟台北捷運的孕婦章一樣可以做成「感謝讓座徽章」(譲りあい感謝マーク),底下還有列表出其他類似的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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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有需要,但是無障礙座位已經坐了其他有需要的人,怎麼辦?

臺灣很神奇的就是車廂喝水這種小事可以天天廣播勸阻,但真正影響人權的事情都裝成沒事。國外大部分的規定都是說,無障礙座位也是先來先到,如果對方已經符合標準,後來者就不能要求讓座。不是我 70 歲就能夠要求孕婦讓座給我,只能期待非無障礙座位的乘客自主讓座,或者請車上服務人員協助。

例如多倫多的規範就寫:「A customer with a disability occupying a priority seat is not required to move for another customer with a disability. In this situation, use of the seats is on a first-come, first-served basis.」這種事情的糾紛很多,政府最好白紙黑字寫出來,而不是讓大家搭車全部都不開心、沒有座位拿起手機就拍人家照片上網,已經坐上無障礙座位又符合身分的還要擔心被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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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有多少「博愛座」?

臺灣另外有個問題,是目前博愛座的數量也太多了,法令規定是 15%,但臺北捷運實際上大概是 25%,等於有 10% 的一般座位消失了,臺北市有些公車我看可能超過 30%。如此高比例的博愛座,卻幾乎又沒有管理規範,等於是鼓勵糾紛與衝突。

首先,大眾運輸系統有保障每個都有座位嗎?我不知道臺灣的規定,但是許多國家的大眾運輸系統都有特別寫這一點,例如在德國,大眾運輸系統是白紙黑字寫在服務規範上,「不提供座位」。以大柏林地區的大眾運輸系統(vbb.de)規範為例,在第 5 條第 2 款中就寫到:「服務人員可以要求乘客讓出座位。乘客無權要求座位。座位是提供給重度障礙者、行動不便者、老人、孕婦及與幼童同行的乘客。」(Das Betriebspersonal ist berechtigt, Fahrgästen Plätze zuzuweisen; Anspruch auf einen Sitzplatz besteht nicht. Sitzplätze sind für schwerbehinderte Menschen, in der Gehfähigkeit beeinträchtigte, ältere oder gebrechliche Personen, werdende Mütter und für Fahrgäste mit kleinen Kindern freizuge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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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德國很多大眾運輸系統的服務規範都是互相抄來抄去,所以類似的規範都是在第 5 條第 2 款。注意,這裡寫的不是只有「無障礙座位」要讓座,原則上是全車都要讓,整個系統都要讓座。當然實務上很難執行,但是有些地區會定期有巡車人員確保車上有執行讓座。

這點我想在臺灣一定會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大眾運輸業者與主管機關最好是明講,到底一般座位有沒有讓座的義務,如果講明了一般座位也需要讓座,那大家就讓,如果大眾運輸業者願意說明自己的系統內,一般座位沒有讓座的義務,那就回到「博愛」的範疇,能讓、想讓的就讓,真的很累、想回封 email、就是不想站起來的,也不用被拍照上網被羞辱、公審。

國外有些地區在無障礙座位(Priority Seat)之外,還是真的有設額外的「博愛座」(Courtesy Seating),但規範也是很嚴格,Priority Seat 你必須讓出來給身障人士,至於老人、孕婦、帶幼童的家長,則看博愛座的乘客要不要讓,原則上是建議你讓位,但不像無障礙座位是強制法律規範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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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座位原本是出於好意,但臺灣因為中央與地方政府都不敢面對這個問題,加上社會風氣轉變、搭乘大眾運輸的消費者年齡不斷提高,反而製造了很多衝突。「完全廢除博愛座」或者「完全不設無障礙座位」一來不合乎國際人權趨勢,而來又把責任放到乘客身上。只有中央、地方與業者都把相關規範明確、詳細定義,才能夠減少衝突與對立。


本文轉載整理自李怡志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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