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惡:社會工作勞動條件再倒退,1223 上街反修法!
文/章思偉 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理事
2017 年對勞工而言是變動相當大的一年,不只是一例一休議題延燒一整年,直到最近勞基法新制還要再修法。對於社會福利相關團體而言,也有影響,而從事第一線工作的社會工作者,今年也面臨到要集結對抗勞動環境惡化的問題。
4 週變形闖關,因為不想付加班費?
自 2016 年民進黨政府上臺後,似乎親綠的社福團體或遊說組織也從藍營執政的 8 年解放出來,再度進入可以直接影響政策的位置。今年 3 月 3 日,立委吳玉琴與社會福利總盟一起提出將社會福利服務業全體納入勞基法 30-1 條,即「4 週變形工時」。(參考:【記者會】「社福團體特性與勞基法的衝突與解套記者會」逐字稿)
吳玉琴等人的訴求,來自 2016 年 6 月可以挪移例假日的函釋被立法院廢除後(臺內勞字第 398001 號函釋),例假日固定每 7 天必然要有 1 天,不可超過 7 天以上未有例假日,亦即不行出現最極端的「連續工作 12 天後再休息 2 天」的情形。但許多社福團體資方認為這樣排班相當困難,想進入勞基法的 7 休 1 漏洞,也就是從適用雙週變形工時改為 4 週變形工時,因為只有如此可以挪移例假日,變成最高連續做 24 天休息 4 天的形式。
但資方卻忽略了,例假日雖然是每 7 天要有 1 天,卻不是必然要「等到累計了 7 天」才能撥出例假日,例假日在 7 天內是可以挪移使用的。不過與其說忽略,真正的原因恐怕是組織在週末舉辦活動,卻不想發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而 4 週變形工時所帶來可以「連續上班最長達 24 天」的勞動狀態,對於勞工相當剝削與殘忍。但決定這一切的只是一個勞動部的勞動基準諮詢會議,而大部分社會工作者完全不會被通知,也無法參與決策。
沒有代表性的勞方代表,是沒有基層參與的假民主
眼見狀況緊急,各地社工工會發起串聯,臺北市社工工會、新北市社工工會、桃園市社工工會、臺中社會福利產業勞動困境關注聯盟、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等,聯合於 3 月 9 日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參考:上下交相賊,犧牲的是勞工/社工工會聯合記者會延伸報導)。因此臺北社工工會及高雄社工工會經過爭取後才得以進入會議表達意見,但參加後才發現過程如此荒唐。
首先,會議是勞動部委員要諮詢提案的社會福利總盟及勞工代表的意見。但勞工代表是怎麼選出來的呢?勞動部一開始只發文給臺北社工工會,其他縣市的社工工會都沒有,理由是沒有錢付車馬費,社工的勞動權益可能就在勞動部付不出車馬費上葬送了。之後增加邀請了高雄社工工會,因為高雄社工工會表明就算自費參加,也想表達意見。
但,會議上還另外有 2 名勞工代表,是哪裡來的呢?有經過任何社會工作者的授權嗎?沒有人知道,難道是資方團體找來的嗎?相關的從業人員,受影響的人達 14000 人之譜,不知道如何從中挑出這 2 人代表其他人。社工工會仍具有民意基礎,代表會員發聲,但其他勞工代表又是代表誰呢?勞動者未有組織,難以跟資方對等對話,而政府所謂的審查把關機制,實際上也不在意代表的民主性,民主政治並不只是選舉而已,政策制定如何能缺乏基層參與?
新制修法廢除 7 休 1,輪班間隔縮短 3 小時
所幸,此次諮詢會議未通過社福總盟的提案,仍維持現狀。但高興的時間似乎無法太長,賴清德院長上臺後,立即宣示推動勞基法新制修法,不只是一例一休,還把 7 休 1 也廢掉,重新變回可以排例假日到雙週的頭跟尾,也就是連續做 12 天再休 2 天例假日的狀態。
然而,7 休 1 跟一例一休原本是沒有關係的,只是因為 2016 年底進行勞基法新制修法時,政府強調會加強勞檢,原本沒有施行 7 休 1 的民間團體才發現原來要遵守這條在勞基法制定時就存在的法律,可惜這勞基法「再發現」的元年,又將隨著新制的再修法灰飛煙滅了。這也是立委林淑芬所說的,資方要 5 毛,院長給 1 塊,還附帶連輪班制工作,間隔時間也從 11 小時變成 8 小時,休息時間不充足、又要馬上上班的情形會更加嚴重。
今年上半年度,各地社工工會或籌備小組努力舉辦論壇,與各地社會工作者說明 4 週變形工時的剝削與恐怖之處,好不容易擋下將社會福利服務業納入 4 週變形工時的不合理要求,現在賴清德卻要給資方送上大禮,直接從勞基法修法,讓勞工更加弱勢。更別提,部分社會福利團體只要經過勞資會議通過,其實也可以改為採用 4 週變形工時。
將爭議交給勞資會議?請加入工會捍衛自身權益
說到勞資會議,目前全臺社福團體僅有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有企業工會,但其主要組成是復康巴士的司機而非社會工作者,社工的工會還是以地區性的職業工會為主。按照勞基法的規定,在沒有企業工會的情況下,則以勞資會議代替。但,臺北社工工會也接觸到會員或是非會員社工反應勞資會議的荒謬。首先,勞資會議的法源是勞動部的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 30 人以上組織應定期每 3 個月開一次勞資會議,所以不到 30 人的組織平時就無法開會,只有在遇到務必需要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時才能臨時性召開。
第二,會議上的勞方代表,其產生方式應該是透過勞工選舉,本會卻有會員反應,有團體直接將主管會議的會議記錄擷取部分,拿來當勞資會議紀錄。勞動部雖然透過勞資會議流程圖說明一級業務主管不能擔任勞方代表,但最重要的是「沒有罰則」!也就是說,沒有定期 3 個月開也沒關係,資方當成勞方代表在開會也沒關係,反正不處罰,頂多該會議無效,只要再開一次會議,在需要通過事項的那一次會議符合規定就好。
就算勞工代表是透過正當選舉產生,還是有會員反應難以選出勞工代表。因為例如在全國性的大型社福團體中,業務範圍會涵蓋跨縣市間不同單位的社工,選出來的勞工若是北區的,不會認識其他區內的諸多社工,未必願意擔任,更難以代表全體勞工的民意。
在這樣的情況下,要如何跟資方對等的談判、溝通?我們無法在缺乏企業工會的情況下,把許多勞動條件的變更都推給勞資會議,目前勞方跟資方的實力差距是天壤之別,勞工也大多沒有集結,工會組織率低下,更不應該將重要事項都僅交付勞資會議決定。應該鼓勵勞工組織工會,因為工會可以定期開會,舉辦活動團結勞工,收集勞工意見,工會幹部或會員面臨不當的資方打壓時也能有申訴管道。縱然這套制度尚不完善,但比起只是隨意選出勞方代表就要開勞資會議還是好多了。
每一次修法都在倒退,每一次冷漠都是棄權
此次勞基法新制的再修法,對於許多社會工作者而言看似遙遠,因為我們或許並非那些「因為想要多賺加班費而加班」的族群,畢竟社工都只看過補休沒看過加班費。而這同樣是荒謬:補休只能一比一,加班費至少還有加成到 1.33-1.66 倍,難道這沒有不合理之處嗎?更何況補休還大多有「經過 1-6 個月不等,沒修完就無效」的不合理規定,等於社工來說,補休沒休完就是做白工,情況甚為惡劣。
然而即使如此,我們也不應該就此對於勞工議題冷漠以對,畢竟勞工權益是可能一步步蠶食而倒退的。廢止 7 休 1 就跟吳玉琴立委提倡社會福利服務業納入 4 週變形工一樣,可以將連續上班日延長到最高 12 天,加重社工過勞風險。衛福部日前發文詢問臺北社工工會對 7 休 1 制度的看法,但發文日期是 11/28,截止回覆日期是 11/30,相當短,更厲害的是收到公文的時間已經是 12/1 了!這是不是某種技術性阻斷人民表達意見的方式呢?
而政府把爭議都推給勞資會議決定,對於工會組織率低下的社福團體勞工們來說,變成只是蓋個印章就完結的行政程序,勞工難以對抗。政府應該堅守勞基法對最低勞動標準的要求,而不是碰到問題就讓勞資雙方自己開會談,這只是陷同為勞工的社工於不義。
本週六,12/23,反勞基法新制修法大遊行,希望社會工作的大家在年末核銷與結案報告中,仍可以站出來,為了自己的勞動權益上街頭。
12/23 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我過勞血汗,你功德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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