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知:社會企業的三種收益模式–如何確保初衷?(下篇)

1
收到TOMS鞋的小朋友們(Photo by Andy Sternberg)

關於社會企業產品的目標銷售族群類型,請閱讀上篇:社會企業的收益模式(上篇)

社企第三種收益方式:左手賺、右手捐

為了解決阿根廷貧童因赤腳所引起的疾病問題而創立的TOMS帆布鞋,採取 one-for-one 的商業模式:一手賣鞋,一手捐鞋。這個案例的特別之處在於同樣是一雙鞋,在先進國家的意義是流行配件,但在落後國家是免於疾病的保護殼。然而一手賺、一手捐的社企模式並不必須為相呼應的產品,TOMS 也大可一手賣包包、一手捐米,或一手賣項鍊、一手捐藥品。

收到TOMS鞋子的小朋友們(Photo by Andy Sternberg

社會企業與一般企業的社會企業責任(CSR)分野模糊

如此一來,這種社企模式便和企業社會責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分野非常模糊:如果我開了一家早餐店,並撥出一定比例的盈餘捐給孤兒院,那我可以稱呼自己為「社企早餐店」嗎?那些每年捐款或設立基金會的大企業,也可稱為社會企業嗎?

從經營策略及股東的角度而言,一般傳統公司組織仍以營利為第一優先,且若公司負責人因錯誤決策而損及公司利益,股東可為公司提起求償訴訟。公益多為企業組織在行有餘力之後,加強企業回饋社會形象的手段,而非組織存在目的。而社會企業則以公益為目的、私益為手段,當公司負責人因公益目的而作出非最大獲利之決策時,非屬錯誤經營決策,股東無權以此為由對董事提起訴訟。

員工血汗 企業主卻拿社會企業責任獎

此外,企業社會責任不具強制性,亦無檢驗監督的機制,企業可能一手執行社會責任的短期計畫為企業形象擦脂抹粉,另一手從事違反社會責任的生產活動,甚至使用不合倫理的手段來實踐其社會責任。2011年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執行「電子製造業勞動條件關懷宣導暨專案檢查」,發現許多違反勞動法規、員工超時工作的企業之中,亦有不少曾獲得遠見雜誌企業社會責任獎與天下雜誌的企業公民獎的企業,例如華碩電腦

PEACE PLUS ONE 在中國舉辦的企業社會責任研討會(Photographer: Philip McMaster,來源:www.SustainabilitySymbol.com

從法律上的規範條件及鼓勵措施來思考社會企業的定義,則可從推動中的公益公司法草案中窺知,公益公司之員工收入及股東分紅,不得超過稅後盈餘的二分之一;並主張充實營運資金的保留盈餘可享租稅優惠,例如可免加徵百分之十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如欲享有租稅優惠的公司,必須定期發表公益報告,從財務以外的角度衡量公司的經營績效。

是否該用法律確保社企初衷

綜上所述,當我們讀到一個又一個感人的品牌故事同時,仍須瞭解並非每一個自稱為「社會企業」的公司都會符合我們心目中匡時濟世的想像。公益是一種訴求,也可能只是一種形象。為了促進真正踏實有益的社會企業發展,法律上的規範、課責和鼓勵都是不可或缺的。

作者介紹

陳 妤寧

在臺大政治系畢業、喜歡同時說正反觀點的優缺,在臺灣網路圈工作兩三年、喜歡網路濃濃的開放和建設個性,現在希望理性的社會工程,能夠更接納人類情感的複雜與多元。    想用採訪認識世界、用人類學開拓視野、用報導寫作讓更多專業知識變得有趣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