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幼院」並非孤兒院,安置服務與社會同步轉型
文/蘇鈺惠(芥菜種會愛心育幼院院長)
有些朋友聽到「育幼院」可能會聯想到孤兒,認為家庭遭逢不幸、舉目無親的失依兒童才會被安置進住;也有人對於育幼院的托育方式不予認同,覺得院方要看管那麼多的小孩,怎麼可能照顧周全?「管都來不及了,那有功夫好好教呢?」如此的看法以訛傳訛,有意無意之間已經在育幼院頭頂蓋上了一層黑紗,對於沒有實際了解育幼院的朋友來說,猶如瞎子摸象。到底育幼院的廬山真面目是什麼呢?
育幼院功能隨社會變遷而轉型
育幼院早期的名稱叫作「兒童保育院」(1946 年),後來改稱「育幼院」,另有若干機構改稱「習藝所」等。這些是立基於救濟精神而建的早期安置場所;1968 年,國民義務教育延長至國中(9 年義務教育),育幼院安置之院童年齡也相對延長,此舉使得育幼院的安置工作超脫了「單純教養」的消極功能,而附帶積極的「教育性」功能;1973 年,《兒童福利法》立法通過,第 4 條即列出:「⋯⋯其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致兒童無法生活者⋯⋯,故採家庭寄養或家庭型態之機關教養方式,妥予安置⋯⋯」家庭寄養開始成為「弱勢兒童安置」的另外一個選項;於此同時,許多機構也逐漸轉型,採取家庭式的教養方式。不可諱言的是,育幼院的安置工作也因為社會變遷而成為日後「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的安置場所。
由此可知,育幼院的安置工作隨著社會發展的服務需求,轉變了服務型態,收容了更多元的對象。迄今,西方工業先進國仍然有育幼院存在,不難看出托育機構仍然深具社會功能,以及實際的服務需求。目前臺灣的公私協力托育機構就有 118 所,可見臺灣社會對於育幼安置機構也有很大需求。
不只是餵養一張小嘴那麼簡單
因著社會變遷,育幼院收容的個案除了孤兒棄嬰,尚有經濟弱勢家庭的兒童及少年,另外還收容受虐及受疏忽兒童及少年、司法轉向的兒少、受性剝削的兒少,這些特殊兒少也逐漸成為安置服務的大宗,育幼院儼然成為回應多種服務需求的安置場所,必須具備更多的專業服務、教育教養、輔導諮商、陪伴傾聽⋯⋯早已不只是「餵養一張小嘴」那麼簡單的服務,更重要的是,提供在院的兒童及少年最適切的成長與發展的機會。
以高風險家庭為例,家庭中主要照顧者遭逢變故,或者家庭功能不全,而有可能導致家庭內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我們期許繼續提供原生家庭援助,讓孩子可以在原生家庭安然長大。但是,這不一定就可以讓孩子真正獲得更好的照顧,很多孩子最終還是逃不過家長嚴重疏忽致死。對於兒童虐待或疏忽照顧的兒童及少年來說,情況更是如此,比起一般狀況,我們投注更多的經濟援助予其原生家庭,以為有延長這些孩子在原生家庭順利長大的可能。
然而,對於這些個案來說,把她/他們從這種苦難環境中拉拔出來安置到更安全的庇護所,卻可能是對他們最後的安排。由此可知,育幼機構存在更顯重要,事實上,現在育幼院所收容的個案當中,孤兒早已不是最多的個案了。
育幼院輔導機制,使孩子提早學習承擔責任
育幼院的服務方式是否對個案造成負面影響?這個問題也受到不少人關注,誤會在機構中生活的孩子,成長過程較一般兒童更易產生發展上的問題。
以新北市某所育幼院為例,院內採用小家庭式的生活輔導,院生們依照各年齡、性別、發展等屬性,分別編入適合這些孩子的小家團體中生活,這些孩子從進院那一天開始,院方即盡力照顧他們、讓他們擁有一般家庭的教育與教養,並從團體生活中學會如何與人互動、彼此尊重。在他們的成長過程中,同樣能感受到愛與被愛,並且在養成教育中,對人、對己都多了一份責任心。
服務成效與機構大小無關
針對育幼院的最後一個迷思──育幼院規模的大小跟機構的服務成效成反比,也就是說,機構中收容的個案越多,孩子照顧越不好。事實上,托育機構的服務成效與機構規模的大小關連不大,孩子有沒有照顧好,是與照顧者的方法、用心、服務資源有關,同時也與社會各界的支持度有密切關係,因此,服務成效與育幼院的規模沒有太大關係。
現今育幼院的服務對象、服務形式及方法早已不停留在早期的孤兒照顧模式了,現今許多兒少問題也超出了上一世紀慈善式安置服務的範疇。當前的育幼院毋寧提供具服務需求的兒少一個重新發展的機會,唯有看清育幼院所肩負的時代任務,才不致對這類托育機構產生錯誤的想像而給予完全負面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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