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的慈善暴政,主導全球氣候危機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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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在氣候變遷的討論中,國際社會的慈善捐款僅有 2% 投入氣候議題,自聯合國在巴黎舉行氣候高峰會的前期開始,就不斷有人呼籲提高這樣的資金占比,而本文作者 Edouard Morena 則對這 2% 的結構性風險做出進一步分析,認為大型基金會把持了過多的主導權,削弱了討論其他解方的可能性。

Edouard Morena 是巴黎倫敦大學研究所(ULIP)法國與歐洲政治課程講師,同時是《氣候行動的代價:公益基金會在國際氣候辯論中角色》(Palgrave2016)一書的作者。

 

文/Edouard Morena 翻譯/徐詩雅 審訂/趙家緯

慈善事業對國際氣候的貢獻,一直以來都被大為低估。儘管資源有限,氣候資助者卻積極的──甚至有人認為是決定性的──促成了巴黎氣候協定的「成功」。 例如歐洲氣候基金會(ECF)就表示:「雖然我們不該過分誇大自己的角色,但也該認知到氣候慈善團體在聯合國氣候峰會之前,以及在會議期間的活動,有助於奠定協議的成功。」(ECF,2016:2)。 哪些組織貢獻了這 2% 的資金?他們如何參與國際氣候的討論?我們將來可學到甚麼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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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基金會投入氣候變遷

根據基金會研究中心(Foundation Center)的統計數據,分析比對了大型基金會在氣候變遷上的投入,2012 年時, 6 大基金會──惠利特基金會(Hewlett Foundation)、普卡德基金會(Packard Foundation)、海洋變遷基金會(Sea ChangeFoundation)、橡樹基金會(oak foundation)、能源基金會(Energy Foundation)和洛克菲勒基金會(Rockefeller foundation),都具有悠久的合作歷史和策略結盟──資助額度佔總氣候變遷相關慈善資助總額的 73%(Fern et al.2015)。

其中,惠利特基金會和普卡德基金會投入了總金額的 48%。在 1990 年代和 2000 年代,這些基金會和一些其他的氣候資助者匯集了資源,制定並啟動了氣候議題的共同策略與倡議,並不斷調整,以求最有效的提升影響力。 這些基金會很早就認知到,鑑於氣候變遷議題規模之龐大,且與過往人們習慣的慈善捐贈領域如教育、醫療等相異,再大的慈善資金本身都不足以解決氣候問題。 因此,優先要務不是直接改善受扶助者的處境,而是要針對關鍵點加以行動,發揮槓桿作用達到改變。 

在 1980 年代中後期至 1990 年代早期,這些基金會協助組織召集了國際會議、資助氣候研究,並促成更多公民團體參與新興的國際氣候討論。他們堅信,只要有足夠的機構、氣候科學的資源與訊息,政府、國際公民社會和更廣泛的公眾就會理性選擇,以共同努力解決氣候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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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業方法導入慈善資助

1990 年末期和 2000 年代初,各種背景因素導致最積極的氣候資助者重新評估並調整其策略。這些因素包括美國聯邦政府不願意承諾有野心的氣候緩解目標、氣候變遷懷疑論者有力的謠言戰術和對科學的攻擊,以及人們對「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在後京都協議時代能否實現有野心並具法律約束力的協定,日漸持保留態度。

對氣候資助者來說,情勢變成必須先處理氣候政治下的非理性狀態。對某些人來說,這也意味著氣候公益社群得採取更針對性的策略,特別是針對最有減量潛力的經濟部門(能源、運輸)和地區(地方、國家和超國家),並針對有權威和經濟實力的利益相關方(監管機構、電力業等)來產生有意義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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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精英和企業為中心的氣候行動,這個新的跨領域慈善事業,其特徵是嘗試/致力於將企業方法運用在慈善事業的不同層次上。這些基金會不再隱身於後,而是積極為受資助方提供專業知識、長遠的視野和策略方向,在氣候相關專案的各個階段都有所貢獻。

為了發揮最大的影響力,基金會也定期調整資助策略,並且在某些情況下共同設立新機制,以便達成更確定及可量化的目標,同時更有效的將資金提供給精心挑選的受資助方,包括能源基金會Energy Foundation ,1991 年),氣候工作基金會 (the  ClimateWorks Foundation,2008 年)和歐洲氣候基金會 (the  European Climate Foundation,2008 年),這些全都由少數基金會在背後捐贈支持。

儘管大型氣候資助方原本還猶豫不決,但由於哥本哈根協定(2009 年)勾勒了一個有野心的前景,鼓勵了他們積極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進程。 雖然隨之而來崩潰的國際談判阻礙了許多基金會在國際氣候政策領域的投資,但主要氣候資助方在國際層級仍然活躍。除了支持由下而上的行動,他們同時也認為,惟有一個國際總體的框架才能促成國家層級產生更有決定性的行動。

如在巴黎協議達成之前,這些大型資助方推動了國際政策和政治倡議計畫(International Policies and Politics Initiative),持續推動高度複雜及多層次的策略。這些策略包括在談判空間中聯合南北分界、鼓勵各國政府和其私營部門加快腳步,以及推動有效的溝通策略來倡議氣候危機,並宣傳開展氣候行動的正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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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的用法勝於金額的多

從上述氣候慈善事業的快速梳理可見,2 可以帶我們走很長的路。問題是,這條路究竟是不是正確的方向。慈善圈應該更注重氣候資金的質量,而不僅只是金額的多寡。例如,積極支持逐步淘汰化石燃料的同時,我們該如何向那些生計取決於化石燃料的地方社區說明,該用什麼來取代?當我們的金融資產持續投資給大型汙染者時,資助再生能源革命的意義是什麼?

所幸,諸如撤資-投資慈善事業聯盟(The  Divest Invest Philanthropy)或 公平轉型基金(Just Transition Fund)等組織已開始處理這其中的一些矛盾。 然而,這 2% 的資金仍有壓倒性的比例是由幾個緊密連結的基金會所主導,抑制了其他改變及討論潛在風險與矛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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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氣候變遷是如此龐大的挑戰,在後巴黎協議的背景中,為氣候慈善事業創造真正開放和包容性的對話變得更加重要。氣候變遷的問題需要各基金會不斷發展創新的參與模式,更重要的是,要以更宏觀的思維來應對社會變革。

雖然,從如今氣候慈善界由少數資助方主導的情況來看,確實存在一種風險──正如 Betsy Taylor 所精準指出的,那是在維持一種「集體思維」的狀態,「將資金用在一種共同策略上,而非分散在各種不同的可能上」(Bartosiewicz Miley201336)。在巴黎氣候高峰會的欣喜結束後,氣候公益社群必須面對這樣的結構性問題,來應對橫行在眼前的重大挑戰。


原文出處:Climate philanthropy – the tyranny of the 2 per 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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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Ost 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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