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創知識家】洞見趨勢、釐清定位,開展你的創新旅程!
文/劉彥良
編按:社會創新實驗中心開設「社會創新核心課程」,協助社創經營者以厚實的知識基礎,應對創新路上的各種挑戰。NPOst取得第一手課程資訊,策畫「社創知識家」系列專文,與你一同共享知識,以創新思維促進社會的改變!
實踐「社會創新」的第一要務,便是在社會運作中,發掘創新、變革的可能性。因此能否以敏銳的眼光觀察社會問題、進而發展有效的解決方案,將是社創組織永續發展的關鍵。為此社創中心邀請安侯永續發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KPMG)董事總經理黃正忠、社會企業服務團隊副理李若寧擔任課程講師,藉KPMG在公私部門協力制定社創策略的經歷,協助萌芽中的社創組織認識全球的風險社會,並從中確立自己的社會使命。
透析風險社會:開啟「沒有明天」的危機意識
「永續發展目標就是17個讓我們死路一條、沒有明天的議題」明明要談論放眼未來的創新趨勢,黃正忠卻先以「死路一條」的註解震懾全場。回顧近年社會事件,國際有疫災、戰亂,國內則有疫災下的失業、貧窮,以及高齡社會照護壓力。從世界局勢到你我身旁的大小事,各種危機彷彿在壓力鍋中瀕臨沸騰。
「從今往後在商要言『環境』、在商要言『社會』」黃正忠分析,全球風險趨勢已從2008年的金融海嘯,轉向近年新冠疫災帶來的社會動盪、以及不斷惡化的極端氣候。面對錯綜複雜的風險趨勢,唯有正視眼前的危機,找回健康的生態系與安全穩定的社會,人們才能重拾對明日的希望。
絕境求生:從危機中看見創新的可能
看見危機以後,要改變現況,便須思考創新模式突破既有沉痾。黃正忠指出,過往商業運作以「股東主義」為主,企業經營者對股東負責,公司以顧好自身營收為首要任務,卻忽略企業對社會、環境造成的負擔。如今的商業模式,應走向「利害關係人資本主義(註一)」,使公司創造的效益不僅及於企業內部人員,更需發展成「三重盈餘」的共享獲利模式,使商業在經濟、社會、環境中帶來正向影響。
社會創新的實踐者,除了拓展新的獲利模式,面對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更需站在危機的臨界點,不斷學習、反芻、重新建構,找到自己從事社會創新的意義。進而爭取大眾信任,成為解方的供應者。
「胖是狀態還是問題?」你看到問題的本質了嗎?
要找尋社會創新的意義、進而針對問題尋求解方,首先要做的,便是釐清動機、探索想解決的核心問題。李若寧以「肥胖」作為說明,許多人將「肥胖」視為社會問題,然而「胖」僅是一種狀態,肥胖導致的「不健康」才是社會問題的根源。如果將肥胖視為一種問題,可以用各種粗暴的方式瘦身,但「不健康」的根本問題仍持續存在。
「剛投入社創領域的人,最常有的迷失,是沒有面對『真正的問題』」從事社會創新,需要在社會環境的表象之中,看見問題的癥結點,才能釐清自己投入社會創新的動機,是為了解決哪些根本問題?先有改善社會的理念核心,再進一步從實踐過程中,找到永續經營的穩定獲利模式。
描繪你的理想地圖:規畫願景與使命
釐清動機以後,下一步則需擘劃未來的願景,以及達成使命的路徑。李若寧以登山為例,「動機」如同登山口,是投入社會創新的起點,「願景」則是想攀登的山頂,代表所欲達到的理想境界,「使命」則是登山路徑,只要能攀登至頂峰,未必要採取唯一路徑。因此李若寧建議社創組織「以終為始」規劃自己的社創行動。先釐清動機、想好組織所欲達成的願景,接著盤點資源,規劃使命的途徑與階段目標。
說明「動機、願景、使命」的架構後,各組織開始討論組織的定位與行動路徑,並詳列組織發展的近、中、遠程目標。透過自願分享與講師回饋,進一步釐清自身的想法。如社創組織We Teach在分享動機時,提及在高中校園看到學生無法探索自己所愛,因而投入教育創新。李若寧進一步追問「學非所愛」的問題是什麼?逐步將問題聚焦至學習資源的浪費,確立「解決教育資源浪費、建構有效的人才培育系統」的理念核心。
證明你的影響力!讓理念落地,以實際資料說服人心
「說故事以外,更要證明故事,甚至說服大家一起寫故事」,李若寧提醒,再高遠的理想,仍需說服人心才能有所意義。黃正忠也強調社會創新須具備「有效的商業模式」,社創組織經營者必須能說明「社會使命、商品/服務歷程、資金流向、具體效益」,才能使創新理想在資料實證中更具說服力。
「我們每天都會面臨各種問題,當你有機會陳述自己的想法,不要為這些問題感到哽咽,更要讓人信任你是解決問題的人」,從看見世界危機到釐清自身定位,黃正忠鼓勵眾人,面對嚴峻的問題難免會心慌,但與其流淚,更要積極尋找解方,並且說服大眾相信改變的可能。
社會創新的最終目的,即是透過創新改善社會。因此取得社會信任,將是社會創新能否穩定成長的重要關鍵。當社創經營者能精準點出社會的核心問題、提出明確的創新理念及行動,並以具體資料佐證影響力,便能說服更多人投入你的創新行動,和你一同寫下精彩的故事。
註一:「利害關係人資本主義」企圖讓社會中所有人,不再追求短期的自身利益,而是以「人」、「地球」為核心出發點,追求多元利害關係人的長期利益。詳情可見黃政忠於《會計研究月刊》之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