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士瑩專欄【阿北私會所】公益組織不該拿加班費,因為「都是捐款人的錢」,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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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NPOst 邀請資深國際 NGO 工作者褚士瑩阿北隔空問診(大誤),回答關於非營利工作領域的問題。無論你是志工、NPO/NGO 工作者、捐款人、有志投身公益者,都可以來填表單問問題喔!褚阿北每週將抽出 1-3 個不等的問題來回答,現在就來舉手發問吧!

大型 NGO 工作者:

阿北,我在一間很大的非營利組織工作。一例一休上路後,我們大部分的同事都被迫簽同意書,表示我們「願意」補休而不是拿加班費。雖然一例一休確實有保留雙方協商同意即可的權利,但我並不想換補休啊!可是我的主管直接跟我們說:「這些都是捐款人的錢,你們好意思拿嗎?」我該怎麼辦?

一點也不意外的褚阿北:

如果你想要直接看到「怎麼辦」(how to)的話可能會失望了,因為只是希望有一個「標準答案」的方式很反智啊!重要的應該是「為什麼」、如何思考這個問題,而不是答案。所以讓我們一起思考吧!

加班費的道德意義

首先,我想說的是「加班費」的本質。

加班費放在公平正義的架構上來看,究竟是什麼東西?

因為「正義」一課而聲名大噪的哈佛大學教授邁可‧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在《錢買不到的東西:金錢與正義的攻防》(What Money can’t Buy: The Moral Limit of Market)這本書中,曾經舉了一個例子談「價值」的定義,我覺得很有意思。

這例子是說有一家幼稚園,為了讓家長準時來接孩子回家,提出了遲到會有罰款的規定,但沒想到遲到的家長卻反而越來越多。因為家長們原本認為「準時接小孩,不讓老師麻煩」是一種義務,但自從有了罰款制度之後,這份義務因此瓦解,付了錢之後,某些情感就消失了,罰款被當成了一種「加班費」,因而壓低了人們心中的道德感。

所以有一種可能是,主管覺得一旦給了加班費,就會跟乾脆給罰款的家長一樣,把 NGO 的額外工作變成用錢就可以買得到的商品,如此會降低工作的價值,讓加班變成「應該」的。

反之,如果沒有給加班費卻硬要求員工加班,主管會因此增加罪惡感,不再強迫員工加班,在自然調節下,員工加班的情形會逐漸減低,正義的價值就增加了。

不過話說回來,我很懷疑你們主管有這麼會想就是了。(咦?)

哈佛教授 Michael J .Sandel

貪便宜的 NGO,如何談正義?

比較可能的是,主管覺得在 NGO 工作的人,薪水應該拿越少越好。

員工不拿錢,或者拿很少的錢,對於組織一定是好事嗎?

我們都看過一些例子,比如某企業 CEO 以自己不拿薪水表示「共體時艱」的決心,或是美國新任總統川普只拿象徵性美金 1 元的薪水,但這真的是好事嗎?

一家專做信用卡帳單處理服務的美國公司 Gravity Payments 負責人 Dan Price ,在2015 年 4 月,宣布將公司的最低薪資調高到 7 萬美元。起因是一個低階員工 Jason Haley 在休息時間抽菸的時候,當面跟負責人抱怨他擔任電話工程人員卻只有 3.5 萬美金的年薪,根本是受到剝削。因為雖然在同業是行情價,但這種薪水在美國過不了好日子卻是事實。

Dan Price 聽了以後,意識到這個員工說得沒錯。這家公司之前的確是靠著壓制員工的薪資撐過不景氣,於是他開始了每年加薪 20% 的社會實驗。當時許多人不看好這種做法,連他自己的哥哥都因此將這頭腦燒壞的弟弟告上法庭,也有很多經營者冷眼旁觀等著看好戲。

但是一年過後,《今日美國》報(USA Today)做了追蹤報導,發現這家小公司不但沒有完蛋,而且蓬勃發展,業務量一年增加 35%,雖然在人事成本上多花了 200 萬美元,純利卻增加了 300 萬美金。而且自從宣布這個方案之後,全公司只有 2 個人離職,可說是非常成功,哈佛大學商學院甚至為此寫了一個案例。

Gravity Payments 負責人 Dan Price

反觀,對於一個不拿錢、或是拿很少的員工,老闆面臨最大的尷尬是:「如何向這樣的人要求更多的能力?」在 NGO 工作的人都知道,不可能跟組織內不支薪的志工要求跟支薪員工同樣的工作態度和品質,以及工作效率,因為他們動不動就會說:

「拜託!我是不拿錢的志工耶!」

所以如果只是為了少花錢而拒絕付合理薪資、加班費的組織,毋寧是愚昧的。

然而,我並不意外聽到臺灣的 NGO 管理者有這樣的觀念,因為這反映了臺灣社會貪「便宜」而失去社會正義的整體現象。

「外勞就是要便宜啊!怎麼可以受到勞基法最低工資保障?那還要外勞幹嘛?」

「一例一休根本就是要搞垮臺灣經濟,好多店聽說因為增加人事成本都經營不下去倒店了!」

貪便宜的代價是巨大的,如果扮演著社會良知角色的 NGO 都無法認清「貪便宜」跟「社會正義」之間的抵觸,要如何理直氣壯去談正義?

低薪,是在貶低自己的專業

因為 NGO 工作者的薪水來自於「捐款人」,所以不可以拿合理報酬,這似是而非的道理,給我們一個機會反思,到底什麼才是健康的 NGO 結構。

在加拿大,NGO 也跟一般公司一樣必須納稅,沒有享有免稅資格,所以 NGO 必須具備跟一般私人公司相同的效率。且既然要納稅,也就赦免了 NGO 的原罪,減低了不必要的道德罪惡感,政府收取合理的稅賦,每個員工也收取應得的合理薪資。

在臺灣也有一個消除原罪的例子,GOMAJI 團購網下設的「一起夢想」協會,其員工薪水都不靠捐款人,純粹利用發票所得來支付薪資。新任協會祕書長張正表示:

假設 GOMAJI 團購網上每個月有 50 萬筆交易,只要有 4 成的人願意捐出發票,就會有 20 萬張發票。我們也鼓勵其他合作的電商,讓他們的消費者能在購買時選擇將發票捐給「一起夢想」協會,按照正常的中獎機率,一張發票大約有新臺幣 1.1 元的價值,這就足以用來支付合理的薪資。也因此,協會的人事成本不但完全不需要動用捐款人一毛錢,甚至還有盈餘。(參考:「我剛訂了牛排,但它告訴我弱勢小孩沒飯吃!」每月逾 400 萬流量,吃喝玩樂網跨域做群募

無論用什麼方法,我相信最重要的是 NGO 從業者必須透過合理薪資的肯定,保有一份專業的精神,捐款人與社會才能對 NGO 有「專業」的期待,而不是「免費」的期待。NGO 主管對員工也要能保持一份對「專業」的要求,而不是對「志工」的不要求。

但最重要的是,NGO 工作者必須看到自己身上最有價值的身分,是「專業工作者」,而不是一個「熱心公益」的「志工」,才有可能長久。

作者介紹

褚士瑩

褚士瑩,資深 NGO 工作者阿北,年近沒有半百,打交道的公益組織超過百餘,喜歡胡搞,語不驚人死不休,從來不怕吵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