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社會團體促進法》,究竟跟 NPO 有何相關?
編按:
現行《人民團體法》在大法官幾次判定之下,皆屬違憲,《人民團體法》被視為戒嚴時期用以限制人民結社的遺物。日前,內政部著手推動修改《人民團體法》,主要修法方向,即為弱化政府監督的角度,賦權非營利組織自律,並放寬成立結社的條件。究竟《人民團體法》的修改,對臺灣近 6 萬的社會團體來說,有什麼影響?
文/NPOst 特約記者 徐欽盛
現行的人民團體組織法,將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一併放在一起規範,長久以來一直為人所詬病,甚至也曾被大法官解釋認為是雞兔同籠,極為不洽當。近 2、3 年來,臺灣第三部門學會也非常關心這個議題,還辦過幾次座談會,極力主張人團法要修法,甚至廢法重新定立新法。此外,目前人民成立社團組織,按照現行的人團法是需要審查的,而非像成立公司一般只要登記即可,也讓外界批評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為此,NPOst 特別針對人團法相關修改議題,分別訪問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蕭新煌教授,以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更生少年關懷協會祕書長江元凱,希望能為關心臺灣社團組織發展的人提供一些建議。
培力、鬆綁、自律
「我們希望人團法可以修正,甚至是去掉此法重新立法。基本上,政治團體應以政黨法來規範,這部分目前已經在立法院審查了,職業團體法也要另外訂立。至於社會團體則應該要單獨立法,將來改稱為《社會團體促進法》,並且開宗明義社會團體應該是以非營利目標,包括文化、體育、慈善、救濟、教育 、環保、人權等非營利民間團體,這是臺灣學界所關心的法案,法案的精神就是不以監督為目的,而是以幫助社會團體成長的更好、更快、更健全為主軸。」蕭新煌教授這番談話很清楚的將學界對於人團法修法的方向與精神做了精要的闡述,同時也是學界與內政部共同討論研議的內容主張方向。
未來剔除政治團體與職業團體的《社會團體促進法》,基本精神就是「培力、鬆綁、自律」。
所謂的「培力」就是希望能幫助一些 NPO 健全發展,政府的角色則要從過去的官制監督,改變成促進與協助。蕭新煌教授指出,內政部甚至還可以成立獨立基金,運用基金來幫助 NPO 穩健成長。但他也強調,目前的基金會組織並不包括在未來的《社會團體促進法》中,此法所適用的對象,只有以會員為主、以社團法人為主。此外,像是公益信託、財團法人組織以及社會企業等,皆不包含在內。
設立門檻降低
此外,按照學界的構想,過去的人團法規定成立社團組織要 30 人以上,這一點也需要鬆綁,他們極力主張應該減到 20 人,並且社團成立應採登記制而不是許可制,同時社團還要自行公開會務資訊,不像過去一樣上報政府,由政府來檢視監督,而是公諸於世,由社會大眾一起監督。不過,蕭新煌教授也強調,如果社團法人持續 4 年不運作,按目前學界的主張,如此的社團就不具有公法人身分,既不能得到優待、免稅,也得不到政府公權力的促進培力。
會務資訊透明化,全民來監督
至於財務公開部分,蕭新煌教授認為,未來修法之後應規定由社團組織主動公布,財務全部透明化,由社會大眾來監督,而不是內政部的行政人員來監督。總之,一切要走向自律而不是他律,《社會團體促進法》成立後,政府的責任是輔導而不是管制。蕭新煌教授強調,如果發現組織成員有作奸犯科、貪汙或舞弊行為,其實民法、刑法就可以節制了,不必一定要透過《社會團體促進法》來規範。
讓人團法單純化,排除政黨與職業團體
關於蕭新煌教授以及學界對於人團法修改議題的主張,中華民國更生少年關懷協會祕書長江元凱也非常認同此作法,他強調,真的需要把政黨或一些職業公會團體剔除,排除與社團關係不大的一些政治與經濟考量,讓非營利組織真正成為一個自發性的組織。江元凱祕書長認為,一般公益團體的存在,主要源自於政府與市場失靈,當政府與民間企業無法照顧到弱勢團體,弱勢又缺乏經濟能力,有些人於是看到需求,去做一些助人工作。從這種性質來說,無論是基於人權、各種良知以及社會正義的考量,社團組織都是自發性的,與政治團體及職業公會團體分開立法,方向極為正確。
政府過度監督,阻礙會務推展
至於《社會團體促進法》主張「培力、鬆綁、自律」的基本精神,江元凱祕書長也非常贊成;他指出:「臺灣目前面臨的社會議題越來越多,如果政府不鬆綁,會限制社團的發展。但另一方面,近年社團組織弊端也頻繁出現,使政府的監督與修正情況也比以前多,這對於一般組織或較小的社團來說,會造成比較大的困擾。例如每年要申報的資料,規定格式一定要怎麼寫,或是即便社團資金不多也要求會計師審查等,其實這些與社團直接服務的項目沒有關聯,卻也都被列入審查條件,諸如此類的情況,都會耽誤到會務順利進行。」
法條越簡單越好
「將會務資訊公布給民眾知道,包括財務透明公開,我認為這是好事。其這幾年『更生少年關懷協會』就加入臺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每年的財務報表也都有公開在網站上,讓全民來一同檢視。」 江元凱祕書長很有自信的表示。他同時也認為,未來人團法的修正應該要讓法條越簡單越好,如果真的遇到不法的情事,像是背信、業務侵占、不法獲利等,就由現行的民法與刑法來規範處理即可,實在不必在人團法上特別訂立罰則。
江元凱祕書長認為,如果法律定得越嚴格,權利與義務訂得太明確,人心沒有那麼單純,很可能有人會為了規避法律而走偏門,反而弊端越來越多。他相信,自律性團體自制的認知是很高的,法律條文太多反而會降低社會團體的地位,應該訂得比較偏向教導人民如何運作社團,而不是設立一堆使用罰則來監督規範社團組織,這才是比較正確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