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權價值衝擊傳統文化?大法官判定女性無法繼承家族祭祀公業「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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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訊:台灣省議會(1961-07-05)。[南投縣民祭祀公業蕭六國公管理人蕭啟田請願為祭祀公業南投鎮包尾段第七三八之三、七三八之四、七三八之五號等三筆土地已由臺中法院拍賣應請免繳土地增值稅案,轉請省政府研究辦理。]。《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3月20日做出釋字第七二八號解釋,認定祭祀公業不讓女性子孫繼承家族財產的傳統規約,因憲法尊重民眾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的原則,因此依「尊重民間規約條款」,未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的婦女保障條款。

但大法官亦認為,祭祀公業的家族規約中只有男系子孫能繼任「派下員」,形同對女性的差別待遇,要求內政部等主管機關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相關法條及制度。

本案緣起為中和望族呂姓男子擔任祭祀公業「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育有三男及七女,呂男在民國89年去世,派下員繼承人依規約由三男之中,唯一擁有男嗣的小兒子接下,他須掌管家族逾2800萬元的祭祀專用財產。

但七女中的大姐認為男女應平等,她也有男嗣,依照民法繼承概念,應可分一半,因此提起民事訴訟,經三審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就96年公布的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前段規定「登記在案派下員亡故時,其直屬有權繼承人公推一名為代表繼任派下員,惟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凡女子無宗祠繼承權」等語,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有違。(資料來源:祭祀公業派下員案合憲,2015年3月20日,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報導。)

 

在主張維繫和傳承傳統文化的同時,若現代興起的價值與正義觀衝擊了傳統文化或信仰(不論中西),現代人應如何處理呢?本次釋字除了性別平權價值衝擊傳統信仰規範之外,另一個爭議點在於國家憲法和私法自治之間的界線;如果你知道有何相關團體或NPO關心這個領域的議題,歡迎留言或投稿加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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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陳 妤寧

在臺大政治系畢業、喜歡同時說正反觀點的優缺,在臺灣網路圈工作兩三年、喜歡網路濃濃的開放和建設個性,現在希望理性的社會工程,能夠更接納人類情感的複雜與多元。    想用採訪認識世界、用人類學開拓視野、用報導寫作讓更多專業知識變得有趣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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