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3月20日做出釋字第七二八號解釋,認定祭祀公業不讓女性子孫繼承家族財產的傳統規約,因憲法尊重民眾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的原則,因此依「尊重民間規約條款」,未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的婦女保障條款。
但大法官亦認為,祭祀公業的家族規約中只有男系子孫能繼任「派下員」,形同對女性的差別待遇,要求內政部等主管機關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相關法條及制度。
本案緣起為中和望族呂姓男子擔任祭祀公業「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育有三男及七女,呂男在民國89年去世,派下員繼承人依規約由三男之中,唯一擁有男嗣的小兒子接下,他須掌管家族逾2800萬元的祭祀專用財產。
但七女中的大姐認為男女應平等,她也有男嗣,依照民法繼承概念,應可分一半,因此提起民事訴訟,經三審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就96年公布的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前段規定「登記在案派下員亡故時,其直屬有權繼承人公推一名為代表繼任派下員,惟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凡女子無宗祠繼承權」等語,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有違。(資料來源:祭祀公業派下員案合憲,2015年3月20日,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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