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權價值衝擊傳統文化?大法官判定女性無法繼承家族祭祀公業「合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3月20日做出釋字第七二八號解釋,認定祭祀公業不讓女性子孫繼承家族財產的傳統規約,因憲法尊重民眾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的原則,因此依「尊重民間規約條款」,未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的婦女保障條款。

但大法官亦認為,祭祀公業的家族規約中只有男系子孫能繼任「派下員」,形同對女性的差別待遇,要求內政部等主管機關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相關法條及制度。

本案緣起為中和望族呂姓男子擔任祭祀公業「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育有三男及七女,呂男在民國89年去世,派下員繼承人依規約由三男之中,唯一擁有男嗣的小兒子接下,他須掌管家族逾2800萬元的祭祀專用財產。

但七女中的大姐認為男女應平等,她也有男嗣,依照民法繼承概念,應可分一半,因此提起民事訴訟,經三審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就96年公布的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前段規定「登記在案派下員亡故時,其直屬有權繼承人公推一名為代表繼任派下員,惟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凡女子無宗祠繼承權」等語,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有違。(資料來源:祭祀公業派下員案合憲,2015年3月20日,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報導。)

 

在主張維繫和傳承傳統文化的同時,若現代興起的價值與正義觀衝擊了傳統文化或信仰(不論中西),現代人應如何處理呢?本次釋字除了性別平權價值衝擊傳統信仰規範之外,另一個爭議點在於國家憲法和私法自治之間的界線;如果你知道有何相關團體或NPO關心這個領域的議題,歡迎留言或投稿加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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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妤寧

在臺大政治系畢業、喜歡同時說正反觀點的優缺,在臺灣網路圈工作兩三年、喜歡網路濃濃的開放和建設個性,現在希望理性的社會工程,能夠更接納人類情感的複雜與多元。    想用採訪認識世界、用人類學開拓視野、用報導寫作讓更多專業知識變得有趣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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