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和平爭議:有沒有比一張地圖更重要的事?
老牌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Green Peace)在北京的辦公室,近期發佈一份《中國煤電產能過剩與水資源壓力研究報告》,其中一張圖表,預估與分析 2020 年中國火力發電廠分布、產能與水資源壓力的關係,為中國全區域圖,但赫見吾島臺灣在列。此事當然觸發兩岸敏感神經,轉瞬之間軒然成波。雖然綠色和平很快發表聲明稱其「誤植」並將圖表撤下,但一方面誤植這樣的理由實在太難說服人,一方面國族議題所召喚的創傷(在臺灣)過於巨大,更有許多本地的環保團體或關心非營利組織發展的人在此時紛紛跳入論場,整起事件被談得枝節蔓生。
回到核心來看,剝去情結、情緒與受傷的情感,綠色和平這次出的「狀況」,實際上是「國家機器」與「非營利組織」這組關係裡危脆的信號:我們從去年開始談《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註 1,下稱「境外法」)的威脅,而今它真實的在現實中發生了,不管身為臺灣人有多麼生氣、覺得自己被矮化被吃豆腐,中國的綠色和平辦公室其實別無選擇(註 2),可以想見未來這樣的「誤植」還會持續發生。
《境外法》的時代:我准你談的,你才可以談
諸如在(中國)地圖中包不包含臺灣等涉及兩岸政治現實之權衡,據悉多年來始終是北京辦公室與臺灣辦公室之間的一個拉扯,而在《境外法》於 2017 年實施後,恐連原本可彼此理解之空間亦復不存。《境外法》前,在中國推動維權運動與倡議已經是如履薄冰,《境外法》實施之後,中共當局將管理權限緊縮,再將執法部門大幅擴權的結果,是逼著國際組織選擇去留──走,便是放棄中國這塊在各種議題上都與全球變化不可分割的土壤;留,是此後只能在中國的規矩下,按中國辦法做事。
《境外法》將從申請、立案與一切活動的合法性,交給公安部門來判斷,此法賦予中共公安單位有約談、停止臨時活動、宣布不受歡迎的名單等 3 項權力,各地方管理單位(也就是各地公安局)若判定活動違法,輕則吊銷登記證書、對負責人處 15 日以下拘留,重則追究刑事責任。而在觸法的實質威脅之外,不能在中國境內募款及設分支機構、發展會員的條例則扼住非營利組織的錢與人 2 項命脈,同樣將使境外非營利組織在中國的困局雪上加霜。
被允許可以在中國境內合法活動的非營利組織類型只有: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濟困與救災等 9 項,而公安執法部門有沒有專業能力來評估何謂合宜活動?其實當局也並不在意。
非營利組織是志業將人與資源結合後的有機體,從一個組織身上,自有長出去的千絲萬縷的關係,和捐款人是一組,和職工是一組,和社會觀感是一組,和國家機器也是一組。在日本,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關係相對友好;在臺灣,多數的非營利組織倚靠政府專案養人養議題,但又時常得在議題中站上反對者的位置;在中國,在《境外法》後的時代,這組關係反而變得相對簡單──就是聽話辦事就對了,我准你談的,你才可以談。
同一組織兩岸做倡議,打不同的仗
溫習過《境外法》之後,我們再回頭來談綠色和平組織這次的「誤植」事件。在《境外法》第 1 章第 5 條中明文規定: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的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而在第 47 條則列出罰則: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登記證書或者取締臨時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處 15 日以下拘留:
(一)煽動抗拒法律、法規實施的;
(二)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的;
(三)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資訊,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從事或者資助政治活動,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的;
(五)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行為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詳細把這些條文列出來,與其說是幫綠色和平組織說項,不如說我想要指出這裡有一個非常真實存在的威脅,迫使人陷於兩難。引述某個在中國活動的 NGO 工作者的評論:「在臺灣喊獨立主權很容易,在中國,代價是明天可能整個辦公室 10 幾個人就不見了。」而這樣的兩難帶出的是價值取捨──環保確實是全球性的議題,牽一髮足動全身,中國之大、產業政策、環境政策之鉅幅影響,使它幾乎難以在環境這個議題上被繞過而談,那麼,身為環保組織,你要怎麼辦?身為一個臺灣人,你要怎麼辦?身為一個地球人,你要怎麼辦?即使不涉及國族情感,身為一個厭惡中共政權與暴力的人,你又要怎麼辦?
我其實沒有答案。但我不覺得在相對安全的臺灣指控綠色和平拿臺灣的募款卻傷害臺灣人的情感,是一個正視現況的公允評論,即使它事實上為真。更諷刺的是,綠色和平組織一直以不收受政府及企業捐款、獨立於一時一地的政治與產經局勢之外、只為環保發聲為組織核心價值之一,但是在這個不跟你談錢也無妨於宰制你的國家,不拿它的錢都脫離不了得向它低頭的命運。
募款能力是原罪嗎?NGOs 截然不同的生存焦慮
《境外法》後的中國 NGO 處境是如此影響了海峽另一端的我們。臺灣的非營利組織在此事件中,也顯露不同的困境。
本地環團對綠色和平組織看來積怨甚深,有些環保團體還指出綠色和平會到他們行動的現場去擺攤募款,造成「別人行動你收割」這樣的印象,甚至指綠色和平每年在臺灣募走億餘,卻沒有使用在臺灣的環境議題上,反而造成募款資源的排擠。
關於此,個人覺得資源的排擠為真,卻倒不見得是發生在這些環團想像的地方。說穿了還是臺灣社會與捐款人對於社福團體的偏好,大過於環保、性別與勞工等政策與議題組織。樂觀的想,這是公民社會的一個過渡──人們行有餘力,先從不具價值挑戰、顯而易見的弱勢開始伸出援手,如何把資源做大,如何讓保守的捐款人願意思考政策與議題與自己的相關性、從而願意具體支持,那其實是所有在此社會中的公民組織必須要一起努力的事。
若對綠色和平與本地環團的捐款人資料做比對分析,也許便能看出「客群」到底相不相同。綠色和平組織與本地環團真正的差異,是在於其募款思維很清晰,對於潛在捐款人群落的分析也很確實,對於行動指揮、表格設計無一不經過慎思熟慮,簡單來說,是把「募款」視為一個投資來高度精算、評估與分析,而募款的本質,就是投資。
投入一定的資源與人力,來換取更多資源以服務議題與行動,當然應該經過慎思,這是一個募款人最基本的職業道德。但這也是組織文化差異與發展資源不足的問題,以致臺灣多數的 NPO 在奔忙於生存之際,很難思考募款之於非營利組織的意義。如果理解「募款的本質就是投資」是什麼意思,便不應為了聘請多少募款專員上街、出現在活動現場擺攤等募款行為感到忿忿,捐款人該檢驗的也只是所募得之款項是否被合理運用。
身為捐款人,你最在意哪個點?
綠色和平這幾年來其實有很多爭議。2014 年總部財務部門(的一名職員)錯估歐元匯率走勢(註 3),造成 380 萬歐元的投資失利;同樣在 2014 年年底,在當年度氣候變遷會議的舉辦國祕魯,行動者闖入文化遺產納茲卡線的保護區鋪設標語,被指為不尊重當地信仰與破壞遺跡;在日本與捕鯨文化的衝突,也有論者持消滅多元文化之批評。
即使在臺灣,即使我們不看踩場或資源排擠的焦慮/想像,綠色和平組織依然有其他問題。早年在勞動條件上,將專案管理階層與基層募款專員的薪資與福利拉開太大的落差,雖然如今聽說改善了,月薪 29,000~31,000 元臺幣還是不能算很理想的待遇。在與朋友討論這件事的過程中,有些年輕的 NGO 工作者說:「如果是這個薪水的話我可以」,看了其實有點心酸,更暴露出臺灣非營利組織勞動環境到底惡劣到什麼程度。
當然,勞動條件到底好不好,並不能只看起薪,獎金制度的設計(以及領得到領不到?)、調薪的頻率、升遷管道是否透明,教育訓練等都該被一併考量。在綠色和平組織待過的朋友說,不論年資一年有 15 天特休,這是好的,遠高於勞基法規定。但是也聽聞募款專員業績不到的話有隱性的淘洗機制,那麼 15 天的特休對於流動率高、就職期短的工作者來說,是不是實惠,也很難說。
綠色和平這次的誤植事件,在臺灣臉書官網湧入大量的一星評價,然而評價者生氣與憤怒的點,卻是北京的綠色和平辦公室幾乎沒有什麼選擇餘地的事情。對我來說,380 萬歐元的投資失利,比積極的踩場募款來得嚴重;研究或數據出錯,或募款專員在街上給了錯誤的資訊,比無從選擇的將臺灣放在中國地圖上嚴重;每年募到高額款項卻未能善待職工,比它的募款單據如何設計、是不是使人不方便取消捐款,來得嚴重。
但這是我。只是我。每一個人做為捐款人、志工、職工或輿論的一部分,之於非營利組織都是不同形式的關係人,都與非營利組織有著一組活的關係,都有方法可以循線去對自己支持或不支持的團體表示意見,並企求他們往我們肯認的方向改變。
但慎思與價值取捨是我們自己的事,某種程度上,做出合理判斷,是「關係人」的道德義務。中國與臺灣的政治現實處境真實存在,在《境外法》頒布實施後只會有越來越多類似的衝突發生,或許不只是在中國活動的非營利組織必須調整心態,也許身在臺灣的我們也無法全身於外。
註解:
註 1:《境外非政府組織(NGO)境內活動管理法》,以下簡稱《境外法》。
註 2:在《境外法》實施之前,有很長一段時間,非營利組織只能登記為公司在中國活動,成立於 2005 年的綠色和平北京辦公室便是屬於這個狀況。據了解,綠色和平北京辦公室即將於近日依照《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去申請設立登記。
註 3:綠色和平組織總部指稱這是該名人員自行所為,對照今日所謂誤植的聲明,同等令人費解。
延伸閱讀:
【活動現場】全球公民空間逐漸萎縮,「有利環境」極賴政府積極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