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你知道什麼是勞資調解嗎!?(三)
編按:
很少看到勞資調解這麼實況轉播,待調解內容也是意味深長,小編覺得好奇,決定和大家一起追蹤後續,於是全文刊載,關注接下來的重要發展!
文/桃園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小編 承上篇:社工,你知道什麼是勞資調解嗎!?(二)
哦哦哦!小編收到調解會議通知了!就在 09/23(五)上午 11:00!
這段時間有幾位夥伴來訊息詢問小編爭執的經費項目,謝謝大家的關注 QQ,「風險工作補助費」啊,真的不是憑空掉下來的禮物。
根據方案核定本內容提及,這 104 到 106 年、為期 2 年的方案,真的是過去多少社工受了委屈、被相對人砍傷(105/07/22 屏東剛有社工被砍),或者登上新聞版面被民眾罵冷血,社工的職業安全才好不容易被立法以及行政部門重視。
小編之前待的單位是基金會的分事務所,總部才有最終裁量權。去年 12 月,身為勞工的我們,不經意發現衛福部其實從去年 10 月起,開始發放「風險工作補助費」,更驚人的是,機構已經以我們的名冊向地方政府核請了這筆費用!
作為方案委外單位的小編之前雇主(可能還有許多單位……),把這筆「津貼」視為「機構收入」,衛福部卻不知道(應該吧……)、地方主管機關(好像)也不管……政府對執行保護業務的社工,其津貼結果是社工沒拿到,機構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則,這政策也失去規畫意義了吧?
「風險工作補助費」機構究竟能不能不給,是工會與小編想透過勞資調解確認的事情。如果勞資法中的「工資」定義,是與「勞務內容相關」的「經常性給與」,「保護性業務」(勞務對價)「按月給付」(經常性給與)的風險工作補助,應該就算工資。如果算工資、機構卻不給,是否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薪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得以第 79 條裁罰「2 萬以上 30 萬以下罰鍰」?
勞工的「工資債權」,5 年內都可以主張追討;若勞資調解成立,與民事判決有同等效力,若雇主未依方案實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最糟最糟,如果調解不成立的話,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工訴訟律師費用補助。
會議時間確定之後,小編一直很緊張:不知道會在會議上見到誰?會是單位主任自己來?還是小編先前組內的總督導?不知道調解這件事情是不是造成了他們很多麻煩?前雇主單位或會本部會不會因為小編申請調解這件事情,反而對前同事們更加嚴格的管理?
即使小編已經離職,還是有這麼多的擔心,更何況有很多人是在職期間就勇敢向機構提出勞資調解。這些焦慮和擔心,時常使得我們不敢爭取自己的權益,也許我們很多時候就和我們的服務對象一樣,害怕未知、需要自我增權?
不管了,小編就以現在的條件衝一個、要個答案吧!也會再把調解過程發生的事情以及結果跟大家分享的,一樣,祝小編好運囉~